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08教正0016號糾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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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8教正0016號糾正案文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9月12日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貳、案   由: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性騷擾行為,並經地檢署提起公訴。該校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知悉該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僅對2名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校包含張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教育人員知悉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卻未依法通報社政機關,且校安通報類別錯誤,於處理陳總教練涉及體罰案件竟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顯見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對於黃信嘉教練體罰學生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另,青溪國中並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練、違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劍道館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確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訴及據悉,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下稱青溪國中)黃教練涉嫌利用學生集體住校機會,對多位男學生為擁抱、親吻、咬肩膀、打手槍等性騷擾及性侵害行為,時間長達1年多。學生雖向幾位老師及教練反應,卻都袖手旁觀,未及早遏止惡行。黃教練於事件爆發後雖已離職,卻仍透過各種管道聯繫學生,校方未妥善處理,讓教練逍遙法外。究黃教練有無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如有,有多少學生受害?受害學生有無受到適當輔導?教練是否已受適當懲處或負起民刑事責任?學校及相關人員有無遲延通報?學校對於本事件之處理程序有無違法或失當等」一案,經向青溪國中、桃園市政府、教育部、桃園市王浩宇議員辦公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等相關機關及單位調閱本案處置卷證資料,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1日赴青溪國中現場履勘、訪談被害學生及約詢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分別於108年1月22日、108年5月13日及108年6月3日訪談本案被害學生及證人、約詢林教練、陳宗世總教練、溫生教組長、黃學務主任、沈亞丘校長等人員,復於108年6月3日約詢教育部體育署林哲宏副署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黃瀞儀副組長、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楊奕愔代理科長、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安邦局長、青溪國中學沈亞丘校長及機關承辦人員到院說明。業已調查完畢,認有下列事項應予糾正:
一、青溪國中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有些未滿14歲)為摸、親、捏、拉或打生殖器之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親、咬、摸或捏臉、手臂、背或肩膀等性騷擾行為。2位學生提起告訴後,桃園地檢署認黃信嘉對甲男為咬背部、親吻臉頰3次之性騷擾行為、打手槍1次之猥褻行為,對乙男為親、咬臉頰至少160次之性騷擾行為、抓生殖器3次之猥褻行為,於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因親見或經由學生、家長或英文老師之陳訴,知悉黃教練疑似有抓咬學生、親吻臉頰或拍裸照等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均核有違失。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鄭姓班導師、甲男母親、溫生教組長於107年1月間申請調查或檢舉黃教練疑似對乙男、甲男及其他學生被性騷擾或性侵害,青溪國中卻於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並僅對乙男、甲男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
(一)兒少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法律規定:
1、行為人應負擔刑事及行政處罰責任:
(1)刑責: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2)行政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教職員工及教育人員之通報社政機關責任:
(1)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依法通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同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2)知悉對兒少有不正當行為應依法通報:
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同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下同)6千元至6萬元罰鍰。
(二)黃信嘉自105年暑假起在青溪國中擔任棒球隊教練:黃信嘉於105年暑假起擔任青溪國中暑期集訓助理教練(非校內正式教練),於106年度擔任該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深耕基層棒球扎根工作實施計畫」(下稱棒球扎根計畫)擔任打擊兼守備教練,於106學年度擔任該校體育班專長課兼任教師每週計有5節課。於107年1月10日本事件通報後離職。
(三)青溪國中體育班學生受害情形:
1、依學生輔導紀錄,黃信嘉曾為摸、親、捏、拉或打7位學生(有些未滿14歲)之生殖器,以及親、咬、摸或捏22位學生之臉、手臂、背或肩膀、不當碰觸或被要求幫教練刮痧與按摩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性侵害行為依青溪國中函復本院之學生輔導紀錄,全班30位學生有附表編號A生、B生、C生、D生、E生、G生、H生、J生、K生、L生、M生、N生、O生、P生、R生、S生、T生、U生、W生、Y生、戊生、己生等22位陳訴,黃信嘉曾對其為親吻、抱、摸、捏、或咬臉、手臂、背、肩膀等身體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其中附表編號A生、B生、H生、L生、R生、W生、Y生等7位稱黃信嘉曾對其為撫摸、親、捏、拉或打生殖器之性侵害行為,有幾位稱:若反抗或拒絕會被挨打等語,詳如附表所示。
2、桃園地檢署因2位學生提起告訴,認黃信嘉對甲男為咬背部、親吻臉頰3次之性騷擾行為、打手槍1次之猥褻行為,對乙男為親、咬臉頰至少160次之性騷擾行為、抓生殖器3次之猥褻行為,於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兩名學生對黃信嘉提起告訴,桃園地檢署於107年12月25日以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4549號起訴書,將黃信嘉以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起訴書記載其犯罪事實如下:
(1)黃信嘉對甲男(為未滿14歲之人)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10月間某個星期日,在學校劍道館2樓,將甲男拉進教練寢室內,自甲男身後雙手環抱甲男,咬甲男之背部,親吻甲男之臉頰,至甲男掙扎、說「教練、會痛」,始放開甲男,以此方式對甲男為性騷擾行為1次。
〈2〉於105年11月間某時,在劍道館1樓,雙手抓甲男之頭部,親吻甲男臉頰、雙手環抱甲男,至甲男掙扎始放開甲男,以此方式對甲男為性騷擾行為1次。
〈3〉於前揭事實(2)發生時間相隔數日之某日上午7時30分,兩人在劍道館門口相遇,將甲男翻轉背對,咬甲男之背部、親吻甲男之臉頰、雙手環抱甲男,至甲男說會痛,始放開甲男,以此方式對甲男為性騷擾行為1次。
〈4〉於106年6月底某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劍道館2樓寢室,要求7、8位棒球隊隊員壓制甲男,不顧甲男之掙扎,黃信嘉仍將甲男之外褲及內褲脫掉,手握甲男之生殖器上下滑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甲男為猥褻行為1次。
(2)黃信嘉對乙男(為未滿14歲之人)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以每2、3天之頻率,在學校劍道館1樓、劍道館2樓寢室、劍道館公共區域等地點,被親、咬臉頰為性騷擾行為至少160次。
〈2〉於105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在劍道館2樓寢室,被隔著外褲,抓住生殖器3、4秒,至其將黃教練的手撥開為止,以此方式為猥褻行為3次。
3、黃信嘉於警訊時坦承犯行:
黃信嘉於107年5月26日接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調查時稱:「(對甲男)我有背後環抱咬背並親吻其兩邊臉頰約2至3次,我有抓住他的性器官幫他打手槍,時間持續約6至7秒許,小朋友壓制他時有掙扎,但我不記得有無毆打他的左大腿外側。」「(對F男)我有隔著褲子摸其下體約6至7次,有咬他的耳朵,沒有咬脖子,有捏他的胸口。是在劍道館內,有其他同學在場。」「(為何要做此行為?)我是跟小朋友玩、互動,玩的太過火。」「(問:你有無以LINE傳道歉訊息給被害人甲男家長?)有的。我有請求家長對我不對的行為請求原諒,玩得太過火。」「我有請求家長對我不對的行為請求原諒,玩得太過火。」「對於我此種不對的行為感到非常抱歉,對當事人及其家長不好意思,是否能與對方私下和解或賠償。」「對於這些家長及小朋友我這是不對的行為感到非常抱歉,希望法院能給我改過的機會。」
(四)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因親見或經由學生、家長或英文老師之陳訴,知悉黃教練有疑似抓咬學生、親吻臉頰或拍裸照等校園性騷擾行為,卻均未依法向學校及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1、鄭姓班導師於107年5月9日接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詢時稱:「我有向同學確認『教練咬他的動作是在懲罰他還是在玩?』同學跟我說:『在玩,但我不喜歡。』之後我有詢問:『你有無向總教練反應?』同學說:『有。』我又再跟同學說,如果還有發生,再向我反應。但是之後就沒有學生再向我說相類似的狀況(這件事是在距離學校通報前一個月所發生的)。」「有同學在聯絡簿上寫『打球沒有方向』我出於關心去問同學,同學才向我告知,教練會在他們收假的時候去咬他們的背部,他感覺非常不舒服。」「游英文老師向我轉述黃教練會咬同學、到澡堂拍同學裸照、被教練叫去教練的寢室等事情」等語。甲男於本院訪談時稱:「我們也有先跟班導師講,班導不相信,覺得是玩玩,後來才跟英文老師講。」足見鄭姓班導師經由學生或英文老師之陳訴而知悉黃信嘉教練有咬學生、拍裸照等疑似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學校及地方主管機關。
2、本院約詢陳宗世總教練雖表示:「黃教練的事我是107年1月10日知道,當天我帶學生去比賽。我最注意就是這種事。學生家長何時去告我不知道。是學生告訴班導,班導告訴學校,我接到主任電話才知。」但其亦稱:「我有看過黃教練抱學生,沒看過親學生的臉。我後來發現是我帶隊出去才發生的,這是事後學生跟我說的。抓抱我看過,還有抓肩膀,擁抱。」再者,乙男於本院訪談時表示:「黃教練對我的行為,我有跟爸媽講,105年時就講。我跟媽媽講,黃教練咬我的背,我有說不要,但教練仍然一直用。媽媽有去跟陳總教練講。」鄭姓班導師於107年5月9日接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詢時亦稱:「我有向同學確認『教練咬他的動作是在懲罰他還是在玩?』同學跟我說:『在玩,但我不喜歡。』之後我有詢問:『你有無向總教練反應?』同學說:『有。』」足見陳宗世總教練親見及經由家長陳訴而知悉黃教練有抓抱、咬學生之疑似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學校及地方主管機關。
3、甲男於本院訪談時稱:「過年前(跟林教練講被黃教練騷擾的事)。冬天。不記得考完了沒有。第1次跟林教練講,應該是一年級下學期,那時被騷擾還沒那麼嚴重。我是被騷擾後的隔幾天就講,講說被咬的事,當時還沒發生打手槍的事。」林教練於本院約詢時表示:「我有看到黃教練親學生,會阻止他。咬背到瘀青有家長跟我反映過。」足見林教練親見或經由學生陳訴而知悉黃信嘉教練有咬學生之疑似校園性騷擾行為,其卻未依法通報學校及地方主管機關。
(五)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鄭姓班導師、甲男母親、溫生教組長於107年1月間申請調查或檢舉黃教練疑似對乙男、甲男及其他學生被性騷擾或性侵害,青溪國中卻於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並僅對乙男、甲男案件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學生受害案件未為任何調查,核有嚴重違失:
1、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應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
性教法第28條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同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第2項)。」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同法第31條第1、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第1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第2項)。」
2、鄭姓班導師、甲男母親、溫生教組長於107年1月間申請調查或檢舉黃教練疑似對乙男、甲男及其他學生被性騷擾或性侵害,青溪國中卻於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並據此僅對乙男、甲男案件進行調查,對其他學生受害案件未依法調查,核有嚴重違失。
(1)鄭姓班導師於107年1月11日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記載:乙男反映在休息室遭黃教練疑似性騷擾。
(2)甲男母親於同年月19日提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記載:教練於106年9月在棒球隊宿舍強壓並觸摸、幫甲男打手槍,教練不管任何場合對他抱、咬、親。
(3)溫生教組長於同年月19日提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載明:「於球員休息室,因調查案,再生案調查5名學生」。
(4)107年1月22日14:00溫組長申請調查,其於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載明:「因調查學生透露隊上其他球員有聽聞教練類似性騷擾行為。」
(5)107年3月2日有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
(6)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鄭淑玲主任於本院約詢時表示:「性教法有SOP,師對生通常希望學校通知家長要申請調查,本局會希望基於公益,學校一定要調查。」「該申請書應該是通知,而非詢問家長要不要調查。」
(六)綜上,黃信嘉自105年暑假起在青溪國中擔任教練,依學生輔導紀錄,黃信嘉曾為摸、親、捏、拉或打7位學生(有些未滿14歲)之生殖器,以及親、咬、摸或捏22位學生之臉、手臂、背或肩膀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桃園地檢署因2位學生提起告訴,認黃信嘉對甲男為咬背部、親吻臉頰3次之性騷擾行為、打手槍1次之猥褻行為,對乙男為親、咬臉頰至少160次之性騷擾行為、抓生殖器3次之猥褻行為,於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因親見或經由學生、家長或英文老師之陳訴,知悉黃教練有疑似抓咬學生、親吻臉頰或拍裸照等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均核有違失。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應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學校於107年1月間接受鄭姓班導師、甲男母親、溫生教組長對乙男、甲男及其他學生疑似被性騷擾或性侵害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青溪國中卻於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請調查同意書,並僅對乙男、甲男案件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學生受害案件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議員質詢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於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國中請棒球隊學生填寫匿名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9年級學生及部分8年級學生反映陳宗世有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本院約詢時,A生證稱陳總教練有對B生打8個巴掌、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撐(最長30分鐘)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陳宗世亦坦承其有用手打學生屁股、打B生8個巴掌、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伏地挺身撐著、交互蹲跳、半蹲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學生證稱,黃信嘉對棒球隊學生亦有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罰青蛙跳、辱罵、半夜叫學生起床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青溪國中對於陳宗世及黃信嘉長期體罰或不當處罰全班學生之事,渾然不知,遲至於107年3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始知悉陳宗世涉嫌體罰學生,即有不當。該校對於黃信嘉體罰學生因不知悉而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對於陳宗世體罰學生竟以其帶領球隊成績有目共睹、其僅為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暫時性疼痛體罰」、體罰係因學生意圖挑釁低年級及偷竊等行為、學校並無接獲學生驗傷報告或家長反映體罰等理由,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該校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
(一)社政機關對體罰或違法處罰者,應依法處罰: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二)運動教練為教育人員,學校對於不當管教學生者應予告誡,一再不當管教學生者應予懲處,違法處罰學生者應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體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1、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運動教練為該條例所稱教育人員。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3、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於105年5月20日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第9點規定:「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第42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第1項)。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第2項)。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第3項)。」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議員質詢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於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國中請棒球隊學生填寫匿名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9年級學生及部分8年級學生反映陳教練有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等體罰行為:
1、桃園市市議員王浩宇因民眾陳情,於107年3月29日於議會質詢時提出青溪國中發生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該府教育局知悉後,立即電洽學校詢問棒球隊是否確有體罰情形,惟學校師長及學生皆未有人員反映有前開情形。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國中以匿名問卷方式調查棒球隊學生是否遭受總教練體罰。問卷結果:經查大部分9年級學生及部分8年級學生反映陳總教練確有體罰情形,詳如下表所示。(55份問卷)。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國中匿名問卷調查結果
項目 填答”有”
1.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 12位(9年級)
2位(8年級)
2.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 12位(9年級)
7位(8年級)
1位(未敘明年級)
3.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 8位(9年級)
2位(8年級)
4.罰錢 0
5.教球員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 0
6.處罰全隊罰站。 1位(7年級)
4位(8年級)
12位(9年級)
7.半夜把球員叫醒訓練,不讓球員休息或睡覺 4位(9年級)
8.其他想說的話 (1)教練打我們是因為要讓我們學會教訓,不要一錯再錯。教練會打人是因為我們自己有做錯事情,他打我們是在教我們人生道理。(9年級學生)
(2)教練是有犯錯才會處罰,且都是合理的。(9年級學生)
(3)能讓我們成長,能接受這樣的處罰(8年級學生)
資料來源:依據桃園市政府查復資料彙整製表。
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根據上開問卷調查結果,於107年4月9日以桃教體字第1070027387號函請學校依法規審慎妥處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四)青溪國中於107年4月12日分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績會),認為陳總教練確有向9年級學生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體罰情事,但係因9年級有意圖霸凌低年級及偷竊學生物品等行為而遭處分,故僅予申誡1次懲處:
1、國中收受該函後,於107年4月12日中午12時10分召開「青溪國中107年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陳宗世總教練向考績會稱:「棒球隊犯錯,本人向以罰站、跑步及體能訓練為處分原則,有時會要求寫悔過書然後再通知家長,體能訓練部分是以仰臥起坐及伏地挺身為主,絕沒有體罰學生過當之行為,但如果認定擠壓學生臉頰屬於體罰,本人也願意接受處分。」會議紀錄記載:案經該校調查小組於107年3月30日上午8時協請黃主任、溫組長,鄭姓班導師訪談9年級學生查證結果經表示無遭受體罰,惟為求審慎再於107年4月10日下午13時20分商請家長會許會長、人事室鄭主任於107年4月10日下午1時20分約談棒球隊9年級學生查證結果,經5名學生舉證確有體罰等情事。黃、林教練分別已於107年1月11日及107年2月28日自動離職,陳宗世經5位學生舉證有擠壓臉頰等情,為免影響學生受教權,先行調整陳總教練職務並輔導其參加正向管教等研習議題,並於107年7月2日解聘不予續聘等語。會議決議:「本案據瞭解係棒球隊有學生意圖挑釁低年級及偷竊等行為,致遭陳總教練處分,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以衡平學生偏差行為之原由及最嚴謹的態度檢討,爰仍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暨其相關規定,予以陳總教練申誡一次懲處,並報教育局核備。」
2、青溪國中於107年4月12日青國學字第1070002456號函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稱:「案經本校商請本校家長會許會長查證結果,確有棒球隊教練向9年級學生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體罰情事,然學生也說明係本身犯過錯而遭處分,非無理由的處分(經處分原因係9年級有意圖霸凌低年級及偷竊學生物品等行為被陳總教練發現,而遭處分),處分雖違反規定,但適當性及必要性之原則亦須兼顧,故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查教育部曾表示學校教師可以在必要時,實施『暫時性疼痛』的體罰,教師須履行義務,亦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以『破窗理論』來說,細小的錯誤行為如果不及時加以阻止或導正,將引發更多更大的錯誤,最後導致無法收拾的後果;相對的,如果微小的錯誤行為能在短時間之內獲得阻止或導正,就比較不會引發後續的錯誤行為。陳總教練自103年帶領本校棒球隊這幾年來,成績有目共睹,至目前為止,本校尚無接獲學生對陳總教練提出驗傷之傷害報告或學生家長反映體罰之情況,僅憑檢舉函內容所述為查證事情發生的原委,顯有失公允,惟全面禁止變相體罰,讓教育沒有後退的藉口也是學校教育宗旨,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願以衡平學生偏差行為之原由及最嚴謹的態度來檢討,爰決議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暨其相關規定,予以陳總教練申誡1次懲處。」
(五)本院約詢時,W生證稱陳總教練有對S生打8個巴掌、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陳宗世坦承其有用手打學生屁股、打S生8個巴掌、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伏地挺身撐著、交互蹲跳、半蹲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
1、本院至青溪國中約詢時,棒球隊W生稱:不到1年以前,S生因私藏手機,被陳總教練打8個巴掌,體罰情形有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另外還有伏地挺身、撐著,撐著是全班一起撐,最長30分鐘,要看陳總教練的心情。也有罰站1個小時,做錯事(例如太吵、沒掃乾淨等)就會罰,1個月約5至6次等語。
2、陳宗世總教練於本院約詢時稱:「我用手打學生屁股。沒有打大腿。處罰全隊罰站有。半夜叫學生起床很少,應該是黃教練。」「(問:不當體罰你有何說明?呼S生8個巴掌?)有呼巴掌。有,S生的爸爸要我幫他做處理。」「(問:全班一起處罰,一排打完巴掌換第2排打巴掌?)全班一起犯錯才會。」「(問:伏地挺身撐著30分鐘?)我們會給學生摸魚,不會那麼久,孩子如果3分鐘都不動,我們會讓孩子起來。」「交互蹲跳、半蹲我有,蛙跳、兔跳我很少做,不會做。」
3、本院約詢時,國教署黃瀞儀副組長稱:是「疑似」就要啟動該程序,後續再調查是否屬實等語。青溪國中人事室鄭主任稱:「依據教育局給學校的資料,認為陳總教練有體罰學生,陳總否認,教育局表示陳總有呼學生巴掌,當事人陳總表示只有罰站、跑步、體能訓練。我當時只問陳總有沒有體罰。」「學校考績會認定陳總有動到學生,仍應處分。」青溪國中黃主任稱:「當時的張校長告知局內交辦接獲陳情,陳總會呼學生巴掌,我有問他,他說沒有。當時我是請陳總教練到我的辦公室來,他坐在我旁邊,我問他,他說沒有。」「這件事是教育局用問卷來問,才問出來。」本院約詢沈亞丘校長坦言:「本件(陳總體罰學生案)校內沒調查,也沒有校外委員調查。」「許會長及人事主任去訪談,無另外的訪談記錄,也沒有調查報告,只有考績會的會議紀錄。(我出去打電話問)。經詢當時有找了10多名學生到會議室談話,學生都說聽說有體罰,確實不符合程序。」
(六)黃信嘉教練對棒球隊學生亦有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罰青蛙跳、辱罵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
1、甲男於107年4月16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如果做得不好,他(指黃教練)會罵得很難聽,他也有提過要把我們趕出球隊之類的話」「黃教練除了口頭責備外,也會打我們巴掌,還會被罰青蛙跳。」
2、W生於本院約詢時表示:「黃教練也有體罰,一樣,伏地挺身撐著,也有打巴掌,全班一起處罰,第一排打完,再換第二排,1次而已,是2年級的事。不敢講出來,因為講出來不能出賽。」
3、V生輔導紀錄載明:「該生曾被黃教練找進去房間幾次,不是單獨,兩三人一起被找,訴說若被教練威脅進行反抗會被挨打,不敢拒絕教練要求。個案遇到的狀況為沒有原由的被體罰。」
4、陳宗世總教練於本院約詢表示:「半夜叫學生起床很少,應該是黃教練。」
5、據上,黃信嘉教練對棒球隊學生亦有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罰青蛙跳、辱罵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
(七)綜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議員質詢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於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國中請棒球隊學生填寫匿名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9年級學生及部分8年級學生反映陳宗世有打身體(包含手心、耳光、頭、屁股、大腿、前後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單腳支撐地面等動作、羞辱性懲罰(掛牌子、罵難聽的話、剃光頭)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本院約詢時,W生證稱陳總教練有對S生打8個巴掌、剛睡覺就被叫起來罵或是集合(最長罵1個小時)、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撐(最長30分鐘)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陳宗世亦坦承其有用手打學生屁股、打S生8個巴掌、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伏地挺身撐著、交互蹲跳、半蹲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學生證稱,黃信嘉對棒球隊學生亦有打全班學生巴掌(一排打完換一排打)、罰青蛙跳、辱罵、半夜叫學生起床等體罰或不當處罰行為。青溪國中對於陳宗世及黃信嘉長期體罰或不當處罰全班學生之事,渾然不知,遲至於107年3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始知悉陳宗世涉嫌體罰學生,即有不當。該校對於黃信嘉體罰學生因不知悉而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對於陳宗世體罰學生竟以其帶領球隊成績有目共睹、其僅為呼巴掌及擠壓臉頰之「暫時性疼痛體罰」、體罰係因學生意圖挑釁低年級及偷竊等行為、學校並無接獲學生驗傷報告或家長反映體罰等理由,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該校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
三、學生受體罰或違法處罰事件屬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後,依法應於24小時內為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青溪國中之張前校長、陳教務主任、黃學務主任、黃輔導主任、李總務主任、郁體育組長、鄭人事主任及溫生教組長等教育人員於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陳宗世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為社政通報,違失行為明確。溫生教組長雖於107年4月11日為校安通報,但其通報類別卻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錯誤記載為「管教衝突事件」,實有不當。
(一)學生受體罰或違法處罰事件屬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後,依法應於24小時內為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1、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或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同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6千元至6萬元罰鍰。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發生前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教師體罰或違法處罰學生,依「校安事件通報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知悉兒少遭身心虐待」或「知悉有其他對兒少為不正當行為」為兒少保護事件,屬乙級法定通報事件,故其校安通報事件類別為此要點第3點第5款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依此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為校安通報。
(二)青溪國中於107年4月10日約談5名學生舉證確有體罰等情事,溫生教組長於107年4月11日為校安通報,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錯誤記載為「管教衝突事件」,實有不當:
1、如前所述,依青溪國中107年4月12日教師考績會之會議紀錄記載,該校調查小組於107年3月30日上午8時協請黃學務主任、溫組長,鄭姓班導師訪談9年級學生查證結果經表示無遭受體罰,再於107年4月10日下午1時20分商請家長會許會長、人事室鄭主任同日下午1時20分約談棒球隊9年級學生查證結果,經5名學生舉證確有體罰等情事。
2、該校溫生教組長於107年4月11日為校安通報(事件序號:1280029),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親師生衝突事件,事件名稱:體罰事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查復本院表示:青溪國中尚符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範。
3、惟查,「知悉兒少遭身心虐待」或「知悉有其他對兒少為不正當行為」為兒少保護事件,其校安通報事件類別為「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該校溫生教組長卻將通報類別錯誤記載為「管教衝突事件」,實有不當。
(三)青溪國中之張前校長、陳教務主任、黃學務主任、黃輔導主任、李總務主任、郁體育組長、鄭人事主任及溫生教組長等教育人員於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陳宗世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為社政通報,違失行為明確:
1、該校溫生教組長於107年4月11日即知悉陳宗世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並於同日為校安通報,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為社政通報。
2、青溪國中請家長會許會長、人事室鄭主任於107年4月10日下午1時20分約談棒球隊9年級學生,經5名學生舉證陳總教練確有體罰等情事,青溪國中之107年4月12日考績會會議紀錄記載,該校於同月10日查證結果,陳總教練有向9年級學生打巴掌及擠壓臉頰等體罰或違法處罰行為。該次考績會由陳教務主任擔任會議主席,與會之黃學務主任、黃輔導主任、李總務主任、郁體育組長、鄭人事主任等教育人員均知悉陳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該校張前校長同日決行該考績會會議紀錄而知悉陳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亦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違失行為明確。
(四)綜上,學生受體罰或違法處罰事件屬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後,依法應於24小時內為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青溪國中之張前校長、陳教務主任、黃學務主任、黃輔導主任、李總務主任、郁體育組長、鄭人事主任及溫生教組長等教育人員於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陳宗世總教練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卻未依兒少權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為社政通報,違失行為明確。溫生教組長雖於107年4月11日為校安通報,但其通報類別卻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錯誤記載為「管教衝突事件」,實有不當。
四、青溪國中明知黃信嘉未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之聘任資格,卻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長後援會授權之陳宗世總教練違法聘用,致生黃教練性侵害、性騷擾、違法體罰學生事件;該校劍道館之使用執照未有住宿用途,應屬學生練習使用,學校卻提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黃學務主任因督導管理教練疏失而經該校核予書面警告,張前校長因督察不周發生教練體罰、性平事件及選手住宿問題而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申誡1次,實有明確違失。
(一)青溪國中明知黃信嘉未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之聘任資格,卻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長後援會授權之陳宗世總教練違法聘用,致生黃教練性侵害、性騷擾、違法體罰學生事件:
1、教育部體育署「深耕基層棒球扎根工作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得依據各校棒球隊實際培訓及參賽規定,聘用具棒球運動訓練技能人員擔任教練。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查復本院表示:該市辦理棒球扎根計畫所聘任之外聘教練需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並以鐘點方式聘任,且應依相關聘任程序辦理,始得進用。
2、青溪國中查復本院稱:黃教練於105年暑假起擔任該校暑期集訓助理教練,非校內正式教練,於105學年度遇有陳宗世總教練帶隊出賽,其遺留專長課程由黃教練代課。其於106年度擔任該校依據棒球扎根計畫擔任打擊兼守備教練,並於106學年度擔任該校體育班專長課兼任教師每週計有5節課,於107年1月10日事件通報後離職。
3、青溪國中於108年3月12日青國學字第1080001822號函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監察院調查本校黃姓運動教練-檢討報告修正版」缺失檢討辯稱:「有關黃教練資格部分,雖未具C級教練證,該校認定黃教練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深耕基層棒球扎根計畫工作實施計畫,符合教練資格第3點其他項。學校因教練人力不足,亟需用人,因此總教練給予2年寬限期取得C級教練證,爾後校方會確實依據各項規定程序辦理。」
4、青溪國中人事室鄭主任於本院約詢時表示:「黃教練是林教練推薦給陳總教練,當時剛好有一位教練離職。黃教練薪水1個月約2萬8千8百元。」陳宗世總教練向本院表示:「黃信嘉教練跟林教練是同學。林教練推薦黃信嘉教練。我當時認為第2、3教練是配合度高,是林教練帶黃教練到球隊來,來看看球隊狀況。」
5、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2月1日桃教體字第1080009576號函提出檢討稱:桃園市辦理棒球扎根計畫所聘任之外聘教練需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並以鐘點方式聘任,且應依相關聘任程序辦理,始得進用。惟青溪國中表示黃教練係由家長後援會予以總教練依權責任用,未先確認其是否具備任用資格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聘用,顯有疏失,請確實檢討等語。
(二)青溪國中劍道館之使用執照未有住宿用途,應屬學生練習使用,學校卻提供棒球隊選手住宿,住宿空間又未符該棟建築物使用類別,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
1、內政部函示 指出,建築物用途分類係以使用性質、強度及危險指標為原則,建築物用途分類應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有關組別定義及第2項所附「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規定。依該辦法附表一所示,學校劍道館提供學生練習使用,涉及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組別為D類及H類。詳如下表: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D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E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且依「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規定,對提供學生的教學場所及住宿場所之防火區劃、分間牆、日照、採光等均有其檢討標準,兩者並不相同。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2日赴青溪國中查察學生住宿,查察紀錄記載:
(1)青溪國中棒球隊學生是否需住宿:「學校人員回復表示:101年為銜接桃園市三級棒球計畫,該校決議增設棒球專班,又依桃園縣立中小學校體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第4條學校體育班之設置方式之第10點規定:『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生活輔導等項目。』」
(2)事發前後學生住宿情況有何不同:「學校人員回復表示:該校已於107學年度體育班招生簡章敘明不提供住宿,並積極爭取鄰近北科附工協助提供宿舍,以解決學生夜間訓練,學校端面臨現況無解之困境;惟北科附工宿舍整修工程面臨招標流程延宕,家長期盼學校能提供學生休息之場域,學校勉予允諾暫時給學生(居住偏遠地區學生約10位)休息之場域,其他選手皆採通勤方式。」
(3)目前是否還有學生於該地點住宿:「學校人員回復:目前僅學區外及居住偏遠地區者休息。」
(4)該住宿地點及房舍是否符合建築物使用類別及公共安全之規定:「該棟建築物係學校劍道館,具使用執照,使用類別將再確認後回覆;另該棟建築物已於103年及106年進行消防設備改善工程,符合消防安檢及公共安全規定,相關資料隔日再復。」
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19日桃教體字第1080030411號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該函說明:
(1)青溪國中棒球隊選手住宿地點位於學校劍道館內,由桃園縣立體育場興建並於91年移交青溪國中使用,使用執照未有住宿用途。
(2)查該棟建築物已於103年及106年進行消防設備改善工程,符合消防安檢及公共安全規定,惟劍道館應屬學生練習使用,青溪國中提供選手住宿,住宿空間又未符該棟建築物使用類別,顯有疏失。
(3)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儘速安置目前住宿於劍道館之學生,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4、經本院約詢教練及學生,均表示該劍道館提供學生住宿使用:
(1)林教練於本院約詢時表示:「2樓是黃教練住,我之前住一樓值勤室。一樓還有2間。每天晚上最多住58個,對面有一個同格局的房間。學生都集體住宿,我規定學生進房間要穿拖鞋,轉角處有放東西的格子。」
(2)陳宗世總教練於本院約詢時表示:「三名教練都住校,我跟林教練睡一樓,黃教練住2樓,張前校長有提供經費裝冷氣,採光確實比較不好。」
(3)A生於本院訪談時稱:「我很喜歡打棒球,家住大溪區,目前住宿舍,15個人同住宿舍。昨天宿舍有10幾個人睡,因為要比賽,所以住的人比較多。」「吃飯是由教練統一訂給我們吃。」
(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查復本院稱:青溪國中劍道館應屬學生練習使用,學校提供選手住宿,住宿空間又未符該棟建築物使用類別,已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目前已無學生於校內劍道館住宿。該府並以於107年6月19日以府教體字第1070147050號函同意補助該市北科附工整修桃園學苑宿舍經費2,400萬元整在案,訂於108年6月底完工,屆時可提供青溪國中選手住宿。並表示:教育部目前僅針對偏遠地區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有訂定宿舍管理作業要點,將建請教育部訂定國中小體育班學生宿舍設置及管理規範,以利縣市政府及各校遵循等語。
(三)青溪國中黃學務主任因督導管理教練疏失而經該校核予書面警告,張前校長因督察不周發生教練體罰、性平事件及選手住宿問題而經教育部核定申誡1次: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對此查復本院稱,青溪國中未依規定聘任教練,選手係住宿於未符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劍道館,已要求該校檢討相關人員責任疏失:
1、本案就督導管理教練疏失部分,經該校108年4月29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核予黃學務主任書面警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尊重青溪國中108年4月29日考績會決議,核予書面警告;惟請青溪國中日後於球隊教練之進用管理、學生住宿安全及相關訓練事宜等,應建立落實管理督導機制,並強化師生性別平等教育與正向管教之宣導,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2、針對學校未遵循規定聘用教練,屢發生教練體罰及性平事件,致選手受害,又選手係住宿於未符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劍道館,該局於108年6月17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青溪國中張前校長(現任福興國中校長):任內發生教練體罰、性平事件及選手住宿問題,督察不周,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7日召開107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核定申誡1次,並以桃園市政府108年6月27日府教人字第1080158011號令發布在案。
(四)綜上,青溪國中明知黃信嘉未具備C級以上教練證之聘任資格,卻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長後援會授權之陳宗世總教練違法聘用,致生黃教練性侵害、性騷擾、違法體罰學生事件;該校劍道館之使用執照未有住宿用途,應屬學生練習使用,學校卻提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4月19日函請學校不得再提供選手住宿,黃學務主任因督導管理教練疏失而經該校核予書面警告,張前校長因督察不周發生教練體罰、性平事件及選手住宿問題而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申誡1次,實有明確違失。

綜上所述,青溪國中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性騷擾行為,並經桃園地檢署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該校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知悉該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且性平會僅對2名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校包含張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教育人員知悉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卻未依法通報社政機關,且校安通報類別錯誤,於處理陳總教練涉及體罰案件竟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顯見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對於黃信嘉教練體罰學生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另,青溪國中並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練、違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劍道館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確違失, 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桃園市政府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
高鳳仙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監察院糾正案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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