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空司令部組織條例
外观
省防空司令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5月30日 1944年6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3年6月16日 |
|
第一條
- 在未設保安司令部之省,設省防空司令部,隸屬於軍事委員會,並受航空委員會之指揮監督,掌理全省防空事宜。
第二條
- 省防空司令部設於省政府所在地,但必要時,得呈准變更設置地點。
第三條
- 省防空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綜理部務,監督指揮所屬機關部隊及職員,副司令一人至三人,輔助司令處理部務,參謀長一人,承司令副司令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條
- 省防空司令部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項事務:
- 一、司令辦公室:掌理文書人事印信圖表工作考核學術研究,及各種章則計劃之編核統計等事項。
- 二、軍防科:掌理防空部隊之訓練與作戰等事項。
- 三、情報科:掌理防空情報監視通訊及警報等事項。
- 四、民防科:掌理防護團隊之組訓,避難疏建之督導,民間防空宣傳,及防護設備管制等事項。
- 五、庶務科:掌理經理警衛交際運輸衛生器材被服等事項。
第五條
- 省防空司令部得分等級,其編制由軍事委員會定之。
第六條
- 省防空司令部應指揮本省各市縣防護團隊,並與空軍衛戍或警備部隊及鄰省關係機關切取聯繫,互通情報,協同作戰。
第七條
- 省防空司令部得於本省重要地區設防空指揮部,其編制由軍事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 省防空司令部得設防空協導委員會,情報所,監視隊哨,無線電臺,防毒隊,其編制由航空委員會定之。
第九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