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资源循环署组织法
外观
环境部资源循环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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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环境部为办理废弃物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及清除处理业务,特设资源循环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资源循环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二、一般废弃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处理利用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2
- 三、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与再利用政策、法规之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 四、资源再生利用与产业管理策略之规划、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五、资源化与处理设施之规划、设置、推动、管理及督导。
- 六、资源循环物质与事业废弃物之流向追踪规划、执行、管理及督导。
- 七、为促进资源循环与资源回收所收取费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
- 八、其他有关资源循环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