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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萬夫詐騙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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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萬夫詐騙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雲檢一部刑訴〔2021〕32號
2021年4月8日

被告人熊萬夫,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2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上海市嘉定區**鎮**村**號**室(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鎮**村**組)。被告人熊萬夫因涉嫌詐騙罪,於2020年12月10日被州市公安局雲龍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雲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萬夫涉嫌詐騙罪,於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熊萬夫虛構投資移動公司外包工程等項目的事實,取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信任後,先後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約190萬元,並將詐騙所得資金用於網絡賭博、投資集裝箱、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消費。在此期間,經被害人劉某某催討,被告人熊萬夫以投資獲利等名義先後歸還被害人人民幣100餘萬元,剩餘80餘萬元未能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熊萬夫的供述與辯解;

4.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熊萬夫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萬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萬夫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系坦白。被告人熊萬夫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金來
2021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萬夫現羈押於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光盤六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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