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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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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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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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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結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內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內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

第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 則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處理了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有效。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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