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磻溪隨錄/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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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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磻溪隨錄序[编辑]

枲麻稻粱。爲生民日用服食之具。不與眾卉同其蕪沒。君子經世之文亦然。雖其書藏於山林巖宂黯漠之中。而卒乃發宣天地。照映耳目。爲一王法。不與操觚之士無實空言。的然日亡者比也。磻溪柳處士馨遠隨錄一書。乃經濟大文字也。然斯人旣隱約以沒世。孰有能發揮之哉。近者搢紳諸公相繼聞于朝。上徵其稿覽之。大加嘉賞。命鋟梓廣布。不佞適按節嶺藩而掌其役。遂得究觀其書。制民産崇學校選人才正官制詰戎兵述禮樂。無非三代治平之規。參酌古今而無泥礙。折衷經權而無牴牾。譬之匠氏作巨室。間架棟宇。各有位置。塗墍丹雘。咸中文質。宜其有槪淵衷。必欲見諸實用。布示當世也。昔賈生生逢漢文。所陳治安策。終漢之世。不得施其萬一。今處士以巾篋遺文。契聖明於曠世之後。措天下萬世。已有爲之兆者何哉。易曰易從則有功。有功則可大。可大則賢人之業事。固有屈於一時。伸於百年。爲其言易從而可至於大也。處士聞孫柳持憲薰。謂不佞有一言弁卷。不佞感斯文之不喪。幸世道之有賴。嘉處士之潛光闡發於後。不辭而爲之言。歲庚寅首夏。通政大夫守慶尚道觀察使兼兵馬水軍節度使巡察使。大丘都護府使李瀰序。

隨錄序[编辑]

道德原乎天。政制本乎地。師天而不知地。師地而不知天可乎。繫辭言繼之者善。成之者性。書言惟皇上帝。降衷于民。若此類甚多。謏聞末學。輒能言道原之自天。若夫殽地道而設王制。雖名臣碩輔瞠如也。此何以哉。天下之言功者。莫尚於禹。而禹之功本於土。天下之言治者。莫備於周。而周之治本於田。聖賢亦何心哉。順天地而已。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道圓而器方。政制者器也。方三代載籍罔缺。道與器俱載焉。及周末道器俱喪。而暴君汚吏嫉夫器益急。並與其所載者而先去之。又百餘年而載道者亦火乎秦。然道者亙萬世不折不滅者也。雖不能行於天下國家。而其在人心者有時而明。若器則蕩然而無徵。孟子論王道。必曰井田。未嘗離道器而言之。然先王舊跡。雖孟子亦未之見也。然則秦漢以來千數百年之間。大抵天地幾乎息。而地制之壞爲尤甚。夫以程朱之大賢。慨然有意於三代之治。而其所論著。詳於道而闕於器何也。蓋其時視孟子之時又益降矣。道之喪也日遠。故諸君子之心。汲汲皇皇於斯道。而於器則未遑焉。蓋其意以爲道明則器自復爾。觀於橫渠買田畫井之說。而諸君子之心。可推以見也。然程朱以後。道不可謂不明。而器之蕩然者自如。道何嘗離器而獨行哉。後之君子。抱皇王之道器。補程朱之未遑者。宜其汲汲皇皇於斯器。亦何異於程朱之汲汲皇皇於斯道也。獨異夫窮以著書者幾人。達以爲天下國家者幾人。未聞有以井制爲己任者。豈眼目心膽。未周乎天地之大。而世俗古今舟車之說。又從以奪之氣耶。磻溪柳先生隱居著書。以寓夫拯捄惻怛之志。名曰隨錄。其書以田制爲本。不畫井形而得井田之實。然後養士選賢任官制軍禮敎政法規模節目。不泥不礙。沛然皆合於天理。愚一覽其書。而已窺先生之天德。已而得先生所著理氣人心道心四端七情說讀之。其純粹精深。非近世諸儒所可及。於是益信道器之不相離也。我國家立制雖非井地。而寓兵於農。初未嘗不倣於三代之遺意。中經多難。兵農遂分。羣生失所。百度皆紊。有識者蚤夜隱度。終不得其便。忠智俱窮。坐觀其蠱壞而莫之救。夫孰知一擧斯書而措之。則如禹之治水而行其所無事哉。夫孰知乾坤簡易之理。一至於此哉。斯書之不遇。東民之無祿也。雖然先生天下士也。斯書之因時制宜。條理區處。雖爲褊邦設。而其範圍宏大。實天下萬世之書也。嗚呼。三代以降。胡虜馮陵。至一縣則一縣破。至一州則一州破。終至於薙天下之髮。人皆疑於天道之否。而不知由於地制之壞。何其不思之甚也。善哉井地之制也。天下無一夫而非兵。無一里而非守。無一時而非服習。而方伯連帥羅絡相望。虜雖有鐵騎百萬。安得猖獗至此。文山請建四閫。虜聞之吐舌。况以井田和睦之兵。而明親上事長之義。以統於方伯連帥。則其於制挺撻虜也何有。天不能長否。地不能長壞。天下萬世一有大聖作。毅然復三代之制。以設華夏之巨防。或取法於斯書。或不見斯書而相合。均之乎先生之書行也。先生有公天下萬世之心。若以其身屈於一世。書晦於褊邦。而爲先生惜者。是淺之爲人也。先生以不知永曆皇帝存亡爲恥。遠訪福建漂海人問之。遂相對流涕。先生之眼目心膽。果何如人哉。先生七歲讀禹貢至冀州。翻然起舞。噫禹貢萬世地制之本也。冀州天下地制之綱也。方其起舞也。公亦不自知其爲何心也。隨錄一部。於是乎成矣。天之生斯人也若不偶然。而抱是書以沒。悲夫。

聖上十三年丁巳。後學福川吳光運謹序。

田制[编辑]

分田定稅節目[编辑]

古井田法至矣。經界一正而萬事畢。擧民有恒業之固。兵無搜括之弊。貴賤上下。無不各得其職。是以人心底定。風俗敦厚。古之所以鞏固維持數百千年禮樂興行者。以有此根基故也。後世田制廢而私占無限。則萬事皆弊。一切反是。賦役無節。貧富不均。兼幷牟利。良民失所。戶口易脫。詞訟煩多。貴賤無別。分數不明。以故權豪易肆而德義不興。賄賂易行而政刑不達。因以人心浮蕩。風俗偸薄。又田與兵旣爲二途。則民多避役之奸。官有搜丁之擾。富實者百計啚免。編籍者皆是貧殘。故平時苦無固志。臨亂易以潰散。其弊所至。不可勝言。而凡天下萬事無復可爲者。後之爲國者。率皆苟延日月。無有如三代之久且固。間有賢君良佐善於政事。而其效不遠者。以天下大體。旣無根本故也。有如作室者。不築正其址。則縱施丹臒之美。曾未幾何而旋傾圯也。雖有願治之君。若不正田制。則民産終不可恒。賦役終不可均。戶口終不可明。軍伍終不可整。詞訟終不可止。刑罰終不可省。賄賂終不可遏。風俗終不可厚。如此而能行政敎者未之有也。夫如是者。其何故乎。土地。天下之大本也。大本旣擧則百度從而無一不得其當。大本旣紊則百度從而無一不失其當也。苟非深識治體者。亦安知其天理人事得失利害之歸。至於此哉。然後之有志者。莫不欲行之於今。而以山溪之地。井界難成。公田采地。事有疑礙爲難。後之謂井田難復者。以一井占地一里。土地不平。山溪狹仄處。經界難成爲辭。此則不深究古制之言。然若必每田畫井則誠有不便處。又助法八家通力。助耕公田。而官收公田之出矣。今若使田畯田夫任其收納。則難盡得人。而不無長奸之弊。若欲定數則朝廷官府。俱無執據爲準之地。古必有忠信周詳之法。而今不可考。且古者大夫有采地。仕者有世祿。而皆令食其公稅而已。其田固爲民所受之田。故八夫同井。共賦出兵。而大夫之家。能不親農商之事矣。後世用人。除罷不常。此制勢有所不得行。若但行井田而未有以處此。則大夫罷官者無以資其生。如此等事。極有難處者。蓋井田必須封建而後。可盡其制。唐世均田之制。亦近古意。麗祖用之。以致富强。然其法不以地爲主而以人爲本。故籍丁給田。差科多端。給田之際。不無人多地少地多人少之弊。旣給之後。又不無今剩後欠今欠後剩之弊。古法以田爲本。計田出賦。人在其中。故正其經界。隨人所受而無弊。唐及高麗之制。以人爲本。計丁給田。故有人與田相爲多寡之弊。此雖似相近。而實與古法不相合。此所以難處而後必廢壞也。苟能因今之宜。酌古之意。而行之有法。地形不必寬而制無不可。公田不必置而可爲什一。采地不必設而各有其養。合於自然之理。易於今日之行。萬民得所。百度皆順。雖不畫爲井形。而井田之實。俱在其中。又無唐麗難處之患。至公而正。可行於遠。至簡而要。無所不該。謹具條例于下。

凡百步爲一畝。百畝爲一頃。勿論地品高下。但令地面大小如一。用今所用周尺六尺爲一步。廣一步長百步爲一畝。長廣十步同。卽積實百步。百畝爲一頃。卽長廣百步。積實萬步。一頃之地。量可下稻。種四十斗地。○頃畝之法。與今結負之規。詳于下。四頃爲一佃。田字本以象形而作。當名爲田。然田字已爲通用之文。故用佃字。或云町字亦可。○每頃之間有小界。每佃之間有大界。皆封溝之矣。每一夫占受一頃。一佃則四夫所受。依法收稅。其稅隨地品高下而有多少。詳見下。每四頃出兵一人。四夫中擇壯健者一人爲兵。而三夫爲保。其騎步兵及保助等例。詳下及兵制。士之初入學者卽增廣生。又稱外舍生。二頃。入內舍者卽內舍生四頃。免其出兵。忠義,忠順衛士。視外舍生。內禁衛士又稱武選及世嫡有親有蔭者。視內舍生。○學內外舍。詳學制。忠義衛,忠順衛,內禁衛。詳下及兵制。世嫡有親有蔭。並詳下。○凡免兵者。其田稅則皆同上。職官九品以上皆從實職。勿論資階。至七品六頃。遆加至正二品則十二頃。並免出兵。六品以上八頃。三品以上十頃。正二品以上十二頃。凡品職受田者。雖罷散歸田。亦不出兵。仕者仕則受祿。各品祿數。詳祿制。罷官家居。亦資其田。職官。非有反常敗道犯贓降敵等大罪。不收其田。吏胥僕隷役於官者。京則優給其祿。足以養其老幼。凡在京吏隷。不受田。有其祿。書吏皁隷等祿。各有差。詳祿制。外則祿田參定而二人一頃。外方吏隷。量今之宜。祿田參定。祿減於京。而田每人五十畝。各州縣鎭驛吏隷。皆隨其定額。畫定田數。並詳祿制。亦免出兵。凡身有職役者。皆免出兵。

今以田度之。以古七十畝爲一頃。則大約可種稻二十六七斗之地。亦可容一夫資活。然如此則不足於養父母育妻子。凶年饑歲。民不能無憾矣。歷夏殷五十畝七十畝。而周人更爲百畝者。知有以也。今百畝爲頃。可種稻四十斗之地。下種多少。隨土或異。此以平野水田爲準。旣以稻種度之。則旱田諸穀容下之數。亦可推矣。如此然後足以養生送死應公賦立家計矣。故斷定以此百畝。或曰此四十斗之地。亦或未免不足。若以今中國百畝則幾於八十斗地。如此則尤爲戶皆豊足而無貧弱之患矣。曰非不欲人人有餘。亦嘗審思之廣詢之。亦嘗試之於地矣。若果如此則不得受田者甚多。而受者亦過於其力。今夫山峽之民。一夫一婦。所治僅水田十斗旱田一日餘耕。幷計不過種稻二十斗地。亦能饒足。野衍之人。一夫所治幾種稻三十餘斗。而亦有飢寒者。蓋山居者其地貴。故少耕而勤力則所獲倍加。而野人地廣。故多占而魯莽則所收不實故也。以此見之。民之貧饒。由於勤惰。不專在於田之廣狹。適於其力則人皆勤業。此乃所以使民豊足之道也。今此四十斗地。本爲容其率丁於其中。豈可謂不足乎。且以此百畝則地寬人稀之處。或有餘力者則必復立夫而耕之。自無欲盡其力而未得地之民。若以今中國百畝則人多地狹之處。民之失業者甚多。擧將爲富人之傭役矣。此又事勢之必然。而有大利害存焉者也。○今定以百畒者。非以苟倣於古也。度之民力。計之産業。參之地利。參之人事。又參之古今。無以易此。唯如是故以此爲定。唯熟計之。然後乃知古聖人之法。萬世不可易也。此一頃。以旱田則大㮣一牛四日耕。如京畿嶺南用一牛。故四日耕。如兩湖多用二牛則可三日耕。聞之遼東人。以遼田則可六日耕。蓋本國田有畝而無畎。遼田每一畝三畎。耕牛往復倍之。故如此云。○又聞遼田一日耕所收。比我國田不啻數倍。雖是土厚。實以其田畝耕種之法。得宜而致也。我國亦宜依古法。一畝三畎。以盡治田之宜。其說詳考說篇。

按周禮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旣八家同井而田皆有受。則不識其制。何以區處也。鄭眾,鄭玄有二牧當一井之說。何休,班固則以爲三年改與別家。換土易居。然皆未知其果合於事宜否也。孟子王制則皆以一家百畝爲率。故有上農夫下農夫之分。蓋受下田者。固不如受上田者。然亦其事勢之自然。上下都無所慊。非自官定授。民自望受故如此。又况百畝之田。本皆足以爲一夫家計。而人力勤惰。隨以穰歉。年歲燥濕。迭有得失。租稅輕重。斯已當矣。若欲隨瘠加頃則事有不便者。今夫土地。高低錯鏤。饒瘠不一。若加九等則八等不平。及於八等則七等亦然。又其所加適等之田。不必附在旁近。此何以處之。且夫加頃者。欲其代耕休地也。民不必如是。而適足以容其挾戶而怠於農功。則凶年並受困矣。而况人稀之地。則民不應捨饒而受瘠。若其地狹。瘠田亦不得受者多矣。此非尤可念者乎。事理如此。而爭詰之多端。簿籍之難明。奸猾因以走弄。其弊擾及民生矣。今諸等皆以百畝爲定。本國地多狹仄。其土品無擧邑擧鄕之大殊。而一疇內亦有高低饒瘠之相錯。又年歲水旱。迭有得失。故民俗罕有一休再休之定例。而只是人稀之地則捨瘠耕饒。地狹之處則饒瘠歲耕而已。形勢旣然。故定之如此。固當以此爲當法。然四方土地不可一㮣以斷。嶺西峽邑等處。又多墝薄。或有鄕邑遍境皆瘠。不得歲耕之地。則倍給其頃。使爲代田亦可。○右似爲兩端。而法不畫一。然量宜而善用之。則各有其當。蓋如今南方則㮣是常耕之地。間或有瘠确之錯。人事旣盛。足以倍糞而有獲。固不可論於此。果是遍境皆瘠。非休不收之地則其地穀粟不敷。自爾人民不聚。土曠民少矣。以稀少居瘠曠。倍田代耕亦所宜。然設謂人物極盛之時。此地亦將漸蕃。若然則民豈肯或倍受或全無哉。兄弟隣里之間。自應告官漸分矣。遍瘠休耕之地。人物終難蕃聚。設令漸蕃則自應漸分。漸分則亦當倍糞。蓋皆自然之勢。而常不失均。宜者也。

又按古者受田者皆百畝。而大夫士之家。有采地有世祿田。采地世祿田亦令食其公稅之入而已。如此則無受田增減之弊。無籍兵移改之弊。極爲整當。而後世用人。陞黜無定。食稅之法。勢難以行。不復封建。而但欲用此。則又不無啓春秋世卿之弊。故今兼取限曰法。儒士以上定田有加而免其出兵。或曰限田固當矣。此所定士四頃。九品以上六頃。六品以上八頃。三品以上十頃。正二品以上十二頃。雖宜於事。但仕者旣有品祿。以差高下。則田本爲家食之養耳。受田煩數。弊之大者。若定以士及七品以下四頃。六品以上八頃。二品以上十二頃。每以四頃爲一級。而簡其層數。使就斷定則如何。曰如此亦無不可。

或曰士以上非業農者。而定田有加何也。曰此用限田法。故然爾。如此然後能容其率丁而保其家。若不給田。當自官給祿。然不從仕於公。而月給廩祿。亦勢所不行。揆以古意。則當倣食采之義。依下賜稅例。自儒士以至大夫卿。皆量定食稅。儒士及七品以下終其身。無子者。減半而終其妻之身。六品以上及其子。大夫與卿則及其孫若曾孫。苟如此則一國稅田。入於士大夫家。所畫者將過半矣。國用不足姞勿論。旣不復封建。而但令如此。則瑣細食稅之地。遍散千萬處。而各屬於千萬人。不唯其畫給升除之際。簿籍之煩。過於給田。其每歲年分灾傷之間。眾起低昂之望。將必有民稅不均之弊。因成習俗。則久必有民稅漸重之患。此則天下之大害也。寧不行田制之爲愈。豈不大可慮者哉。且前代求治之世。兵荒民困則或賜民田租之半。若用此法則如此等事。亦勢有所難便者矣。大㮣治田而出稅供上者。野人之事也。學道而修職食稅者。士君子之事也。此乃通義。亦是古意。然古者封建則采邑食稅之家。又掌其地。人民之治。幷責之其人。其人雖仕公朝。令其家宰代理之。如家之百乘。編入於國之千乘之內。公家有用則亦使其人領之。事旣如是。故能如彼。而當後世大夫無官者。雖異凡民。旣是家居則實同野人。况未仕之士乎。是以食稅之法。似是古意。而實不盡合也。凡物必有經緯。然後能成其用。譬諸布帛。此猶有經而無緯者也。試使行之。自知其難以行矣。惟此限田。雖是因時之制。井井不紊。百事皆順。井田之實。俱在其中。三王之治。無一不可成者。

或曰士以上田。皆不出兵何也。如是則軍額豈不減縮矣乎。曰養士之制。此其大段。惡得不然。夫國之養士。莫非爲民。故勞心勞力。貴賤之職攸分。養士而不如養軍。則豈是道理。惟當敎噵匡勵。期不負所以養之之意而已。不可吝其費而廢養士大夫之具也。若廢養士大夫之具。則天下將貿貿爭紊。大亂之道也。民無所措手足矣。况此法果行則軍額必倍於今。租稅必增於今。較其實。自可見矣。此當論其當否。不當論其利害。然利害亦不離於當否。此法出兵出稅及今見在軍丁租稅之數。見下可考也。今民無不困於賦稅。而賦稅至細人。無不侵於軍額。而軍額至少者。蓋由大本旣無分數。而又苛法而督之。故人皆巧免。民丁財帛盡歸於權門使勢奸吏舞文中故也。設謂減損。分數旣明。則爲士爲大夫者。皆知國家所以養之之意。而不敢自棄其身。不如今恬嬉無識。莫知國家之德。罔念國家之急也。苟士大夫皆知奉公徇國之義。則緩急之際。其爲益亦豈但一卒而已也。

大君君王子嫡庶公主翁主王女嫡庶。田皆十二頃。世子眾子郡主亦十二頃。縣主十頃。○此則爲占受之田。依他例收稅於公而不出兵。又別有賜稅條。○諸宗室田。亦皆依其品科受。如文武官例。

賜稅。大君五百斛地。斛卽石○如一等田則五十頃。每等遆加。至九等田則二百五十頃。>>> 君四百二十斛地。一等田則四十二頃。至九等田則二百一十頃。>>> 公主三百四十斛地。一等田則三十四頃。至九等田則一百七十頃。>>> 翁主二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則二十六頃。至九等田則一百三十頃。○世子眾子二百五十斛地。庶二百斛地。郡主一百五十斛地。縣主一百斛地。○此則以民田畫定。但移給其公稅之入。而依他例出兵。○凡賜稅田。皆從上年原稅。計定其數。如五百斛則九等田二百五十頃。八等田一百六十六頃零。七等田一百二十五頃。六等田一百頃。至一等田則五十頃。諸等錯入。亦皆倣此推之。其有零數者。計之以畝。其年分灾傷則各其守令一同他田審定後。依公稅輕重收納。皆於折給之初。畫地以定。更勿以陳墾有所推移。各營鎭學驛田之類皆同。○凡受賜稅者。願先免其所受田。而計定其餘於民田者聽。一人所受之稅。不得分定於兩處。○功臣賜稅倣此。但多少眡其功勳。臨時酌定。○凡賜稅許傳子孫。給其嫡長。令與宗族共之。而若異居則三分其數。以其二分。均敷姓孫。嫡長則又加其一分。王子功臣限曾孫。王女限其子。王子功臣曾孫及王女之子早死。而其子承重則限其子給之。奉祀三十斛地。勿限世王女止曾孫。○賜稅田所納。依大典職田例。同他稅納官倉。以倉儲換給。○凡賜稅傳受子孫。若犯罪應收者。移給次嫡主之。

或曰王子田十二頃。無乃已少耶。曰大夫不稼。古之義也。王子之家。豈是治農者。只爲今世人各有田。而士與大夫旣定其田。故王子亦不得不定田。此亦已多矣。蓋王子之家。受田宜少。賜稅宜優也。受田少則省覓田待闕之弊。賜稅優則有安享俸入之厚。或曰王子功臣旣有其祿。又受田而又別定賜稅。無乃科條之煩耶。若定大君田八十頃。君公主翁主以次定田。皆免其稅。又出兵爲其伴倘。令世傳其田。而子孫不別受田。至傳分未滿其科然後。各以其科受田如例。功臣田亦倣此則如何。曰凡兵以地廣。稅以地品。諸王子功臣若令同稅。則免兵不均。若令同兵則免稅不均。又子孫傳分漸少後。添受以足其科。則一人所受之內。免稅納稅田參半。其添分之際。分碎難齊。此甚難便矣。曰若以民田定其賜稅。只使食其稅入。出兵則如常例。其賜稅不得分於眾子。專傳嫡長。而凡有賜稅者不復受田。其眾子則受田如例。嫡長代盡則收其賜稅而各以其科受田。如此則如何。曰此則近於古制。似爲整齊。而但古之采邑。兼主其人民。今雖食其稅而無免其兵之事。如此則賜稅乃所以優之。而適所以阨之也。且思凡事亦多有不便者。若無田則雖其父母墓下。亦不得一片田。如此之事頗多。唯上法至公無礙。泛看雖似多端。其實受田與免稅。合於一而不煩。田與免兵免稅。各有條理而無不均一。順於人情而可易以行矣。試以今事言之。功臣之家。旣有其田。又有免稅田。而又有其祿。則是亦可謂多端。而不見其爲多端矣。大抵因時之宜。順人之情。而制而均之。令各得其分者。法之善者也。此賜稅。蓋古裂土之遺意。而今限其世何也。前者不收而後者無已。則雖以天下之大。勢有所窮盡。試觀歷代漢晉列侯。皆無永傳雲仍者。率不過一二世。因事削除矣。今旣未復封建。則與其因事除絶。上下俱有虧損。寧制爲定法。使公私兩安之爲善。故定之如是。然此等事則唯在一時制法之如何。非有係於田制也。

凡王子功臣。唯當賜稅以食其入。愼勿開賜田之例。本科外別賜田若一開此路。則後弊不可救。高麗田制之壞。蓋以此也。

斗斛之制。古今皆以十斗爲斛。唯本國以十五斗爲斛。此欲從國俗計數。而十五斗爲斛。本非經法。是以不但會計之際。奇零而難通。用此定田頃畝。又多分嬴。故從十斗斛計之。以稱其宜。下皆倣此。其說具著于度量衡條。斛卽石也。古無稱斛爲石。而自秦以下以斛稱石用之。此則仍稱行用亦無妨。

一。凡田改結負。定以頃畝。本國結負之規。本是擧末遺本之法。若行公田。尤不可不改用頃畝法。蓋頃法各等地廣皆同而稅有差等。此以地爲本者也。結法各等稅數皆同而地有闊狹。此以稅爲主者也。今田唯收稅。兵有搜丁。有田者不必有役。有役者不必有田。則田與人爲二途。猶可用結法。公田之法。均人以田。計田出兵。有田者必有役。有役者必有田。則田與人今一矣。必用頃法。以正經界而後乃爲均也。

古頃畝左已見上。以此爲定。

六尺爲一步。每步自方六尺。計實積三十六尺。百步爲一畝。實積三千六百尺。百畝爲一頃。實積三十六萬尺。

中朝今用頃畝式。古法以百步爲一畝。自秦漢以後。二百四十步爲一畝。

五尺爲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計實積二十五尺。二百四十步爲一畝。實積六千尺。百畝爲一頃。實積六十萬尺。

按古以六尺爲步。今以五尺爲步。故里法古以三百步爲一里。今則以三百六十步爲一里。

本國今用結負式。

田分六等。每等田尺各異。皆以方十尺爲負。百負爲結。各等一結各以其尺。方百尺實積萬尺。

每一結一等田。準今中朝田三十八畝。尺長準周尺四尺七寸七分五釐。

二等田。準四十四畝七分。尺長準五尺一寸七分九釐。

三等田。準五十四畝二分。尺長準五尺七寸三釐。

四等田。準六十九畝。尺長準六尺四寸三分四釐。

五等田。準九十五畝。尺長準七尺五寸五分。

六等田。準一百五十二畝。尺長準九尺五寸五分。

此本朝初。因高麗舊制增損以定。先據舊制五十七畝之結。以上上年審定。每等所出之數。一等田出皮穀八十石。卽全石二十而取一。其稅三十斗。每等遆減。出十二石則二等田稅二十五斗五升。三等田稅二十一斗。四等田稅十六斗五升。五等田稅十二斗。六等田稅七斗五升。又據此數推而計之。更以二十斗同科定結。一等田三十八畝。遆增其地。至六等則一百五十二畝。

按古者政在養民。故度力定田。田皆百畝。後世田唯收稅。故隨其租數。同科定結。是以頃法。地廣皆同而視其饒瘠。稅有差等。此以田地爲主者也。其頃字畝字。皆指田數。結法。租稅皆同而視其饒瘠。地有闊狹。此以租稅爲主者也。其結字負字。皆指租數。古今法制指意所分。斯可見矣。若論其利害得失。則頃法。地面易正而諸等稅數各殊。田無漏脫之弊。而官司不察則或慮會計之錯。結法。稅數易擧而諸等地面參差。算無會計之繁。而官司雖明。田之漏脫。難以察矣。夫頃法。體也本也。結法。用也末也。明其本而計之以總。則數具目前而用在其中矣。執其末而遺於經界。則本地已紊而無所考正矣。結法非無尺數也。以其徒載於簿書。而不齊於田面。又其長短多端。乘除加減之法。當官者不能盡察。况於田氓乎。官不能盡察而民不能盡知。則胥吏易以容奸。以難察之法而欲齊眾胥之奸。其勢不可得也。是以賄賂請托。漏脫欺冒之弊。無所不有。而畢竟賦稅亦不均矣。

又按制田莫善於頃法。莫不善於結法。縱不行公田。亦莫如改結負用頃畝。蓋地面定尺如一。則分數已明。其等第之不精者。亦易著見而可以追正。若今結法則其一時倉卒分等。易以失當。而旣爲合數作結。故其失未易見。雖或覺知。亦有弊於追正矣。今等第失當。民多不均。而出米之際。但稱每結如一。故小民徒苦不均。而多忘其等第之失。又若欲改定則田案字結。已爲編排。故一處改等。而其下諸結次次皆改。此所以有弊。若其租稅計數則等第旣明。法有常式。則官司田夫皆當自知。有何難察之患乎。或者以爲本國自三韓以來。通用此法。今難容議。是不然。嘗觀麗太祖之言曰泰封主以民從欲。一頃之田。租稅六石。又朴英規傳云太祖旣平神劍。賜英規田千頃。則結負之名。似出於其後。又高麗文宗時所定量田步數諸等。地廣皆同而賦稅隨地品有輕重。則地有闊狹之規。必是創於麗氏中葉以後。非自三韓已然也。且只當論其可不可。豈係自三韓與否乎。或者又以本國山谷居多。水土不平爲辭。此亦知其一。不知其二也。地面雖有高低廣狹。其計步定畝則一也。又况有餘田之制。則雖一畝半畝亦無害也。天下安有可以作結負。而不可作頃畝之田乎。是則不待明者而知也。又以爲若改舊法。民多不便。此尤不然。以結以頃。只換其規而已。民之稅出。其實一也。只患君相未之行耳。民間有何不便乎。設行之始。雖未免煩擾。不過如今之量田時而已。○蜀之山谷不平。不啻我國。而未聞以山谷之故而不行畝法。諸葛武侯之言曰成都有薄田十五頃。此亦可見矣。

嘗考朱子經界狀。有曰打量步數。每田一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産錢幾文云云。然則中國雖不行井田。而其田制則自有步畝之定。而分九等收稅也。可歎東方自古以來。事事不及中國。必須變通然後可以語上。所謂齊一變至於魯者也。

又按姜沆看羊錄。載日本田制。倭人謂我國五尺長許爲一間。五十五間爲一町。三十六町爲一里。倭中一里。猶我國十里之長。謂水田爲田。山田爲畠。通國六十六州。東西四百一十五里。南北八十里。卽其國之里其鄕九萬二千。城池所在謂之鄕其村十萬九千八百五十六。其田八十九萬九千一百六十町。其畠十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八町。又云男口一百九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八。女二百九十萬四千八百二十。然則倭雖一島中陋夷。而亦能度土田有定界。而明其田民之數也。可以禮義之邦而不如島夷乎。又云日本其臣有功則割地與之如封建之例。農民受田於守土者。以爲稼穡而納其稅。凡食一千石之地者。養精卒五十人。一萬石之地者。養五百人。以此爲率。然此乃長從不農之兵。故其斂甚重。

一。凡制田皆畫方成頃。原陸之地則雖有高低亦無妨。只任其高低而皆可畫方。雖山谷之間不甚隘處。亦必如此。唯傍山臨水地形尖仄。不可畫方處。隨其形。以開方法折補。以成其不能就成處。或數十畝或一二畝爲餘田。凡不成佃處。隨其地爲三二一頃。不成頃處。隨其畝數爲餘田。

除山皐藪澤沙礫不可耕者外。皆打量計頃。而其無受陳田則曰荒久。遠者則曰久荒。具錄於田籍各頃下。如今田籍之爲。然今世量田。主司每慮其欠縮。勒定加結。故打量監色。非但故爲升等以增結。凡遇傍山臨藪處則多錄陳結。以充其數。此蓋由田無經界。上下相賊而然也。若改結作頃。一齊步尺。則經界旣明。而上下皆有的據之地。務令一從其實。而嚴其漏落之禁。知有畫一之法。

或曰結法非但租稅。亦以其民食之出。若依今結。隨其闊狹而修定疆界則如何。曰百畝者。度其一夫所治之力也。國語先王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註以力者。一夫受田百畝也。非以上田而難治。下田而易治。則本不可使有闊狹也。且夫正經界。欲明其分數也。必齊其尺度。然後分數可明。卽今田等。只差租稅。其有失當。便可改正。而猶難於得人。况經界一正。難以追正者乎。假令如是則以一時所見。增減定頃矣。增減於一時而使許多諸田。永得均適。雖聖者不能盡善於一面之地。况爲面者千萬。而爲監官者未必聖者乎。旣又上無的據之準。下有容私之地。則上下相疑。交賊億兆。爭興其私。紊亂起矣。如此者何。法非其法故也。蓋法貴簡易。事在齊整。不簡不整。而欲夫人人自不求私。古今無是理也。民之貧富。不專在於土地。亦由人事之勤惰。水旱高低。又有年歲之迭爲得失。聖人處物之道。齊其可齊者而勉其所當勉而已矣。若有四方土地。大別非休耕不食者。則可令倍給其頃。使爲代田也。至於作頃則不可不一齊步尺。果若隨等增減。本欲均民而大啓不均之門。非但興弊於一時。將貽萬世之害也。

一。制頃之法。凡遇道路川溪之類。皆界此作頃。田間徑途及小溝則令移在兩頃之界。若官路及川溪則皆界此作頃。而地或不足者。作餘田亦可。若遇溪水衝激之所。則量其勢之輕重。於其界外多留一二步。以備傾缺。○打量之際。凡有餘田處。隨其行步之次。雖渡越溪澗道路皐阜。其地勢可合者則照其餘田畒數又作餘田。使之通爲一頃之數可也。如此然後山峽多不成頃處。可免奇零難齊之弊也。

或曰凡一頃之內。如水田則有塍封드렁促數處。旱田則有泉窊石屯돌다믈之類及徑途不可移者則如何。曰如此之類。若其微細者則雖或些少爲不耕之地。所爭不多。當依今勿論。今雖隨耕計結。不正經界。而凡水田塍封旱田尋常石屯之類。不爲計除。蓋勢所不行也。雖非微細者。其可容人功開補處。卽今田地多未整治。當一依正頃不可加減。促塍窊屯之類。田制旣成久後。則自然漸以人力剗開塡補。就平處多矣。卽今田地多未整治。而經界一成。百世難改。將爲永遠之害。所以不可加步。如此處但當計其不耕之地。除免租稅。又量宜輕其等第以優之。其非人力可及者。不得已當準量其數。加步作頃。然此易生弊。必明具其由。係註田案。田籍本頃下懸註。頃內有促塍池窊若巖石徑途。空棄地幾畝幾步。加入幾畝幾步。以憑考檢可也。若其大且多礙處。自當爲餘田。又不在此例也。大抵加步成頃。乃田法變例。非不得已。愼毋容易用此。

或以爲法必畫一。頃內雖有不可耕處。但當除免其稅。而經界則不可因此闊狹。凡如此處。不問可容人力與否。一依經步畫定。而其不可用地多者。皆依餘田施行爲當。如此固是頃法之常。然此乃民業大關。若徒執一而不通。則民産缺少者必多。且山峽之地。餘田十將八九。亦甚難處。觀三代封國。雖定以五十里七十里。山川夷險。不可局定。故皆以田計之。而不以地計。於此亦可見矣。

一。經界務令齊正。而亦不須太急迫。一時成就。初打量時。隨其揷標。㮣爲開整。使逐年農隙。各其田夫漸封溝之。封土或開溝或累石。隨其形便。每頃之界。有小封溝。每佃之界。有大封溝。○打量之際。小封溝處。量留一步有半。大封溝處。留三步。原有路則國路十二步。自藩方達於京國之路。官路九步。兩官鎭驛相通之路。鄕路六步。自鄕達官之路里路三步。村里間相通之路。此則自當出於大封溝而如其廣。守令敬差官巡野檢飭。每秋守令檢察。如今修治道路例。又敬差官巡飭。罰其不如法者。○且令各面謄出該面田籍一件具田尺藏之。使人人易於尋常看覷。各知其經界所至。

按今人凡事不急迫則都忘廢之。苟如此。雖小事不成。况此經界。國家生民萬世之大事大利者乎。誠以實心行之以漸。而勿忘廢焉。則設行之初。便有其效。而至於六七年之後。則自然經界無不周固。而可保永久矣。或曰經界若不一時完就。則不無私相侵割之弊否。曰旣民各有受。年歲之間。豈至相侵。今全無經界之定。而民各有守。故猶不相犯。此則不必過慮也。大凡人情不忘廢則太急迫。此正猶不耘苗與助之長者也。

又按周禮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聖人之制盛矣。今縱不能如此之備。不可不爲之封溝徑道以爲界也。

又按古人大事。專在於此。所謂盡力乎溝洫者此也。

又按韓久庵箕田圖說。平壤箕子田。以七十畝爲一區。四區爲一田。卽田字形界區之路。其廣一畝。界田之路。其廣三畝。然則四區爲一段者。亦是古聖人之制也。

一。凡民年二十以上受田。民家有眾男則年十六以上者。別受餘田。其願受全頃者亦聽。士入學乃受。年未二十者。必俟二十。○在外舍者。其世嫡及有親有蔭之類。各以其科受。其餘皆二頃。入內舍後加受如例。遷官當受者。至其品職加受。如六品三品之類吏隷入役而受。爲小史者。雖年未二十亦聽受。

按一夫之家。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爲率。受田一頃。如有眾男則年十六受餘田。俟壯而有室然後別受一頃。此古之制也。蓋租稅軍額。旣隨其田。則其頃內丁口多少。不設限而自爲均矣。

一。凡應受田者。各以其科皆自望可受處。告官定受。當受者必得有閑闕處。乃可望定。○凡田不自官計給。當受者望受。官但聽理。○其追受荒田者。官復打量定頃。付標錄案。田案本頃下又別置簿。

一。凡田分受之初。各其主者仍受。頃內眾田同入則從其多者。田同則從其職役之重者。○古者同時並受者。先貧後富。凡一田並望而事仝者。先許戶內口多者。人口雖多。有別受田者。則勿計。口同則先許受下田者之子。戶口從戶籍。不載者勿施田品考田籍。

一。凡大小人各以所居官受田。京居士夫則望受外方者亦聽。其免兵以上移徙者。本邑出立案。所移官到付後乃受。居京而受於外邑者。京府置簿授立案。所受官到付後施行。使無疊受之弊。受賜稅者同此。置簿於戶曹。○凡受田者。勿論多少。不得分受於兩鄕。

一。凡受田者身沒則還之。大夫士三年後遆田。葬後告狀。待三年卽更告遆田。增廣生同。軍民百日後遆田。此謂未老除而身死者。凡軍民百日後卽告官遆田。○凡春夏遆受己付種者。限其秋入前人。其子孫傳受者。其應受科外。科如士四頃。軍民一頃之類。乃許他人受。有同居親屬願受則不許他人。同里人願受則不許外里人。○雖親戚異里居。則許同里人。孤獨子幼弱者。雖非獨子。兄無長成者。仝無男。獨女未嫁及獨孫幼弱。無其父母者仝。其父田傳給。士以下子全給。大夫之子亦四頃。○若二品以上及功淸戰亡之類。毋守父田者。不爲別論待年二十歲。各以其科受。如士夫之子。二十歲而不學。不得入學校然後。以民科受。女子則嫁後還之。無子孫身沒妻存。給其口分田。凡給口分。大夫士各以其田之半。如六品以上妻四頃。士妻二頃。增廣生及忠義忠順衛妻一頃之類。軍民吏隷妻則二十畝。增廣生以上妻所受內不出兵。忠義以下妻。計田出保價。

一。正二品以上身沒妻存者。仍給其田之半。此謂雖有子孫者。仍給其田之半。功臣淸白吏死節戰亡者妻全給。下逮軍士戰亡。一如其夫生時。若再嫁他人者還收。

按婦人夫死從子。無當家之義。然國家之待公卿。異於凡人。以其共政同憂。有勞於生民也。其勳德殊懋。忠淸節義表著者。尤不可不厚。所以追死者之功而施之於存者也。

或曰大夫士存則身爲大夫士。於國雖不出兵。是猶出兵也。其身旣死則其妻雖給其田之半。兵則不可不出也。曰先王之道。不遺其舊。故民德歸厚。是以老馬死而裹以帷。此義不可不思。又况夫死無子而守節終身者。豈非人倫之所當扶植者乎。且以事勢言之。所受之內。皆令出兵。則雖有其田。亦難保其家矣。據今以論。士夫寡婦之家。其所率家僮皆定軍役。則於事果如何耶。

一。凡軍士六十免役還田。有子孫親戚代立者則遆田。無子孫而願守田爲保夫者聽。七十後給口分田二十畝。而遆餘田八十畝給其代者。其二十畝亦助出保價五分之一。○官吏奴隷凡有役者。皆六十許除籍還田。其無子孫依歸者。給口分如例。凡曾有役而以廢疾除役無所依者仝。○凡守口分而遆餘田者。或族屬或仝居相依人。聽其所願。遆者給之。待身沒後全給。

凡鰥寡孤獨廢疾之人。自公家別有恤養。而田制受還則一使整然者。乃古之法。但旣用限田之法受田有差。則與八夫同井者。容有少異。又恐無告者。難以盡仰於公家。其間闕養者多。故兼取唐麗之制。定之如此。

一。出兵旣以田則其編定隊伍。必以里次。騎步束伍軍。雖各以類作隊。亦各以里次爲編。○雖計田出兵。其兵籍姓名年歲疤記居住則如今例○古者以田出兵。故卒伍定於里。軍政成於郊。凡卒伍之人。比閭相保。族黨相聯。居處同游。出入同作。仁足相恤。義足相救。服用相別。音聲相識。是故以守則固。以戰則勝。自田制廢壞。後世制兵。只搜括人丁。隨得充代。是以一邑則東面之人。與西面人間雜爲編。一道則南郡之人。與北郡人。間雜爲編。雖曰同隊同伍。而形勢不相維。面目不相熟。情意不相孚。逃亡者匿其跡。遷徙者容其奸。平居軍制已紊。故臨急唯事奔潰。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田制若行則編伍之定。當一以里次。

一。騎步兵皆四頃出一人。步兵番上。騎兵備馬不番上。凡民皆受一頃。四頃夫內一人爲主則三人爲保夫。保夫每一人歲出米十二斗或布二疋以助之。步兵分八運番上。除一保收米。立番時月給料六斗。騎兵自備戰馬不番上。本地鍊習。每月兩度試射。春秋習陣。若公私賤外居受田者。爲束伍軍。二頃出一人。亦不番上而本地鍊習如今例。公私賤外居者。亦不可不受田。而國制賤人不得爲正兵。故別爲束伍軍。若四頃內無良民。則出束伍二名而各一夫保助。其出米布如正軍保例。入束伍者。公賤皆除其身貢。私賤亦令減收一疋。保丁同。餘詳兵制。○凡兵無非束伍者。而卽今良民則爲騎步正兵。公私賤作隊者。稱爲束伍軍。故姑因今稱之。

或以爲不必別立束伍軍。合於正軍。四頃內使之純爲正兵可也。曰田制兵制。固莫如純爲正兵之爲當然。奴婢之法未改則又不可先爲混淆以生紊亂也。若一體爲正兵則當一體作隊。苟一體作隊。公私甚多拘礙難便之事矣。別爲束伍者。爲無礙於今日之行也。

或曰此法校士以上。皆免出兵。則是各給保率也。奴婢之法。改革爲當。且私賤出兵。與良民同。而不得全免其貢。則尚不無偏苦矣。曰奴婢以世之法。本王政之所當改者。然其勢未可以遽改。旣未改奴婢。而又不得不受田。則雖輕於舊。猶未免偏苦者。亦事勢之固然。無可奈何。爲今之計。但宜均行從母法。漸無奴婢太多之弊。而先王之制。從可復矣。其說具著于兵制及奴婢條。

一。水軍依騎步兵例。每四頃出一人。而以沿海本營鎭附近畫定。凡水軍能櫓軍漕卒皆有定數。各以沿海附近畫定充數後。以其餘爲陸軍。切不得如今散定於山邑。○能櫓軍亦以附近公私賤出定。一頃一人。無保。其專業海利而不受田者勿論。良賤幷二人出定一名。以一名爲其保。歲出米六斗或綿布一疋助之。○漕卒每三頃出一人。二人爲其保。詳見漕運條及兵制。

或曰凡出兵皆以田。而能櫓則雖不受田者出定何也。曰乘船軍不可不以習水者定之。而海浦居人例多專業魚鹽。不治田。蓋海利可以着生涯。亞於田利故也。然業魚鹽者。亦必有船有魚箭有鹽盆以爲本地。然後能業其利。亦猶農之有田也。

今都監京兵卽京砲手馬隊以京人募定。有常祿無受田。都監京兵本近世所設。若因而不罷則當如此。

一。各面勸農,面主人,各處伺侯差備,軍牧子,津夫諸陵守護軍,各禁山直,社稷厲壇直,鍊武廳直之類。皆一頃。免其保布。古法大凡田皆出兵。而唯身有職事者則免兵。蓋旣有職事則是亦同於出兵故也。皆一頃。卽每頃出一人也。免其頃之保布。卽免其出兵也。○守護軍牧子山直壇直之類。各有定數。皆以其近田畫定。不增減推移。烽燧軍同此。○守護軍受田一頃而免原稅二十斗地。無給保。參奉供饋祭官支供。皆自公費。切勿如今責出於守護軍。詳見本條。○各面主人亦一頃。免原稅二十斗地。○凡山林海澤堤堰道路橋梁各色監考等。以非主兵者卽保夫也差定。免其頃夫之役。凡山直及監考之類。但令察其所任而已。切勿如今徵責雜物。又不朔望點考。

一。凡在內受軍職及今諸衛士之類。各以本科受田。受軍職。謂今之非實職而有所任者。諸衛土如今司僕羽林衛之類。各以本科。如已行實職者則依本職。本內舍生武選有蔭之類則四頃。本增廣生忠義衛忠順衛則二頃。其餘則一頃之類。凡非實職者。在任時。但有祿而已。不在田科中。各邑鄕官鄕正鄕官。以前銜官七品以下及選士。營學生。內舍免番生中擇任。鄕正。以其鄕內舍增廣免番生中擇任。詳見郡縣之制及學制。將官軍官之類皆倣此。各邑將官。以前銜官及武選增廣免番生,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中擇任。軍官。同此。凡差任者在任時。有本番者則除本番。詳見郡縣之制及兵制。○軍職。本當省之禁內宿衛。宜以武選入格者除爲內禁衛。而其他羽林司僕雜色雜路則本當罷之。此姑據今見在而言耳。

一。凡餘田。卽餘頃各以附近餘田。通計出兵。餘田。亦通計準頃而論除應免保布者外。通計附近。每準一頃。共出一保價。準四頃出一兵。○全頃內或因分受而未滿一夫之數者。並依此例。

一。凡人居成聚處。亦槪以頃法。名爲閭里頃。定稅以布。除其出兵。人家所居處曰閭里。閭里頃勿論田等。每一頃歲出布三疋。麻鄕則以麻布。若蠶鄕則以紬。紬一疋準布二疋。○頃內居戶計畝合出。若當頃不成疋者。皆隨近合成。凡布紬俱有升尺定式見下篇。○無年則減一疋。大無則減二疋。紬則各視布折半。除其出兵。頃內居人旣以其所受田出兵。故於此頃則除其保布也。

凡閭里頃。約以民戶二十家。定置一頃。大凡一頃內。可奠民居四十家。而定以二十家者。計其巷道。平地則開川字三條道。道廣五步强。地若不平則因地形開道。大約巷道占地十六畝。若原有大路則當界此作頃。不入頃內。及容餘戶也。民基本二畝半。而鄕村居則優定菜茹地。添半畝爲三畝。有士大夫則隨各品。基地定式。一家準二三家或七八家。凡鄕居五畝以上。亦皆優菜茹地。隨等添加如何。至二品則四畝。四十家則置二頃。六十家則置三頃。有零數則十六家以上加置一頃。以待來者。其村里相曠者。許八家以上加置半頃。其餘五十畝則姑依餘田施行。其定頃也。主者卽監官與其里人眾議形便以置。若其村中有東西牽詰之弊。則從其人居多處。卽今人居。多散落不成閭里。如此處須通附近而計之。每二十戶置一頃。若東邊人欲置頃於其居。西邊人亦欲置頃於其居。相爲爭詰則從人居多處以置。雖至累頃。其地形可連者。必須連頃而置。勿使間別。○其地形狹仄不成頃。爲餘田處。亦準此以論。如餘田五十畝則準十家之類。若峽裏人居稀絶處。雖通附近。終不滿二十家者。亦許十家定置半頃。○凡閭里頃內。家基外有空地。則頃內居者姑爲平均耕圃。以待作家者。○其不聚居閭里頃者。所居家基皆入所受田頃內。不得別受田。若宅於他人頃內。則以自己受田。稱其畝地。私和相換。○若或初頭所定閭里頃。不合於形便。願移定他頃者聽。眾人狀告。官審形便。然後許其移換。若有願者有不願者。則從其多者及地形便否。○後如人戶漸增。則每及其限。依式加定一頃。爲閭里頃。限卽二十家置一頃。有零數則十六家以上許置一頃。以待來者之類。餘田亦準此以論。○聽眾人狀告。審議以定。若非別設新里及地形不得已者。皆須連附閭里而置。非空閑地則令其頃田夫改受他田。如或人戶縮少。則亦縮至過半。減其頃爲田野頃。一頃未滿十家則減其半頃。半頃未滿五家則全減之。餘田五十畝以上者。依此作兩分論。五十畝以下者。作一分論。如餘田八十畝則未滿八家。減四十畝。未滿四家。又減其餘四十畝。若原是四十畝餘田。則未滿四家。直減之。餘皆準此。從其撤空或人少處減下聽爲一人所受

人必聚居而後。可以相生相養。可以同風俗成敎化。後世政失。民多零散。以居本國則尤甚矣。雖不能一齊以整。必須酌宜立制。令漸就於正。文中子曰地不井授。人不里居。雖舜禹不能理也。誠哉是言。雖舜禹終不能理也。

或曰如上法則是乃設行初。定置其頃。似爲難且太固。凡閭里頃。不必官爲定置。一依田野差等收稅。而但一頃內入二十家以上者。稱以閭里頃。除其保布。十家以上則亦同閭里頃論。而姑令共出一夫保價。以待家滿。其新入成就處。人戶滿數。則以閭里頃施行。舊居閭里而人家罷散不滿數。則亦依田野頃施行。其不團聚以居者。其所居家基。皆入受田頃內。不得別受田。若宅於他人頃內。則以自己頃內稱畝相換。如此爲制。則雖不官定某頃爲閭里頃。而民自趍便。自然成聚。未知如何。曰如此亦可。但法終不立。村落之間。其得爲閭里頃者自少。而民多牽掣之事矣。苟依上法。似難而實易。整整合宜。若如此則似易而實難。礙淆多弊。試使施行。自可見矣。若是者何故。凡鄕里所居。次於邑居。本當定有其所。而今失本當之理。任其苟且故也。

或曰依上所定則固爲整整法立而事得矣。但其置閭里頃。皆定於打量之初。凡閭里所居。必得地形之宜。人事之便。然後乃可斷置。爲監官者皆得如是博識之人。不亦難乎。曰此不必深求隱微而言。中人以上皆可能也。天地之生久矣。今夫人物聚居處。自然是地形便宜處。其不可居處。人物亦自不得成聚也。只據見今村閭而與其人眾相議以置。大㮣皆已得之矣。脫有失當處。則又有眾議狀告追換之規。亦不患於有誤無改矣。曰此則然矣。但今人家散漫以居。旣定置其頃。則不無一時撤移之弊耶。曰雖定置其頃。其不聚居者。亦任從其意。但居於閭里。順且利益。背順違利。豈人情哉。久漸自歸於正。元無驅迫撤移之事也。曰閭里頃內家餘空地。旣令分耕。則後有作家者。亦無相拒爭詰之弊否。曰今雖私田。人自專擅。而民間恒言曰雖是我田。人居三負地。不得不與。况以公田閭里之基。以待來家者。而敢有拒之之意乎。雖欲拒之。法典有在。而家基畝數。本自有定。告官則有罪。豈有爭詰之事乎。此則非所慮也。

或曰法旣如是。則行之未久。自當俱入。固爲井井比屋矣。但閭里旣成之後。其有人家漸縮者。其十家以上。猶爲閭里頃。而其漸增處十六家以上。許加置新頃。則民或懷私。故多移占。如遠近二十家頃。各出七八家。湊作十六家而占置新里。如此者多則不無閭家反稀。而濫占其頃之弊耶。曰此則揆以事理。有不然者。夫人居各就近其田。違田遷居。非人之情一也。閭里空基。雖是仍居者之利。遷者無所利。爲利於人而自取遷徙之苦。亦非人情二也。凡其鄕內田頃。民戶大數及閭里頃數。官司昭然常知。民雖符同。欲多占置。官司當覺察不許三也。又其新置之處。若是空荒處。則亦所無妨。不然則其頃田夫豈肯爲人遂奸而暗與其田哉。必聞之官矣四也。大㮣今之零散以居。非民之罪也。地田旣是爲人私有則勢使然也。若反是道。本有常性之民。何故而曲意作奸。相率取苦哉。

一。凡城邑之內。亦㮣以頃法。名爲城邑頃。除稅與兵。但出役丁。城中之地。亦㮣以頃法。而稅兵俱除。但二畝半出一丁歲役一日。京城則半減。五畝幷出一丁○勿論田等。凡二畝半出一丁。若二畝半內兩戶居住則幷出一丁。占地過此者。每二畝半。加出一丁。若爲空基而有耕者則耕者出役。○凡營鎭城中。同州縣。各鄕校各驛。皆以底近酌定頃數。使爲其屬所居住。免稅兵亦如此例。凡力役無年則減半。五畝幷出一丁。京城十畝一丁。大無則幷免○凡城邑頃。柴草炭冰等雜役皆免。閭里頃站店頃及站店田驛田津渡田之類皆同。○京中市廛公廊則依其本制定數。別成籍。

城中家基。凡空地及滿三年未造家之地。聽人告官折受。若因出使外任。遭喪未造家者勿聽。大君三十畝。王子君公主二十五畝。翁主及二品以上二十畝。三四品十五畝。五六品十畝。七品以下士及有蔭之類七畝半。外舍生,忠義,忠順衛五畝。庶民二畝半。大抵家舍當傳子孫。而與田野有間。卿大夫傳世家舍則子孫雖踰己分。其墻垣之內。不可撤減。士庶起爲卿大夫則雖未滿其分。非無家空地。亦不得侵廣。○各品家基畝數閭里頃亦同。○家後若有山皐則許其下居者分作園。此則勿幷計家基內。

或曰古者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皆捨而勿征。而此不擧論何也。曰此非夫家之征。乃其基地之賦也。雖勳戚受賜稅者。固不可論於此。

或曰今京中地全無賦。而此雖輕而猶有賦何也。曰凡事莫不有差等之當焉。凡賦人居輕於田野。邑居輕於閭里。京城輕於州郡。乃爲當也。若全無賦則反失其當矣。今京中地無賦役。故城中居人動踰十萬。而一無與於公家。如城池補頹等事。亦必盡用外方之民。至如大喪發引。五里內轝夫。名曰借力。而無知者或以非規爲怨。京城之人雖當優之。而至於如此。是果事理之當耶。非但此也。事旣如是。故凡民間徭役等事。絶於京人耳目。習俗之久。大小貴賤。唯以逸豫浮靡爲心。而全昧民事之爲如何。是豈京城人情獨殊哉。法制有以使然也。古人有令太子久處民間。欲知民事也。古人制事。皆不忘此意。其與古意有異焉。此人心世道虛實升沈之一大機軸。不可不念也。曰非然也。此國初建都時爲新徙聚集者優之。若不如是人。不盛集也。曰果爲此也。則凡郡縣新設者。亦當復除以安集之。况京都乎。當限十年或二十年復除以免。不可定爲常法也。

一。站店俗稱酒幕者。所居處。名爲站店頃。除稅與兵。但出戶錢。勿論田等。每一頃定以二十戶。每一戶歲納錢四十文。準米二斗。○今以米一升。準錢二文爲式豊凶永定。若頃內未滿二十戶。其空戶基陳棄則無稅。有耕者則耕者納其錢。○每三十里一置站店。或十五里。亦可。

此頃道路幷入其中。使路廣十八步。兩傍溝廣各二步。溝外作店舍。店舍外居室。蓋一戶所占基地。店舍居室幷計南北十步東西三十七步。店舍廣二間每一間二步。簷下幷基地五步。長四間。兩店相次之間空地五步。以爲蓄糞之地。且防火患。其當路一頭以墻障之。使遮於路。店舍居室之間亦有空地五步。居室基地南北十步東西二十四步。道路家舍。務極整齊。路傍開市。其地形不便處。則隨地形或一邊開路。一邊作店舍。居室折廣連長作頃。其未滿頃者。依餘田例。其開市塲亦隨勢所便。凡站店四圍繚以垣。南北設里門。晨昏開閉。站店頃從大小路以定。雖至四頃。必接連繚以一垣。

一。站店居戶。各受田一頃。免其保布。各以其店連近。分大小路。量定田數。凡大路四十頃。中路三十頃。小路二十頃。西直路八十頃。東萊直路四十頃。又定鋪子田。每一站大路二頃。中路以下一頃。西直路四頃。東萊直路二頃。皆畫定地界。勿以陳墾有所推移。

一。開立鋪子者。亦受田一頃。免其保布。各邑各營鎭各驛各站店。皆立鋪子。募人擇可合者開立。受田一頃。免其保布。但納鋪稅錢二百四十文。準米十二斗也州縣量其殘盛。或四三。或一二鋪。驛鎭亦以是爲差定其田。邑內當站處則兼設於站店不別置。初立時官作鋪舍。蓋以瓦。許貸米穀。一從本直。寬限年數。償以錢。○此受田鋪外亦許閭里私立鋪子。此則無鋪稅。○二頃夫願合設一鋪者聽。而其稅則應二鋪稅。凡鋪子戶站店戶。皆免頃夫雜役。

凡站店。每三十里或十五里一置。其邑內驛內。亦必設置。皆令連附於邑驛。此受田人戶外。如有來接爲店者。亦免雜役。柴草冰丁頃夫等役。使之連接以居。其所居基。以站店頃一體施行。此定田站外。或有別處私聚爲店者。亦免雜役。立免站店之役。譏察荒唐人外。如急行使人驛卒饋食等事。皆令勿應。凡站店戶新接者。免其三年戶稅。瓦造店舍者。免其十年戶稅。幷除一頃內一年戶稅。給助其資。頃內戶數隨多少。其行旅定給房火錢及禁斷雜弊等事。詳後錄。鋪子京中外方稅數及新造免稅等事。亦詳後錄

或曰本國自舊站處有院。且有院田。而此不定院田何也。曰旣設站店則不當復有站院。且所謂院者。徒作無主空宇於道次。故常多毁廢不久。其意雖善。而本失事理之當者也。

站店之人。不得專業於農。當比工商受田五十畝。然村居人則父子兄弟同室內居者。隨其事力。亦可立號別受。而站店則每一戶必使立一店舍。令五十畝所受之人而各一立舍。則其爲店也必單弱。如今不成模樣矣。故定以一頃。所以容其餘丁。而使店舍完實也。

或曰受田鋪稅。僅當身役之價。而無田鋪則無稅。是鋪皆無稅也。是雖勸興之意。若使興行成俗之後。趨利者太多則反有人不務本之弊。工商市肆皆有其稅。而獨此無稅。亦未爲可也。曰國俗墮窳。貨幣不通。當憂其不興行。而不當憂過盛之有弊也。且受田者旣納田稅。而鋪稅又與身役保布相準。則與他齊民。均一無欠矣。何爲更使偏重乎。設謂積世之後。俗變過弊。則其時當別爲秤量使平。然其所加不可過百二十錢。此與市廛逐末者。多則廛而抑之。少則不廛之意同也。

一。籍田定以十頃。其一頃爲親耕田。其九頃則令民受之。使九頃夫治穫親耕田而免其九頃之稅。如此則其制田則與古者十夫有溝之制相同。而其助耕則與公田九一之意相似。其九夫則不出兵。使爲其壇直可也。

按籍田不但京都置王籍。亦令列邑各置田一頃。以爲守土之官所耕。說見後錄。

一。各邑學校田。營鎭軍資田。驛馬田。皆量宜定數。免其稅。此則如上賜稅例。各以附近畫定其數。免其公稅。入所屬處。出兵則如常田。學校軍資田。其定數見下。驛馬田。見驛制條○各鄕庠田定數。見學制。各津渡津船田。亦量宜定數。其制並同此。

一。驛戶亦受田一頃。免其保布。各驛吏卒。皆有定數。各受田一頃免保布。如牧子等例。其田隨其人數。連接畫定。勿使他田互錯其間。凡有定屬有定數之類。皆倣此。○察訪立番吏隷則有祿受半田。如各邑吏隷例。詳見祿制。

一。各邑醫局各鄕鄕庠社倉基地。皆定以一頃。除稅兵。醫局縣一所。郡二所。府三所。都護府大府皆四所。欲合幷設一二所者。亦聽。詳見郡縣條。各面鄕庠社倉所坐基田。亦皆定以一頃。除稅與兵。其頃內造局若庠倉外餘地。戶役或稅。皆令自本處主之。又各定免其傍三戶保布頃夫之役。鄕庠則五本使爲其守護人。詳見學制及社倉條。

一。有親有蔭者受田依士科。卽內舍生其有親蔭而入學校者。不疊受。

庶孼有親有蔭者亦二頃。其承重其同嫡。○庶孼爲士者。自依士科。其爲忠義忠順衛者。自依忠義忠順之科。

國法庶孼不得與於有蔭之類。或曰可依今法。勿使參與。或曰不可有嫡庶之差。恐皆非適當之論。其蔭及則一也。而有差等可也。其以才學入學者。自不當論其門地貴賤也。或曰有蔭與忠義忠順。其以蔭則一也。而庶孼有蔭則減。忠義忠順則一體何也。曰有蔭者。只以其蔭而已。忠義忠順則有職事者也。事自有間。

一。兩界土官罷之。說見郡縣之制

土官當罷。事理本無疑矣。設令定給其田。則雖減半以定。已遆者不收而新除者無已。一邑將盡爲土官之田。其紛亂之弊。不可勝言。是以凡鄕所將官軍職之類。皆不入於田科也。

一。工商受田五十畝。半其保布。卽綿布一疋。或米六斗也。工商本稅一疋。別見下。○京都及狹鄕居工商無受田。

古者工商二十畝。唐制則減農夫之半。今我國工商治田。幾於農夫。故亦減半以定。

或曰工商旣事其利。不當受田。是不然。工商若京都人眾之處則可以其業爲生。外方居者全不受田。無以資生。不置工商之田。則工商之道幾於絶矣。是以古制亦有工商之田。

或曰此法旣執田以均人。故百役皆均。無一有偏者。唯工商易以脫籍。若多避役而不受田則奈何。曰此則揆以事實。驗之人情。知其必不然也。土田者。天下之大本大利也。雖業工商。願無一畝田者。天下寧有是耶。若全不治農而托生於工商者。鄕縣則不能。唯通都大邑有之。然必孜孜其業。造器者有定所。居貨者有定廛。行貨者聞於人人。然後乃能食於其事。如此者勢不得脫籍。不然而欲避籍者。不過爲人傭耳。避籍於公而甘爲人傭。豈有業者所肯哉。目今萬事蕩然。人無統紀。加以逃籍者稍安。一係名籍則人不堪其苦。故人多避役。避役者眾。故易以混眾而容其匿矣。若有籍則有其安。無籍則有其苦。則人豈肯捨安而求苦哉。避役者旣鮮則間有脫者。難以容其身。况有無職事之征以隨其後耶。故知無避役者。旣不避役則鄕縣工商之不專食於其事者。不願受田而更何賴乎。

一。凡巫覡優倡僧道之類。不得受田。

或曰巫覡優倡之類。冒以凡民受田則如之何。曰所惡於彼者。爲其爲巫覡優倡之事也。如棄其習。自爲良民。則何惡之有。若冒受而不改其習者。法旣令民科告科受。又有欺罔之罪以懲之矣。何爲過慮於此。僧尼倣此。餘於禁僧尼巫覡條見之矣。

一。凡受田者受公卷。凡受田者。各於其官。準田籍具字數成券。士大夫陞品加受新作公文者。繳連原券。合爲一通。凡遆田者。原券納官。凡受公券者。自備其紙半張而已。若官司受作紙。胥吏阻搪索賄者。分文以上。皆繩以重律。○凡父母沒後願以己田易父母田者聽。○各以便近。兩求相換者聽。必兩造然後許之。而改註田籍。非同里及移居則勿聽。若士大夫與軍民求換。而其軍主保移改他里者勿聽。

一。凡田旣有受者。不得奪受。奪受疊受及隱漏者。幷科罪改正。奪他人田者。本科外加受者。兩處疊受者。當還田。而隱漏者。父子不告私相授受者。新墾荒田而不告官者。並杖八十。大夫革職除名爲民士則定軍役。凡民徙邊定軍。守令鄕正里正不檢察者。各於本犯減二等論。里正不告者。爲其里正罪。里正告鄕正而鄕正不報官者。爲鄕正罪。鄕正報官而守令不檢治者。爲守令罪。其符同聽冒者。並與本犯同罪。○革職除名者。向前所受內。只給一頃。餘還收。○女人守信田再嫁而不還者同罪。已上並許人糾告科受。

按高麗時。隱匿冒奪論者皆以死罪。恐過重。只當依此而行之晝一也。

一。凡廢堤內冒耕。因爲民田處。毋作頃。分授以待修築。水利。生民之大賴也。國法擅耕之禁極嚴。政弊以後萬事皆弛。如湖南碧骨堤訥堤黃登堤。皆堤陂之大者。列邑蒙利處。而今皆廢圮。因爲豪勢所占。四方如此者何限。定田之際。勿使分授。待民力稍完。次第修築可也。今三堤下兩邊舊灌水道。長延野中五六十里。而皆堙廢爲田。此等亦存表之。勿入作頃內。○雖前代所無。今可建築。眾民蒙利處。亦依此例

平壤箕子田。仍舊經界修完。以存古蹟爲當。然則出稅出兵。亦宜量其實數。照例變通以均之也。

一。田籍一字十六頃。逐頃開具田形等第長廣界標。東西南北。皆有標識。如今案式。各係某人受。騎兵則曰騎兵某。步兵則曰步兵某。士以上則曰學生某戶奴某。大夫則某官某戶奴某。至王子亦係某君房奴某。○其遆受者。亦係某年月某人遆受。每三年更審成籍。其新墾及陳灾則每年置簿。○軍籍亦以三年爲式。田籍修正後。仍修軍籍。其闕額增額。則每年置簿。○凡田十六頃一字。皆以千字文爲次第。其餘田亦通融計以頃法。如今編字例。○凡改田籍。當以辰戌丑未年爲式。蓋貢士戶籍。以子午卯酉年。則不與同年可也。○凡成籍三件。一藏本邑。一送本道。一送戶曹。

按量田未免煩擾民間。故大典以二十年爲式。然卽今田籍。只爲收稅之資。而不明之弊。其害無窮。况公田之法。萬事皆本於田。田籍不明。萬事無紀矣。不可不三年修正也。且籍田有如理髮。及其未紊而修之。則亦少煩擾矣。不遇如今歲秋。監官書員踏驗而已。朱子經界狀以辰戌丑未年爲改籍之式。然則中國雖不行公田。猶如此也。

或曰士大夫皆書名田籍。無乃未安乎。曰田籍如戶籍。國之大事。且爲後日考驗之地。不可不明白也。若各年行用排總文書。則依今例只書戶奴名可也。

田籍式

天字。每字十六頃。其餘頃亦通融計以頃法。以充其數。若一頃內有字外餘畝則計入下字。今五結一字。而一田內如有字外餘負。則亦計入下字。依此爲之。

第一。頃方田某等。長百步廣百步界。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幾斛。某人受。某年月受。○其遆受者付標書某年月某人遆受。而待式年修正。○若閭里頃則書第一頃方田。長百步廣百步界云云。閭里。

東第二。頃。直田幾畝某等。長百步廣幾步。直畓幾畝某等。長百步廣幾步。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田幾斛幾斗。畓幾斛幾斗。某人受。空廢無人受者。書曰荒。其久遠則曰久荒。

南第三。餘田幾畝。梯田某等。長幾步。上廣幾步。下廣幾步。界。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幾斛幾斗。某人受。

右擧此三者爲例。餘皆可推。東犯則稱東。西犯則稱西。隨其步量之次。凡田皆以方田長廣百步爲率。而或勢不得已。折補成方處。則直田則曰直田。梯田圭田之類。皆隨其形。旱田則曰田。水田則曰畓。畓字本我朝所造。今亦從簡仍此。若一頃內田畓並入則雙書。而各俱田形及步畝等第。田畓中從其步量之。次先步者先書。四界東西南北。田則曰某人受田。山則曰山。以至道路堤堰溪澗。皆從其實。

每鄕卽今所謂面末段書已上幾頃幾畝內。

閭里幾頃幾畝。若各城所在面則別開城邑頃。于上○站店之類。亦別開于下。

墾田幾頃幾畝內。

士田幾頃。內外舍免番者。幷入。

九品以上職官田幾頃。

吏隷田幾頃。

騎兵田幾頃。保幷入下同。

步兵田幾頃。

束伍軍田幾頃。

如內禁衛,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及鎭驛吏隷,水軍漕卒,烽燧軍,各處伺侯,驛戶,站戶,牧子,工商諸雜色之類。皆一一開錄。

荒田幾頃幾畝。

○右一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二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三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四等五等以至九等。皆從實開錄。

○右墾田。田幾頃幾畝。上年稅幾總幾斛。

沓幾頃幾畝。上年稅幾總幾斛。

內若有賜稅免稅田。則書某君賜稅田幾斛。學校田幾斛。軍資田幾斛。驛馬田幾斛。計除原稅幾斛。則爲幾斛云云。

每邑末段。合諸鄕通計。開錄如右。每道合諸邑通計亦如之。戶曹又合諸道亦如之。

一。田分九等以定稅。土品肥瘠。分爲九等。上上田爲第一等。上中田爲二等。上下田爲三等。中上田爲四等。中中田爲五等。中下田爲六等。下上田爲七等。下中田爲八等。下下田爲九等。一從其所出多寡以定。○田分九等。非唯見於禹貢。乃自然不可易之法也。中國歷代皆用九等。而本國只用六等。未免粗略。宜定以九等。

今本國之制。田品高下。分以六等。而六等之與一等。其所出多寡相去四倍。其間不遠。租稅不均。加以民之身役偏重。苦歇不一。雖欲均民平政未由也。旣以田均民則身役皆均。田稅輕重必使相當於土地之厚薄。然後乃爲大均。宜分爲九等。使相去五倍而審適其實也。

今定九等等第磨鍊。先據下稻種一斛之地。以上年審定每等所出皮穀之數。○十斗曰斛。斛卽石也。

一等田百斛。卽今全石五十石。○今國俗以十五斗爲斛稱平石。官府用之。又以二十斗爲大斛稱全石。民間例以皮穀二十斗爲一石。

二等田九十斛。卽今四十五石

三等田八十斛。卽今四十石

四等田七十斛。卽今三十五石

五等田六十斛。卽今三十石

六等田五十斛。卽今二十五石

七等田四十斛。卽今二十石

八等田三十斛。卽今十五石

九等田二十斛。卽今十石

或曰此九等之與一等相去五倍。比諸四倍。固爲密矣。但今土品不啻五倍。下種一斗之地。或有不能出一石卽二十斗全石。此書本以十斗斛計數。而此一段猶從俗言之者。因其所慣習。使人人易曉也。者。或有能出七八石者。㮣以五倍。則無乃猶有所未盡耶。曷若九倍爲式。而使一二等九等則不必常用。但設等而待其土之爲盡善乎。曰始也愚意亦然。試爲磨鍊。乃知其不合於事也。凡事親自歷驗。然後方始深知。未可懸空易言也。若令能出七八石者爲一二等。則遆至六七等。乃爲能出三四石地矣。一二等固不可常用矣。六七等未免爲常用之等。而能出三四石地不常有。此所以不合於事也。大㮣能出七八石者。通國不過一二處。而能出四五石者。亦甚罕見。雖以四五石爲一二等。亦不當常用也。與其偏據絶無之地。而使眾民皆被厚斂之害。寧使平準可有之地。而容一二夫薄稅之幸也。且其不能出一石者。亦有說焉。彼能出七八石者。非徒土地之力也。亦是雨露之足。人功之至也。執此以推之則雨露旣足。人事旣至。則雖是至薄之土。未有不出一石者也。其有不出一石者。不過年歲之下灾傷之損也。是以又有年分灾傷之法以均之。但當依此五倍之法。而精以第地。明以分年。則庶乎無不均矣。外此則未見其可也。又詳之。所謂能出七八石者。通國南方唯有一二處。其一二處中又不過下種數斗地。而其傍連畝之畓。亦不必相類。多是常品云。此法一頃內雖有肥塉之相參。酌其高下。折中定等。尤不當據此爲式。而過於五倍也。

更以下稻種一斗地。分上中下年計之而定其等第。旱田黃赤豆之類。雖半出可當此數。

上年出十斛。卽今五石中年八斛。下年六斛者爲一等。

上年出九斛。中年七斛二斗。下年五斛四斗者爲二等。

上年出八斛。中年六斛四十。下年四斛八斗者爲三等。

上年出七斛。中年五斛六斗。下年四斛二斗者爲四等。

上年出六斛。中年四斛八斗。下年三斛六斗者爲五等。

上年出五斛。中年四斛。下年三斛者爲六等。

上年出四斛。中年三斛二斗。下年二斛四斗者爲七等。

上年出三斛。中年二斛四斗。下年一斛八斗者爲八等。

上年出二斛。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二斗者爲九等。

此上中下年。不可以通共豊歉看。但以本田上實則爲上年。中實則爲中年。平下則爲下年也。此所謂下年。卽平下之歲。非凶饖灾損之謂也。若凶灾則收稅亦依其分數別爲減省。不可擧論於此。

卽今六等之分。制法本意。非無一定之準。而量田官吏不能詳知。各以己意爲之高下。故湖南之一等。與嶺南一等相異。此邑之六等。與彼邑六等相異。四方州郡。校其同等之田。而土品厚薄。實多懸殊。此由其時條目未盡詳明而然也。上地爲一等。次地爲二等。以至下地爲五等六等則人固知之。而如許地爲上地。如許地爲次地。如許地爲下地。則人不能審的。故以致如此。凡田制及此等條目。打量定田時。須頒布中外。使使臣守令監官色吏田夫萬民。曉然知等第所由分之本意。而分等之際。無或失實可也。今民俗習於二十斗石。而至於十斗爲石則未之省焉。斗斛之制。本宜釐改。而若在今擧行田制。則右所磨鍊石數。姑宜以今石改磨鍊行布。使愚民易於曉解可也。

一。年分三等以收稅。實十分至五分以上分爲三等。極實爲上年準其稅。中實爲中年減十之二。平下爲下年減十之四。○其遇灾傷者。水旱風霜蟲螟之灾損實過半者爲灾傷。隨灾分數減稅。灾六分者減十之六。灾七分者減十之七。灾八分者減十之八。灾九分者減十之九。全灾免稅。○凡年分灾傷所減分數。以各其本等論。如一等頃。上年準稅十斛。則中年收八斛。下年六斛。六分灾則四斛。七分灾則三斛。八分灾則二斛。九分灾則一斛。又如九等頃。上年準稅二斛。則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一斗。六分灾則八斗。七分灾則六斗。八分灾則四斗。九分灾則二斗。若全灾則諸等田皆免其稅。

右非大有年。不可以上年論。非豊年。不可以中年論。平下之年則率以下年論。若其饑荒之歲則多是灾傷之田。灾傷之田則自當依其分數減稅。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猶一二等之不常有也。

按卽今年分九等之規。非不詳密。然年之下上以下。卽灾之六分以上也。其實一事。而兩立並用。故給灾旣至九分。而分年亦可至下下。則是一田而疊減矣。近世政弊。分年例以下下。則所謂灾傷者。反爲法外之法矣。是以給灾之歲則國無所收。不給灾之歲近世因有不給灾之歲。亦非舊規也。則被灾者偏枉。是知年分九等之法。欲密而反疎也。今之常賦至輕。而雜役反重。不均不公。賄賂公行之弊。皆由於此。未若年分三等而繼以灾傷之爲善也。

諸等一頃收稅之數。二十取一。而以皮穀一斛出米五斗爲式。○今皮穀一斛。多不能出米五斗。約爲十五而取一矣。官取十五之一則雖計輸納耗費。民間所出。裕爲十一也。

一頃。上年出穀稅米上年。中年。下年。

一等四百斛。今二百石十斛。八斛。六斛。

二等三百六十斛。九斛。七斛二斗。五斛四斗。

三等三百二十斛。八斛。六斛四斗。四斛八斗。

四等二百八十斛。七斛。五斛六斗。四斛二斗。

五等二百四十斛。六斛。四斛八斗。三斛六斗。

六等二百斛。五斛。四斛。三斛。

七等一百六十斛。四斛。三斛二斗。二斛四斗。

八等一百二十斛。三斛。二斛四斗。一斛八斗。

九等八十斛。二斛。一斛六斗。一斛二斗。

六分灾。七分灾。八分灾。九分灾。

一等四斛。三斛。二斛。一斛。

二等三斛六斗。二斛七斗。一斛八斗。九斗。

三等三斛二斗。二斛四斗。一斛六斗。八斗。

四等二斛八斗。二斛一斗。一斛四斗。七斗。

五等二斛四斗。一斛八斗。一斛二斗。六斗。

六等二斛。一斛五斗。一斛。五斗。

七等一斛六斗。一斛二斗。八斗。四斗。

八等一斛二斗。九斗。六斗。三斗。

九等八斗。六斗。四斗。二斗。

右收稅實數內。量分爲漕稅留稅。留稅則冬納。漕稅則春納。漕稅者。漕至京者。如今田稅也。留稅者。留本邑以爲經費者。如今大同留下米也。量其處大小官吏祿俸凡百經用。又量儲科外之需。以爲留稅之數。如經用入三千斛則定留四千斛。以備科外別需。年終用餘則每歸之常平倉。以備兵荒。其餘爲漕稅。兩者有定分。留稅則冬納於本官。漕稅則春納於倉所。○如兩界等處。雖盡留田稅以爲軍儲而不漕京。然亦必分冬春兩等以收。

或曰於此九等之下。又置別等。以原稅十五斗爲率。以處田之分外薄薄者則如何。曰土田之品。已論於上矣。設今有如許薄收之田。則自當爲灾。不別置等而自爲減稅。何爲更設煩級。若不必置。而又置別等。其煩亂之弊極非細。右科實至公不可易之式。若更欲增損之則失其中正而反啓害民之端矣。凡厚斂之害。固爲虐民之大者。至於太輕。亦非正法。經用有闕則必有科外之賦民重受病矣。是以什一爲天下之中正。而多則桀寡則貊。○右九等。百畝原稅二十斗。雖知其本輕。而慮或所出薄於所計則謂之輕稅而民實被困。猶不能無疑。及見麗制一結稅三十斗。其下田一結。卽此法之九十餘畝。而公私俱足。知其如此然後。心乃安焉。只爲後世政亂。朝家多定科外之賦。貪官因而爲暴。豪强專利。猾胥索賄。虐民之事。不一其端。故民不樂其生耳。斷知右科實爲中正而不可輕重於此。但當量入爲出。而愼無一毫科外雜役可也。

今旱田例不給灾。甚爲未妥。苟其灾傷。勿論水田旱田。皆當從實給灾。又一頃內田之兩頭。雖或有灾傷輕重。非水田與旱田及兩人分受者。則酌其輕重。同科定分。不得內分爲異。卽俗所謂內灾。此如田品等第之例。

又按前代灾傷。八分以下皆免稅。固是優民之意。然八九等田則八分灾所收。與全灾不相遠。一等田則八分灾所收。亦爲二十斗。不可無九分灾以差均之也。不然則一頃田內。分畝給灾然後乃可。然內灾之法。猾吏益易行私。而簿書煩碎。田政之紊亂。皆由於此。苟田政紊亂。賦斂不公。則求以優民而適所以害民。此所以內灾之必不可用。而九分灾之不得不用也。况九分灾雖不免稅其十分而取一則固自若也。實與民共其豊凶而爲至公之法矣。古井田法亦如此大抵作法則當止於至公耳。若特爲優恤。則唯在其時酌宜而已。

或曰若給陳灾則收稅固當減矣。其頃保夫助布則當如何。曰公田之法。雖計田出兵。然只是以地均人而已。軍役則自是身役。本無與於灾傷也。

漕稅留稅兩色之分。不可不詳審以定。若少其留下之數。而州縣有事。責令辦得。則因緣生弊。不無稅外之斂格外之役。民受疊徵而國以病矣。此最當深慮於始也。且夫州縣有嬴則與積於京倉無異。必四方皆有積儲然後。可無憂於兵荒矣。

一。凡定田等第。必須詳審土品肥塉。又須參以水田之水源有無。旱田之平衍燥濕。一一從實定等。如水田土品。本當六等。而水源足則降爲七等之類。皆當審量其實定之。○今人家所居之地。例作一等田。又令驛田多從高等。以充結數。事甚未妥。驛田當一從其實。閭里頃則已見本條。

一。一頃內有兩邊肥塉之異者。量其肥塉。酌中定等。今亦一田內。雖有一頭肥一頭瘠者。不分爲兩等也。○雖一頃之內。水田旱田同入。則各從其實分等。

水田旱田。皆當審其所出之多寡。依式等第。凡旱田比水田。亦宜有間。旱田雖一年兩耕。然旱田之出。終不及水田。以上上旱田。比上上水田。以下下旱田。比下下水田。皆有不及。是以水田雖瘠。罕有九等。旱田雖沃。亦無一等。量地定等者。當識此意。

一。一二等。但設等以待其地耳。不必每道而有之。三四等。亦不必每邑而有之。餘皆推此。一從其實。一二等絶無。而或有三四等亦不常有。大㮣一從其地所出多寡之實以定。則自得其平矣。○海澤築堰田雖美。比常田遆降二等定之。

一。田品等第。初頭所定。或有未精者。則許令追正。賦稅之輕重。民生之苦樂。專在等第。其或不均。永爲無窮之害。必須精盡而後已。若有不精者則許令民告官。必待一里之人比較諸田。公論齊進。然後守令親踏審。實報觀察使改正。○法行旣久。庶無不齊之後。則必待式年。不得輒許改易。

一。新墾荒田者。初年免稅。有受閒陳田。不以此論。樹木成林處。二年免稅。此謂平地可作恒田者。若山火粟田則勿以此論。海澤築堰田。三年免稅。凡新墾未收稅者。亦勿出兵。

一。凡稅。水田以稻米。旱田以粟米及黃豆。凡旱田稅以粟米黃豆。每田皆四分粟米。六分黃豆。○論以國用則粟米爲急。而黃豆用處不廣。然粟米若多則受旱田者。其稅恐重。故定之以此。若四方生穀不一。或有粟米黃豆無輕重處。則更當量宜從便。今例關西旱田稅。四分粟米。六分黃豆。嶺北則二分粟米。一分黃豆。未知便於民與否。若果宜土便民而合於均一之意。則如此變通亦可。

田稅黃豆。國家經費外。舊有折作紬若綿布麻苧布等上納之規。如此亦可。

一。山火粟田。逐年計量其地。依頃畝法收稅。大凡山火粟田。比平田稍厚。故流民爭趨之。今或以下粟種一升地。稅粟二斗。然南北土性不同。下種疎密亦異。不可一㮣論。而亦不可一㮣定等。從其繩步之數。依法計以頃畝。量定其等以收稅。高不上三等。下不至七等。此南北土地不容一㮣以定故如此。若一邑之內。則不便於用兩等也。○專治火粟無籍名者。依閑戶出役三日。又以畝計頃。一頃出一夫役一日。

按山火粟田法當禁之。非但爲游民逃役之淵藪。山林川澤。各有其用。俱有當處之宜。材木不養。禽獸失所。亦非王者之政也。峽地鮮田處。土民所業及。雖犯山坂。可作恒田者外。凡諸山望。皆當禁其焚耕也。

一。凡田每歲九月初。從其節氣守令審定年分等第。邑內及四面。各分等第。觀察使更審啓聞。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同議更啓收稅。年分三等收稅之數見上。○平安道淸北邑及咸鏡北道。減三之一。西北極邊邑及濟州三邑減半。○其灾傷田。因病未耕全陳田並聽。田夫狀告。鄕正親審。八月望前告守令。田夫若因事故未自狀告者。統長里正狀告。若統長里正未告。鄕正亦可自爲狀報。守令又親審覈實報觀察使。觀察使置簿後。所報立案。還授守令。九月初具數啓聞。以擺撥及懸鈴。卽遣差官。預爲擇定以待。卽時發遣。及田野未收前。每道分左右。地廣處量分三四。一則依今例以其都事因差。憑考上項置簿及立案。覆審啓定租稅。全灾傷及全陳田則免稅。過半灾傷田則其灾傷至六分者六分免稅。四分收稅。以至九分。幷依此例。如有田夫冒告陳灾及當該官吏通同妄冒者。一畝至十畝笞一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徙邊爲兵。其妄冒田移給無田者。其年租沒官。守令則一頃削一月祿半。每一頃加一月。十三頃以上罷黜。其知情妄冒者。一頃以上盡奪告身。○其新墾田。亦開報觀察使。墾初已爲告官置簿矣。此時守令開具以報。其當免稅者幷懸頉。與上灾陳田。同時啓聞。

舊例灾傷考審時。凡田夫各立牌田中。書字號負數田夫名。以爲表驗之地。十數年前猶見之。今則無立牌者矣。百事至此哉。

或曰今所謂年分者。守令不知爲何事。而下吏主之。雖是豊年。例以下下。已無足言矣。所謂灾傷文書者。年年全謄量案三件。成冊上於監營戶曹。其費無窮。官吏不勝書役。此亦如此耶。曰歲秋文書。只是抄開陳灾及新墾田而已。豈有如許事。此本近世之弊也。曰固當如是。但審覈田野。必展量案。四連俱存。然後乃爲昭然無疑。敬差官巡審時。只持此文則或不無奸吏冒瞞摘埴之弊否。曰差官巡審時。各邑皆當持全案出待地境。今雖謄上全案。虛置監營。而差官不持以行。若令持行則一道田案。其數極多。豈可勝載乎。非徒無益。反大有弊也。

一。逐年編計其歲各頃租稅實數每十石。十斗爲石卽斛也。排定總首俗所謂矣主領納租稅。凡官支柴草炭及氷丁。亦以此依今例磨鍊。如今八結。草幾束柴幾束氷丁幾名之類。○王子功臣賜稅田草柴炭並納本官營鎭。鄕校田驛田則並納稅去處。牧子田站店津渡田則並免。

或曰此以八頃置一總首。領納租稅等事可矣。曰如此則各頃所收。輕重不同。奇零難齊。不便於事也。曰是固然矣。但初以結法則仍以結用固也。本以頃法而終以石用。則其或失其條理之當耶。曰今之結法。初雖定結。逐年除陳灾。從實作結。則年年改易。亦不得仍用本結矣。頃法定之以頃而總之以石。此是體用之宜。事理固當如此。或曰定田以頃則收稅亦以頃。似是理之自然。而必總之以石然後乃得其宜何也。曰凡物之理。體用相因。方圓相函。是故河圖體圓而用方。洛書體方而用圓。蓋事事物物。皆如此也。

一。凡經費一以經稅。更無他賦。常賦外不得一毫侵徵於民。如今貢納進上一應徭役。刷馬人夫等事。皆自經費定式計支。依今京大同例行用。詳見後錄。

一。凡無職事者爲閑戶。每一戶歲役三日。凡不受田。無籍名閑游者。爲閑戶。每歲守令査簿。歲役無過三日。若日數多則倂定以出。○此謂游惰無常業而不籍於士農工商之版者。若鰥寡孤獨廢疾者。勿以此論。

或曰旣以田均民。自無漏役之人。而又爲査出無職事者。則有役者之子弟同居者。或被侵擾。不亦無多事之弊否。曰旣謂閑戶則同居自不當被侵。若異居別戶者則雖其子弟。自是無職事者爾。古者旣使人無不受田。而又有夫家之征之法。正以其扶樹田政而無相侵也。

按今雜役之不可無者。皆當有雇直。入於經費中。然州縣事勢。亦不能全無役人處。如關牒傳送等事。難以盡入經費。故今大同。以烟戶調周。而今之烟戶出役者。皆是有身役田役者。故未免爲疊役矣。此定閑戶之征。不以布而以役。則非但無田者無過重之苦。本官凡有此等事。亦可以此調役矣。

一。凡有堤堰民利營修公作等事。役以頃夫。每田三頃出一夫。歲役三日。必報觀察使乃調。守令不得擅調。凡受田者爲頃夫。每三頃出一夫。若役過三日。則亦量其日數。倂定出夫。如四日役則四頃幷定出一夫。八日則八頃幷定出一夫。凡餘田之類。合畝通計以出。○大夫士,外舍生亦在其中。武選,將官,軍官,忠義,忠順衛士,諸色正軍,卽戶主○伺候等無保軍同牧子,驛吏卒。凡吏隷役於官者皆免。○守令若有常賦外一毫侵徵及擅調頃夫者。以枉法論。監司不察擧者亦有罰。

凡調民力役。有年三日。平年二日。無年一日。凶札之歲則免。上閑戶之役同。但此則三夫。幷三日或二日一日。閑戶則每一人。三日或二日一日也。○若凶歲給粟募人則不在此例。詳賑饑條。

古者用民之力。一夫歲三日。而今止如此。乃合事情。若踰一日則爲過重而不便矣。嘗試思之。蓋古者歲雖三日。井田法一成之田。方十里。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以至一同方百里亦然。是乃除出頃夫。免其稅役而專責以治洫澮之事也。而今令每頃之夫。皆出田稅。而各治其封溝。且古者修治城郭道路之事。皆入其三日之內。而卽今道路修治。委諸民間。督令各治其附近而不入公役之內矣。大㮣此法皆因今而制宜。故如此然後。合於事宜。而能不失古意也。爲國者若未能全復古。則不可徒籍。古語不察其實而過用民力。自病其根也。

一。唯城池大役則乃調以軍士。其仍舊修補。役不甚巨者。用閑戶或頃夫。計役日數。除其試操番上。必啓稟乃調。觀察節度使不得擅調。非城池大役則不得役軍士。凡役軍士。只發諸色正軍。計其日數。準除試射習操上番。皆官給料。其保夫則勿役。使其助布如常例。詳見軍制條。觀察節度使擅調者。依擅調軍兵律。○堤堰城池凡下役事。僧徒則自當依例赴役。而亦當量定其日數。詳見汰僧條。

○世嫡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式。

世嫡王子,功臣嫡長子係勿限世。

親。國家袒免以上親。王妃小功以上親。先王先后親同世子嬪朞以上親。

蔭。功臣及正二品以上職者。子及孫嫡長曾孫。堂上以上職者。子及嫡長孫。堂下諸監寺院正。諸衛副將及議政府六曹臺諫侍從成均館官員。並六品以上。各道都事守令各邑長官敎官儒學敎導敎授者之子。○堂下職必任滿三考然後乃許蔭。

按今則蔭法雖及子婿弟姪。而只許其中取才而已。別無他事。故雖如此而不知其得失。若實爲均施之典而施於受田。則一人官至卿大夫。擧族盡受士夫之田。事理恐未妥。雖宋之任子。恩不及於兄弟。論以古世祿之意。則只及世嫡。雖眾子亦不及矣。及於弟姪。未知其可。且弟旣受田則兄獨不受。亦爲未妥當。思古義以斷之。○或曰君臣分雖絶嚴。首足一體之意。未嘗不行於其間。試以祿制言之。君雖十卿祿。而大夫士亦未嘗不有其祿。况古制待重臣極隆。今公卿之蔭。不及兄弟。而國家議親。及於王妃小功親。無乃非古義耶。曰蔭法與國家待宗室。乃一義耳。是故宗室蔭封止於玄孫。而亦無旁及之例。至於議親則別是一義。人臣無議其親於國之義。

忠義衛宗姓眾子孫及功臣眾子孫屬焉。

忠順衛九品以上及陞朝進士之子屬焉。○右二衛士。勿論庶孽皆同。

按今忠義衛無限世。若嫡長則永世勿限固也。其餘則當有限世。不可以無窮也。定以五世或七世爲限似當。

○各營鎭軍資田及各邑學田數。其制見上。軍資田則凡軍士𩝝饗賞格及軍器軍需之類。皆取資於此。學田則凡儒生所供鹽醬魚菜燈油及學賓支供。諸生大祭齊會時所供及學中書冊紙筆器用。齋室鋪陳之類。皆取資於此。○凡田優倍以定者。年分收稅。例多下年。或有陳灾故也。驛馬諸田皆然。

水營七百斛地。

僉使鎭三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則三十六頃。至九等則一百八十頃。

萬戶鎭二百四十斛地。一等田則二十四頃。至九等則一百二十頃。

此從今擬定舟師數見兵制爲例。如營鎭軍數。合有增減。則更當稱宜以定。京兵都監軍資田亦倣此。或以爲水營鎭軍資。不必多定其田。若減其田數。而以其附近魚箭鹽盆之屬。定數以給。則公私兩便。此言似矣。而有不然者。夫魚箭鹽盆船隻。其稅亦有高下多少之不同。雖欲酌定其數。難以適齊。况其有無。四方不同。安可以此爲恒定之式耶。且魚鹽之政。比田政尤易生弊。若散主於各鎭。則徵斂不一。沿民必被其害矣。是以凡雜稅之權。尤不可使散主諸處也。

監營三百斛地。一等田則三十頃。至九等則百五十頃。

兵營六十斛地。一等田則六頃。至九等則三十頃。

僉使鎭四十斛地。一等田則四頃。至九等則二十頃。

萬戶鎭三十斛地。一等田則三頃。至九等則十五頃。

兵營則有本軍保納料餘米。其數甚多。足以支犒饗賞格等需。此只補用於軍器措備。故少定其田。然比水營鎭。猶爲有餘也。陸軍僉使萬戶鎭皆然。凡營鎭或因添戍。有防軍而無保米者。則當另以其處國儲放料。又添給犒賞之費。

州郡則不置軍資田。犒饗賞格軍器之類。皆以經費或常平米布會減。若未罷還上則其耗穀足以支用於此。蓋各營鎭畫定軍資田。而各邑以元儲會減者。營鎭軍有常額。而各邑則不可以定數故也。

府州學四百八十斛地。一等田則四十八頃。至九等則二百四十頃。

都護府學三百七十斛地。一等田則三十七頃。至九等則一百八十五頃。

郡學二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則二十六頃。至九等則一百三十頃。

縣學一百五十斛地。一等田則十五頃。至九等則七十五頃。

今府州宜改大府都護府。都護府宜改爲府。詳郡縣之制。又見學制條。

右皆各其附近。先盡其營鎭校屬所受。然後及於他田。 畫定其界。不得分占兩處。更勿以陳墾有所推移增減。每年本邑守令。一同他田審定年分灾傷。依公稅輕重計斛。移納所屬。其收納時。本邑守令親往監納。其年元數及各項用下數。每四時各其主者開報監司學校所用亦開報。兵水使。亦歲盡報於監司。監司幷本營所下數啓聞。

此外今各衙門屯田悉罷之。

京中太學中學及四學所需。以漕稅。諸道營學所需。以其留稅。經費支下。不置田。

麻田崇義殿定祭田八十斛地。又定守護軍二十人。各受田一頃。免其保布。

崇義監旣爲六品。則當受其品田。又崇義監別有祿。以其本品祿。依致仕官祿例免其稅。

平壤崇仁監事同。此但東國萬世報祀箕子。宜與夫子並隆。祭幣當自經費支備。不別置祭田也。

或以爲諸田各有各屬。則其末流不無各有所收。輕重不同之弊。不若均作民田。不立名屬。量定各處當用米數。照上中下年定爲差等。以米分給。爲用之便也。此言固然。但驛田津田不得不別出。則雖除此等田。不無名色之別者矣。且此等皆爲常料外別需之備也。難以定數。營鎭官員軍士。旣有常祿。而其軍器犒饗試射賞格等事。難以定數。學額儒生旣有常廩。而其公需公費等事。難以定數。若令定數則凶灾之歲。國計多縮。難爲永久之規矣。雖云名色有別。該屬之司。但得支用其入。而其年分灾傷與收納等事。皆自本官總之。則庶無別生弊端。而該屬之司。亦可隨年豊歉以爲之計。灾年所收雖少。凡有所用。亦可當豊年之多。實兩便於公私也。嘗考周禮。亦有諸田名目之別。蓋事理當如此。所屬之司。若有爭詰。年分輕重之弊。依賜稅田例。本田稅一樣收於本邑。以邑倉米豆換給亦可。

一。聽民去狹鄕就寬鄕。地少人眾處爲狹鄕地曠人稀處爲寬鄕。其樂遷寬鄕者。去本居五百里外者復五年。稅兵俱免千里外者復八年。凡遷者。告本居官司出立案。所徙處到付施行。一遷之後。不得更移。

有罪當謫者。亦徙曠地。有罪而徙者。只令受田。無復免。或曰今以罪謫配者。率多一二年而還。如何其如此。曰古者法令簡整。故人重犯法。而其勸懲賞罰。亦自誠實。非有大罪則初不謫徙。若當謫徙則令配定居。非但懲罪革心。亦使無不得其所。就其業也。後世則政煩民散。人旣易犯。又輕謫數赦。有同兒戲。來來去去。無不失所。而益使無恒心。是何法令哉。若大本旣立。而事皆以實。則此等事亦自得其當矣。

一。凡山皐不可耕墾處。許傍近居人作園。種植桑楮漆竹果木之類。勿稅之。果則棗栗杮梨栢子等。尤爲緊要。各隨其土所宜木。地廣則均分作園。凡種植之地。許其子孫傳守。○若平田可常耕處則雖作漆林楮林果林之類。依常田定頃。隨等收稅。稅以穀錢。

凡勿稅者。一切勿征也。今或有種植處則往往官司徵斂其物。如此者論以枉法。

一。山林柴草之塲。與眾共之。海澤魚鹽之地。給民爲業。毋得有占斷。唯養材禁山則定其山直。依法紏禁而已。海澤魚箭則給民爲利。只依法收稅而已。各司諸宮家及豪勢之類。切不得折受立案。以主占擅利。○麗制樵柴之地。定品科受。各有其結。然柴塲與田地。事體本異。不當如此。宜令公而無禁。蒭牧樵柴。與眾共之。

今諸宮家及諸上司所占外方魚箭之類。當悉罷之。其弊無窮。其所遣監官道掌稱號之類。來坐各處。侵虐漁人。罔有紀極。其去納屬處者至鮮微。而依勢掠奪。不啻劫盜。海邊居民流散。風俗無狀者。以此故也。王子女旣厚其祿。則其他占利等事。直當罷之。皆給民爲業。自納其稅。總於戶曹。令本邑守宰。依式收納。本官若常稅外。別有所徵者。則依田科橫斂例。一尾以上。皆以枉法論。鹽鐵雜稅皆同此。○近世貴勢占利之弊漸極。以至吏胥鄕豪輩。亦皆效尤。海邊魚塲。稱以立案。坐擅爲主。漁人無下手處。必添給私稅。然後乃得結箭。如此者皆依律論罪。

或曰各司諸宮家柴塲。今皆有之。若罷則無乃闕需耶。曰諸宮家旣厚其祿。又有賜稅。富之至矣。何患於乏柴。各司亦定鋪陳柴炭炬燭等價米。出自經費。歲有常支。則自可以此措備矣。樵採之地。本當與民共之。人得取資。不宜各有分占。遙擅其利也。麗時柴科。亦非古制之意。設令計給定限山藪。樹木之塲。何可明其經界耶。啓侵爭之弊。長攘奪之風。莫此爲甚。

雜說[编辑]

○各色工匠坐賈行商公廊卽市廛船隻鐵冶魚箭鹽盆之數。各成案籍。皆定常稅。凡工匠商賈及船隻鐵冶魚箭鹽盆之類。每三年改成籍。藏於本曹本道本邑。○凡工商唯專業者。乃錄案收稅。若爲農爲兵有本職役者。雖或暫爲手巧。因事貿易。勿以工商論○。其應籍工商而隱漏者。同戶籍漏脫律。守令里正不察者。同戶籍致脫律。知情通同者。與犯人同罪。○鐵冶船隻魚箭鹽盆之類。隨設置籍收稅。若毁罷則本邑論報除稅。依田政新墾全陳例。其隱漏者同田地隱漏律。其利沒官。守令鄕正里正符同者亦同罪。鐵冶船隻魚箭鹽盆每一坐準田一頃。○京各司及外方營邑。如有定屬工匠。則亦皆籍於該曹。但除其稅不上納。

各色工商稅。卽今匠人布。每年綿布一疋。每一名綿布一疋。或錢一百二十文。此卽其身役稅也。勿論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工匠若作公役。則計役。日數減稅。役十日全免一疋。過十日則皆給料及價。○各衙門常役工匠。免其稅。有常廩。○國制私賤不籍於工匠案。亦可依此無公稅。

按大典工匠分等第。收稅有差。未知其等第之分。何以爲之也。若以技精者或造重器者爲高等。則斯二者當奬以勸之。不宜重稅而抑之也。大凡工匠之事。非勞力甚。則必技巧精然後。能取倍利。未有勞等於人。巧同於眾。而利獨厚者也。宜一㮣定稅。而其器用之尤當精緻者。量免其稅可也。如弓矢人銃劍甲冑。而冊匠墨匠筆匠刻字匠樂器匠扇子匠綾羅匠之能者。○大典京中工匠亦有稅。然今則京中工匠皆無常稅。而只官有役則隨聞捉致役之。稱以官役。少給其價。外方則勿論有稅無稅。直隨所聞威勒役之而已。公府旣如此。勢家兩班又從而效之。償不當直。是以業工匠者。猶恐其技之聞於人。此所以百工無度。麤惡不成樣也。因以通國成俗。則人習心目。不復知其所以麤惡矣。

又按工商之不可無。與士農無異。但業之者過多則害於農。多則重其稅以抑之。少則輕之。以開通貨之路。卽今本國制造未精。物貨不通。在所當輕。

又按漢桓譚曰高帝禁人二業。錮商賈不得仕宦爲吏。夫不使民二業。古之道也。二業固所當禁。然若欲人人令而禁之。則雖嚴法以臨之。不可得也。苟田制旣行。而學校修擧。則四民自有定業。旣有定業矣。無苛以侵之。有均以安之。則自能樂其業盡其力。及世而不遷也。

外方鐵冶鍮冶稅。每冶一年綿布一疋。以錢代納下同○錢每綿布一疋準錢一百二十文下皆倣此○以本産則正鐵十斤鍮缺斤

鑄鐵冶。每冶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水鐵冶。大冶春綿布二疋。秋二疋。

中冶春綿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小冶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爲大冶。十五人以上爲中冶。十四人以下爲小冶。

舊例黃海京畿忠淸道則以水鐵納稅。每大冶水鐵百斤。中冶七十五斤。小冶五十斤。勿收布錢。如此亦可。

按大典冶匠鍮鐵匠。每一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十斗。鑄鐵匠。每一冶春綿布一疋。秋米十五斗。水鐵匠。大冶春綿布一疋半。秋米六石八斗。中冶春綿布一疋。秋米六石二斗。小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四石六斗。似是匠人身稅。合於此中。而今聞其身役價布則別收之云。然則恐爲過重也。

旣以鐵冶定稅。則産鐵之塲。勿復徵其地稅。卽今所斂一切罷之。

右乃冶之稅也。猶田之有稅。其身役稅則卽上匠人布同。他工匠不在此數中。凡鹽盆魚箭船稅皆倣此。其他瓮匠之類。只有其身役之布。勿別立瓮窑稅。

坐賈每名。一年綿布一疋。以錢代納

公廊稅。每一間。春米二斗秋二斗。

凡公廊基。每南北六步。東西十步爲一座。俗稱一間。

大典雖有公廊定稅。而今則市賈公廊。皆無常稅。勑使及祭祀藏氷及凡修理等雜役。隨事支役。苦歇無復有定云。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張子解之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而抑之。少則不必廛也。公廊之稅。當以此爲法也。

行商每年給公文卽路引收稅。綿布一疋。每一名綿布一疋。或代錢。勿論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公文如今船隻公文之例。而皆具居住容貌年歲。以防奸僞。若遠輸大商人眾者則隨人數納稅。

道路要隘有關。津梁鎭驛有常譏。本王制然也。如此然後。此法乃得行矣。今我國關隘無關。道路津驛又蕩漫無譏。此亦從當修擧者。

按大典陸商給路引。計朔收稅。每朔楮貨八張爲式。然方今農商混淆。人無定業故云然。若四民各有其職。則當歲有定稅。而其間久速勤惰與否。則在乎其人耳。

孟子曰文王之治岐也。關市譏而不征。關道路之關。市都邑之市。關市之吏。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又曰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蓋行商旣納其常稅於本處官司。則其所經到之處。但有譏驗文引。而不當復征其稅也。今兩界監營東萊等處。京外行商之出其地者。其文引有無則莫之問。而例令納布。所當整釐者。

船隻每年給公文收稅。公文亦如今例具主名居住及船隻大小長廣幾尺。以防奸僞。

海船大船。綿布六疋。以錢代納。

大次船。綿布五疋。

中船。綿布四疋。

中次船。綿布三疋。

小船。綿布二疋。

小次船。綿布一疋。

此本稅外如魚塲地稅雜色徵斂等。一切盡罷。若公有任使。則量減其稅。過準則依例給價。

江船。大船綿布三疋。

中船綿布一疋。

小船綿布一疋。

若以今漢江船論。通海州者爲大船。其但通水上者。只可爲中船以下。

海船。以營造尺。長六十尺。腰廣二十二尺以上爲大船。除頭尾。橫板從上面據前後左右船牽繩以量。下同。長五十三尺。腰廣十九尺以上爲大次船。長四十六尺。腰廣十六尺以上爲中船。長三十九尺。腰廣十三尺以上爲中次船。長三十尺。腰廣十尺以上爲小船。長二十尺。腰廣六尺以上爲小次船。若小小刀居船勿論。

○若東海則船之大小異制。當更量宜定式。

江船。長六十二尺。腰廣十一尺以上爲大船。長五十尺。腰廣九尺以上爲中船。長三十八尺。腰廣六尺以上爲小船。若小小漁船勿論。

各津渡船免稅。

右海船。歲稅一疋。以至六疋者。卽今魚塲地稅等雜色徵斂。一切盡罷。而定其常稅也。今船人所漁之海。皆有徵斂。謂之魚塲水稅。捕石首魚則納石首魚稅。捕靑魚則納靑魚稅。以至民魚眞魚蘇魚蝦醢。凡有措爲。苟有其處所者。則逐色徵納。或以本色。或以米布。而或定監官。斂取於海中。或給塲表定浦直收之。一次所納。不下常布數同。五十疋爲同而每次如是。今石首魚稅。大船石首魚六同。每一千尾爲一同。其中有御供一同。必四五倍以入。故至於十餘同。又有卵醢四斗。又人情布四五十疋。靑魚稅。大船十八同。每二千尾爲一同。諸處攘取。故至於四十餘同。其餘魚稅。或以本色或以綿布。雖多寡難定。大率與此不相遠。

船人輩盡納無餘。或稱貸以益之。夫澤梁無禁。古之義也。旣有身役。又有船稅。而又從而征其所漁之海。是豈爲民上之道哉。况於其間。貪官猾胥之輩。乘時攘取。無異劫盜。至於商船所過所迫處。稱以地稅。而率有徵納。所以船戶觸處逢徵。不堪其苦。是宜酌定船稅。而此等雜斂。一切盡罷也。或曰如此則船戶之役。均正無苦。而國家亦無漏失之弊矣。但今本稅不爲重。而右般雜斂。業之者則納。不業則無。今一㮣定稅。則雖不業者。亦將同稅。以此而論則輕其本稅而存今魚塲等稅。其或可耶。曰是不然也。夫魚海波濤遠近聚散之船。非公府所可遙筭。以不可遙筭之事。委諸四方猾吏之手。征其諸色之物。其奸欺之日滋。徵斂之競虐。事爲之煩亂。此必然之勢也。是以稅歸國家者。萬不其一。而徒使擧國船戶。殘害於眾奸。弊政之大。莫此爲甚。不但船戶之苦。魚採不殖。商賈不行。物價騰踊者。皆由於此。古人所謂天下本無事。庸人擾之爲煩者。正此類之謂也。若夫有船而不業者。非所當慮也。民之有船。將以爲業也。今四民混淆。到處徵斂。故或有如此者。若反是道。民豈肯有船而不業哉。設令有懶惰不業者。則此乃可罰而不當蠲者也。曰此誠至矣。但四方事勢。或有不同者則奈何。曰事勢苟有不同者。則亦當隨宜酌定。然四方爲利。雖或不同。凡業船者。非漁則商利之所在。隨處有斂。是則四方必無異矣。曰朝家雖革此弊。奈遠外守令邊將。私自徵斂何。曰苟自朝家盡革其弊。則守令邊將無藉口之地。自不得徵斂。然弊習已久。不可不嚴立科條。或有違者。隨覺論以贓律則孰敢犯乎。曰旣除此稅。則各浦各鎭點檢商船之事。亦可廢乎。曰點檢商船。本以譏察奸僞。非有係於徵斂。何可廢也。譏而不征。此本王者之政也。

魚箭分九等定稅。

一等箭。綿布十八疋。以錢代納

二等箭。綿布十六疋。

三等箭。綿布十四疋。

四等箭。綿布十二疋。

五等箭。綿布十疋。

六等箭。綿布八疋。

七等箭。綿布六疋。

八等箭。綿布四疋。

九等箭。綿布二疋。

今魚箭盡屬諸宮家諸上司。故當初各其僕隷輩。隨聞告訴。自京以定稅。大小無準。或有納石魚十二三同。卵醢八九斗者。準以六升綿布則可六十餘疋。或有納六七同。三四同者。或有納麤布五六十疋者。當六升綿布五六疋。然此皆宮家上司所遣僕隷輩來捧也。其本納則不能半。又此雖云有定數。後或增益。亦無定式。以故沿民只知有賄賂。而流移爲事。多有陳廢已久。而世傳爲子孫隣族之役者。

魚箭分等。守令與鄕官。會其沿戶頭頭人。細詢各年獲利多寡。採得公論。又親審其實。然後較其數歲之中。酌以什一之意。以定稅成冊上報。若山溪魚梁之類無征。不以此論。

凡魚利亦歲有得失。而不得上下其稅者。事異田地。難以年分故也。必須以布錢爲稅。然後隨其貴賤。自爲平矣。若以魚爲稅則必有樂歲寡取。歉歲取盈之弊矣。布錢之中。錢尤爲便好無弊。

鹽盆分三等定稅。

大盆。春綿布二疋秋二疋。以錢代納

中盆。春綿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小盆。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今聞扶安茂長等官鹽稅。則不分大小盆。每一盆幕歲納鹽八石。或五升布八疋。而幷計其間雜徵。則不下十七八石。鹽戶不勝其苦云。

右魚箭鹽盆二者。以國之西海爲準以定。東海則無魚箭。煑鹽以鐵釜。當以釜之大中小。量宜定式。

今魚鹽之稅。斂之無節。諸宮戚京上司。無不分占。各自遣人斂取。本道本官又別爲添徵。吏胥輩因以侵責。凡諸被虐。不一其端。其苦比農民尤甚。是以沿戶率皆稱貸未償。流移爲事。而人心倫惡。物價騰踊。鐵冶諸店之弊。大㮣皆然。

此外凡山澤之利。皆與民爲利。使之興行。而其合有稅者。以稅田什一之意。推以定式。則自可得其輕重之宜矣。稅田雖是什一。㮣以二十而一。然後實得爲什一矣。又須知此。蓋凡山澤之産。皆天地生物以養人之具。而亦非人功不就者也。先王雖建山澤之官。只是掌其政令厲禁而已。非若後世之征榷取財也。但利之所在。民必趨之。利重而無稅則民多棄本事末。且農民有稅而末作無稅。亦非至公之法。故未免有稅。若魚鹽鐵之類。有常利者。量其利之厚薄。而輕重以定稅。其餘微細之利雖捨之。而民不棄農趨之者。則一切勿征。如車輛茶酒之類。本皆後世謀利之弊政。車則國俗不知使用。當使興行。不當稅。唯京中有以車爲業者。當量定其役。歲無過數日可也。茶又本國不興行。噵之使興可也。酒則但當以時禁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