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组织法
外观
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12000432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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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环境部为办理化学物质管理、灾害预防及应变业务,特设化学物质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二、环境用药管理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三、化学物质危害、流布、暴露风险评估与管理策略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四、化学物质资讯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五、化学物质灾害预防与应变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六、化学物质、环境用药国际合作、技术应用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 七、化学物质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 八、其他有关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