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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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2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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