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108教正0016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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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8教正0016号纠正案文
中华民国108年(2019年)9月12日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桃园市立青溪国民中学。
贰、案   由:
桃园市立青溪国民中学棒球队黄信嘉教练在105年起,涉嫌对7位学生为性侵害行为,对22位学生为性骚扰行为,并经地检署提起公诉。该校郑姓班导师、林教练及陈宗世总教练知悉该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且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仅对2名进行调查,对其他20馀位受害学生未依法调查处理,核有严重违失;该校包含张前校长在内之多名教育人员知悉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却未依法通报社政机关,且校安通报类别错误,于处理陈总教练涉及体罚案件竟给予申诫1次之轻微惩处,显见忽视、淡化及曲解体罚事实,核有严重违失,对于黄信嘉教练体罚学生未为任何调查及惩处;另,青溪国中并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练、违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剑道馆供棒球队选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确违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参、事实与理由:
“据诉及据悉,桃园市立青溪国民中学(下称青溪国中)黄教练涉嫌利用学生集体住校机会,对多位男学生为拥抱、亲吻、咬肩膀、打手枪等性骚扰及性侵害行为,时间长达1年多。学生虽向几位老师及教练反应,却都袖手旁观,未及早遏止恶行。黄教练于事件爆发后虽已离职,却仍透过各种管道联系学生,校方未妥善处理,让教练逍遥法外。究黄教练有无性侵害或性骚扰学生?如有,有多少学生受害?受害学生有无受到适当辅导?教练是否已受适当惩处或负起民刑事责任?学校及相关人员有无迟延通报?学校对于本事件之处理程序有无违法或失当等”一案,经向青溪国中、桃园市政府、教育部、桃园市王浩宇议员办公室、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下称桃园地检署)等相关机关及单位调阅本案处置卷证资料,于民国(下同)108年3月11日赴青溪国中现场履勘、访谈被害学生及约询学校相关行政人员,分别于108年1月22日、108年5月13日及108年6月3日访谈本案被害学生及证人、约询林教练、陈宗世总教练、温生教组长、黄学务主任、沈亚丘校长等人员,复于108年6月3日约询教育部体育署林哲宏副署长、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下称国教署)黄瀞仪副组长、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杨奕愔代理科长、桃园市政府教育局高安邦局长、青溪国中学沈亚丘校长及机关承办人员到院说明。业已调查完毕,认有下列事项应予纠正:
一、青溪国中棒球队黄信嘉教练在105年起,涉嫌对7位学生(有些未满14岁)为摸、亲、捏、拉或打生殖器之性侵害行为,对22位学生为亲、咬、摸或捏脸、手臂、背或肩膀等性骚扰行为。2位学生提起告诉后,桃园地检署认黄信嘉对甲男为咬背部、亲吻脸颊3次之性骚扰行为、打手枪1次之猥亵行为,对乙男为亲、咬脸颊至少160次之性骚扰行为、抓生殖器3次之猥亵行为,于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郑姓班导师、林教练及陈宗世总教练因亲见或经由学生、家长或英文老师之陈诉,知悉黄教练疑似有抓咬学生、亲吻脸颊或拍裸照等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均核有违失。学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申请或检举后,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应交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并提出调查报告。郑姓班导师、甲男母亲、温生教组长于107年1月间申请调查或检举黄教练疑似对乙男、甲男及其他学生被性骚扰或性侵害,青溪国中却于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长到校填写撤回申请调查同意书,并仅对乙男、甲男进行调查,对其他20馀位受害学生未依法调查处理,核有严重违失。
(一)儿少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相关法律规定:
1、行为人应负担刑事及行政处罚责任:
(1)刑责: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规定:“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2)行政处罚: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权法)第49条第1项第15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对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同法第97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称。”
2、教职员工及教育人员之通报社政机关责任:
(1)知悉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应依法通报:
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法第3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
(2)知悉对儿少有不正当行为应依法通报:
儿少权法第49条第1项第15款规定: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其他对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同法第53条第1项第3款规定:“教育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第49条第1项各款之行为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法第100条规定:教育人员违反第53条第1项通报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下同)6千元至6万元罚锾。
(二)黄信嘉自105年暑假起在青溪国中担任棒球队教练:黄信嘉于105年暑假起担任青溪国中暑期集训助理教练(非校内正式教练),于106年度担任该校依据教育部体育署“深耕基层棒球扎根工作实施计画”(下称棒球扎根计画)担任打击兼守备教练,于106学年度担任该校体育班专长课兼任教师每周计有5节课。于107年1月10日本事件通报后离职。
(三)青溪国中体育班学生受害情形:
1、依学生辅导纪录,黄信嘉曾为摸、亲、捏、拉或打7位学生(有些未满14岁)之生殖器,以及亲、咬、摸或捏22位学生之脸、手臂、背或肩膀、不当碰触或被要求帮教练刮痧与按摩等性侵害或性骚扰行为:性侵害行为依青溪国中函复本院之学生辅导纪录,全班30位学生有附表编号A生、B生、C生、D生、E生、G生、H生、J生、K生、L生、M生、N生、O生、P生、R生、S生、T生、U生、W生、Y生、戊生、己生等22位陈诉,黄信嘉曾对其为亲吻、抱、摸、捏、或咬脸、手臂、背、肩膀等身体部位之性骚扰行为,其中附表编号A生、B生、H生、L生、R生、W生、Y生等7位称黄信嘉曾对其为抚摸、亲、捏、拉或打生殖器之性侵害行为,有几位称:若反抗或拒绝会被挨打等语,详如附表所示。
2、桃园地检署因2位学生提起告诉,认黄信嘉对甲男为咬背部、亲吻脸颊3次之性骚扰行为、打手枪1次之猥亵行为,对乙男为亲、咬脸颊至少160次之性骚扰行为、抓生殖器3次之猥亵行为,于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
两名学生对黄信嘉提起告诉,桃园地检署于107年12月25日以桃园地检署107年度侦字第14549号起诉书,将黄信嘉以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起诉书记载其犯罪事实如下:
(1)黄信嘉对甲男(为未满14岁之人)为下列行为:
〈1〉于105年10月间某个星期日,在学校剑道馆2楼,将甲男拉进教练寝室内,自甲男身后双手环抱甲男,咬甲男之背部,亲吻甲男之脸颊,至甲男挣扎、说“教练、会痛”,始放开甲男,以此方式对甲男为性骚扰行为1次。
〈2〉于105年11月间某时,在剑道馆1楼,双手抓甲男之头部,亲吻甲男脸颊、双手环抱甲男,至甲男挣扎始放开甲男,以此方式对甲男为性骚扰行为1次。
〈3〉于前揭事实(2)发生时间相隔数日之某日上午7时30分,两人在剑道馆门口相遇,将甲男翻转背对,咬甲男之背部、亲吻甲男之脸颊、双手环抱甲男,至甲男说会痛,始放开甲男,以此方式对甲男为性骚扰行为1次。
〈4〉于106年6月底某日下午1时30分许,在剑道馆2楼寝室,要求7、8位棒球队队员压制甲男,不顾甲男之挣扎,黄信嘉仍将甲男之外裤及内裤脱掉,手握甲男之生殖器上下滑动(俗称打手枪),以此方式对甲男为猥亵行为1次。
(2)黄信嘉对乙男(为未满14岁之人)为下列行为:
〈1〉于105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间,以每2、3天之频率,在学校剑道馆1楼、剑道馆2楼寝室、剑道馆公共区域等地点,被亲、咬脸颊为性骚扰行为至少160次。
〈2〉于105年9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间,在剑道馆2楼寝室,被隔著外裤,抓住生殖器3、4秒,至其将黄教练的手拨开为止,以此方式为猥亵行为3次。
3、黄信嘉于警讯时坦承犯行:
黄信嘉于107年5月26日接受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分局侦查队调查时称:“(对甲男)我有背后环抱咬背并亲吻其两边脸颊约2至3次,我有抓住他的性器官帮他打手枪,时间持续约6至7秒许,小朋友压制他时有挣扎,但我不记得有无殴打他的左大腿外侧。”“(对F男)我有隔著裤子摸其下体约6至7次,有咬他的耳朵,没有咬脖子,有捏他的胸口。是在剑道馆内,有其他同学在场。”“(为何要做此行为?)我是跟小朋友玩、互动,玩的太过火。”“(问:你有无以LINE传道歉讯息给被害人甲男家长?)有的。我有请求家长对我不对的行为请求原谅,玩得太过火。”“我有请求家长对我不对的行为请求原谅,玩得太过火。”“对于我此种不对的行为感到非常抱歉,对当事人及其家长不好意思,是否能与对方私下和解或赔偿。”“对于这些家长及小朋友我这是不对的行为感到非常抱歉,希望法院能给我改过的机会。”
(四)郑姓班导师、林教练及陈宗世总教练因亲见或经由学生、家长或英文老师之陈诉,知悉黄教练有疑似抓咬学生、亲吻脸颊或拍裸照等校园性骚扰行为,却均未依法向学校及地方主管机关通报:
1、郑姓班导师于107年5月9日接受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分局警询时称:“我有向同学确认‘教练咬他的动作是在惩罚他还是在玩?’同学跟我说:‘在玩,但我不喜欢。’之后我有询问:‘你有无向总教练反应?’同学说:‘有。’我又再跟同学说,如果还有发生,再向我反应。但是之后就没有学生再向我说相类似的状况(这件事是在距离学校通报前一个月所发生的)。”“有同学在联络簿上写‘打球没有方向’我出于关心去问同学,同学才向我告知,教练会在他们收假的时候去咬他们的背部,他感觉非常不舒服。”“游英文老师向我转述黄教练会咬同学、到澡堂拍同学裸照、被教练叫去教练的寝室等事情”等语。甲男于本院访谈时称:“我们也有先跟班导师讲,班导不相信,觉得是玩玩,后来才跟英文老师讲。”足见郑姓班导师经由学生或英文老师之陈诉而知悉黄信嘉教练有咬学生、拍裸照等疑似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学校及地方主管机关。
2、本院约询陈宗世总教练虽表示:“黄教练的事我是107年1月10日知道,当天我带学生去比赛。我最注意就是这种事。学生家长何时去告我不知道。是学生告诉班导,班导告诉学校,我接到主任电话才知。”但其亦称:“我有看过黄教练抱学生,没看过亲学生的脸。我后来发现是我带队出去才发生的,这是事后学生跟我说的。抓抱我看过,还有抓肩膀,拥抱。”再者,乙男于本院访谈时表示:“黄教练对我的行为,我有跟爸妈讲,105年时就讲。我跟妈妈讲,黄教练咬我的背,我有说不要,但教练仍然一直用。妈妈有去跟陈总教练讲。”郑姓班导师于107年5月9日接受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分局警询时亦称:“我有向同学确认‘教练咬他的动作是在惩罚他还是在玩?’同学跟我说:‘在玩,但我不喜欢。’之后我有询问:‘你有无向总教练反应?’同学说:‘有。’”足见陈宗世总教练亲见及经由家长陈诉而知悉黄教练有抓抱、咬学生之疑似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学校及地方主管机关。
3、甲男于本院访谈时称:“过年前(跟林教练讲被黄教练骚扰的事)。冬天。不记得考完了没有。第1次跟林教练讲,应该是一年级下学期,那时被骚扰还没那么严重。我是被骚扰后的隔几天就讲,讲说被咬的事,当时还没发生打手枪的事。”林教练于本院约询时表示:“我有看到黄教练亲学生,会阻止他。咬背到瘀青有家长跟我反映过。”足见林教练亲见或经由学生陈诉而知悉黄信嘉教练有咬学生之疑似校园性骚扰行为,其却未依法通报学校及地方主管机关。
(五)学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之调查申请或检举后,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应于三日内交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调查处理,并提出调查报告。郑姓班导师、甲男母亲、温生教组长于107年1月间申请调查或检举黄教练疑似对乙男、甲男及其他学生被性骚扰或性侵害,青溪国中却于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长到校填写撤回申请调查同意书,并仅对乙男、甲男案件进行调查,对其他20馀位学生受害案件未为任何调查,核有严重违失:
1、学校或主管机关接获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之调查申请或检举后,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应交由性平会调查处理,并提出调查报告:
性教法第28条第2项本文及第3项规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书面向行为人所属学校申请调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项之事件时,得依其规定程序向学校或主管机关检举之。”同法第29条第1、2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于接获调查申请或检举时,应于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第1项)。学校或主管机关于接获调查申请或检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受理:一、非属本法所规定之事项者。二、申请人或检举人未具真实姓名。三、同一事件已处理完毕者(第2项)。”同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接获前条第一项之申请或检举后,除有前条第二项所定事由外,应于三日内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同法第31条第1、2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应于受理申请或检举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之,延长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逾一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第1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向其所属学校或主管机关提出报告(第2项)。”
2、郑姓班导师、甲男母亲、温生教组长于107年1月间申请调查或检举黄教练疑似对乙男、甲男及其他学生被性骚扰或性侵害,青溪国中却于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长到校填写撤回申请调查同意书,并据此仅对乙男、甲男案件进行调查,对其他学生受害案件未依法调查,核有严重违失。
(1)郑姓班导师于107年1月11日校园性平事件调查申请书记载:乙男反映在休息室遭黄教练疑似性骚扰。
(2)甲男母亲于同年月19日提出校园性平事件调查申请书记载:教练于106年9月在棒球队宿舍强压并触摸、帮甲男打手枪,教练不管任何场合对他抱、咬、亲。
(3)温生教组长于同年月19日提出校园性平事件调查申请书载明:“于球员休息室,因调查案,再生案调查5名学生”。
(4)107年1月22日14:00温组长申请调查,其于校园性平事件调查申请书载明:“因调查学生透露队上其他球员有听闻教练类似性骚扰行为。”
(5)107年3月2日有20位家长到校填写撤回申请调查同意书。
(6)桃园市政府教育局郑淑玲主任于本院约询时表示:“性教法有SOP,师对生通常希望学校通知家长要申请调查,本局会希望基于公益,学校一定要调查。”“该申请书应该是通知,而非询问家长要不要调查。”
(六)综上,黄信嘉自105年暑假起在青溪国中担任教练,依学生辅导纪录,黄信嘉曾为摸、亲、捏、拉或打7位学生(有些未满14岁)之生殖器,以及亲、咬、摸或捏22位学生之脸、手臂、背或肩膀等性侵害或性骚扰行为。桃园地检署因2位学生提起告诉,认黄信嘉对甲男为咬背部、亲吻脸颊3次之性骚扰行为、打手枪1次之猥亵行为,对乙男为亲、咬脸颊至少160次之性骚扰行为、抓生殖器3次之猥亵行为,于107年12月25日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郑姓班导师、林教练及陈宗世总教练因亲见或经由学生、家长或英文老师之陈诉,知悉黄教练有疑似抓咬学生、亲吻脸颊或拍裸照等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均核有违失。学校或主管机关接获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之调查申请或检举后,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依法应交由性平会调查处理,并提出调查报告。学校于107年1月间接受郑姓班导师、甲男母亲、温生教组长对乙男、甲男及其他学生疑似被性骚扰或性侵害之申请调查或检举后,青溪国中却于107年3月通知20位家长到校填写撤回申请调查同意书,并仅对乙男、甲男案件进行调查,对其他20馀位学生受害案件未依法调查处理,核有严重违失。
二、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议员质询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于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国中请棒球队学生填写匿名问卷,结果显示大部分9年级学生及部分8年级学生反映陈宗世有打身体(包含手心、耳光、头、屁股、大腿、前后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单脚支撑地面等动作、羞辱性惩罚(挂牌子、骂难听的话、剃光头)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本院约询时,A生证称陈总教练有对B生打8个巴掌、刚睡觉就被叫起来骂或是集合(最长骂1个小时)、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撑(最长30分钟)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陈宗世亦坦承其有用手打学生屁股、打B生8个巴掌、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伏地挺身撑著、交互蹲跳、半蹲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学生证称,黄信嘉对棒球队学生亦有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罚青蛙跳、辱骂、半夜叫学生起床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青溪国中对于陈宗世及黄信嘉长期体罚或不当处罚全班学生之事,浑然不知,迟至于107年3月29日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始知悉陈宗世涉嫌体罚学生,即有不当。该校对于黄信嘉体罚学生因不知悉而未为任何调查及惩处,对于陈宗世体罚学生竟以其带领球队成绩有目共睹、其仅为呼巴掌及挤压脸颊之“暂时性疼痛体罚”、体罚系因学生意图挑衅低年级及偷窃等行为、学校并无接获学生验伤报告或家长反映体罚等理由,给予申诫1次之轻微惩处。该校忽视、淡化及曲解体罚事实,核有严重违失。
(一)社政机关对体罚或违法处罚者,应依法处罚:儿少权法第49条第1项第15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对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同法第97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称。”
(二)运动教练为教育人员,学校对于不当管教学生者应予告诫,一再不当管教学生者应予惩处,违法处罚学生者应予以申诫、记过、记大过或其他适当之惩处,体罚或违法处罚学生情节重大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1、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规定:“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2、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条规定,运动教练为该条例所称教育人员。依同条例第31条第1项第12款规定: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3、教育部为协助学校依教师法第17条规定,于105年5月20日发布“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第4点规定:“本注意事项所列名词定义如下:
(1)教师:指教师法第三条所称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教师。(二)教育人员:指前款教师及其他于学校辅导与管教学生之人员(包括兼任教师、代理教师、代课教师、教官、实习教师及学校行政人等)。
(三)管教:指教师基于第十点之目的,对学生须强化或导正之行为,所实施之各种有利或不利之集体或个别处置。(四)处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为减少学生不当或违规行为,对学生所实施之各种不利处置,包括合法妥当以及违法或不当之处置;违法之处罚包括体罚、诽谤、公然侮辱、恐吓及身心虐待等(参照附表一)。(五)体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基于处罚之目的,亲自、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或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使学生身体客观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为(参照附表一)。”第9点规定:“教师以外之教育人员,准用本注意事项及各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之规定,办理辅导与管教学生事宜,以落实教育基本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积极维护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并维护校园安全及教学秩序。”第42点规定:“教师有不当管教学生之行为者,学校应予以告诫。其一再有不当管教学生之行为者,学校应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1项)。教师有违法处罚学生之行为者,学校应按情节轻重,依相关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或规定,予以申诫、记过、记大过或其他适当之惩处(第2项)。教师违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体罚或其他方式违法处罚学生,情节重大者,应依教师法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处理(第3项)。”
4、“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
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
违法处罚之类型 违法处罚之行为态样例示
教师亲自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之体罚 例如殴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责打身体其他部位等
教师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之体罚 例如命学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之体罚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过肩、单脚支撑地面、上下楼梯或其他类似之身体动作等
体罚以外之违法处罚 例如诽谤、公然侮辱、恐吓、身心虐待、罚款、非暂时保管之没收或没入学生物品等
(三)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议员质询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于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国中请棒球队学生填写匿名问卷,结果显示大部分9年级学生及部分8年级学生反映陈教练有打身体(包含手心、耳光、头、屁股、大腿、前后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单脚支撑地面等动作、羞辱性惩罚(挂牌子、骂难听的话、剃光头)等体罚行为:
1、桃园市市议员王浩宇因民众陈情,于107年3月29日于议会质询时提出青溪国中发生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该府教育局知悉后,立即电洽学校询问棒球队是否确有体罚情形,惟学校师长及学生皆未有人员反映有前开情形。
2、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国中以匿名问卷方式调查棒球队学生是否遭受总教练体罚。问卷结果:经查大部分9年级学生及部分8年级学生反映陈总教练确有体罚情形,详如下表所示。(55份问卷)。
桃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国中匿名问卷调查结果
项目 填答”有”
1.打身体(包含手心、耳光、头、屁股、大腿、前后背等) 12位(9年级)
2位(8年级)
2.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单脚支撑地面等动作。 12位(9年级)
7位(8年级)
1位(未叙明年级)
3.羞辱性惩罚(挂牌子、骂难听的话、剃光头) 8位(9年级)
2位(8年级)
4.罚钱 0
5.教球员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 0
6.处罚全队罚站。 1位(7年级)
4位(8年级)
12位(9年级)
7.半夜把球员叫醒训练,不让球员休息或睡觉 4位(9年级)
8.其他想说的话 (1)教练打我们是因为要让我们学会教训,不要一错再错。教练会打人是因为我们自己有做错事情,他打我们是在教我们人生道理。(9年级学生)
(2)教练是有犯错才会处罚,且都是合理的。(9年级学生)
(3)能让我们成长,能接受这样的处罚(8年级学生)
资料来源:依据桃园市政府查复资料汇整制表。
3、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根据上开问卷调查结果,于107年4月9日以桃教体字第1070027387号函请学校依法规审慎妥处并检讨相关人员责任。
(四)青溪国中于107年4月12日分召开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下称考绩会),认为陈总教练确有向9年级学生呼巴掌及挤压脸颊之体罚情事,但系因9年级有意图霸凌低年级及偷窃学生物品等行为而遭处分,故仅予申诫1次惩处:
1、国中收受该函后,于107年4月12日中午12时10分召开“青溪国中107年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陈宗世总教练向考绩会称:“棒球队犯错,本人向以罚站、跑步及体能训练为处分原则,有时会要求写悔过书然后再通知家长,体能训练部分是以仰卧起坐及伏地挺身为主,绝没有体罚学生过当之行为,但如果认定挤压学生脸颊属于体罚,本人也愿意接受处分。”会议纪录记载:案经该校调查小组于107年3月30日上午8时协请黄主任、温组长,郑姓班导师访谈9年级学生查证结果经表示无遭受体罚,惟为求审慎再于107年4月10日下午13时20分商请家长会许会长、人事室郑主任于107年4月10日下午1时20分约谈棒球队9年级学生查证结果,经5名学生举证确有体罚等情事。黄、林教练分别已于107年1月11日及107年2月28日自动离职,陈宗世经5位学生举证有挤压脸颊等情,为免影响学生受教权,先行调整陈总教练职务并辅导其参加正向管教等研习议题,并于107年7月2日解聘不予续聘等语。会议决议:“本案据了解系棒球队有学生意图挑衅低年级及偷窃等行为,致遭陈总教练处分,本校成绩考核委员会决议,以衡平学生偏差行为之原由及最严谨的态度检讨,爰仍依教师成绩考核办法暨其相关规定,予以陈总教练申诫一次惩处,并报教育局核备。”
2、青溪国中于107年4月12日青国学字第1070002456号函复桃园市政府教育局称:“案经本校商请本校家长会许会长查证结果,确有棒球队教练向9年级学生呼巴掌及挤压脸颊之体罚情事,然学生也说明系本身犯过错而遭处分,非无理由的处分(经处分原因系9年级有意图霸凌低年级及偷窃学生物品等行为被陈总教练发现,而遭处分),处分虽违反规定,但适当性及必要性之原则亦须兼顾,故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查教育部曾表示学校教师可以在必要时,实施‘暂时性疼痛’的体罚,教师须履行义务,亦应负起辅导与管教学生之责任,以‘破窗理论’来说,细小的错误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阻止或导正,将引发更多更大的错误,最后导致无法收拾的后果;相对的,如果微小的错误行为能在短时间之内获得阻止或导正,就比较不会引发后续的错误行为。陈总教练自103年带领本校棒球队这几年来,成绩有目共睹,至目前为止,本校尚无接获学生对陈总教练提出验伤之伤害报告或学生家长反映体罚之情况,仅凭检举函内容所述为查证事情发生的原委,显有失公允,惟全面禁止变相体罚,让教育没有后退的借口也是学校教育宗旨,本校成绩考核委员会愿以衡平学生偏差行为之原由及最严谨的态度来检讨,爰决议依教师成绩考核办法暨其相关规定,予以陈总教练申诫1次惩处。”
(五)本院约询时,W生证称陈总教练有对S生打8个巴掌、刚睡觉就被叫起来骂或是集合(最长骂1个小时)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陈宗世坦承其有用手打学生屁股、打S生8个巴掌、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伏地挺身撑著、交互蹲跳、半蹲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
1、本院至青溪国中约询时,棒球队W生称:不到1年以前,S生因私藏手机,被陈总教练打8个巴掌,体罚情形有刚睡觉就被叫起来骂、或是集合,最长骂1个小时。另外还有伏地挺身、撑著,撑著是全班一起撑,最长30分钟,要看陈总教练的心情。也有罚站1个小时,做错事(例如太吵、没扫干净等)就会罚,1个月约5至6次等语。
2、陈宗世总教练于本院约询时称:“我用手打学生屁股。没有打大腿。处罚全队罚站有。半夜叫学生起床很少,应该是黄教练。”“(问:不当体罚你有何说明?呼S生8个巴掌?)有呼巴掌。有,S生的爸爸要我帮他做处理。”“(问:全班一起处罚,一排打完巴掌换第2排打巴掌?)全班一起犯错才会。”“(问:伏地挺身撑著30分钟?)我们会给学生摸鱼,不会那么久,孩子如果3分钟都不动,我们会让孩子起来。”“交互蹲跳、半蹲我有,蛙跳、兔跳我很少做,不会做。”
3、本院约询时,国教署黄瀞仪副组长称:是“疑似”就要启动该程序,后续再调查是否属实等语。青溪国中人事室郑主任称:“依据教育局给学校的资料,认为陈总教练有体罚学生,陈总否认,教育局表示陈总有呼学生巴掌,当事人陈总表示只有罚站、跑步、体能训练。我当时只问陈总有没有体罚。”“学校考绩会认定陈总有动到学生,仍应处分。”青溪国中黄主任称:“当时的张校长告知局内交办接获陈情,陈总会呼学生巴掌,我有问他,他说没有。当时我是请陈总教练到我的办公室来,他坐在我旁边,我问他,他说没有。”“这件事是教育局用问卷来问,才问出来。”本院约询沈亚丘校长坦言:“本件(陈总体罚学生案)校内没调查,也没有校外委员调查。”“许会长及人事主任去访谈,无另外的访谈记录,也没有调查报告,只有考绩会的会议纪录。(我出去打电话问)。经询当时有找了10多名学生到会议室谈话,学生都说听说有体罚,确实不符合程序。”
(六)黄信嘉教练对棒球队学生亦有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罚青蛙跳、辱骂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
1、甲男于107年4月16日接受检察官侦讯时表示:“如果做得不好,他(指黄教练)会骂得很难听,他也有提过要把我们赶出球队之类的话”“黄教练除了口头责备外,也会打我们巴掌,还会被罚青蛙跳。”
2、W生于本院约询时表示:“黄教练也有体罚,一样,伏地挺身撑著,也有打巴掌,全班一起处罚,第一排打完,再换第二排,1次而已,是2年级的事。不敢讲出来,因为讲出来不能出赛。”
3、V生辅导纪录载明:“该生曾被黄教练找进去房间几次,不是单独,两三人一起被找,诉说若被教练威胁进行反抗会被挨打,不敢拒绝教练要求。个案遇到的状况为没有原由的被体罚。”
4、陈宗世总教练于本院约询表示:“半夜叫学生起床很少,应该是黄教练。”
5、据上,黄信嘉教练对棒球队学生亦有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罚青蛙跳、辱骂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
(七)综上,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因市议员质询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于107年3月31日至青溪国中请棒球队学生填写匿名问卷,结果显示大部分9年级学生及部分8年级学生反映陈宗世有打身体(包含手心、耳光、头、屁股、大腿、前后背等)、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单脚支撑地面等动作、羞辱性惩罚(挂牌子、骂难听的话、剃光头)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本院约询时,W生证称陈总教练有对S生打8个巴掌、刚睡觉就被叫起来骂或是集合(最长骂1个小时)、伏地挺身全班一起撑(最长30分钟)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陈宗世亦坦承其有用手打学生屁股、打S生8个巴掌、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伏地挺身撑著、交互蹲跳、半蹲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学生证称,黄信嘉对棒球队学生亦有打全班学生巴掌(一排打完换一排打)、罚青蛙跳、辱骂、半夜叫学生起床等体罚或不当处罚行为。青溪国中对于陈宗世及黄信嘉长期体罚或不当处罚全班学生之事,浑然不知,迟至于107年3月29日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始知悉陈宗世涉嫌体罚学生,即有不当。该校对于黄信嘉体罚学生因不知悉而未为任何调查及惩处,对于陈宗世体罚学生竟以其带领球队成绩有目共睹、其仅为呼巴掌及挤压脸颊之“暂时性疼痛体罚”、体罚系因学生意图挑衅低年级及偷窃等行为、学校并无接获学生验伤报告或家长反映体罚等理由,给予申诫1次之轻微惩处。该校忽视、淡化及曲解体罚事实,核有严重违失。
三、学生受体罚或违法处罚事件属于“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教育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后,依法应于24小时内为社政通报及校安通报。青溪国中之张前校长、陈教务主任、黄学务主任、黄辅导主任、李总务主任、郁体育组长、郑人事主任及温生教组长等教育人员于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陈宗世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却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为社政通报,违失行为明确。温生教组长虽于107年4月11日为校安通报,但其通报类别却将“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错误记载为“管教冲突事件”,实有不当。
(一)学生受体罚或违法处罚事件属于“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教育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后,依法应于24小时内为社政通报及校安通报:
1、儿少权法第49条第1项第15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对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同法第53条第1项第3款及第6款规定:教育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第49条第1项各款之行为或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法第100条规定:教育人员违反第53条第1项通报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6千元至6万元罚锾。
2、依“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各级学校及幼儿园所属校长、园长、教师、教保员、助理教保员、职员、学生(包括短期进修未具学籍人员)、幼儿、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发生前点所定事件时,均应通报本部”。教师体罚或违法处罚学生,依“校安事件通报类别、名称、属性及等级一览表”,“知悉儿少遭身心虐待”或“知悉有其他对儿少为不正当行为”为儿少保护事件,属乙级法定通报事件,故其校安通报事件类别为此要点第3点第5款之“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依此要点第6点第2款规定,应于知悉后24小时内为校安通报。
(二)青溪国中于107年4月10日约谈5名学生举证确有体罚等情事,温生教组长于107年4月11日为校安通报,将“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错误记载为“管教冲突事件”,实有不当:
1、如前所述,依青溪国中107年4月12日教师考绩会之会议纪录记载,该校调查小组于107年3月30日上午8时协请黄学务主任、温组长,郑姓班导师访谈9年级学生查证结果经表示无遭受体罚,再于107年4月10日下午1时20分商请家长会许会长、人事室郑主任同日下午1时20分约谈棒球队9年级学生查证结果,经5名学生举证确有体罚等情事。
2、该校温生教组长于107年4月11日为校安通报(事件序号:1280029),主类别:管教冲突事件,次类别:亲师生冲突事件,事件名称:体罚事件。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查复本院表示:青溪国中尚符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之规范。
3、惟查,“知悉儿少遭身心虐待”或“知悉有其他对儿少为不正当行为”为儿少保护事件,其校安通报事件类别为“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该校温生教组长却将通报类别错误记载为“管教冲突事件”,实有不当。
(三)青溪国中之张前校长、陈教务主任、黄学务主任、黄辅导主任、李总务主任、郁体育组长、郑人事主任及温生教组长等教育人员于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陈宗世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却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为社政通报,违失行为明确:
1、该校温生教组长于107年4月11日即知悉陈宗世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并于同日为校安通报,却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为社政通报。
2、青溪国中请家长会许会长、人事室郑主任于107年4月10日下午1时20分约谈棒球队9年级学生,经5名学生举证陈总教练确有体罚等情事,青溪国中之107年4月12日考绩会会议纪录记载,该校于同月10日查证结果,陈总教练有向9年级学生打巴掌及挤压脸颊等体罚或违法处罚行为。该次考绩会由陈教务主任担任会议主席,与会之黄学务主任、黄辅导主任、李总务主任、郁体育组长、郑人事主任等教育人员均知悉陈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却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通报;该校张前校长同日决行该考绩会会议纪录而知悉陈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亦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通报,违失行为明确。
(四)综上,学生受体罚或违法处罚事件属于“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教育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后,依法应于24小时内为社政通报及校安通报。青溪国中之张前校长、陈教务主任、黄学务主任、黄辅导主任、李总务主任、郁体育组长、郑人事主任及温生教组长等教育人员于107年4月11或12日即知悉陈宗世总教练对儿少有不正当之行为,却未依儿少权法规定于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为社政通报,违失行为明确。温生教组长虽于107年4月11日为校安通报,但其通报类别却将“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错误记载为“管教冲突事件”,实有不当。
四、青溪国中明知黄信嘉未具备C级以上教练证之聘任资格,却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长后援会授权之陈宗世总教练违法聘用,致生黄教练性侵害、性骚扰、违法体罚学生事件;该校剑道馆之使用执照未有住宿用途,应属学生练习使用,学校却提供棒球队选手住宿,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4月19日函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黄学务主任因督导管理教练疏失而经该校核予书面警告,张前校长因督察不周发生教练体罚、性平事件及选手住宿问题而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申诫1次,实有明确违失。
(一)青溪国中明知黄信嘉未具备C级以上教练证之聘任资格,却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长后援会授权之陈宗世总教练违法聘用,致生黄教练性侵害、性骚扰、违法体罚学生事件:
1、教育部体育署“深耕基层棒球扎根工作计画”之受补助单位得依据各校棒球队实际培训及参赛规定,聘用具棒球运动训练技能人员担任教练。据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查复本院表示:该市办理棒球扎根计画所聘任之外聘教练需具备C级以上教练证,并以钟点方式聘任,且应依相关聘任程序办理,始得进用。
2、青溪国中查复本院称:黄教练于105年暑假起担任该校暑期集训助理教练,非校内正式教练,于105学年度遇有陈宗世总教练带队出赛,其遗留专长课程由黄教练代课。其于106年度担任该校依据棒球扎根计画担任打击兼守备教练,并于106学年度担任该校体育班专长课兼任教师每周计有5节课,于107年1月10日事件通报后离职。
3、青溪国中于108年3月12日青国学字第1080001822号函复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监察院调查本校黄姓运动教练-检讨报告修正版”缺失检讨辩称:“有关黄教练资格部分,虽未具C级教练证,该校认定黄教练依据教育部体育署深耕基层棒球扎根计画工作实施计画,符合教练资格第3点其他项。学校因教练人力不足,亟需用人,因此总教练给予2年宽限期取得C级教练证,尔后校方会确实依据各项规定程序办理。”
4、青溪国中人事室郑主任于本院约询时表示:“黄教练是林教练推荐给陈总教练,当时刚好有一位教练离职。黄教练薪水1个月约2万8千8百元。”陈宗世总教练向本院表示:“黄信嘉教练跟林教练是同学。林教练推荐黄信嘉教练。我当时认为第2、3教练是配合度高,是林教练带黄教练到球队来,来看看球队状况。”
5、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2月1日桃教体字第1080009576号函提出检讨称:桃园市办理棒球扎根计画所聘任之外聘教练需具备C级以上教练证,并以钟点方式聘任,且应依相关聘任程序办理,始得进用。惟青溪国中表示黄教练系由家长后援会予以总教练依权责任用,未先确认其是否具备任用资格并依相关法定程序办理聘用,显有疏失,请确实检讨等语。
(二)青溪国中剑道馆之使用执照未有住宿用途,应属学生练习使用,学校却提供棒球队选手住宿,住宿空间又未符该栋建筑物使用类别,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4月19日函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
1、内政部函示 指出,建筑物用途分类系以使用性质、强度及危险指标为原则,建筑物用途分类应按“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第2条第1项有关组别定义及第2项所附“建筑物使用类组使用项目表”规定。依该办法附表一所示,学校剑道馆提供学生练习使用,涉及建筑物之使用类别及组别为D类及H类。详如下表:
类别 类别定义 组别 组别定义
D 休闲、文教类 供运动、休闲、参观、阅览、教学之场所。 D-3 供国小学童教学使用之相关场所。(宿舍除外)
D-4 供国中以上各级学校教学使用之相关场所。(宿舍除外)
E 住宿类 供特定人住宿之场所。 供特定人住宿之场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场所。
H-2 供特定人长期住宿之场所。
且依“建筑法”、“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及“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等规定,对提供学生的教学场所及住宿场所之防火区划、分间墙、日照、采光等均有其检讨标准,两者并不相同。
2、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4月2日赴青溪国中查察学生住宿,查察纪录记载:
(1)青溪国中棒球队学生是否需住宿:“学校人员回复表示:101年为衔接桃园市三级棒球计画,该校决议增设棒球专班,又依桃园县立中小学校体育班设置审查作业要点第4条学校体育班之设置方式之第10点规定:‘生活及课业辅导计画,应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课业、升学及生活辅导等项目。’”
(2)事发前后学生住宿情况有何不同:“学校人员回复表示:该校已于107学年度体育班招生简章叙明不提供住宿,并积极争取邻近北科附工协助提供宿舍,以解决学生夜间训练,学校端面临现况无解之困境;惟北科附工宿舍整修工程面临招标流程延宕,家长期盼学校能提供学生休息之场域,学校勉予允诺暂时给学生(居住偏远地区学生约10位)休息之场域,其他选手皆采通勤方式。”
(3)目前是否还有学生于该地点住宿:“学校人员回复:目前仅学区外及居住偏远地区者休息。”
(4)该住宿地点及房舍是否符合建筑物使用类别及公共安全之规定:“该栋建筑物系学校剑道馆,具使用执照,使用类别将再确认后回复;另该栋建筑物已于103年及106年进行消防设备改善工程,符合消防安检及公共安全规定,相关资料隔日再复。”
3、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4月19日桃教体字第1080030411号函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并检讨相关人员责任。该函说明:
(1)青溪国中棒球队选手住宿地点位于学校剑道馆内,由桃园县立体育场兴建并于91年移交青溪国中使用,使用执照未有住宿用途。
(2)查该栋建筑物已于103年及106年进行消防设备改善工程,符合消防安检及公共安全规定,惟剑道馆应属学生练习使用,青溪国中提供选手住宿,住宿空间又未符该栋建筑物使用类别,显有疏失。
(3)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尽速安置目前住宿于剑道馆之学生,并检讨相关人员责任。
4、经本院约询教练及学生,均表示该剑道馆提供学生住宿使用:
(1)林教练于本院约询时表示:“2楼是黄教练住,我之前住一楼值勤室。一楼还有2间。每天晚上最多住58个,对面有一个同格局的房间。学生都集体住宿,我规定学生进房间要穿拖鞋,转角处有放东西的格子。”
(2)陈宗世总教练于本院约询时表示:“三名教练都住校,我跟林教练睡一楼,黄教练住2楼,张前校长有提供经费装冷气,采光确实比较不好。”
(3)A生于本院访谈时称:“我很喜欢打棒球,家住大溪区,目前住宿舍,15个人同住宿舍。昨天宿舍有10几个人睡,因为要比赛,所以住的人比较多。”“吃饭是由教练统一订给我们吃。”
(4)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查复本院称:青溪国中剑道馆应属学生练习使用,学校提供选手住宿,住宿空间又未符该栋建筑物使用类别,已于108年4月19日函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并检讨相关人员责任,目前已无学生于校内剑道馆住宿。该府并以于107年6月19日以府教体字第1070147050号函同意补助该市北科附工整修桃园学苑宿舍经费2,400万元整在案,订于108年6月底完工,届时可提供青溪国中选手住宿。并表示:教育部目前仅针对偏远地区高中及国民中小学有订定宿舍管理作业要点,将建请教育部订定国中小体育班学生宿舍设置及管理规范,以利县市政府及各校遵循等语。
(三)青溪国中黄学务主任因督导管理教练疏失而经该校核予书面警告,张前校长因督察不周发生教练体罚、性平事件及选手住宿问题而经教育部核定申诫1次:
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对此查复本院称,青溪国中未依规定聘任教练,选手系住宿于未符建筑物使用类别之剑道馆,已要求该校检讨相关人员责任疏失:
1、本案就督导管理教练疏失部分,经该校108年4月29日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决议核予黄学务主任书面警告。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尊重青溪国中108年4月29日考绩会决议,核予书面警告;惟请青溪国中日后于球队教练之进用管理、学生住宿安全及相关训练事宜等,应建立落实管理督导机制,并强化师生性别平等教育与正向管教之宣导,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2、针对学校未遵循规定聘用教练,屡发生教练体罚及性平事件,致选手受害,又选手系住宿于未符建筑物使用类别之剑道馆,该局于108年6月17日召开校长成绩考核委员会检讨相关人员疏失责任:青溪国中张前校长(现任福兴国中校长):任内发生教练体罚、性平事件及选手住宿问题,督察不周,由桃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7日召开107学年度校长成绩考核委员会第7次会议决议,核定申诫1次,并以桃园市政府108年6月27日府教人字第1080158011号令发布在案。
(四)综上,青溪国中明知黄信嘉未具备C级以上教练证之聘任资格,却未依法定聘用程序,由家长后援会授权之陈宗世总教练违法聘用,致生黄教练性侵害、性骚扰、违法体罚学生事件;该校剑道馆之使用执照未有住宿用途,应属学生练习使用,学校却提供棒球队选手住宿,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108年4月19日函请学校不得再提供选手住宿,黄学务主任因督导管理教练疏失而经该校核予书面警告,张前校长因督察不周发生教练体罚、性平事件及选手住宿问题而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申诫1次,实有明确违失。

综上所述,青溪国中棒球队黄信嘉教练在105年起,涉嫌对7位学生为性侵害行为,对22位学生为性骚扰行为,并经桃园地检署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该校郑姓班导师、林教练及陈宗世总教练知悉该校园性骚扰行为却未依法通报,且性平会仅对2名进行调查,对其他20馀位受害学生未依法调查处理,核有严重违失;该校包含张前校长在内之多名教育人员知悉陈宗世总教练涉及体罚情事,却未依法通报社政机关,且校安通报类别错误,于处理陈总教练涉及体罚案件竟给予申诫1次之轻微惩处,显见忽视、淡化及曲解体罚事实,核有严重违失,对于黄信嘉教练体罚学生未为任何调查及惩处;另,青溪国中并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练、违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剑道馆供棒球队选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确违失, 爰依宪法第97条第1项及监察法第24条之规定提案纠正,移送桃园市政府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提案委员:
高凤仙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监察院纠正案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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