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外观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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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2
-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