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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翼詒謀錄/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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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翼詒謀錄
卷一
卷二 

唐末進士不第,如王仙芝輩唱亂,而敬翔、李振之徒,皆進士之不得志者也。蓋四海九州之廣,而歲上第者僅一二十人,苟非才學超出倫輩,必自絕意於功名之塗,無復顧藉。故聖朝廣開科舉之門,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不忍自棄於盜賊奸宄。開寶二年三月壬寅朔,詔禮部閱貢士十五舉以上曾經終場者,具名以聞。庚戍,詔曰:「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困頓風塵,潦倒場屋,學固不講,業亦難專,非有特恩,終成遐棄,宜各賜本科出身。」此特奏所由始也。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覬覦一官,老死不止。至景德二年三月丁巳,因賜李迪等進士第,賜特奏名,五舉以上:本科六十四人、三傳十八人、同學究二十二人、三禮四十四人、年老授將作監主簿三十一人。此特奏之名所由立也。至景祐元年正月癸未,詔:「進士、諸科十取其二。進士三經殿試,諸科五經殿試;或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雖不合格,特奏名。」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至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則命進士六舉,諸科九舉,特奏名,並赴殿試,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況進士入官,十倍舊數,多至二十倍,而特奏之多,自是亦如之。英雄豪傑,皆汨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故亂不起於中國,而起於夷狄,豈非得禦天下之要術歟?蘇子云:「縱百萬虎狼於山林而饑渴之,不知其將噬人。」藝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豈漢、唐所可仰望哉!

自唐以來,進士皆爲知舉門生,恩出私門,不復知有人主。開寶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撾登聞鼓,言久困場屋。乃詔入策進士、終場經學,並試殿庭。三月庚午,御講武殿,覆試新進士宋準以下一百二十七人。是歲禮部所放進士十一人而,五經止二十二人。藝祖皇帝以初御試,特優與取放,以示異恩。而御試進士,不許稱門生於私門,一洗故習,大哉宏模,可謂知所先務矣。

國初承五季之亂,吏銓書判拔萃科久廢。建隆三年八月,因左拾遺高錫上言,請問法書十條以代試判,詔:「今後應求仕及選人,並試判三道,仍復書判拔萃科。」先是諸道州府參選者,每年冬集於吏銓,乾德二年正月甲申,詔選人四時參選[1],待之者甚厚,責之者甚至,眞得馭臣之柄矣。後因銓部姑應故事,不分臧否,雖文紕繆、書不成字者,亦令注官,故眞宗景德元年八月,令銓司引對,齎所試書判,以備奏御。仁宗卽位之初,以諸路闕官,凡守選者並與放選,以示特恩,至景祐元年正月,遂廢書判爲銓試。議者以爲奏補人,多令人假手,故更新制,曾不思書判猶如今之簾引,雖有假手,不可代書,若銓試之弊,則又甚矣,雖他人代書可也,省試猶可,況銓試乎?承平時,假手者用薄紙書所爲文,揉成團,名曰「紙毬」,公然貨賣,亦由朝廷施刑寖寬故也。

五代時,尉職以軍校爲之,大爲民患。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詔:「諸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與主簿同。」[2]始令初賜第人爲之,從趙普之請也。

國初,選人有服緋紫,或加階至大夫,故人以爲榮,雖老於選調不悔。乾德二年六月庚寅,中書詳定陶穀等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 今從事郎,三考,加將仕郎,試秘書省校書郎;留守、兩府節度推官 今文林郎,三考,加承奉郎,試大理評事;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 今儒林郎,二考,加宣德郎,依前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 今承直郎,一考,加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依前監察御史,又轉而爲諸府少尹,申奏加檢校官或加憲銜。觀察判官以上服緋,又十五年服紫,但不佩魚,謂之「階緋」、「階紫」,非有勞績而曆任無過失者,並不改官,故改官之法亦優。

舊制:借緋、借紫皆不佩魚。王詔爲刑部侍郎,上奏云:「與胥吏無別,非所以示觀瞻,乞與賜服人同佩魚。」從之。然既許其佩魚袋,則當改其銜爲借紫金魚袋、借緋魚袋,今尚仍舊銜,此有司失於申明也。詔,化基之孫,舉元之子,終工部尚書,享年七十九。

舊制:縣尉捕盜,無改官者。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詔:「尉逐賊被傷,全火,賜緋;三分之二者,減三選,加三階;五分之二者,減二選,加二階;三分之一者,減一選,加一階。縣令獲全火,陛朝人,改服色,餘如尉賞。身死者,錄用的親子弟。」又詔:「捕寇立定日限,罹限外之責而終能獲賊者,與除其罰,不得書爲勞績。」賞罰非不重也,若遽令改官親民,則過矣。

今之司理參軍,五代之馬步軍都虞候判官也,以牙校爲之。州鎭專殺,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太祖皇帝開寶六年七月壬子,詔州府並置司寇參軍,以新及第九經、五經及選人資序相當者充。其後改爲司理參軍。

國初,進士尚仍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以郡縣闕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正月己巳,宴新進士呂蒙正等於開寶寺,賜御製詩二首。故事:唱第之後,醵錢於曲江爲聞喜之飲,近代於名園佛廟。至是官爲供帳,歲以爲常。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酉,詔賜新進士並諸科人綠袍、靴、笏。自後以唱第日賜之,惟賜袍、笏,不復賜靴。

世傳堂吏舊用士人,呂夷簡改用吏人,非也。太祖皇帝以堂吏擅中書事權,多為奸贓。開寶六年四月癸巳,詔流內銓於前任令錄、判司、簿尉,選諳練公事一十五人,補堂後官,三年一替,令錄除陞朝官,餘上縣。五月庚辰,以姜寅亮、任能、夏德崇、孔崇煦為之,此太祖開基立國之宏規也。不特此爾,寇準為宰相,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副法直官,舊例以令史遷補,準悉用士人。景德二年三月,詔銓司選流內官一任三考無遺闕者引對,試斷案授之,蓋仰體太祖謹重堂後官之意而推廣之也。然改制之初,不能一掃而清之,新舊雜用,士大夫恥與為伍。又三年為任,人無固志,舊吏長子孫為世業,一齊不勝眾楚之咻,太祖皇帝美意,數傳之後,寂然無聞,是可恨也。

遠方寒士預鄉薦,欲試禮部,假丐不可得,則寧寄舉不試,良為可念。謹按開寶二年十月丁亥,詔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舉人並給來往公券,令樞密院定例施行。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給於公家,如是而挾商旅,干關節,繩之以法,彼亦何辭。今不復聞舉此法矣。

前代郵置,皆役民為之,自兵農既分,軍製大異於古,而郵亭役民如故。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二年五月,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為遞夫。其後特置遞卒,優其廩給,遂為定制。

五季,武夫悍卒以軍功進秩為節度使者,不可數計,而班在卿監之下。太祖皇帝以節度使受禪,遂重其選,陞其班於六曹侍郎之上,此建隆三年三月壬午詔書也。故恩數同執政官,而除拜鎖院宣麻尤異焉,非宗室近屬、外戚國婿,年勞久次,不得為此官,此外則殿帥而已,前宰執亦時有除拜者。崇寧以來,始有濫恩,其後官者皆得為之,殊失太祖改制之本旨矣。

前代賜時服,惟將相、翰林學士至諸軍大校而止。建隆三年,太祖皇帝謂宰相曰:「時服不賜百官,甚無謂也,宜並賜之。」乃以冬十月乙酉朔,賜文武常參官時服,自後遂為定制。

唐制:為刺史者並借緋。太平興國二年二月戊戍,詔常參官知節鎮並借紫,防禦、團練、刺史州借緋,候回日依舊服色。其服緋人任諸州亦借紫,惟軍壘則否。

國初,假試官乃以恩澤補授,不理選限。太宗皇帝即位,牧伯皆遣子弟奉方物為賀,悉以試七選,吏部南曹赴調引對,始授以官,自後假試方得齒仕版矣。

太祖皇帝以趙普專權,欲置副貳以防察之,問陶穀以「下承相一等有何官?」穀以參知政事、參知機務對。乾德二年四月乙丑,乃以薛居正、呂餘慶為參知政事,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曾不思唐朝宰相名色最多,若僕射,若內史,若納言,若參預朝政,若同二、同三品,其為相則均也,而為同平章事,乃資歷之最淺者。自天寶之亂,多以資淺者為之,而此名一定不易矣。穀以儒學見重於太祖,而不考前代典故如此,此官之設,幾於宰相之屬。其後至道元年四月戊子更制,令升政事堂,知印、押班,一同宰相,仍合班為一。其後為相者漸多,而參政之權漸輕,不得有所可否矣。官制未改之前,凡宰執官自為一班,獨出百官之上,雖前宰相以宮師致仕者,皆不得與宰執官齒,乾德元年,太祖因朝會,見太子師侯益等班次在下,乃以閏十二月丙子降詔:凡一品致仕曾帶平章事者,朝會綴中書門下班,自後禮絕百僚矣。

先是選人不給印紙,遇任滿,給公憑到選,以考功過,往往於已給之後,時有更易,不足取信。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壬申,詔曰:「今後州府錄曹、縣令、簿、尉,吏部南曹並給印紙、歷子外,給公憑者,罷之。」自此奔競巧求者不得以公憑營私,更易改給矣。

唐末,藩鎮諸州聽命帥府,如臣之事君,雖或因朝命除授,而事無巨細,皆取決於帥,與朝廷幾於相忘。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右拾遺李翰極言其弊,太宗皇帝始詔藩鎮諸州直隸京師,長吏自得奏事,而後天下大權盡歸人主,潛消藩鎮跋扈之心。今長吏初除替滿奏事自此始也。

舊制品官服緋、紫,皆以品格,故選人久次多服緋、紫,京朝遷轉之速者,反多服綠。太平興國六年十一月冬至,郊祀赦文:「令常參官衣緋、綠二十年,於吏部投狀,具履歷以聞。」始以實歷。後以應格者少,改用蒞事日為始,遂為定制。

舊制:中書舍人、諫議大夫權侍郎,並服黑帶、佩金魚。霍端友為中書舍人奏事,徽宗皇帝顧其帶,問云:「何以無別於庶官?」端友奏:「非金玉,無用紅鞓者。」乃詔四品從官改服紅鞓、黑犀帶、佩金魚。今武臣大使臣以上紅鞓,不知何所從始也。

國初,士庶所服革帶未有定制,大抵貴者以金,賤者以銀,富者尚侈,貧者尚儉。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壬寅,詔三品以上銙以玉,四品以金,五品、六品銀銙金塗,七品以上並未常參官並內職武官以銀。上所特賜,不拘此令。八品、九品以黑銀,今世所謂藥點烏銀是也。流外官、工商、士人、庶人以鐵、角二色。其金荔枝銙,非三品以上不許服,太宗特新此銙,其品式無傳焉。其後毬文笏頭、御仙,又出於太宗特製,以別貴賤,而荔枝反為御仙之次,雖非從官特賜皆許服。初品京官特賜帶者,即服紫矣。鞍轡之別,亦始於太宗時,太平興國七年正月,詔常參官銀裝鞍、絲絛,六品以下不得鬧裝,不得用刺繡金皮飾韉。未仕者烏漆素鞍。則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銀裝鞍也。近歲惟郡太守猶存銀裝絲絛之制,此外無敢用者。若烏漆,則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無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鮮矣。

國初仍唐舊制,有官者服皂袍,無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於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謂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謂之黑紫,以為妖,其禁尤嚴,故太平興國七年詔曰:「中外官並貢舉人,或於緋、綠、白袍者,私自以紫於衣服者,禁之。止許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詔士庶皆許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則申嚴於仁宗之時,今虜中之服,乃是國初申嚴之制,此理所不可曉也。

太祖皇帝收藩鎮之權,雖大藩府,不敢臣屬其下,使之拜伏於庭,而為小官者,亦漸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戍,知開封府寇準極陳其不可,乃詔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諸曹參軍、知畿縣,見知府並庭參,設拜。自後諸州選人並拜於庭,故老泉上書,亦嘗言之,不知此禮廢於何時。

進士舊無免解之條,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詔貢舉應三舉人,並免取解。若三舉連中,則是九年,三舉不連中,則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為均平也。若四舉連中,則亦罕有,不為濫矣。

國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罷,多芒屨策杖以行,婦女乘驢已為過矣。不幸丁憂解官,多流落不能歸。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聖主端居九重,而思慮至此,則從官遠方者,不至於畏憚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澤大抵如此。其後以川峽距京師不甚遠,至景德二年三月,復聽川峽官丁憂,惟長吏奏裁。

尉職警盜,村鄉爭鬭,憚經州縣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獄,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詔申警,悉毀撤之,詞訴悉歸之縣。蓋後生初任,未歷民事,輕於用刑,縣令權輕,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無敢犯者。

銓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銓者雖聰明過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詔選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內銓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選,其視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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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稽古録》卷17,下有「不限冬集」四字
  2. 案《宋史·太祖本紀》,詔置縣尉,繫於十二月丙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