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翼詒謀錄/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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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初下,李後主朝京師,其羣臣隨才任使,公卿將相多為小官,惟任州縣官者仍舊,至於服色,例令服綠,不問官品高下,以示別於中國也。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應諸路偽授官先賜緋人,止令服綠,今並許仍舊。其先衣紫人,任常參官,亦許仍舊。」遂得與王朝官齒矣。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瑝、琇,為父復仇,殺萬頃,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蓋九齡君子,喜人為善,林甫小人,嫉人為善,好惡不同故也。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仇;父死不以罪,或非出上命而為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仇,所當報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惜乎瑝、琇之不遇聖時明主也!

歐陽修少孤,其叔父教之學,既貴,乞以一官回贈,以報其德,詔從之,乃自員外郎贈郎中,後世以為美談。不知又有先於修者,王曾為參知政事,改葬叔太子中舍宗元、叔母嚴氏,自言幼孤,叔父母育之,詔贈宗元工部員外郎,嚴氏懷仁縣太君。

李遵勗本名勗,崇矩之孫,繼昌之子。真宗朝,尚長公主,御筆增為遵勗,升為崇矩之子,繼昌之弟,自此為例,實亂人倫。治平四年二月,神宗皇帝手詔,述英宗治命:「應公主出降,其夫不得升同父行。」蓋英宗久欲釐正,以病未果出命,故神宗以遺命行,可謂善述人之事矣。

士大夫治小民之獄者,縱小民妄訴,雖虛妄灼然,亦不反坐,甚而聽其驀越,幾於摟攬生事矣。曾不思善良之民,畏官府如虎狼,甘受屈抑,不敢理雪,而奸猾之民,以恐脅把持為生,與吏囊橐,視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士大夫墮其計中,為其所困,殊不自覺,良可歎也。太祖皇帝乾德二年正月己巳,詔:「應論訴人,不得驀越陳狀,違者科罪。」開基創業之初,首念及此,慮為善良害也。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詔所訴虛妄,好持人短長,為鄉里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訖,械送軍頭引見司。苟能舉而行之,庶幾妄訴者息矣。

舊制:朞喪百日內妨試,尊卑長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迴上言:「諸州士人以朞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幼朞服不妨取解。」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朞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國初,宗室尚少,隸宗正寺。仁宗景祐三年,以宗室衆多,特置大宗正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仍詔:「自今於祖宗後各擇一人為之,尚賢而不以齒,糾正違失。凡宗室奏陳,先委詳酌而後聞,不得專達。」其後又以宗室出居外州,於西京置西外宗正司,南京置南外宗正司矣。

今州縣義倉米,始於仁宗時。始集賢校理王琪嘗於景祐中陳請,乞每正稅二斗,別輸一升,領於轉運使,遇水旱振給。有司會議不同而止。慶曆元年九月,琪申前議,上特詔行之。至新法行,又增作每一斗收一升,然水旱振給,所賴為多,行之日久,官吏視為公家之物,遇振給,靳惜特甚,殊失元立法之意。

仁宗重臺諫之選,景祐元年四月癸丑,詔御史臺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裏行,又詔舉三丞以上嘗曆知縣人除御史裏行,二年除御史,又二年除三司開封判官。自清要而歷繁劇,選任既重,一時號稱得人。明道元年七月辛卯,又以諫官無治所,乃以門下省充諫院,而別創門下省於右掖門之西。蓋朝臣皆有入局之所,獨諫院無之故也。

真宗欲以太宗配天於南郊,而太祖之配不可改,乃奉太宗並配。仁宗郊天,又益以真宗,則是以三帝配一上帝矣。嘉祐七年,因楊畋力諫,乃定以太宗配。今南郊又以祖宗並配矣。

祖宗重堂後官,更用士人,其敘遷至員外郎者,與外任。其後多不願出,惟求子孫恩澤,遂以為例。仁宗嘉祐八年,中書奏:「今後願留人,雖許供職,其諸房提點並須擇才,候職事修舉方補。如不職,與堂除知州。」蓋猶以士流之故,優之也。新法既行,增置宰屬,而士流不復為堂後官,因是朘削。舊制:堂後官外任,止於通判,不得為知州。先是皇祐三年四月,詔堂後官無得佩魚,若士人選用而至提點五房,方許佩魚,以示別也,今雖非士人選用,皆佩之矣。

先聖後嗣,自先聖封文宣王,而襲爵者稱文宣公。「文宣」,諡號也,諡號非子孫所可襲。仁宗至和二年三月,用太常博士祖無擇議,改為衍聖公,蓋取襲封之義。

舊制:婦人冠以漆紗為之,而加以飾,金銀珠翠,采色裝花,初無定制。仁宗時,宮中以白角改造冠並梳,冠之長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議者以為妖,仁宗亦惡其侈,皇祐元年十月,詔禁中外不得以角為冠、梳,冠廣不得過一尺,長不得過四寸,梳長不得過四寸。終仁宗之世,無敢犯者。其後侈靡之風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魚魫,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

國朝武臣,正任十年一遷官。熙寧八年,特詔駙馬都尉七年一遷官,乃著於令,非獨示優,亦所以杜其非理干請也。元豐六年二月癸未,詔吏部七年磨勘,更不取旨。

仁宗景祐元年四月癸酉,詔以河南府學為西京國子監,置分司官。其後南京、北京皆援為之。崇寧四年秋七月丙午朔,詔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其眂京具體而微矣。

皇朝追襃先賢,皆有所因。仁宗景祐元年九月,詔封扁鵲為神應侯,以上疾愈,醫者許希有請也。徽宗崇寧元年二月,封孔鯉泗水侯、孔汲沂水侯,崇先聖之嗣也。六月,封伯夷為清惠侯、叔齊為仁惠侯,重節義之風也。宣和元年五月甲申,封列禦寇沖虛觀妙真君、莊周微妙元通真君,尚虛無之教也。然仁宗因醫者之請,姑勉從之。伯魚、子思之封,以配享從例封也。伯夷、叔齊遜千乘之國,豈求身後虛名;莊、列物外人,何羨真君之號,不必封可也。

京師試於禮部者,皆禱於二相廟。二相者,子遊、子夏也。子遊為武城宰,子夏聘列國,不知何以得相之名也?今行都試禮部者,皆禱於皮場廟。皮場,即皮剝所也。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傳聞皮場土地,主瘍疾之不治者,封為靈貺侯。今廟在萬壽觀之晨華館,館與貢院為鄰,不知士人之禱始於何時?館因何而置廟也?

王安石創宮觀,以處新法之異議者,非泛施之士大夫也。其後朝臣以罪出者,多差宮觀,其初出令也,則曰「優老」。元豐元年二月辛亥,詔年六十者,聽注差宮觀,以三十月為任,無得過兩任,其後不拘此令矣。

元豐初,詔檢正官、檢詳官各以四員為額,亦同都事、錄事、承旨分房掌管,其品秩尚卑。政和更制,品秩甚高,各置一員,通掌諸房,權任甚重。而所以擢用者不同,或出於人主親擢,則宰執反憚之,所請不敢不從;出於宰臣進擬,則人主反疑之,因是品位不進。近世目宰屬、樞屬官為「旋窩」,人不以為樂,其人主親擢,則又有「跳出旋窩」之號,頗恃以自矜矣。

樞密使拜罷,與宰臣恩數等。皇祐五年,高若訥為樞密使,罷政,仁宗惡其奸邪,特令舍人草詞罷,以示貶黜。其後皆以前宰臣為之,皆帶平章事,罷政宣麻如故;而自執政拜使者罷政,不復宣麻,踵若訥故事也。

淮南轉運使舊有二員,皆在楚州,明道元年七月甲戌,詔徙一員於廬州。南渡以後,廢江淮發運使,而治楚州者移治真州,治廬州者移治舒州,其後又自舒州移治無為軍矣。

太廟齋郎,後改為假將仕郎。政和六年十一月,詔:「假版官行於衰亂之世,不可循用。改假承事郎為通仕郎、假承奉承務郎為登仕郎。改舊通仕郎為從政郎、舊登仕郎為修職郎、假將仕郎去『假』字。見任合改人並帶假人,但改正稱呼,更不給告敕。」

舊貼職,止於直祕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政和六年九月,手詔:「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衆,不足以待多士,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謨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祕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謨、寶章五等矣。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今判部、判寺、判監、判院之稱,乃官制未改以前實稱,今加於實稱之上,可謂重疊。昔有判刑部、判禮部、判兵部、判工部,惟戶、吏二部無之,蓋以流內銓、三司使易其名矣。官名既正,又加以判,甚無謂也。其他寺監亦然,至於登聞檢鼓院、進奏院,舊稱判,政和五年,言者謂官制之改,稱判者悉除去,惟大宗正司以官尊者稱判,其次為知,若六院,不可復言判也,遂詔悉改為監。

今之右文殿修撰,舊為集賢殿修撰。政和六年四月,奉御筆:「集賢殿,舊無此名,祕書省殿以右文殿為名,可改為右文殿修撰。」

今之宣教郎,即昔之宣德郎。政和四年九月,詔:「宣德郎與宣德門名相犯,可改為宣教郎,見任人不別給告,但改稱呼。」

政和四年八月,詔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改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學士,恩數品秩並依舊。中興以後,端明復舊,而述古與樞密直皆廢矣。

大夫之稱,亞於卿,而郎官上應列宿,文臣以為階官宜也,況其來自古,初非創意立名,故神宗正官名,遠考古制,以大夫、郎,易職事舊稱,為寄祿官。若武臣橫行、正副使之稱,與承制、崇班、供奉、侍禁、奉職、借職、差使、借差,非名之不正也,政和乃悉易以大夫、郎之稱,此豈被堅執銳馳驟弓馬者之所宜稱乎?橫行以十二階易十二階,猶之可也,正、副使各十九階,並以八階易之,無乃輕褻名器之甚乎!昔之超轉,猶作九資,則是副使四十五年可轉不過四資,是減四十五年為十六年矣。祖宗多為武臣等級,責其邊功,非有奇功殊勳,無因超越,故文臣正郎、員郎各止於三轉,而武臣正使、副使必各九轉。聖君宏模一旦壞於建議之臣,使良法美意掃地無遺,最甚者,稱謂不顧義理所在。若文武官名一依元豐之制,則人無得而議矣。

紹聖二年三月,監察御史常安民言:「乞考祖宗用人之制,修立權侍郎遷進法。」詔三省議之。章惇因奏:「乞自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帶修撰除者,滿三年取旨;自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少卿、祕書少監、直龍圖閣除者,滿二年取旨;除修撰與外任職事修舉者,再留二年取旨;除正與外任、除待制,即才能為衆所推,績效顯著,朝廷特拔擢者,不拘此令。」詔從之。且天子侍從之臣,非有才能績效而可冒居之乎?信如其言,殆如銓部注擬常調,計資歷歲月者之為也。是時雖出此令,卒莫能行,章惇之意,蓋欲假此令以扼異己之人,而不次超越者,則曰人主特拔擢也,豈不愚哉!

慶曆二年,富弼乞罷殿試,止令尚書禮部奏名,次第唱名,蓋以廷試惟用詩賦,士子多僥倖故也。王堯臣、梁適皆狀元及第,以為譏己。正月辛巳,方從弼之請,癸未,遽從堯臣、適之請,復舊制。

慶曆元年十一月,郊祀,赦文:「功臣不限品數,賜私門立戟。文武臣僚,許立家廟,已賜門戟,給官地修建。」此循唐制也。故有兄弟同居,而各置門以列戟者,想是時必有立戟之人,特近代此制不舉,無能舉舊事以言者。若家廟,則終不能行。至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朔,復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從宋庠之請也。然一時議者欲令立廟之子孫襲其封爵,世降一等,自國公而至封男凡五世,而封爵之卑者僅一二世。或又疑襲封公爵,惟三恪、先聖之後有之,此制一行,數世之後必多。又子孫或初命卑官,不應襲公侯之爵。議終不決,竟泥不行,是不詳考前代之制也,君子惜之。

國朝自真宗時,法令寖寬,臣僚或以恩澤及所轉官為子孫乞賜科名,則召試而授之;或乞親屬陞陟,注超越差遣,自小官即為通判、知州,其降官、降差遣,亦援此陳乞敘復。大抵皆公卿大臣牽於人情而不可拒者,積日累月,不可數計。慶曆四年正月丙戌,詔並禁止,不得陳乞。

令縣邑門樓,皆曰「勑書樓」。淳化二年六月癸未,詔曰:「近降制勑,決遣頗多,或有釐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論報踰期,有傷和氣。自今州府監縣應所受詔勑,並藏勑書樓,咸著於籍,受代批書、印紙、曆子,違者論罪。」則是勑書樓州縣皆有之也,今州郡不聞有勑書樓矣。

唐有《王會圖》,皇朝亦有《四夷述職圖》。大中祥符八年九月,直史館張復上言:「乞纂朝貢諸國衣冠,畫其形狀,錄其風俗,以備史官廣記。」從之。是時外夷來朝者,惟有高麗、西夏、注輦、占城、三佛齊、蒙國、達靼、女真而已,不若唐之盛也。

國初,進奏官循五季舊例,例官至御史大夫。諸國既平,天下一統,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多至百數,混於皂隸,不復齒於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詔諸州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敘補五人,迄今為例。

种放有別墅在終南山,聚徒講學,性嗜酒,種秫自釀,林泉之景,頗為幽勝。真宗聞之,欲幸其家而不果。咸平六年,遣使畫圖以進,六月己未,召輔臣觀於龍圖閣,再三襃美。放父翊,嘗為吏部令史,出官為長安簿。放幼好學,長以古道自任,奉母隱居於終南山之豹林谷,自稱「退士」,作《退士說》數千字,又號雲溪醉叟。太宗朝屢召不起,張齊賢薦其節行可厲風俗,真宗復遣中使召之,起為左司諫、諫議大夫、給事中,力請還山。從祀東封,拜工部侍郎。終身不娶,既卒,朝廷錄其侄世雍為同學究出身。

唐人重於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叟以父名岳,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詔:「內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於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新授官職有家諱者,除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敕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詔相反也。豈非此詔既行之後,人無廉恥,習以成風,故又從而禁之耶?

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於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覈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詔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內州縣訴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自此遂為定制。

國初,州郡官屬皆長吏自行奏辟,姓名未聞於朝,已先蒞職,洎至命下,則已蒞月日皆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親戚也。太宗雍熙四年八月乙未,詔曰:「諸處奏薦,多是親黨,既傷公道,徒啟倖門,今後如有員闕處,當以狀聞。」自後奏辟不敢私於親戚,或犯此令者,人得而指擿之,稍知所畏忌矣。

唐制:乘驛者給銀牌。五代庶事草剏,但樞密院給牒。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偽作牒,乘驛謀反,禽捕伏誅。六月戊午,詔復舊制,應乘驛者,並給銀牌。中興以後,此制不復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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