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资源循环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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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资源循环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15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环境部为办理废弃物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及清除处理业务,特设资源循环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资源循环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二、一般废弃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处理利用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2
  三、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与再利用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四、资源再生利用与产业管理策略之规划、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五、资源化与处理设施之规划、设置、推动、管理及督导。
  六、资源循环物质与事业废弃物之流向追踪规划、执行、管理及督导。
  七、为促进资源循环与资源回收所收取费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
  八、其他有关资源循环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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