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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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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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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甘南藏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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