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外观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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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