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空司令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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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空司令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5月30日
1944年6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3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 33 年 5 月 30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1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在未設保安司令部之省,設省防空司令部,隸屬於軍事委員會,並受航空委員會之指揮監督,掌理全省防空事宜。

第二條

  省防空司令部設於省政府所在地,但必要時,得呈准變更設置地點。

第三條

  省防空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綜理部務,監督指揮所屬機關部隊及職員,副司令一人至三人,輔助司令處理部務,參謀長一人,承司令副司令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條

  省防空司令部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項事務:
  一、司令辦公室:掌理文書人事印信圖表工作考核學術研究,及各種章則計劃之編核統計等事項。
  二、軍防科:掌理防空部隊之訓練與作戰等事項。
  三、情報科:掌理防空情報監視通訊及警報等事項。
  四、民防科:掌理防護團隊之組訓,避難疏建之督導,民間防空宣傳,及防護設備管制等事項。
  五、庶務科:掌理經理警衛交際運輸衛生器材被服等事項。

第五條

  省防空司令部得分等級,其編制由軍事委員會定之。

第六條

  省防空司令部應指揮本省各市縣防護團隊,並與空軍衛戍或警備部隊及鄰省關係機關切取聯繫,互通情報,協同作戰。

第七條

  省防空司令部得於本省重要地區設防空指揮部,其編制由軍事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省防空司令部得設防空協導委員會,情報所,監視隊哨,無線電臺,防毒隊,其編制由航空委員會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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