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極經世/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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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數五,地數五,合而為十,數之全也。天以一而變四,地以一而變四。四者有體也,而其一者無體也,是謂有無之極也。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不用者一也。地之體數四,而甩者三,不用者一也。是故無體之一,以況自然也。不用之一,以況道也。用之者三,以況天、地、人也。

  天有四時,一時四月,一月四十日,四四十六而各去其一,是以一時三月,一月三十日也。四時,體數也。三月、三十日,用數也。體雖具四,而其一常不用也。故用者止于三而極于九也。體數常偶,故有四、有十二。用數常奇,故有三、有九。

  大數不足而小數常盈者,何也?以其大者不可見,而小者可見也。故時止乎四,月止乎三,而日盈乎十也。是以人之支體有四,而指有十也。

  天見乎南而潛乎北,極于六而餘于七。是以人知其前,昧其後,而略其左右也。

  天體數四而用三,地體數四而用三。天尅地,地尅天,而尅者在地,猶晝之餘分在夜也。是以天三而地四,天有三辰,地有四行也。然地之大且見且隱,其餘分之謂邪?體者八變,用者六變。是以八卦之象不易者四,反易者二,以六卦變而成八也。重卦之象不易者八,反易者二十八,以三十六變而成六十四也。故爻止于六,卦盡于八,策窮于三十六,而重卦極于六十四也。卦成于八,重于六十四,爻成于六,策窮于三十六,而重于三百八十四也。

  天有二正,地有二正,而共用二變,以成八卦也。天有四正,地有四正,共用二十八變,以成六十四卦也。是以小成之卦正者四,變者二,共六卦也。大成之卦正者八,變者二十八,共三十六卦也。乾、坤、離、坎為三十六卦之祖也。兌、震、巽、艮為二十八卦之祖也。

  卦之正變共三十六,而爻又有二百一十六,則用數之策也。三十六去四則三十二也,又去四則二十八也,又去四則二十四也。故卦數三十二位,去四而言之也。天數二十八位,去八而言之也。地數二十四位,去十二而言之也。四者,乾、坤、離、坎也。八者,并頥 、中孚、大、小過也。十二者,兌、震、泰、既濟也。

  乾七子,兌六子,離五子,震四子,巽三子,坎二子,艮一子,坤全陰,故無子。乾七子,坤六子,兌五子,艮四子,离三子,坎二子,震一子,巽陰剛,故無子。乾、坤七變,是以晝夜之極不過七分也。兌、艮六變,是以月止于六,共為十二也。離、坎五變,是以日止于五,共為十也。震、巽四變,是以體止于四,共為八也。

  日有八位,而用止于七,去乾而言之也。月有八位,用止于六,去兌而言之也。星有八位,用止于五,去離而言之也。辰有八位,用止于四,去震而言之也。日有八位,而數止于七,去泰而言之也。月自兌起者,月不能及日之數也,故十二月常餘十二日也。

  乾陽中陽不可變,故一年止舉十二月也。震陰中陽不可變,故一日十二時不可見也。兌陽中陰、離陰中陽皆可變,故日月之數可分也。是以陰數以十二起,陽數以三十起,而常存二六也。

  舉年見月,舉月見日,舉日見時,陽統陰也。是天四變含地四變,日之變含月與星辰之變也。是以一卦含四卦也。

  日一位,月一位,星一位,辰一位。日有四位,月有四位,星有四位,辰有四位,四四有十六位。此一變而日月之數窮矣。

  天有四變,地有四變。變有長也,有消也。十有六變,而天地之數窮矣。

  日起於一,月起於二,星起於三,辰起於四。衍而伸之,陽數常六,陰數常二,十有二變,而大小之運窮矣。

  三百六十變為十二萬九千六百,十二萬九千六百變為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變為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以三百六十為時,以一十二萬九千六百為日,以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為月,以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為年,則大小運之數立矣。

  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分而為十二,前六限為長,后六限為消,以當一年十二月之數,而進退三百六十日矣。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分而為三十,以當一月三十日之數,隨大運之消長而進退六十日矣。十二萬九千六百分而為十二,以當一日十二時之數,而進退六日矣。三百六十以當一時之數,隨小運之進退,以當晝夜之時也。十六變之數,去其交數,取其用數,得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分為十二,前六限為長,後六限為消,每限得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一六萬。每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衍開一分,進六十日也。六限開六分,進三百六十日也,猶有餘分之一。故開七分,進三百六十日也,其退亦若是矣。十二萬九千六百去其三者,交數也,取其七者,用數也。用數三而成于六,加餘分,故有七也。七之得九萬七百二十年,半之得四萬五千三百六十年,以進六日也。日有晝夜,數有脁朒,以成十有二日也。每三千六百年進一日,凡四萬三千二百年,進十有二日也。餘二千一百六十年以進餘分之六,合交數之二千一百六十年,共進十有二分,以為閏也。故小運之變凡六十而成三百六十有六日也。

  天統乎體,故八變而終于十六。地分乎用,故六變而終于十二。

  天起於一,而終于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一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八京,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兆。地起於十二,而終于二百四秭,六千九百八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一垓,五千四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兆,七百二十萬億也。乾為一,乾之五爻分而為大有,以當三百六十之數也。乾之四爻分而為小畜,以當十二萬九千六百之數也。乾之三爻分而為履,以當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之數也。乾之二爻分而為同人,以當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之數也。乾之初爻分而為姤,以當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八京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兆之數也。是謂分數也。分大為小,皆自上而六,故以陽數當之(如一分為十二,十二分為三百六十也。)

  一生二為夬,當十二之數也。二生四為大壯,當四千三百二十之數也。四生八為泰,當五萬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之數也。八生十六為臨,當九百四十三千六百九十九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億二千萬之數也。十六生三十二為復,當二千六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垓三千六百六十四萬八千八百京二千九百四十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兆二千萬億之數也。三十二生六十四為坤,當無極之數也。是謂長數也。長小為大,皆自下而上,故以陰數當之。

  天自臨以上,地自師以上,運數也。天自同人以下,地自遁以下,年數也。運數則在天者也,年數則在地者也。天自賁以上,地自艮以上,用數也。天自明夷以下,地自否以下,交數也。天自震以上,地自晉以上,有數也。天自益以下,地自豫以下,無數也。

  天之有數,起乾而止震,餘入于無者,天辰不見也。地去一而起十二者,地火常潛也。故天以體為基,而常隱其基。地以用為本,而常藏其用也。一時止于三月,一月止于三十日,皆去其辰數也。是以八八之卦六十四,而不變者八,可變者七,七八五十六,其義亦由此矣。

  有地,然後有二。有二,然后有晝夜。二三以變,錯綜而成。故《易》以二而生,數以十二而變,而一非數也。非數,而數以之成也。天行不息,未嘗有晝夜。人居地上,以為晝夜。故以地上之數為人之用也。

  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多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陰多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體數之策三百八十四,去乾、坤、離、坎之策,為用數三百六十。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去乾與離、坎之策為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其一百五十六為陽,一百一十四為陰,去離之策,得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為實用之數也。蓋陽去離而用乾,陰去坤而用坎也。是以天之陽策一百一十二,去其陰也。地之陰策一百一十二、陽策四十,去其南北之陽也。極南大暑,極北大寒,物不能生,是以去之也,其四十為天之餘分邪。陽侵陰,晝侵夜,是以在地也,合之為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也。陽去乾之策,陰去坎之策,得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為用數之用也。陽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陰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三陽三陰,陰陽各半也。陽有餘分之一為三十六,合之為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也。故體數之用二百七十,而實用者二百六十四,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

  卦有六十四,而用止乎三十六。爻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于二百一十六也。

  六十四分而為二百五十六,是以一卦去其初上之爻,亦二百五十六也。此生物之數也。故離、坎為生物之主,以離四陽,坎四陰,故生物者必四也。陽一百一十二,陰一百一十二,去其離、坎之爻,則一百一十六也。陰陽之四十,共為二百五十六也。是以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也。六爻用四位,離、坎主之也。故天之昏曉不生物,而日中生物。地之南北不生物,而中央生物也。

  體數,何為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為者也?運行者也。運行者,天也。生物者,地也。天以獨運,故以用數自相乘,而以用數之用為生物之時也。地偶而生,故以體數之用陽乘陰為生物之數也。

  天數三,故六,六而又六之,是以乾之策二百一十六。地數兩,故十二,而十二之,是以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也。乾用九,故三,其八為二十四,而九之亦二百一十有六。兩其八為十六,而九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用六,故三,其十二為三十六,而六之亦二百一十有六也。兩其十二為二十四,而六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以十二之二、十六之四、六之一與半為乾之餘分,則乾得二百五十二,坤得一百八也。

  體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于三百六十,何也?以乾、坤、離、坎之不用也。乾、坤、離、坎之不用,何也?乾、坤、離、坎之不用,所以成三百六十之用也。故萬物變易,而四者不變也。夫惟不變,是以能變也。用止于三百六十,而有三百六十六,何也?數之嬴也。數之嬴,則何用也?乾之全用也。乾、坤不用,則離、坎用半也。乾全用者何也?陽主嬴也。乾、坤不用者何也?獨陽不生,寡陰不成也。離、坎用半何也?離東坎西,當陰陽之半,為春秋晝夜之門也。或用乾,或用離、坎,何也?主嬴而言之,故用乾也。主嬴分而言之,則陽侵陰,晝侵夜,故用離、坎也。乾主嬴,故全用也。陰主虛,故坤全不用也。陽侵陰,陰侵陽,故離、坎用半也。是以天之南全見,而北全不見,東西各半見也。離坎,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踰之者,蓋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寅,交數不過乎申也(或離當卯,坎當酉)

  乾四十八,兌三十,離二十四,震十,坤十二,艮二十,坎三十六,巽四十。乾三十六,坤十二,離、兌、巽二十八,坎、艮、震二十。乾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尅。坤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所尅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也。陽主進,是以進之為三百六十日。陰主消,是以十二月消十二日也。

  陽四卦十二爻,八陽四陰,以三十六乘其陽,以二十四乘其陰,則三百八十四也。

  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方者,土也。畫州井地之法,其倣於此乎。蓋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文。故犧、文因之而造《易》,禹箕叙之而作《範》也。

  圓數有一,方數有二,奇偶之義也。六即一也。十二即二也。

  圓者,徑一圍三,重之則六。方者,徑一圍四,重之則八也。天圓而地方。圓者,數之起一而積六。方者,數之起一而積八,變之,則起四而積十二也。六者,常以六變。八者,常以八變。而十二者,亦以八變,自然之道也。八者,天地之體也。六者,天之用也。十二者,地之用也。天變方為圓,而常存其一。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天變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六者并其一而為七,十二者并其四而為十六也。陽主進,故天并其一而為七。陰主退,故地去其四而止於十二也。是陽常存一,而陰常晦一也。故天地之體止於八,而天之用極于七,地之用止于十二也。

  圓者邧方以為用,故一變四,四去其一則三也。三變九,九去其三則六也。方者引圓以為體,故一變三,並之四也。四變十二,并之十六也。故用數成於三而極於六,體數成於四而極于十六也。是以圓者徑一而圍三,起一而積六。方者分一而為四,分四而為十六。皆自然之道也。

  圓者,一變則生六,去一則五也。二變則生十二,去二則十也。三變則生十八,去三則十五也。四變則二十四,去四則二十也。五變則三十,去五則二十五也。六變則三十六,去六則三十也。是以存之則六六,去之則五五也。五則四而存一也,四則三而存一也,二則一而存一也。故一生二,去一則一也。二生三,去一則二也。三生四,去一則三也。四生五,去一則四也,是故二以一為本,三以二為本,四以三為本,五以四為本,六以五為本(更思之)

  方者,一變而為四,四生八,并四而為十二。八生十二,并八而為二十。十二生十六,并十二而為二十八。十六生二十,并十六而為三十六也。一生三,并而為四也。十二生二十,并而為三十二也。二十八生三十六,并而為六十四也(更思之)

  一役二以生三,三去其一則二也。三生九,九去其一則八也,去其三則六也。故一役三,三復役二也。三役九,九復役八與六也。是以二生四,八生十六,六生十二也。三并一則為四,九并三則為十二,十二又并四則為十六。故四以一為本、三為用,十二以三為本、九為用,十六以四為本、十二為用(更思之)

  裁方而為圓,天之所以運行。分大而為小,地所生化。故天用六變,地用四變也。一八為九,裁為七,八裁為六,十六裁為十二,二十四裁為十八,三十二裁為二十四,四十裁為三十,四十八裁為三十六,五十六裁為四十二,六十四裁為四十八也。一分為四,八分為三十二,十六分為六十四,以至九十六分為三百八十四也。

  一生六,六生十二,十二生十八,十八生二十四,二十四生三十,三十生三十六,引而伸之,六十變而生三百六十矣。此運行之數也。四生十二,十二生二十,二十生二十八,二十八生三十六。此生物之數也。故乾之陽策三十六,兌、離、巽之陽策二十八,震、坎、艮之陽策二十,坤之陽策十二也。

  圓者六變,六六而進之,故六十變而三百六十矣。方者八變,故八八而成六十四矣。陽主進,是以進之為六十也。

  六變而成三十六矣,八變而成六十四矣,十二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六六而變之,八八六十四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八八而變之,七七四十九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

  蓍德圓,以況天之數。故七七四十九也。五十者,存一而言之也。卦德方,以況地之數。故八八六十四也。六十者,去四而言之也。蓍者,用數也。卦者,體數也。用以體為基,故存一也。體以用為本,故去四也。圓者本一,方者本四。故蓍存一而卦去四也。蓄之用數七,若其餘分,亦存一之義也。掛其一,亦去一之義也。

  蓍數不以六而以七,何也?并其餘分也。去其餘分則六,故策數三十六也。是以五十者,六十四閏歲之策也。其用四十有九,六十四卦一歲之策也。歸奇卦一,猶一歲之閏也。卦直去四者,何也?天變而地效之。是以蓍去一則卦去四也。

  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八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以當乾之三十六,陽爻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以當兌、離之二十八,陽爻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以當坤之二十四,陰爻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以當艮、坎之二十四爻,并上卦之八陰為三十四爻也。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也。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震、巽無策者,以當不用之數。天以剛為德,故柔者不見。地以柔為體,故剛者不生。是以震、巽無策也。乾用九,故其策九也。四之者以應四時,一時九十日也。坤用六,故其策亦六也。

  奇數四,有一、有二,有三、有四也。策數四,有六、有七、有八、有九。合而為八數,以應方數之八變也。

  歸奇合卦之數有六,謂五與四四也,九與八八也,五與四八也,九與四八也,五與八八也,九與四四也。以應圓數之變六也。

  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極于九而十不用。五則一也,十則二也。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奇不用五,策不用十,有無之極也,以況自然之數也。

  蓍數全,故陽策,三十六與二十八合之為六十四也。卦數去其四,故陰策二十四與三十二合之為五十六也。九進之為三十六,皆陽數也,故為陽中之陽。七進之為二十八,先陽而後陰也。故為陽中之陰。六進之為二十四,皆陰數也,故為陰中之陰。八進之為三十二,先陰而後陽也,故為陰中之陽。

  蓍四進之則百,卦四進之則百二十。百則十也。百二十則十二也。

  歸奇合卦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得九與八八則策數四六也。得五與八八,得九與四八,則策數皆四七也。得九與四四,得五與四八,則策數皆四八也。為九者,一變以應乾也。為六者,一變以應坤也。為七者,二變以應兌與離也。為八者,二變以應艮與坎也。五與四四,去卦一之數,則四八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卦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卦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卦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也。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參伍以變,錯綜其數也。如天地之相銜,晝夜之相交也。一者,數之始,而非數也。故二二為四,三三為九,四四為十六,五五為二十五,六六為三十六,七七為四十九,八八為六十四,九九為八十一,而一不可變也。百則十也,十則一也,亦不可變也。是故數去其一而極于九,皆用其變者也。五五二十五,天數也。六六三十六,乾之策數也。七七四十九,大衍之用數也。八八六十四,卦數也。九九八十一,《玄》、《範》之數也。

  大衍之數,其算法之源乎。是以算數之起,不過乎方圓曲直也。乘數,生數也。除數,消數也。算法雖多,不出乎此矣。

  《易》之大衍,何數也?聖人之倚數也。天數二十五,合之為五十。地數三十,合之為六十。故曰:五位相得,而各有合也。五十者,蓍之數也。六十者,卦之數也。五者,蓍之小衍也。數五十為大衍也。八者,卦之小成,則六十四為大成也。

  五十分之則為十,若三天兩之則為六,兩地又兩之則為四,此天地分太極之數也。天之變六,六其六得三十六,為乾一爻之數也。積六爻之策,共得二百一十有六,為乾之策。六其四得二十四,為坤一爻之策。積六爻之數,共得一百四十有四,為坤之策。積二篇之策,乃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陽得陰而生,陰得陽而成,故蓍數四而九,卦數四而十也。猶幹、支之相錯,幹以六終,而支以五終也。

  卦有六十四而用止六十者,何也?六十卦者,三百六十爻也。故甲子止于六十也。六甲而天道窮矣,是以策數應之,三十六與二十四合之則六十也,三十二與二十八合之亦六十也。乾四十八,坤十二。震二十,巽四十。離、兌三十二,坎、艮二十八。合之為六十。

  三四十二也,二六亦十二也。二其十二,二十四也。三八亦二十四也。四六亦二十四也。三其十二,三十六也。四九亦三十六也。六六亦三十六也。四其十二,四十八也。三其十六,亦四十八也。六八亦四十八也。五其十二,六十也。三其二十,亦六十也。六其十,亦六十也。皆自然之相符也(此蓋陰數分其陽數耳,是以相因也。如月初一分作十二也,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數亦可因以明之。)

  四九三十六也,六六三十六也,陽六而又兼陰六之半,是以九也。故六者言之,陰陽各三也。以三爻言之,天地人各三也。陰陽之中各有天地人,天地人之中各有陰陽,故參天兩地而倚數也。

  《易》有真數,三而已。參天者,三三而九。兩地者,倍三而六。參天兩地而倚數,非天地之正數也。倚者,擬也,擬天地正數而生也。

  《易》之數窮天地終始。或曰:天地亦有終始乎?曰:既有消長,豈無終始?天地雖大,是亦形器,乃二物也。

  易之生數一十二萬九千六百,為四千三百二十。此消長之大數,演三十年之辰數,即其數也。歲三百六十日,得四千三百二十辰,以三十乘之,得其數矣。凡甲子、甲午為世首,此為經世之數,始于日甲、月子、星甲、辰子。又云:此經世日甲之數,月子、星甲、辰子從之也。

  十、百、千、萬、億為奇,天之數也。十二、百二、十千、二百萬、二千億、二萬為偶,地之數也。

  十干,天也。十二支,地也。支、干,配天地之用也。

  干者,幹之義,陽也;支者,枝之義,陰也。干十而支十二,是陽數中有陰,陰數中有陽也。

  陽數一,衍之為十,十干之類是也。陰數二,衍之為十二,十二支、十二月之類是也。

  陽無十,故不足于後。陰無一,故不足于首。

  陽數於三百六十上盈,陰數於三百六十上縮。

  體四而變六,兼神與氣也。氣變必六,故三百六十也。氣以六變,體以四分。

  天地之交,十之三。

  凡事為之極,幾十之七則可正矣。蓋夏至之日止于六十,兼之以晨昏分之(可辨邑矣),庶幾乎十之七也。

  正音律數,行至于七而止者,以夏至之日出於寅而入於戌。亥、子、丑三時,則日入于地而目無所見。此三數不行者,所以比於三時也。故生物之數亦然,非數之不行也,有數而不見也。

  天下之數出於理,違乎理則入於術。世人以數而入術,故失於理也。

  太極既分,兩儀立矣。陽下交於陰,陰上交於陽,四象生矣。陽交於陰,陰交於陽,而生天之四象。剛交於柔,柔交於剛,而生地之四象,於是八卦成矣。八卦相錯,然後萬物生焉。是故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故曰: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易六位而成章也。十分為百,百為分千,千分為萬,猶根之有幹,幹之有枝,枝之有葉,愈大則愈少,愈細則愈繁,合之斯為一,衍之斯為萬。是故乾以分之,坤以翕之,震以長之,巽以消之。長則分,分則消,消則翕也。乾、坤定位也,震、巽一交也,兌、離、坎、艮再交也。故震陽少而陰尚多也,巽陰少而陽尚多也,兌、離陽浸多也,坎、艮陰浸多也。是以辰與火不見也。

  一氣分而陰陽判,得陽之多者為天,得陰之多者為地,是故陰陽半而形質具焉,陰陽偏而性情分焉。形質又分,則多陽者為剛也,多陰者為柔也。性情又分,則多陽者陽之極也,多陰者陰之極也。兌、離、巽得陽之多者也,艮、坎、震得陰之多者也。以為天地用也。乾陽極,坤陰極,是以不用也。

  乾、坤之名位不可易也,坎、離名可易而位不可易也,震、巽位可易而名不可易也,兌、艮名與位皆可易也。肖乾,坎肖坤,中孚肖乾,頤肖離,小過肖坤,大過肖坎。是以乾、坤、離、坎、中孚、頤、大過、小過皆不可易者也。離在天而當夜,故陽中有陰也。坎在地而當晝,故陰中有陽也。震始交陰而陽生,巽始消陽而陰生。兌陽長也,艮陰長也。震、兌在天之陰也,巽、艮在地之陽也。故震、兌上陰而下陽,巽、艮上陽而下陰。天以始生言之,放陰上而陽下,交泰之義也。地以既成言之,故陽上而陰下,尊卑之位也。乾、坤定上下之位,離、坎列左右之門。天地之所闔闢,日月之所出入。是以春夏秋冬、晦朔弦望、晝夜長短、行度盈縮莫不由乎此矣。

  乾四分取一以與坤,坤四分取一以奉乾,乾、坤合而生六子,三男皆陽也,三女皆陰也。兌分一陽以與艮,坎分一陰以奉離,震、巽以二相易,合而言之陰陽各半,是以水火相生而相剋,然後既成萬物也。

  乾、坤縱而六子橫,《易》之本也。震、兌橫而六卦縱,《易》之用也。

  起震終艮一節,明文王八卦也。天地定位一節,明伏犧八卦也。

  八卦相錯者,相交錯而成六十四卦也。數往者順,若順天而行,是左旋也,皆已生之卦也,故云數往也。知來者逆,若逆天而行,是右行也,皆未生之卦也,故云知來也。夫《易》之數由逆而成矣。此一節直解圖意,若逆,知四時之謂也。

  陽在陰中,陽逆行;陰在陽中,陰逆行;陽在陽中,陰在陰中,則皆順行,此真至理,按圖可見之矣。

  順數之,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逆數之,震一、離兌二、乾三、巽四、坎艮五、坤六也。

  四正者,乾、坤,坎,離也。觀其象無反覆之變所以為正也。卦之反對,皆六陽、六陰也。在《易》則六陽、六陰者,十有二對也。去四止者八陽四陰、八陰四陽者,各六對也。十陽二陰、十陰二陽者,各三對也。

  復至乾,凡百有二十陽。姤至坤,凡八十陽。姤至坤,凡百有二十陰。復至乾,凡八十陰。

  夫《易》根于乾、坤,而生於姤、復。蓋剛交柔而為復,柔交剛而為姤,自玆而無窮矣。

  無極之前,陰含陽也。有象之後,陽分陰也。陰為陽之母,陽為陰之父。故母孕長男而為復,父生長女而為姤。是以腸起於復,而陰起於姤也。

  諸卦不交於乾坤者,則生於否泰。否泰,乾坤之交也。乾坤起自奇偶,奇偶生自太極。

  自泰至否,其間則有蟲矣。自否至泰,其間則有隨矣。一變而二,二變而四,三變而八卦成矣,四變而十有六,五變而三十有二,六變而六十四卦備矣。

  至哉,文王之作《易》也。其得天地之用乎。故乾、坤交而為泰,坎、離交而為既濟也。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於寅,離終於申,以應天之時也。置乾於西北,退坤於西南,長子用事而長女代母,坎、離得位,兌、艮為耦,以應地之方也。王者之法,其盡於是矣。

  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震、兌始交者也,故當朝夕之位。離、坎交之極也,故當子午之位。巽、艮雖不交而陰陽猶雜也,故當用中之偏位。乾、坤純陰陽也,故當不用之位。

  坤純三女於西南,乾純三男於東北。道生天,天生地,及其功成而身退,故子繼父禪,是以乾退一位也。

  《易》之首于乾、坤,中于坎、離,終于水、火之交、不交,皆至理也。

  自乾、坤至坎、離,以天道也。咸恆至既濟、未濟,以人事也。

  乾坤交而為泰,變而為雜卦也。

  上經起於三,下經終於四,皆交泰之義也。

  乾、坤、坎、離為上篇之用,兌、艮、震、巽為下篇之用也。頥、中孚、大過、小過為二篇之正也。

  乾、坤,天地之本。離、坎,天地之用。是以《易》始於乾、坤,中於離、坎,終於既、未濟,而泰、否為上經之中,咸、恆為下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故《易》者,用也。乾用九,坤用六,大衍用四十九,而潛龍勿用也。大哉,用乎。吾於此見聖人之心也。

  夫卦,各有性有體,然皆不離乾坤之門,如萬物受性于天而各爲其性也。在人則爲人之性,在禽獸則爲禽獸之性,在草木則爲草木之性。

  不知乾,無以知性命之理。

  在人則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在物則乾道成陽,坤道成陰。

  君子于易,玩象、玩數、玩辭、玩意。

  象起於形,數起於質。名起於言,意起於用。

  有意必有言,有言必有象,有象必有數。數立則象生,象生則言彰,言彰則意顯。象數則筌蹄也,言意則魚兔也。得魚兔而忘笭蹄則可也,以筌蹄而求魚兔則未見其得也。

  《易》爲意象,立意皆所以明象。統下三者,有言象,不擬物而直言以明事。有象像,擬一物以明意。有數象,七日、八月、三年、十年之類是也。

  《易》有內象,理致是也。有外象,指定一物而不變者是也。自然而然,不得而更者,內象內數也,他皆外象外數也。乾爲天之類,本象也;爲金之類,別象也。

  乾,奇也,陽也,健也,故天下之健莫如天。坤,耦也,陰也,順也,故天下之順莫如地,所以順天也。震,起也,一陽起也。起,動也。故天下之動莫如雷。坎,陷也,一陽陷於二陰。陷,下也。故天下之下莫如水。艮,止也,一陽於是而止也。故天下之止莫如山。巽,入也,一陰入二陽之下,故天下之入莫如風。離,麗也,一陰離於二陽,其卦錯然成文而華麗也,天下之麗莫如火,故又為附麗之麗。兌,說,一陰出於外而說於物,故天下之說如澤。

  火內暗而外明,故離陽在外。火之用,用外也。水外暗而內明,故坎陽在內。水之用,用內也。

  震為龍。一陽動於二陰之下,震。重淵之下有動物,豈非龍乎?

  兌,說也。其他說皆有所害。惟朋友講習無說於此,故言其極者。

  以尊降卑,曰臨。以上觀下,曰觀。

  復次剝,明治生於亂乎。姤次夬,明亂生於治乎。時哉,時哉,未有剝而不復,未有夬而不姤者,防乎其防,邦家其長,子孫其昌。是以聖人貴未然之防,是謂《易》之大綱。

  寂然不動,反本復靜,坤之時也,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陽動于中,間不容髮,復之義也。

  不見動而動,妄也。動于否之時是也。見動而動,則為無妄。然所以有災者,陽微而無應也。有應而動,則為益矣。大過本末弱也,必有大德大位,然後可救。常分有可過者,有不可過者。有大德大位可過者也,伊、周其人也,不可僭也。有大德無大位不可過也,孔、孟其人也,不可誣也。其位不勝德邪,大哉位乎,待用之宅也。

  作《易》者,其如知乎聖人,知天地萬物之理而一以貫之。夫易者,聖人長君子、消小人之具也。及其長也,闢之於未然。及其消也,闔之於未然。一消一長,一闔一闢,渾渾然無跡。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於此?

  神者,《易》之主也,所以無方。《易》者,神之用也,所以無體。神無方而《易》無體。滯於一方則不能變化,非神也。有定體則不能變通,非《易》也。《易》雖有體,體者,象也。假象以見體,而本無體也。

  《易》無體也。曰:既有典常,則是有體也。恐遂以為有體,故曰:不可為典要。既有典常,常也。不可為典要,變也。生而成,成而生,易之道也。

  元亨利貞,變易不常,天道之變也。吉凶悔吝,變易不定,人道之應也。

  天變而人效之,故元亨利貞,《易》之變也。人行而天應之,故吉凶悔吝,《易》之應也。以元亨為變,則利貞為應。以吉凶為應,則悔吝為變。元則吉,吉則利應之。亨則凶,凶則應之以貞。悔則吉,吝則凶。是以變中有應,應中有變也。變中之應,天道也。故元為變,則亨應之。利為變,則應之以貞。應中之變,人事也。故變則凶,應則吉。變則吝,應則悔也。悔者,吉之兆也。吝者,凶之本。是以君子從天不從人。

  元者,春也,仁也。春者,時之始。仁者,德之長。時則未盛,而德足以長人,故言德而不言時。亨者,夏也,禮也。夏者,時之盛。禮者,德之文。盛則必衰,而文不足救之。故言時而不言德。故曰:大哉乾元,而上九有悔也。利者,秋也,義也。秋者,時之成。義者,德之方。萬物方成而獲利義者,不通於利。故言時而不言德也。貞者,冬也,智也。冬者,時之末。智者,德之衰。貞則吉,不貞則凶。故言德而不言時也。故曰:利貞者,性情也。

  元亨利貞之德,各包凶悔吝之事,雖行乎德,若違于時,亦或凶矣。

  初與上同,然上亦不及初之進也。二與五同,然二之陰中不及五之陽中也。三與四同,然三處下卦之上,不若四之近君也。

  六虛者,六位也。虛以待變,動之事也。

  《易》有三百八十四爻,真天文也。

  圖雖無文(先天圖也),吾終日言而未嘗離乎是,蓋天地萬物之理,盡在其中矣。

  先天圖者,環中也。

  先天學,心法也。故圖皆自中起,萬化萬事生乎心也。先天學,主乎誠,至誠可以通神明,不誠則不可以得道。

  先天之學,心也;後天之學,跡也。

  堯之前,先天也;堯之後,後天也。後天乃效法耳。

  《易》始于三皇,《書》始于二帝,《詩》始于三王,《春秋》始于五霸。所謂皇帝王霸者,非獨謂三皇五帝、三王五霸而已,但用無為則皇也,用恩信則帝也,用公正則王也,用智力則霸也。

  法始乎伏犧,成乎堯,革於三王,極於五霸,絕於秦。萬世治亂之迹,無以逃此矣。

  秦穆公伐鄭,敗而有悔,過自誓之。言此非止霸者之事,幾於王道。能悔則無過矣。此聖人所以錄於書末也。

  平王名雖王,實不及一小國之諸侯。齊、晉雖侯,而實僭王。此春秋之名實也。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羊,名也。禮,實也。名存而實亡,猶愈於名實俱亡。苟存其名,安知後世無王者作是以有所待也。

  秦穆公有功於周,能遷善改過,為霸者之最。晉文侯世世勤王,遷平王於洛。次之齊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又次之楚莊強大。又次之宋襄公,雖霸而力微,會諸侯而為楚所執,不足論也。治《春秋》者,不先定四國之功過,則事無統理,不得聖人之心矣。春秋之間,有功者未見大於四國者,有過者亦未見大於四國者也。故四國者,功之首、罪之魁也。

  五霸者,功之首、罪之魁也。《春秋》者,孔子之刑書也。功過不相掩,聖人先褒其功,後貶其罪。故罪人有功亦必錄之,不可不恕也。

  某人受《春秋》於尹師魯,師魯受於穆伯長。某人後復攻伯長曰:《春秋》無褒,皆是貶也。田述古曰:孫復亦云《春秋》有貶而無褒。曰:《春秋》禮法廢,君臣亂其間。有能為小善者,安得不進之也。況五霸實有功於天下。且五霸固不及於王,不猶愈於夷狄,安得不與之也。治《春秋》者不辨名實,不定五覇之功過,則未可言治《春秋》。先定五霸之功過而治《春秋》,則大意立。若事事求之,則無緒也。

  《春秋》為君弱臣強而作,故謂之名分之書。

  人言《春秋》非性命之書,非也。至于書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猶三望,此因魯事而貶之也。聖人何容心哉,無我故也。豈非由性命而發言也。又云:《春秋》皆因事而褒貶,豈容人特立私意哉。又曰:《春秋》聖人之筆削,為天下之至公,不知聖人之所以為公也。如因牛傷則知魯之僭郊,因初獻六羽則知舊僭八佾,因新作雉門則知舊無雉門,皆非聖人有意於其間。故曰:《春秋》盡性之書也。魯之兩觀,郊天、大禘,皆非禮也。諸侯苟有四時之禘,以為常祭可也。至於五年大禘,不可為也。

  始作兩觀,始者,貶之也,誅其舊無也。初獻六羽,初者,褒之也,以其舊僭八佾也。

  晉狐射姑殺陽處父,《春秋》書:晉殺大夫陽處父,上漏言也。君不密則失臣,故書國殺。

  夫聖人之經,渾然無跡,如天道焉。故《春秋》錄實事,而善惡形于其中矣。

  《春秋》三傳之外,陸淳、啖助可以兼治。

  管仲用智數,晚識物理,大抵才力過人也。

  叔向、子產、晏子之才相等。

  季札之才近伯夷。

  伯夷義不食周粟,至餓且死止,得為仁而已。

  伯夷、柳下惠得聖人之一端,伯夷得聖人之清,柳下惠得聖人之和。孔子時清、時和、時行、時止,故得聖人之時。

  顯諸仁,藏諸用。孟子善藏其用乎。

  聖人之難,在不失仁義、忠信而成事業。何如則可?在於絕四。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合而言之則一,分而言之則二。合而言之則二,分而言之則四。始於有意,成於有我。有意然後有必,必生於意。有固然後有我,我生於固。意有必,必有待,固不化我有已也。

  劉絢問無為,對曰: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此所謂無為也。時然後言,乃應變而言,言不在我也。

  知之爲知之,不知爲不知,聖人之性也。苟不知而強知之,非情而失性,而情則眾人矣。

  志於道者,統而言之。志者,潛心之謂也。德者,得於已有形。故可據德,主於仁,故曰依。

  君子喻於義,賢人也。小人喻於利而已。義利兼忘者,唯聖人能之。君子畏義而有所不為,小人直不畏耳。聖人則動不踰矩,何義之畏乎。

  誰能出不由戶?戶,道也,未有不由道而能濟者也。不由戶者,開穴隙之類是也。

  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雖多聞,必擇善而從之。多見而識之。識,別也。雖多見,必有以別之。

  三人行亦有師焉,至于友一鄉之賢、天下之賢,以天下為未足,又至於上論,古人無以加焉。

  當仁不讓於師者,進人之道也。

  有馬者,借人乘之,舍己以從人也。

  或問才難何謂也?曰:臨大事,然後見才之難也。曰:何獨言才?曰:才者,天之良質也,學者所以成其才也。曰:古人有不由學問而能立功業者,何必曰學?曰:周勃、霍光能成大事,唯其無學,故未盡善也。人而無學,則不能燭理。不能燭理,則固執而不通。

  人有出人之才,必以剛克中。剛則足以立事業,處患難。若用於他,反為邪惡。故孔子以申根為,焉得剛?既有慾心,必無剛也。

  仲弓可使南面,可使從政也。

  顏子不遷怒,不貳過。遷怒、貳過皆情也,非性也。不至於性命,不足謂之好學。

  顏子不不貳過,孔子曰: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是也。是一而不再也。韓愈以為將發於心而便能絕去,是過與顏子也。過與是為私意焉。能至於道哉。或曰:與善,不亦愈於與惡乎?曰:聖人則不如是,私心過與善惡同矣。

  知《易》者不必引用講解,是為知《易》。孟子之言未嘗及《易》,其間《易》道存焉。但人見之者鮮耳。人能用《易》,是為知《易》。如孟子可謂善用《易》者也。

  瞽瞍殺人,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聖人雖天下之大不能易天性之愛。

  湯放桀、武王伐紂而不以為弒者,若孟子言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則援之以手,權也。故孔子既尊夷、齊,亦與湯、武。夷、齊,仁也。湯、武,義也。唯湯、武則可,非湯、武是篡也。

  中庸非天降地出,揆物之理,度人之情,行其所安,是為得矣。

  中庸之法,自中者,天也。自外者,人也。

  老子五千言,大抵皆明物理。

  老子,知《易》之體者也。

  莊子曰: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此君子思不出其位,素位而行之意也。

  《莊子》齊物,未免乎較量。較量則爭,爭則不平。不平則不和。

  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莊子曰:鯈魚出遊從容,是魚樂也。此盡己之性能盡物之性也,非魚則然,天下之物皆然。若莊子者,可謂善通物矣。

  莊周雄辯數千年,一人而已。如《庖丁解牛》曰:踟蹰四顧。孔子觀呂梁之水,曰:蹈水之道無私。皆至理之言也。

  《莊子》氣豪,若呂梁之事,言之至者也。《盜跖》言事之無可奈何者,雖聖人亦莫如之何。《漁父》言事之不可強者,雖聖人亦不可強。此言有為、無為之理,順理則無為,強則有為也。

  莊子著《盜跖》篇,所以明至惡。雖至聖亦莫能化。蓋上智與下愚不移故也。

  魯國之儒,一人者,謂孔子也。

  莊荀之徒,失之辯。

  佛氏棄君臣、父子、夫婦之道,豈自然之理哉。

  智哉,留侯,善藏其用。

  漢儒以反經合道為權,得一端者也。權所以平物之輕重,聖人行權,酌其輕重而行之,合其宜而已。故執中無權者,猶為偏也。王通言春秋王道之權,非王通莫能及此。故權在一身則有一身之權,在一鄉則有一鄉之權,以至於天下,則有天下之權。用雖不同,其權一也。

  《文中子》曰:易樂者必多哀,輕施者必好奪。或曰:天下皆爭利棄義,吾獨若之何?子曰:舍其所爭,取其所棄,不亦君子乎?若此之類,禮義之言也。心迹之判久矣。若此之類造化之言也。

  《太玄》九日當兩卦,餘一卦當四日半。楊雄作《太玄》,可謂見天地之心者也。

  洛下閎改顓頊曆為太初曆,子雲準太初而作《太玄》,凡八十一卦。九分共二卦,凡一五隔一四。細分之,則四分半當一卦。氣起於中心,故首中卦。

  曆不能無差。今之學曆者,但知曆法,不知曆理。能布算者,洛下閎也。能推步者,甘公、石公也。洛下閎但知曆法,楊雄知曆法又知曆理。

  五星之說,自甘公、石公始也。

  《素問》、《陰符》,七國時書也。

  《素問》、《密語》之類,於術之理可謂至矣。

  韻法:開閉者,律天。清濁者,呂地。

  韻法:先閉後開者,春也。純開者,夏也。先開後閉者,秋也。冬則閉而無聲。

  東為春聲,陽?為夏聲,此見作韻者,亦有所至也。銜凡,冬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