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磻溪随录/卷一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卷一 卷二

[编辑]

磻溪随录序[编辑]

枲麻稻粱。为生民日用服食之具。不与众卉同其芜没。君子经世之文亦然。虽其书藏于山林岩冗黯漠之中。而卒乃发宣天地。照映耳目。为一王法。不与操觚之士无实空言。的然日亡者比也。磻溪柳处士馨远随录一书。乃经济大文字也。然斯人既隐约以没世。孰有能发挥之哉。近者搢绅诸公相继闻于朝。上征其稿览之。大加嘉赏。命锓梓广布。不佞适按节岭藩而掌其役。遂得究观其书。制民产崇学校选人才正官制诘戎兵述礼乐。无非三代治平之规。参酌古今而无泥碍。折衷经权而无抵牾。譬之匠氏作巨室。间架栋宇。各有位置。涂墍丹雘。咸中文质。宜其有槪渊衷。必欲见诸实用。布示当世也。昔贾生生逢汉文。所陈治安策。终汉之世。不得施其万一。今处士以巾箧遗文。契圣明于旷世之后。措天下万世。已有为之兆者何哉。易曰易从则有功。有功则可大。可大则贤人之业事。固有屈于一时。伸于百年。为其言易从而可至于大也。处士闻孙柳持宪薰。谓不佞有一言弁卷。不佞感斯文之不丧。幸世道之有赖。嘉处士之潜光阐发于后。不辞而为之言。岁庚寅首夏。通政大夫守庆尚道观察使兼兵马水军节度使巡察使。大丘都护府使李弥序。

随录序[编辑]

道德原乎天。政制本乎地。师天而不知地。师地而不知天可乎。系辞言继之者善。成之者性。书言惟皇上帝。降衷于民。若此类甚多。𫍲闻末学。辄能言道原之自天。若夫殽地道而设王制。虽名臣硕辅瞠如也。此何以哉。天下之言功者。莫尚于禹。而禹之功本于土。天下之言治者。莫备于周。而周之治本于田。圣贤亦何心哉。顺天地而已。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圆而器方。政制者器也。方三代载籍罔缺。道与器俱载焉。及周末道器俱丧。而暴君污吏嫉夫器益急。并与其所载者而先去之。又百馀年而载道者亦火乎秦。然道者亘万世不折不灭者也。虽不能行于天下国家。而其在人心者有时而明。若器则荡然而无征。孟子论王道。必曰井田。未尝离道器而言之。然先王旧迹。虽孟子亦未之见也。然则秦汉以来千数百年之间。大抵天地几乎息。而地制之坏为尤甚。夫以程朱之大贤。慨然有意于三代之治。而其所论著。详于道而阙于器何也。盖其时视孟子之时又益降矣。道之丧也日远。故诸君子之心。汲汲皇皇于斯道。而于器则未遑焉。盖其意以为道明则器自复尔。观于横渠买田画井之说。而诸君子之心。可推以见也。然程朱以后。道不可谓不明。而器之荡然者自如。道何尝离器而独行哉。后之君子。抱皇王之道器。补程朱之未遑者。宜其汲汲皇皇于斯器。亦何异于程朱之汲汲皇皇于斯道也。独异夫穷以著书者几人。达以为天下国家者几人。未闻有以井制为己任者。岂眼目心胆。未周乎天地之大。而世俗古今舟车之说。又从以夺之气耶。磻溪柳先生隐居著书。以寓夫拯救恻怛之志。名曰随录。其书以田制为本。不画井形而得井田之实。然后养士选贤任官制军礼教政法规模节目。不泥不碍。沛然皆合于天理。愚一览其书。而已窥先生之天德。已而得先生所著理气人心道心四端七情说读之。其纯粹精深。非近世诸儒所可及。于是益信道器之不相离也。我国家立制虽非井地。而寓兵于农。初未尝不仿于三代之遗意。中经多难。兵农遂分。群生失所。百度皆紊。有识者蚤夜隐度。终不得其便。忠智俱穷。坐观其蛊坏而莫之救。夫孰知一举斯书而措之。则如禹之治水而行其所无事哉。夫孰知乾坤简易之理。一至于此哉。斯书之不遇。东民之无禄也。虽然先生天下士也。斯书之因时制宜。条理区处。虽为褊邦设。而其范围宏大。实天下万世之书也。呜呼。三代以降。胡虏冯陵。至一县则一县破。至一州则一州破。终至于薙天下之发。人皆疑于天道之否。而不知由于地制之坏。何其不思之甚也。善哉井地之制也。天下无一夫而非兵。无一里而非守。无一时而非服习。而方伯连帅罗络相望。虏虽有铁骑百万。安得猖獗至此。文山请建四阃。虏闻之吐舌。况以井田和睦之兵。而明亲上事长之义。以统于方伯连帅。则其于制挺挞虏也何有。天不能长否。地不能长坏。天下万世一有大圣作。毅然复三代之制。以设华夏之巨防。或取法于斯书。或不见斯书而相合。均之乎先生之书行也。先生有公天下万世之心。若以其身屈于一世。书晦于褊邦。而为先生惜者。是浅之为人也。先生以不知永历皇帝存亡为耻。远访福建漂海人问之。遂相对流涕。先生之眼目心胆。果何如人哉。先生七岁读禹贡至冀州。翻然起舞。噫禹贡万世地制之本也。冀州天下地制之纲也。方其起舞也。公亦不自知其为何心也。随录一部。于是乎成矣。天之生斯人也若不偶然。而抱是书以没。悲夫。

圣上十三年丁巳。后学福川吴光运谨序。

田制[编辑]

分田定税节目[编辑]

古井田法至矣。经界一正而万事毕。举民有恒业之固。兵无搜括之弊。贵贱上下。无不各得其职。是以人心底定。风俗敦厚。古之所以巩固维持数百千年礼乐兴行者。以有此根基故也。后世田制废而私占无限。则万事皆弊。一切反是。赋役无节。贫富不均。兼幷牟利。良民失所。户口易脱。词讼烦多。贵贱无别。分数不明。以故权豪易肆而德义不兴。贿赂易行而政刑不达。因以人心浮荡。风俗偸薄。又田与兵既为二途。则民多避役之奸。官有搜丁之扰。富实者百计啚免。编籍者皆是贫残。故平时苦无固志。临乱易以溃散。其弊所至。不可胜言。而凡天下万事无复可为者。后之为国者。率皆苟延日月。无有如三代之久且固。间有贤君良佐善于政事。而其效不远者。以天下大体。既无根本故也。有如作室者。不筑正其址。则纵施丹臒之美。曾未几何而旋倾圯也。虽有愿治之君。若不正田制。则民产终不可恒。赋役终不可均。户口终不可明。军伍终不可整。词讼终不可止。刑罚终不可省。贿赂终不可遏。风俗终不可厚。如此而能行政教者未之有也。夫如是者。其何故乎。土地。天下之大本也。大本既举则百度从而无一不得其当。大本既紊则百度从而无一不失其当也。苟非深识治体者。亦安知其天理人事得失利害之归。至于此哉。然后之有志者。莫不欲行之于今。而以山溪之地。井界难成。公田采地。事有疑碍为难。后之谓井田难复者。以一井占地一里。土地不平。山溪狭仄处。经界难成为辞。此则不深究古制之言。然若必每田画井则诚有不便处。又助法八家通力。助耕公田。而官收公田之出矣。今若使田畯田夫任其收纳。则难尽得人。而不无长奸之弊。若欲定数则朝廷官府。俱无执据为准之地。古必有忠信周详之法。而今不可考。且古者大夫有采地。仕者有世禄。而皆令食其公税而已。其田固为民所受之田。故八夫同井。共赋出兵。而大夫之家。能不亲农商之事矣。后世用人。除罢不常。此制势有所不得行。若但行井田而未有以处此。则大夫罢官者无以资其生。如此等事。极有难处者。盖井田必须封建而后。可尽其制。唐世均田之制。亦近古意。丽祖用之。以致富强。然其法不以地为主而以人为本。故籍丁给田。差科多端。给田之际。不无人多地少地多人少之弊。既给之后。又不无今剩后欠今欠后剩之弊。古法以田为本。计田出赋。人在其中。故正其经界。随人所受而无弊。唐及高丽之制。以人为本。计丁给田。故有人与田相为多寡之弊。此虽似相近。而实与古法不相合。此所以难处而后必废坏也。苟能因今之宜。酌古之意。而行之有法。地形不必宽而制无不可。公田不必置而可为什一。采地不必设而各有其养。合于自然之理。易于今日之行。万民得所。百度皆顺。虽不画为井形。而井田之实。俱在其中。又无唐丽难处之患。至公而正。可行于远。至简而要。无所不该。谨具条例于下。

凡百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勿论地品高下。但令地面大小如一。用今所用周尺六尺为一步。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长广十步同。即积实百步。百亩为一顷。即长广百步。积实万步。一顷之地。量可下稻。种四十斗地。○顷亩之法。与今结负之规。详于下。四顷为一佃。田字本以象形而作。当名为田。然田字已为通用之文。故用佃字。或云町字亦可。○每顷之间有小界。每佃之间有大界。皆封沟之矣。每一夫占受一顷。一佃则四夫所受。依法收税。其税随地品高下而有多少。详见下。每四顷出兵一人。四夫中择壮健者一人为兵。而三夫为保。其骑步兵及保助等例。详下及兵制。士之初入学者即增广生。又称外舍生。二顷。入内舍者即内舍生四顷。免其出兵。忠义,忠顺卫士。视外舍生。内禁卫士又称武选及世嫡有亲有荫者。视内舍生。○学内外舍。详学制。忠义卫,忠顺卫,内禁卫。详下及兵制。世嫡有亲有荫。并详下。○凡免兵者。其田税则皆同上。职官九品以上皆从实职。勿论资阶。至七品六顷。遆加至正二品则十二顷。并免出兵。六品以上八顷。三品以上十顷。正二品以上十二顷。凡品职受田者。虽罢散归田。亦不出兵。仕者仕则受禄。各品禄数。详禄制。罢官家居。亦资其田。职官。非有反常败道犯赃降敌等大罪。不收其田。吏胥仆隶役于官者。京则优给其禄。足以养其老幼。凡在京吏隶。不受田。有其禄。书吏皂隶等禄。各有差。详禄制。外则禄田参定而二人一顷。外方吏隶。量今之宜。禄田参定。禄减于京。而田每人五十亩。各州县镇驿吏隶。皆随其定额。画定田数。并详禄制。亦免出兵。凡身有职役者。皆免出兵。

今以田度之。以古七十亩为一顷。则大约可种稻二十六七斗之地。亦可容一夫资活。然如此则不足于养父母育妻子。凶年饥岁。民不能无憾矣。历夏殷五十亩七十亩。而周人更为百亩者。知有以也。今百亩为顷。可种稻四十斗之地。下种多少。随土或异。此以平野水田为准。既以稻种度之。则旱田诸谷容下之数。亦可推矣。如此然后足以养生送死应公赋立家计矣。故断定以此百亩。或曰此四十斗之地。亦或未免不足。若以今中国百亩则几于八十斗地。如此则尤为户皆豊足而无贫弱之患矣。曰非不欲人人有馀。亦尝审思之广询之。亦尝试之于地矣。若果如此则不得受田者甚多。而受者亦过于其力。今夫山峡之民。一夫一妇。所治仅水田十斗旱田一日馀耕。幷计不过种稻二十斗地。亦能饶足。野衍之人。一夫所治几种稻三十馀斗。而亦有饥寒者。盖山居者其地贵。故少耕而勤力则所获倍加。而野人地广。故多占而鲁莽则所收不实故也。以此见之。民之贫饶。由于勤惰。不专在于田之广狭。适于其力则人皆勤业。此乃所以使民豊足之道也。今此四十斗地。本为容其率丁于其中。岂可谓不足乎。且以此百亩则地宽人稀之处。或有馀力者则必复立夫而耕之。自无欲尽其力而未得地之民。若以今中国百亩则人多地狭之处。民之失业者甚多。举将为富人之佣役矣。此又事势之必然。而有大利害存焉者也。○今定以百畒者。非以苟仿于古也。度之民力。计之产业。参之地利。参之人事。又参之古今。无以易此。唯如是故以此为定。唯熟计之。然后乃知古圣人之法。万世不可易也。此一顷。以旱田则大㮣一牛四日耕。如京畿岭南用一牛。故四日耕。如两湖多用二牛则可三日耕。闻之辽东人。以辽田则可六日耕。盖本国田有亩而无畎。辽田每一亩三畎。耕牛往复倍之。故如此云。○又闻辽田一日耕所收。比我国田不啻数倍。虽是土厚。实以其田亩耕种之法。得宜而致也。我国亦宜依古法。一亩三畎。以尽治田之宜。其说详考说篇。

按周礼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既八家同井而田皆有受。则不识其制。何以区处也。郑众,郑玄有二牧当一井之说。何休,班固则以为三年改与别家。换土易居。然皆未知其果合于事宜否也。孟子王制则皆以一家百亩为率。故有上农夫下农夫之分。盖受下田者。固不如受上田者。然亦其事势之自然。上下都无所慊。非自官定授。民自望受故如此。又况百亩之田。本皆足以为一夫家计。而人力勤惰。随以穰歉。年岁燥湿。迭有得失。租税轻重。斯已当矣。若欲随瘠加顷则事有不便者。今夫土地。高低错镂。饶瘠不一。若加九等则八等不平。及于八等则七等亦然。又其所加适等之田。不必附在旁近。此何以处之。且夫加顷者。欲其代耕休地也。民不必如是。而适足以容其挟户而怠于农功。则凶年并受困矣。而况人稀之地。则民不应舍饶而受瘠。若其地狭。瘠田亦不得受者多矣。此非尤可念者乎。事理如此。而争诘之多端。簿籍之难明。奸猾因以走弄。其弊扰及民生矣。今诸等皆以百亩为定。本国地多狭仄。其土品无举邑举乡之大殊。而一畴内亦有高低饶瘠之相错。又年岁水旱。迭有得失。故民俗罕有一休再休之定例。而只是人稀之地则舍瘠耕饶。地狭之处则饶瘠岁耕而已。形势既然。故定之如此。固当以此为当法。然四方土地不可一㮣以断。岭西峡邑等处。又多墝薄。或有乡邑遍境皆瘠。不得岁耕之地。则倍给其顷。使为代田亦可。○右似为两端。而法不画一。然量宜而善用之。则各有其当。盖如今南方则㮣是常耕之地。间或有瘠确之错。人事既盛。足以倍粪而有获。固不可论于此。果是遍境皆瘠。非休不收之地则其地谷粟不敷。自尔人民不聚。土旷民少矣。以稀少居瘠旷。倍田代耕亦所宜。然设谓人物极盛之时。此地亦将渐蕃。若然则民岂肯或倍受或全无哉。兄弟邻里之间。自应告官渐分矣。遍瘠休耕之地。人物终难蕃聚。设令渐蕃则自应渐分。渐分则亦当倍粪。盖皆自然之势。而常不失均。宜者也。

又按古者受田者皆百亩。而大夫士之家。有采地有世禄田。采地世禄田亦令食其公税之入而已。如此则无受田增减之弊。无籍兵移改之弊。极为整当。而后世用人。升黜无定。食税之法。势难以行。不复封建。而但欲用此。则又不无启春秋世卿之弊。故今兼取限曰法。儒士以上定田有加而免其出兵。或曰限田固当矣。此所定士四顷。九品以上六顷。六品以上八顷。三品以上十顷。正二品以上十二顷。虽宜于事。但仕者既有品禄。以差高下。则田本为家食之养耳。受田烦数。弊之大者。若定以士及七品以下四顷。六品以上八顷。二品以上十二顷。每以四顷为一级。而简其层数。使就断定则如何。曰如此亦无不可。

或曰士以上非业农者。而定田有加何也。曰此用限田法。故然尔。如此然后能容其率丁而保其家。若不给田。当自官给禄。然不从仕于公。而月给廪禄。亦势所不行。揆以古意。则当仿食采之义。依下赐税例。自儒士以至大夫卿。皆量定食税。儒士及七品以下终其身。无子者。减半而终其妻之身。六品以上及其子。大夫与卿则及其孙若曾孙。苟如此则一国税田。入于士大夫家。所画者将过半矣。国用不足姞勿论。既不复封建。而但令如此。则琐细食税之地。遍散千万处。而各属于千万人。不唯其画给升除之际。簿籍之烦。过于给田。其每岁年分灾伤之间。众起低昂之望。将必有民税不均之弊。因成习俗。则久必有民税渐重之患。此则天下之大害也。宁不行田制之为愈。岂不大可虑者哉。且前代求治之世。兵荒民困则或赐民田租之半。若用此法则如此等事。亦势有所难便者矣。大㮣治田而出税供上者。野人之事也。学道而修职食税者。士君子之事也。此乃通义。亦是古意。然古者封建则采邑食税之家。又掌其地。人民之治。幷责之其人。其人虽仕公朝。令其家宰代理之。如家之百乘。编入于国之千乘之内。公家有用则亦使其人领之。事既如是。故能如彼。而当后世大夫无官者。虽异凡民。既是家居则实同野人。况未仕之士乎。是以食税之法。似是古意。而实不尽合也。凡物必有经纬。然后能成其用。譬诸布帛。此犹有经而无纬者也。试使行之。自知其难以行矣。惟此限田。虽是因时之制。井井不紊。百事皆顺。井田之实。俱在其中。三王之治。无一不可成者。

或曰士以上田。皆不出兵何也。如是则军额岂不减缩矣乎。曰养士之制。此其大段。恶得不然。夫国之养士。莫非为民。故劳心劳力。贵贱之职攸分。养士而不如养军。则岂是道理。惟当教噵匡励。期不负所以养之之意而已。不可吝其费而废养士大夫之具也。若废养士大夫之具。则天下将贸贸争紊。大乱之道也。民无所措手足矣。况此法果行则军额必倍于今。租税必增于今。较其实。自可见矣。此当论其当否。不当论其利害。然利害亦不离于当否。此法出兵出税及今见在军丁租税之数。见下可考也。今民无不困于赋税。而赋税至细人。无不侵于军额。而军额至少者。盖由大本既无分数。而又苛法而督之。故人皆巧免。民丁财帛尽归于权门使势奸吏舞文中故也。设谓减损。分数既明。则为士为大夫者。皆知国家所以养之之意。而不敢自弃其身。不如今恬嬉无识。莫知国家之德。罔念国家之急也。苟士大夫皆知奉公徇国之义。则缓急之际。其为益亦岂但一卒而已也。

大君君王子嫡庶公主翁主王女嫡庶。田皆十二顷。世子众子郡主亦十二顷。县主十顷。○此则为占受之田。依他例收税于公而不出兵。又别有赐税条。○诸宗室田。亦皆依其品科受。如文武官例。

赐税。大君五百斛地。斛即石○如一等田则五十顷。每等遆加。至九等田则二百五十顷。>>> 君四百二十斛地。一等田则四十二顷。至九等田则二百一十顷。>>> 公主三百四十斛地。一等田则三十四顷。至九等田则一百七十顷。>>> 翁主二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则二十六顷。至九等田则一百三十顷。○世子众子二百五十斛地。庶二百斛地。郡主一百五十斛地。县主一百斛地。○此则以民田画定。但移给其公税之入。而依他例出兵。○凡赐税田。皆从上年原税。计定其数。如五百斛则九等田二百五十顷。八等田一百六十六顷零。七等田一百二十五顷。六等田一百顷。至一等田则五十顷。诸等错入。亦皆仿此推之。其有零数者。计之以亩。其年分灾伤则各其守令一同他田审定后。依公税轻重收纳。皆于折给之初。画地以定。更勿以陈垦有所推移。各营镇学驿田之类皆同。○凡受赐税者。愿先免其所受田。而计定其馀于民田者听。一人所受之税。不得分定于两处。○功臣赐税仿此。但多少视其功勋。临时酌定。○凡赐税许传子孙。给其嫡长。令与宗族共之。而若异居则三分其数。以其二分。均敷姓孙。嫡长则又加其一分。王子功臣限曾孙。王女限其子。王子功臣曾孙及王女之子早死。而其子承重则限其子给之。奉祀三十斛地。勿限世王女止曾孙。○赐税田所纳。依大典职田例。同他税纳官仓。以仓储换给。○凡赐税传受子孙。若犯罪应收者。移给次嫡主之。

或曰王子田十二顷。无乃已少耶。曰大夫不稼。古之义也。王子之家。岂是治农者。只为今世人各有田。而士与大夫既定其田。故王子亦不得不定田。此亦已多矣。盖王子之家。受田宜少。赐税宜优也。受田少则省觅田待阙之弊。赐税优则有安享俸入之厚。或曰王子功臣既有其禄。又受田而又别定赐税。无乃科条之烦耶。若定大君田八十顷。君公主翁主以次定田。皆免其税。又出兵为其伴倘。令世传其田。而子孙不别受田。至传分未满其科然后。各以其科受田如例。功臣田亦仿此则如何。曰凡兵以地广。税以地品。诸王子功臣若令同税。则免兵不均。若令同兵则免税不均。又子孙传分渐少后。添受以足其科。则一人所受之内。免税纳税田参半。其添分之际。分碎难齐。此甚难便矣。曰若以民田定其赐税。只使食其税入。出兵则如常例。其赐税不得分于众子。专传嫡长。而凡有赐税者不复受田。其众子则受田如例。嫡长代尽则收其赐税而各以其科受田。如此则如何。曰此则近于古制。似为整齐。而但古之采邑。兼主其人民。今虽食其税而无免其兵之事。如此则赐税乃所以优之。而适所以厄之也。且思凡事亦多有不便者。若无田则虽其父母墓下。亦不得一片田。如此之事颇多。唯上法至公无碍。泛看虽似多端。其实受田与免税。合于一而不烦。田与免兵免税。各有条理而无不均一。顺于人情而可易以行矣。试以今事言之。功臣之家。既有其田。又有免税田。而又有其禄。则是亦可谓多端。而不见其为多端矣。大抵因时之宜。顺人之情。而制而均之。令各得其分者。法之善者也。此赐税。盖古裂土之遗意。而今限其世何也。前者不收而后者无已。则虽以天下之大。势有所穷尽。试观历代汉晋列侯。皆无永传云仍者。率不过一二世。因事削除矣。今既未复封建。则与其因事除绝。上下俱有亏损。宁制为定法。使公私两安之为善。故定之如是。然此等事则唯在一时制法之如何。非有系于田制也。

凡王子功臣。唯当赐税以食其入。慎勿开赐田之例。本科外别赐田若一开此路。则后弊不可救。高丽田制之坏。盖以此也。

斗斛之制。古今皆以十斗为斛。唯本国以十五斗为斛。此欲从国俗计数。而十五斗为斛。本非经法。是以不但会计之际。奇零而难通。用此定田顷亩。又多分嬴。故从十斗斛计之。以称其宜。下皆仿此。其说具著于度量衡条。斛即石也。古无称斛为石。而自秦以下以斛称石用之。此则仍称行用亦无妨。

一。凡田改结负。定以顷亩。本国结负之规。本是举末遗本之法。若行公田。尤不可不改用顷亩法。盖顷法各等地广皆同而税有差等。此以地为本者也。结法各等税数皆同而地有阔狭。此以税为主者也。今田唯收税。兵有搜丁。有田者不必有役。有役者不必有田。则田与人为二途。犹可用结法。公田之法。均人以田。计田出兵。有田者必有役。有役者必有田。则田与人今一矣。必用顷法。以正经界而后乃为均也。

古顷亩左已见上。以此为定。

六尺为一步。每步自方六尺。计实积三十六尺。百步为一亩。实积三千六百尺。百亩为一顷。实积三十六万尺。

中朝今用顷亩式。古法以百步为一亩。自秦汉以后。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五尺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计实积二十五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实积六千尺。百亩为一顷。实积六十万尺。

按古以六尺为步。今以五尺为步。故里法古以三百步为一里。今则以三百六十步为一里。

本国今用结负式。

田分六等。每等田尺各异。皆以方十尺为负。百负为结。各等一结各以其尺。方百尺实积万尺。

每一结一等田。准今中朝田三十八亩。尺长准周尺四尺七寸七分五釐。

二等田。准四十四亩七分。尺长准五尺一寸七分九釐。

三等田。准五十四亩二分。尺长准五尺七寸三釐。

四等田。准六十九亩。尺长准六尺四寸三分四釐。

五等田。准九十五亩。尺长准七尺五寸五分。

六等田。准一百五十二亩。尺长准九尺五寸五分。

此本朝初。因高丽旧制增损以定。先据旧制五十七亩之结。以上上年审定。每等所出之数。一等田出皮谷八十石。即全石二十而取一。其税三十斗。每等遆减。出十二石则二等田税二十五斗五升。三等田税二十一斗。四等田税十六斗五升。五等田税十二斗。六等田税七斗五升。又据此数推而计之。更以二十斗同科定结。一等田三十八亩。遆增其地。至六等则一百五十二亩。

按古者政在养民。故度力定田。田皆百亩。后世田唯收税。故随其租数。同科定结。是以顷法。地广皆同而视其饶瘠。税有差等。此以田地为主者也。其顷字亩字。皆指田数。结法。租税皆同而视其饶瘠。地有阔狭。此以租税为主者也。其结字负字。皆指租数。古今法制指意所分。斯可见矣。若论其利害得失。则顷法。地面易正而诸等税数各殊。田无漏脱之弊。而官司不察则或虑会计之错。结法。税数易举而诸等地面参差。算无会计之繁。而官司虽明。田之漏脱。难以察矣。夫顷法。体也本也。结法。用也末也。明其本而计之以总。则数具目前而用在其中矣。执其末而遗于经界。则本地已紊而无所考正矣。结法非无尺数也。以其徒载于簿书。而不齐于田面。又其长短多端。乘除加减之法。当官者不能尽察。况于田氓乎。官不能尽察而民不能尽知。则胥吏易以容奸。以难察之法而欲齐众胥之奸。其势不可得也。是以贿赂请托。漏脱欺冒之弊。无所不有。而毕竟赋税亦不均矣。

又按制田莫善于顷法。莫不善于结法。纵不行公田。亦莫如改结负用顷亩。盖地面定尺如一。则分数已明。其等第之不精者。亦易著见而可以追正。若今结法则其一时仓卒分等。易以失当。而既为合数作结。故其失未易见。虽或觉知。亦有弊于追正矣。今等第失当。民多不均。而出米之际。但称每结如一。故小民徒苦不均。而多忘其等第之失。又若欲改定则田案字结。已为编排。故一处改等。而其下诸结次次皆改。此所以有弊。若其租税计数则等第既明。法有常式。则官司田夫皆当自知。有何难察之患乎。或者以为本国自三韩以来。通用此法。今难容议。是不然。尝观丽太祖之言曰泰封主以民从欲。一顷之田。租税六石。又朴英规传云太祖既平神剑。赐英规田千顷。则结负之名。似出于其后。又高丽文宗时所定量田步数诸等。地广皆同而赋税随地品有轻重。则地有阔狭之规。必是创于丽氏中叶以后。非自三韩已然也。且只当论其可不可。岂系自三韩与否乎。或者又以本国山谷居多。水土不平为辞。此亦知其一。不知其二也。地面虽有高低广狭。其计步定亩则一也。又况有馀田之制。则虽一亩半亩亦无害也。天下安有可以作结负。而不可作顷亩之田乎。是则不待明者而知也。又以为若改旧法。民多不便。此尤不然。以结以顷。只换其规而已。民之税出。其实一也。只患君相未之行耳。民间有何不便乎。设行之始。虽未免烦扰。不过如今之量田时而已。○蜀之山谷不平。不啻我国。而未闻以山谷之故而不行亩法。诸葛武侯之言曰成都有薄田十五顷。此亦可见矣。

尝考朱子经界状。有曰打量步数。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云云。然则中国虽不行井田。而其田制则自有步亩之定。而分九等收税也。可叹东方自古以来。事事不及中国。必须变通然后可以语上。所谓齐一变至于鲁者也。

又按姜沆看羊录。载日本田制。倭人谓我国五尺长许为一间。五十五间为一町。三十六町为一里。倭中一里。犹我国十里之长。谓水田为田。山田为畠。通国六十六州。东西四百一十五里。南北八十里。即其国之里其乡九万二千。城池所在谓之乡其村十万九千八百五十六。其田八十九万九千一百六十町。其畠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八町。又云男口一百九十九万四千八百二十八。女二百九十万四千八百二十。然则倭虽一岛中陋夷。而亦能度土田有定界。而明其田民之数也。可以礼义之邦而不如岛夷乎。又云日本其臣有功则割地与之如封建之例。农民受田于守土者。以为稼穑而纳其税。凡食一千石之地者。养精卒五十人。一万石之地者。养五百人。以此为率。然此乃长从不农之兵。故其敛甚重。

一。凡制田皆画方成顷。原陆之地则虽有高低亦无妨。只任其高低而皆可画方。虽山谷之间不甚隘处。亦必如此。唯傍山临水地形尖仄。不可画方处。随其形。以开方法折补。以成其不能就成处。或数十亩或一二亩为馀田。凡不成佃处。随其地为三二一顷。不成顷处。随其亩数为馀田。

除山皋薮泽沙砾不可耕者外。皆打量计顷。而其无受陈田则曰荒久。远者则曰久荒。具录于田籍各顷下。如今田籍之为。然今世量田。主司每虑其欠缩。勒定加结。故打量监色。非但故为升等以增结。凡遇傍山临薮处则多录陈结。以充其数。此盖由田无经界。上下相贼而然也。若改结作顷。一齐步尺。则经界既明。而上下皆有的据之地。务令一从其实。而严其漏落之禁。知有画一之法。

或曰结法非但租税。亦以其民食之出。若依今结。随其阔狭而修定疆界则如何。曰百亩者。度其一夫所治之力也。国语先王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注以力者。一夫受田百亩也。非以上田而难治。下田而易治。则本不可使有阔狭也。且夫正经界。欲明其分数也。必齐其尺度。然后分数可明。即今田等。只差租税。其有失当。便可改正。而犹难于得人。况经界一正。难以追正者乎。假令如是则以一时所见。增减定顷矣。增减于一时而使许多诸田。永得均适。虽圣者不能尽善于一面之地。况为面者千万。而为监官者未必圣者乎。既又上无的据之准。下有容私之地。则上下相疑。交贼亿兆。争兴其私。紊乱起矣。如此者何。法非其法故也。盖法贵简易。事在齐整。不简不整。而欲夫人人自不求私。古今无是理也。民之贫富。不专在于土地。亦由人事之勤惰。水旱高低。又有年岁之迭为得失。圣人处物之道。齐其可齐者而勉其所当勉而已矣。若有四方土地。大别非休耕不食者。则可令倍给其顷。使为代田也。至于作顷则不可不一齐步尺。果若随等增减。本欲均民而大启不均之门。非但兴弊于一时。将贻万世之害也。

一。制顷之法。凡遇道路川溪之类。皆界此作顷。田间径途及小沟则令移在两顷之界。若官路及川溪则皆界此作顷。而地或不足者。作馀田亦可。若遇溪水冲激之所。则量其势之轻重。于其界外多留一二步。以备倾缺。○打量之际。凡有馀田处。随其行步之次。虽渡越溪涧道路皋阜。其地势可合者则照其馀田畒数又作馀田。使之通为一顷之数可也。如此然后山峡多不成顷处。可免奇零难齐之弊也。

或曰凡一顷之内。如水田则有塍封드렁促数处。旱田则有泉窊石屯돌다믈之类及径途不可移者则如何。曰如此之类。若其微细者则虽或些少为不耕之地。所争不多。当依今勿论。今虽随耕计结。不正经界。而凡水田塍封旱田寻常石屯之类。不为计除。盖势所不行也。虽非微细者。其可容人功开补处。即今田地多未整治。当一依正顷不可加减。促塍窊屯之类。田制既成久后。则自然渐以人力刬开塡补。就平处多矣。即今田地多未整治。而经界一成。百世难改。将为永远之害。所以不可加步。如此处但当计其不耕之地。除免租税。又量宜轻其等第以优之。其非人力可及者。不得已当准量其数。加步作顷。然此易生弊。必明具其由。系注田案。田籍本顷下悬注。顷内有促塍池窊若岩石径途。空弃地几亩几步。加入几亩几步。以凭考检可也。若其大且多碍处。自当为馀田。又不在此例也。大抵加步成顷。乃田法变例。非不得已。慎毋容易用此。

或以为法必画一。顷内虽有不可耕处。但当除免其税。而经界则不可因此阔狭。凡如此处。不问可容人力与否。一依经步画定。而其不可用地多者。皆依馀田施行为当。如此固是顷法之常。然此乃民业大关。若徒执一而不通。则民产缺少者必多。且山峡之地。馀田十将八九。亦甚难处。观三代封国。虽定以五十里七十里。山川夷险。不可局定。故皆以田计之。而不以地计。于此亦可见矣。

一。经界务令齐正。而亦不须太急迫。一时成就。初打量时。随其插标。㮣为开整。使逐年农隙。各其田夫渐封沟之。封土或开沟或累石。随其形便。每顷之界。有小封沟。每佃之界。有大封沟。○打量之际。小封沟处。量留一步有半。大封沟处。留三步。原有路则国路十二步。自藩方达于京国之路。官路九步。两官镇驿相通之路。乡路六步。自乡达官之路里路三步。村里间相通之路。此则自当出于大封沟而如其广。守令敬差官巡野检饬。每秋守令检察。如今修治道路例。又敬差官巡饬。罚其不如法者。○且令各面誊出该面田籍一件具田尺藏之。使人人易于寻常看觑。各知其经界所至。

按今人凡事不急迫则都忘废之。苟如此。虽小事不成。况此经界。国家生民万世之大事大利者乎。诚以实心行之以渐。而勿忘废焉。则设行之初。便有其效。而至于六七年之后。则自然经界无不周固。而可保永久矣。或曰经界若不一时完就。则不无私相侵割之弊否。曰既民各有受。年岁之间。岂至相侵。今全无经界之定。而民各有守。故犹不相犯。此则不必过虑也。大凡人情不忘废则太急迫。此正犹不耘苗与助之长者也。

又按周礼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圣人之制盛矣。今纵不能如此之备。不可不为之封沟径道以为界也。

又按古人大事。专在于此。所谓尽力乎沟洫者此也。

又按韩久庵箕田图说。平壤箕子田。以七十亩为一区。四区为一田。即田字形界区之路。其广一亩。界田之路。其广三亩。然则四区为一段者。亦是古圣人之制也。

一。凡民年二十以上受田。民家有众男则年十六以上者。别受馀田。其愿受全顷者亦听。士入学乃受。年未二十者。必俟二十。○在外舍者。其世嫡及有亲有荫之类。各以其科受。其馀皆二顷。入内舍后加受如例。迁官当受者。至其品职加受。如六品三品之类吏隶入役而受。为小史者。虽年未二十亦听受。

按一夫之家。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为率。受田一顷。如有众男则年十六受馀田。俟壮而有室然后别受一顷。此古之制也。盖租税军额。既随其田。则其顷内丁口多少。不设限而自为均矣。

一。凡应受田者。各以其科皆自望可受处。告官定受。当受者必得有闲阙处。乃可望定。○凡田不自官计给。当受者望受。官但听理。○其追受荒田者。官复打量定顷。付标录案。田案本顷下又别置簿。

一。凡田分受之初。各其主者仍受。顷内众田同入则从其多者。田同则从其职役之重者。○古者同时并受者。先贫后富。凡一田并望而事仝者。先许户内口多者。人口虽多。有别受田者。则勿计。口同则先许受下田者之子。户口从户籍。不载者勿施田品考田籍。

一。凡大小人各以所居官受田。京居士夫则望受外方者亦听。其免兵以上移徙者。本邑出立案。所移官到付后乃受。居京而受于外邑者。京府置簿授立案。所受官到付后施行。使无叠受之弊。受赐税者同此。置簿于户曹。○凡受田者。勿论多少。不得分受于两乡。

一。凡受田者身没则还之。大夫士三年后遆田。葬后告状。待三年即更告遆田。增广生同。军民百日后遆田。此谓未老除而身死者。凡军民百日后即告官遆田。○凡春夏遆受己付种者。限其秋入前人。其子孙传受者。其应受科外。科如士四顷。军民一顷之类。乃许他人受。有同居亲属愿受则不许他人。同里人愿受则不许外里人。○虽亲戚异里居。则许同里人。孤独子幼弱者。虽非独子。兄无长成者。仝无男。独女未嫁及独孙幼弱。无其父母者仝。其父田传给。士以下子全给。大夫之子亦四顷。○若二品以上及功清战亡之类。毋守父田者。不为别论待年二十岁。各以其科受。如士夫之子。二十岁而不学。不得入学校然后。以民科受。女子则嫁后还之。无子孙身没妻存。给其口分田。凡给口分。大夫士各以其田之半。如六品以上妻四顷。士妻二顷。增广生及忠义忠顺卫妻一顷之类。军民吏隶妻则二十亩。增广生以上妻所受内不出兵。忠义以下妻。计田出保价。

一。正二品以上身没妻存者。仍给其田之半。此谓虽有子孙者。仍给其田之半。功臣清白吏死节战亡者妻全给。下逮军士战亡。一如其夫生时。若再嫁他人者还收。

按妇人夫死从子。无当家之义。然国家之待公卿。异于凡人。以其共政同忧。有劳于生民也。其勋德殊懋。忠清节义表著者。尤不可不厚。所以追死者之功而施之于存者也。

或曰大夫士存则身为大夫士。于国虽不出兵。是犹出兵也。其身既死则其妻虽给其田之半。兵则不可不出也。曰先王之道。不遗其旧。故民德归厚。是以老马死而裹以帷。此义不可不思。又况夫死无子而守节终身者。岂非人伦之所当扶植者乎。且以事势言之。所受之内。皆令出兵。则虽有其田。亦难保其家矣。据今以论。士夫寡妇之家。其所率家僮皆定军役。则于事果如何耶。

一。凡军士六十免役还田。有子孙亲戚代立者则遆田。无子孙而愿守田为保夫者听。七十后给口分田二十亩。而遆馀田八十亩给其代者。其二十亩亦助出保价五分之一。○官吏奴隶凡有役者。皆六十许除籍还田。其无子孙依归者。给口分如例。凡曾有役而以废疾除役无所依者仝。○凡守口分而遆馀田者。或族属或仝居相依人。听其所愿。遆者给之。待身没后全给。

凡鳏寡孤独废疾之人。自公家别有恤养。而田制受还则一使整然者。乃古之法。但既用限田之法受田有差。则与八夫同井者。容有少异。又恐无告者。难以尽仰于公家。其间阙养者多。故兼取唐丽之制。定之如此。

一。出兵既以田则其编定队伍。必以里次。骑步束伍军。虽各以类作队。亦各以里次为编。○虽计田出兵。其兵籍姓名年岁疤记居住则如今例○古者以田出兵。故卒伍定于里。军政成于郊。凡卒伍之人。比闾相保。族党相联。居处同游。出入同作。仁足相恤。义足相救。服用相别。音声相识。是故以守则固。以战则胜。自田制废坏。后世制兵。只搜括人丁。随得充代。是以一邑则东面之人。与西面人间杂为编。一道则南郡之人。与北郡人。间杂为编。虽曰同队同伍。而形势不相维。面目不相熟。情意不相孚。逃亡者匿其迹。迁徙者容其奸。平居军制已紊。故临急唯事奔溃。虽有善者。亦无如之何矣。田制若行则编伍之定。当一以里次。

一。骑步兵皆四顷出一人。步兵番上。骑兵备马不番上。凡民皆受一顷。四顷夫内一人为主则三人为保夫。保夫每一人岁出米十二斗或布二疋以助之。步兵分八运番上。除一保收米。立番时月给料六斗。骑兵自备战马不番上。本地炼习。每月两度试射。春秋习阵。若公私贱外居受田者。为束伍军。二顷出一人。亦不番上而本地炼习如今例。公私贱外居者。亦不可不受田。而国制贱人不得为正兵。故别为束伍军。若四顷内无良民。则出束伍二名而各一夫保助。其出米布如正军保例。入束伍者。公贱皆除其身贡。私贱亦令减收一疋。保丁同。馀详兵制。○凡兵无非束伍者。而即今良民则为骑步正兵。公私贱作队者。称为束伍军。故姑因今称之。

或以为不必别立束伍军。合于正军。四顷内使之纯为正兵可也。曰田制兵制。固莫如纯为正兵之为当然。奴婢之法未改则又不可先为混淆以生紊乱也。若一体为正兵则当一体作队。苟一体作队。公私甚多拘碍难便之事矣。别为束伍者。为无碍于今日之行也。

或曰此法校士以上。皆免出兵。则是各给保率也。奴婢之法。改革为当。且私贱出兵。与良民同。而不得全免其贡。则尚不无偏苦矣。曰奴婢以世之法。本王政之所当改者。然其势未可以遽改。既未改奴婢。而又不得不受田。则虽轻于旧。犹未免偏苦者。亦事势之固然。无可奈何。为今之计。但宜均行从母法。渐无奴婢太多之弊。而先王之制。从可复矣。其说具著于兵制及奴婢条。

一。水军依骑步兵例。每四顷出一人。而以沿海本营镇附近画定。凡水军能橹军漕卒皆有定数。各以沿海附近画定充数后。以其馀为陆军。切不得如今散定于山邑。○能橹军亦以附近公私贱出定。一顷一人。无保。其专业海利而不受田者勿论。良贱幷二人出定一名。以一名为其保。岁出米六斗或绵布一疋助之。○漕卒每三顷出一人。二人为其保。详见漕运条及兵制。

或曰凡出兵皆以田。而能橹则虽不受田者出定何也。曰乘船军不可不以习水者定之。而海浦居人例多专业鱼盐。不治田。盖海利可以着生涯。亚于田利故也。然业鱼盐者。亦必有船有鱼箭有盐盆以为本地。然后能业其利。亦犹农之有田也。

今都监京兵即京炮手马队以京人募定。有常禄无受田。都监京兵本近世所设。若因而不罢则当如此。

一。各面劝农,面主人,各处伺侯差备,军牧子,津夫诸陵守护军,各禁山直,社稷厉坛直,炼武厅直之类。皆一顷。免其保布。古法大凡田皆出兵。而唯身有职事者则免兵。盖既有职事则是亦同于出兵故也。皆一顷。即每顷出一人也。免其顷之保布。即免其出兵也。○守护军牧子山直坛直之类。各有定数。皆以其近田画定。不增减推移。烽燧军同此。○守护军受田一顷而免原税二十斗地。无给保。参奉供馈祭官支供。皆自公费。切勿如今责出于守护军。详见本条。○各面主人亦一顷。免原税二十斗地。○凡山林海泽堤堰道路桥梁各色监考等。以非主兵者即保夫也差定。免其顷夫之役。凡山直及监考之类。但令察其所任而已。切勿如今征责杂物。又不朔望点考。

一。凡在内受军职及今诸卫士之类。各以本科受田。受军职。谓今之非实职而有所任者。诸卫土如今司仆羽林卫之类。各以本科。如已行实职者则依本职。本内舍生武选有荫之类则四顷。本增广生忠义卫忠顺卫则二顷。其馀则一顷之类。凡非实职者。在任时。但有禄而已。不在田科中。各邑乡官乡正乡官。以前衔官七品以下及选士。营学生。内舍免番生中择任。乡正。以其乡内舍增广免番生中择任。详见郡县之制及学制。将官军官之类皆仿此。各邑将官。以前衔官及武选增广免番生,有亲有荫,忠义,忠顺卫中择任。军官。同此。凡差任者在任时。有本番者则除本番。详见郡县之制及兵制。○军职。本当省之禁内宿卫。宜以武选入格者除为内禁卫。而其他羽林司仆杂色杂路则本当罢之。此姑据今见在而言耳。

一。凡馀田。即馀顷各以附近馀田。通计出兵。馀田。亦通计准顷而论除应免保布者外。通计附近。每准一顷。共出一保价。准四顷出一兵。○全顷内或因分受而未满一夫之数者。并依此例。

一。凡人居成聚处。亦槪以顷法。名为闾里顷。定税以布。除其出兵。人家所居处曰闾里。闾里顷勿论田等。每一顷岁出布三疋。麻乡则以麻布。若蚕乡则以䌷。䌷一疋准布二疋。○顷内居户计亩合出。若当顷不成疋者。皆随近合成。凡布䌷俱有升尺定式见下篇。○无年则减一疋。大无则减二疋。䌷则各视布折半。除其出兵。顷内居人既以其所受田出兵。故于此顷则除其保布也。

凡闾里顷。约以民户二十家。定置一顷。大凡一顷内。可奠民居四十家。而定以二十家者。计其巷道。平地则开川字三条道。道广五步强。地若不平则因地形开道。大约巷道占地十六亩。若原有大路则当界此作顷。不入顷内。及容馀户也。民基本二亩半。而乡村居则优定菜茹地。添半亩为三亩。有士大夫则随各品。基地定式。一家准二三家或七八家。凡乡居五亩以上。亦皆优菜茹地。随等添加如何。至二品则四亩。四十家则置二顷。六十家则置三顷。有零数则十六家以上加置一顷。以待来者。其村里相旷者。许八家以上加置半顷。其馀五十亩则姑依馀田施行。其定顷也。主者即监官与其里人众议形便以置。若其村中有东西牵诘之弊。则从其人居多处。即今人居。多散落不成闾里。如此处须通附近而计之。每二十户置一顷。若东边人欲置顷于其居。西边人亦欲置顷于其居。相为争诘则从人居多处以置。虽至累顷。其地形可连者。必须连顷而置。勿使间别。○其地形狭仄不成顷。为馀田处。亦准此以论。如馀田五十亩则准十家之类。若峡里人居稀绝处。虽通附近。终不满二十家者。亦许十家定置半顷。○凡闾里顷内。家基外有空地。则顷内居者姑为平均耕圃。以待作家者。○其不聚居闾里顷者。所居家基皆入所受田顷内。不得别受田。若宅于他人顷内。则以自己受田。称其亩地。私和相换。○若或初头所定闾里顷。不合于形便。愿移定他顷者听。众人状告。官审形便。然后许其移换。若有愿者有不愿者。则从其多者及地形便否。○后如人户渐增。则每及其限。依式加定一顷。为闾里顷。限即二十家置一顷。有零数则十六家以上许置一顷。以待来者之类。馀田亦准此以论。○听众人状告。审议以定。若非别设新里及地形不得已者。皆须连附闾里而置。非空闲地则令其顷田夫改受他田。如或人户缩少。则亦缩至过半。减其顷为田野顷。一顷未满十家则减其半顷。半顷未满五家则全减之。馀田五十亩以上者。依此作两分论。五十亩以下者。作一分论。如馀田八十亩则未满八家。减四十亩。未满四家。又减其馀四十亩。若原是四十亩馀田。则未满四家。直减之。馀皆准此。从其撤空或人少处减下听为一人所受

人必聚居而后。可以相生相养。可以同风俗成教化。后世政失。民多零散。以居本国则尤甚矣。虽不能一齐以整。必须酌宜立制。令渐就于正。文中子曰地不井授。人不里居。虽舜禹不能理也。诚哉是言。虽舜禹终不能理也。

或曰如上法则是乃设行初。定置其顷。似为难且太固。凡闾里顷。不必官为定置。一依田野差等收税。而但一顷内入二十家以上者。称以闾里顷。除其保布。十家以上则亦同闾里顷论。而姑令共出一夫保价。以待家满。其新入成就处。人户满数。则以闾里顷施行。旧居闾里而人家罢散不满数。则亦依田野顷施行。其不团聚以居者。其所居家基。皆入受田顷内。不得别受田。若宅于他人顷内。则以自己顷内称亩相换。如此为制。则虽不官定某顷为闾里顷。而民自趍便。自然成聚。未知如何。曰如此亦可。但法终不立。村落之间。其得为闾里顷者自少。而民多牵掣之事矣。苟依上法。似难而实易。整整合宜。若如此则似易而实难。碍淆多弊。试使施行。自可见矣。若是者何故。凡乡里所居。次于邑居。本当定有其所。而今失本当之理。任其苟且故也。

或曰依上所定则固为整整法立而事得矣。但其置闾里顷。皆定于打量之初。凡闾里所居。必得地形之宜。人事之便。然后乃可断置。为监官者皆得如是博识之人。不亦难乎。曰此不必深求隐微而言。中人以上皆可能也。天地之生久矣。今夫人物聚居处。自然是地形便宜处。其不可居处。人物亦自不得成聚也。只据见今村闾而与其人众相议以置。大㮣皆已得之矣。脱有失当处。则又有众议状告追换之规。亦不患于有误无改矣。曰此则然矣。但今人家散漫以居。既定置其顷。则不无一时撤移之弊耶。曰虽定置其顷。其不聚居者。亦任从其意。但居于闾里。顺且利益。背顺违利。岂人情哉。久渐自归于正。元无驱迫撤移之事也。曰闾里顷内家馀空地。既令分耕。则后有作家者。亦无相拒争诘之弊否。曰今虽私田。人自专擅。而民间恒言曰虽是我田。人居三负地。不得不与。况以公田闾里之基。以待来家者。而敢有拒之之意乎。虽欲拒之。法典有在。而家基亩数。本自有定。告官则有罪。岂有争诘之事乎。此则非所虑也。

或曰法既如是。则行之未久。自当俱入。固为井井比屋矣。但闾里既成之后。其有人家渐缩者。其十家以上。犹为闾里顷。而其渐增处十六家以上。许加置新顷。则民或怀私。故多移占。如远近二十家顷。各出七八家。凑作十六家而占置新里。如此者多则不无闾家反稀。而滥占其顷之弊耶。曰此则揆以事理。有不然者。夫人居各就近其田。违田迁居。非人之情一也。闾里空基。虽是仍居者之利。迁者无所利。为利于人而自取迁徙之苦。亦非人情二也。凡其乡内田顷。民户大数及闾里顷数。官司昭然常知。民虽符同。欲多占置。官司当觉察不许三也。又其新置之处。若是空荒处。则亦所无妨。不然则其顷田夫岂肯为人遂奸而暗与其田哉。必闻之官矣四也。大㮣今之零散以居。非民之罪也。地田既是为人私有则势使然也。若反是道。本有常性之民。何故而曲意作奸。相率取苦哉。

一。凡城邑之内。亦㮣以顷法。名为城邑顷。除税与兵。但出役丁。城中之地。亦㮣以顷法。而税兵俱除。但二亩半出一丁岁役一日。京城则半减。五亩幷出一丁○勿论田等。凡二亩半出一丁。若二亩半内两户居住则幷出一丁。占地过此者。每二亩半。加出一丁。若为空基而有耕者则耕者出役。○凡营镇城中。同州县。各乡校各驿。皆以底近酌定顷数。使为其属所居住。免税兵亦如此例。凡力役无年则减半。五亩幷出一丁。京城十亩一丁。大无则幷免○凡城邑顷。柴草炭冰等杂役皆免。闾里顷站店顷及站店田驿田津渡田之类皆同。○京中市廛公廊则依其本制定数。别成籍。

城中家基。凡空地及满三年未造家之地。听人告官折受。若因出使外任。遭丧未造家者勿听。大君三十亩。王子君公主二十五亩。翁主及二品以上二十亩。三四品十五亩。五六品十亩。七品以下士及有荫之类七亩半。外舍生,忠义,忠顺卫五亩。庶民二亩半。大抵家舍当传子孙。而与田野有间。卿大夫传世家舍则子孙虽逾己分。其墙垣之内。不可撤减。士庶起为卿大夫则虽未满其分。非无家空地。亦不得侵广。○各品家基亩数闾里顷亦同。○家后若有山皋则许其下居者分作园。此则勿幷计家基内。

或曰古者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皆舍而勿征。而此不举论何也。曰此非夫家之征。乃其基地之赋也。虽勋戚受赐税者。固不可论于此。

或曰今京中地全无赋。而此虽轻而犹有赋何也。曰凡事莫不有差等之当焉。凡赋人居轻于田野。邑居轻于闾里。京城轻于州郡。乃为当也。若全无赋则反失其当矣。今京中地无赋役。故城中居人动逾十万。而一无与于公家。如城池补颓等事。亦必尽用外方之民。至如大丧发引。五里内轝夫。名曰借力。而无知者或以非规为怨。京城之人虽当优之。而至于如此。是果事理之当耶。非但此也。事既如是。故凡民间徭役等事。绝于京人耳目。习俗之久。大小贵贱。唯以逸豫浮靡为心。而全昧民事之为如何。是岂京城人情独殊哉。法制有以使然也。古人有令太子久处民间。欲知民事也。古人制事。皆不忘此意。其与古意有异焉。此人心世道虚实升沈之一大机轴。不可不念也。曰非然也。此国初建都时为新徙聚集者优之。若不如是人。不盛集也。曰果为此也。则凡郡县新设者。亦当复除以安集之。况京都乎。当限十年或二十年复除以免。不可定为常法也。

一。站店俗称酒幕者。所居处。名为站店顷。除税与兵。但出户钱。勿论田等。每一顷定以二十户。每一户岁纳钱四十文。准米二斗。○今以米一升。准钱二文为式豊凶永定。若顷内未满二十户。其空户基陈弃则无税。有耕者则耕者纳其钱。○每三十里一置站店。或十五里。亦可。

此顷道路幷入其中。使路广十八步。两傍沟广各二步。沟外作店舍。店舍外居室。盖一户所占基地。店舍居室幷计南北十步东西三十七步。店舍广二间每一间二步。檐下幷基地五步。长四间。两店相次之间空地五步。以为蓄粪之地。且防火患。其当路一头以墙障之。使遮于路。店舍居室之间亦有空地五步。居室基地南北十步东西二十四步。道路家舍。务极整齐。路傍开市。其地形不便处。则随地形或一边开路。一边作店舍。居室折广连长作顷。其未满顷者。依馀田例。其开市场亦随势所便。凡站店四围缭以垣。南北设里门。晨昏开闭。站店顷从大小路以定。虽至四顷。必接连缭以一垣。

一。站店居户。各受田一顷。免其保布。各以其店连近。分大小路。量定田数。凡大路四十顷。中路三十顷。小路二十顷。西直路八十顷。东莱直路四十顷。又定铺子田。每一站大路二顷。中路以下一顷。西直路四顷。东莱直路二顷。皆画定地界。勿以陈垦有所推移。

一。开立铺子者。亦受田一顷。免其保布。各邑各营镇各驿各站店。皆立铺子。募人择可合者开立。受田一顷。免其保布。但纳铺税钱二百四十文。准米十二斗也州县量其残盛。或四三。或一二铺。驿镇亦以是为差定其田。邑内当站处则兼设于站店不别置。初立时官作铺舍。盖以瓦。许贷米谷。一从本直。宽限年数。偿以钱。○此受田铺外亦许闾里私立铺子。此则无铺税。○二顷夫愿合设一铺者听。而其税则应二铺税。凡铺子户站店户。皆免顷夫杂役。

凡站店。每三十里或十五里一置。其邑内驿内。亦必设置。皆令连附于邑驿。此受田人户外。如有来接为店者。亦免杂役。柴草冰丁顷夫等役。使之连接以居。其所居基。以站店顷一体施行。此定田站外。或有别处私聚为店者。亦免杂役。立免站店之役。讥察荒唐人外。如急行使人驿卒馈食等事。皆令勿应。凡站店户新接者。免其三年户税。瓦造店舍者。免其十年户税。幷除一顷内一年户税。给助其资。顷内户数随多少。其行旅定给房火钱及禁断杂弊等事。详后录。铺子京中外方税数及新造免税等事。亦详后录

或曰本国自旧站处有院。且有院田。而此不定院田何也。曰既设站店则不当复有站院。且所谓院者。徒作无主空宇于道次。故常多毁废不久。其意虽善。而本失事理之当者也。

站店之人。不得专业于农。当比工商受田五十亩。然村居人则父子兄弟同室内居者。随其事力。亦可立号别受。而站店则每一户必使立一店舍。令五十亩所受之人而各一立舍。则其为店也必单弱。如今不成模样矣。故定以一顷。所以容其馀丁。而使店舍完实也。

或曰受田铺税。仅当身役之价。而无田铺则无税。是铺皆无税也。是虽劝兴之意。若使兴行成俗之后。趋利者太多则反有人不务本之弊。工商市肆皆有其税。而独此无税。亦未为可也。曰国俗堕窳。货币不通。当忧其不兴行。而不当忧过盛之有弊也。且受田者既纳田税。而铺税又与身役保布相准。则与他齐民。均一无欠矣。何为更使偏重乎。设谓积世之后。俗变过弊。则其时当别为秤量使平。然其所加不可过百二十钱。此与市廛逐末者。多则廛而抑之。少则不廛之意同也。

一。籍田定以十顷。其一顷为亲耕田。其九顷则令民受之。使九顷夫治获亲耕田而免其九顷之税。如此则其制田则与古者十夫有沟之制相同。而其助耕则与公田九一之意相似。其九夫则不出兵。使为其坛直可也。

按籍田不但京都置王籍。亦令列邑各置田一顷。以为守土之官所耕。说见后录。

一。各邑学校田。营镇军资田。驿马田。皆量宜定数。免其税。此则如上赐税例。各以附近画定其数。免其公税。入所属处。出兵则如常田。学校军资田。其定数见下。驿马田。见驿制条○各乡庠田定数。见学制。各津渡津船田。亦量宜定数。其制并同此。

一。驿户亦受田一顷。免其保布。各驿吏卒。皆有定数。各受田一顷免保布。如牧子等例。其田随其人数。连接画定。勿使他田互错其间。凡有定属有定数之类。皆仿此。○察访立番吏隶则有禄受半田。如各邑吏隶例。详见禄制。

一。各邑医局各乡乡庠社仓基地。皆定以一顷。除税兵。医局县一所。郡二所。府三所。都护府大府皆四所。欲合幷设一二所者。亦听。详见郡县条。各面乡庠社仓所坐基田。亦皆定以一顷。除税与兵。其顷内造局若庠仓外馀地。户役或税。皆令自本处主之。又各定免其傍三户保布顷夫之役。乡庠则五本使为其守护人。详见学制及社仓条。

一。有亲有荫者受田依士科。即内舍生其有亲荫而入学校者。不叠受。

庶孽有亲有荫者亦二顷。其承重其同嫡。○庶孽为士者。自依士科。其为忠义忠顺卫者。自依忠义忠顺之科。

国法庶孽不得与于有荫之类。或曰可依今法。勿使参与。或曰不可有嫡庶之差。恐皆非适当之论。其荫及则一也。而有差等可也。其以才学入学者。自不当论其门地贵贱也。或曰有荫与忠义忠顺。其以荫则一也。而庶孽有荫则减。忠义忠顺则一体何也。曰有荫者。只以其荫而已。忠义忠顺则有职事者也。事自有间。

一。两界土官罢之。说见郡县之制

土官当罢。事理本无疑矣。设令定给其田。则虽减半以定。已遆者不收而新除者无已。一邑将尽为土官之田。其纷乱之弊。不可胜言。是以凡乡所将官军职之类。皆不入于田科也。

一。工商受田五十亩。半其保布。即绵布一疋。或米六斗也。工商本税一疋。别见下。○京都及狭乡居工商无受田。

古者工商二十亩。唐制则减农夫之半。今我国工商治田。几于农夫。故亦减半以定。

或曰工商既事其利。不当受田。是不然。工商若京都人众之处则可以其业为生。外方居者全不受田。无以资生。不置工商之田。则工商之道几于绝矣。是以古制亦有工商之田。

或曰此法既执田以均人。故百役皆均。无一有偏者。唯工商易以脱籍。若多避役而不受田则奈何。曰此则揆以事实。验之人情。知其必不然也。土田者。天下之大本大利也。虽业工商。愿无一亩田者。天下宁有是耶。若全不治农而托生于工商者。乡县则不能。唯通都大邑有之。然必孜孜其业。造器者有定所。居货者有定廛。行货者闻于人人。然后乃能食于其事。如此者势不得脱籍。不然而欲避籍者。不过为人佣耳。避籍于公而甘为人佣。岂有业者所肯哉。目今万事荡然。人无统纪。加以逃籍者稍安。一系名籍则人不堪其苦。故人多避役。避役者众。故易以混众而容其匿矣。若有籍则有其安。无籍则有其苦。则人岂肯舍安而求苦哉。避役者既鲜则间有脱者。难以容其身。况有无职事之征以随其后耶。故知无避役者。既不避役则乡县工商之不专食于其事者。不愿受田而更何赖乎。

一。凡巫觋优倡僧道之类。不得受田。

或曰巫觋优倡之类。冒以凡民受田则如之何。曰所恶于彼者。为其为巫觋优倡之事也。如弃其习。自为良民。则何恶之有。若冒受而不改其习者。法既令民科告科受。又有欺罔之罪以惩之矣。何为过虑于此。僧尼仿此。馀于禁僧尼巫觋条见之矣。

一。凡受田者受公卷。凡受田者。各于其官。准田籍具字数成券。士大夫陞品加受新作公文者。缴连原券。合为一通。凡遆田者。原券纳官。凡受公券者。自备其纸半张而已。若官司受作纸。胥吏阻搪索贿者。分文以上。皆绳以重律。○凡父母没后愿以己田易父母田者听。○各以便近。两求相换者听。必两造然后许之。而改注田籍。非同里及移居则勿听。若士大夫与军民求换。而其军主保移改他里者勿听。

一。凡田既有受者。不得夺受。夺受叠受及隐漏者。幷科罪改正。夺他人田者。本科外加受者。两处叠受者。当还田。而隐漏者。父子不告私相授受者。新垦荒田而不告官者。并杖八十。大夫革职除名为民士则定军役。凡民徙边定军。守令乡正里正不检察者。各于本犯减二等论。里正不告者。为其里正罪。里正告乡正而乡正不报官者。为乡正罪。乡正报官而守令不检治者。为守令罪。其符同听冒者。并与本犯同罪。○革职除名者。向前所受内。只给一顷。馀还收。○女人守信田再嫁而不还者同罪。已上并许人纠告科受。

按高丽时。隐匿冒夺论者皆以死罪。恐过重。只当依此而行之昼一也。

一。凡废堤内冒耕。因为民田处。毋作顷。分授以待修筑。水利。生民之大赖也。国法擅耕之禁极严。政弊以后万事皆弛。如湖南碧骨堤讷堤黄登堤。皆堤陂之大者。列邑蒙利处。而今皆废圮。因为豪势所占。四方如此者何限。定田之际。勿使分授。待民力稍完。次第修筑可也。今三堤下两边旧灌水道。长延野中五六十里。而皆堙废为田。此等亦存表之。勿入作顷内。○虽前代所无。今可建筑。众民蒙利处。亦依此例

平壤箕子田。仍旧经界修完。以存古迹为当。然则出税出兵。亦宜量其实数。照例变通以均之也。

一。田籍一字十六顷。逐顷开具田形等第长广界标。东西南北。皆有标识。如今案式。各系某人受。骑兵则曰骑兵某。步兵则曰步兵某。士以上则曰学生某户奴某。大夫则某官某户奴某。至王子亦系某君房奴某。○其遆受者。亦系某年月某人遆受。每三年更审成籍。其新垦及陈灾则每年置簿。○军籍亦以三年为式。田籍修正后。仍修军籍。其阙额增额。则每年置簿。○凡田十六顷一字。皆以千字文为次第。其馀田亦通融计以顷法。如今编字例。○凡改田籍。当以辰戌丑未年为式。盖贡士户籍。以子午卯酉年。则不与同年可也。○凡成籍三件。一藏本邑。一送本道。一送户曹。

按量田未免烦扰民间。故大典以二十年为式。然即今田籍。只为收税之资。而不明之弊。其害无穷。况公田之法。万事皆本于田。田籍不明。万事无纪矣。不可不三年修正也。且籍田有如理发。及其未紊而修之。则亦少烦扰矣。不遇如今岁秋。监官书员踏验而已。朱子经界状以辰戌丑未年为改籍之式。然则中国虽不行公田。犹如此也。

或曰士大夫皆书名田籍。无乃未安乎。曰田籍如户籍。国之大事。且为后日考验之地。不可不明白也。若各年行用排总文书。则依今例只书户奴名可也。

田籍式

天字。每字十六顷。其馀顷亦通融计以顷法。以充其数。若一顷内有字外馀亩则计入下字。今五结一字。而一田内如有字外馀负。则亦计入下字。依此为之。

第一。顷方田某等。长百步广百步界。东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税几斛。某人受。某年月受。○其遆受者付标书某年月某人遆受。而待式年修正。○若闾里顷则书第一顷方田。长百步广百步界云云。闾里。

东第二。顷。直田几亩某等。长百步广几步。直畓几亩某等。长百步广几步。东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税。田几斛几斗。畓几斛几斗。某人受。空废无人受者。书曰荒。其久远则曰久荒。

南第三。馀田几亩。梯田某等。长几步。上广几步。下广几步。界。东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税几斛几斗。某人受。

右举此三者为例。馀皆可推。东犯则称东。西犯则称西。随其步量之次。凡田皆以方田长广百步为率。而或势不得已。折补成方处。则直田则曰直田。梯田圭田之类。皆随其形。旱田则曰田。水田则曰畓。畓字本我朝所造。今亦从简仍此。若一顷内田畓并入则双书。而各俱田形及步亩等第。田畓中从其步量之。次先步者先书。四界东西南北。田则曰某人受田。山则曰山。以至道路堤堰溪涧。皆从其实。

每乡即今所谓面末段书已上几顷几亩内。

闾里几顷几亩。若各城所在面则别开城邑顷。于上○站店之类。亦别开于下。

垦田几顷几亩内。

士田几顷。内外舍免番者。幷入。

九品以上职官田几顷。

吏隶田几顷。

骑兵田几顷。保幷入下同。

步兵田几顷。

束伍军田几顷。

如内禁卫,有亲有荫,忠义,忠顺卫及镇驿吏隶,水军漕卒,烽燧军,各处伺侯,驿户,站户,牧子,工商诸杂色之类。皆一一开录。

荒田几顷几亩。

○右一等田。田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沓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二等田。田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畓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三等田。田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畓几顷几亩内。几顷几亩垦。几顷几亩荒。

四等五等以至九等。皆从实开录。

○右垦田。田几顷几亩。上年税几总几斛。

沓几顷几亩。上年税几总几斛。

内若有赐税免税田。则书某君赐税田几斛。学校田几斛。军资田几斛。驿马田几斛。计除原税几斛。则为几斛云云。

每邑末段。合诸乡通计。开录如右。每道合诸邑通计亦如之。户曹又合诸道亦如之。

一。田分九等以定税。土品肥瘠。分为九等。上上田为第一等。上中田为二等。上下田为三等。中上田为四等。中中田为五等。中下田为六等。下上田为七等。下中田为八等。下下田为九等。一从其所出多寡以定。○田分九等。非唯见于禹贡。乃自然不可易之法也。中国历代皆用九等。而本国只用六等。未免粗略。宜定以九等。

今本国之制。田品高下。分以六等。而六等之与一等。其所出多寡相去四倍。其间不远。租税不均。加以民之身役偏重。苦歇不一。虽欲均民平政未由也。既以田均民则身役皆均。田税轻重必使相当于土地之厚薄。然后乃为大均。宜分为九等。使相去五倍而审适其实也。

今定九等等第磨炼。先据下稻种一斛之地。以上年审定每等所出皮谷之数。○十斗曰斛。斛即石也。

一等田百斛。即今全石五十石。○今国俗以十五斗为斛称平石。官府用之。又以二十斗为大斛称全石。民间例以皮谷二十斗为一石。

二等田九十斛。即今四十五石

三等田八十斛。即今四十石

四等田七十斛。即今三十五石

五等田六十斛。即今三十石

六等田五十斛。即今二十五石

七等田四十斛。即今二十石

八等田三十斛。即今十五石

九等田二十斛。即今十石

或曰此九等之与一等相去五倍。比诸四倍。固为密矣。但今土品不啻五倍。下种一斗之地。或有不能出一石即二十斗全石。此书本以十斗斛计数。而此一段犹从俗言之者。因其所惯习。使人人易晓也。者。或有能出七八石者。㮣以五倍。则无乃犹有所未尽耶。曷若九倍为式。而使一二等九等则不必常用。但设等而待其土之为尽善乎。曰始也愚意亦然。试为磨炼。乃知其不合于事也。凡事亲自历验。然后方始深知。未可悬空易言也。若令能出七八石者为一二等。则遆至六七等。乃为能出三四石地矣。一二等固不可常用矣。六七等未免为常用之等。而能出三四石地不常有。此所以不合于事也。大㮣能出七八石者。通国不过一二处。而能出四五石者。亦甚罕见。虽以四五石为一二等。亦不当常用也。与其偏据绝无之地。而使众民皆被厚敛之害。宁使平准可有之地。而容一二夫薄税之幸也。且其不能出一石者。亦有说焉。彼能出七八石者。非徒土地之力也。亦是雨露之足。人功之至也。执此以推之则雨露既足。人事既至。则虽是至薄之土。未有不出一石者也。其有不出一石者。不过年岁之下灾伤之损也。是以又有年分灾伤之法以均之。但当依此五倍之法。而精以第地。明以分年。则庶乎无不均矣。外此则未见其可也。又详之。所谓能出七八石者。通国南方唯有一二处。其一二处中又不过下种数斗地。而其傍连亩之畓。亦不必相类。多是常品云。此法一顷内虽有肥塉之相参。酌其高下。折中定等。尤不当据此为式。而过于五倍也。

更以下稻种一斗地。分上中下年计之而定其等第。旱田黄赤豆之类。虽半出可当此数。

上年出十斛。即今五石中年八斛。下年六斛者为一等。

上年出九斛。中年七斛二斗。下年五斛四斗者为二等。

上年出八斛。中年六斛四十。下年四斛八斗者为三等。

上年出七斛。中年五斛六斗。下年四斛二斗者为四等。

上年出六斛。中年四斛八斗。下年三斛六斗者为五等。

上年出五斛。中年四斛。下年三斛者为六等。

上年出四斛。中年三斛二斗。下年二斛四斗者为七等。

上年出三斛。中年二斛四斗。下年一斛八斗者为八等。

上年出二斛。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二斗者为九等。

此上中下年。不可以通共豊歉看。但以本田上实则为上年。中实则为中年。平下则为下年也。此所谓下年。即平下之岁。非凶饖灾损之谓也。若凶灾则收税亦依其分数别为减省。不可举论于此。

即今六等之分。制法本意。非无一定之准。而量田官吏不能详知。各以己意为之高下。故湖南之一等。与岭南一等相异。此邑之六等。与彼邑六等相异。四方州郡。校其同等之田。而土品厚薄。实多悬殊。此由其时条目未尽详明而然也。上地为一等。次地为二等。以至下地为五等六等则人固知之。而如许地为上地。如许地为次地。如许地为下地。则人不能审的。故以致如此。凡田制及此等条目。打量定田时。须颁布中外。使使臣守令监官色吏田夫万民。晓然知等第所由分之本意。而分等之际。无或失实可也。今民俗习于二十斗石。而至于十斗为石则未之省焉。斗斛之制。本宜厘改。而若在今举行田制。则右所磨炼石数。姑宜以今石改磨炼行布。使愚民易于晓解可也。

一。年分三等以收税。实十分至五分以上分为三等。极实为上年准其税。中实为中年减十之二。平下为下年减十之四。○其遇灾伤者。水旱风霜虫螟之灾损实过半者为灾伤。随灾分数减税。灾六分者减十之六。灾七分者减十之七。灾八分者减十之八。灾九分者减十之九。全灾免税。○凡年分灾伤所减分数。以各其本等论。如一等顷。上年准税十斛。则中年收八斛。下年六斛。六分灾则四斛。七分灾则三斛。八分灾则二斛。九分灾则一斛。又如九等顷。上年准税二斛。则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一斗。六分灾则八斗。七分灾则六斗。八分灾则四斗。九分灾则二斗。若全灾则诸等田皆免其税。

右非大有年。不可以上年论。非豊年。不可以中年论。平下之年则率以下年论。若其饥荒之岁则多是灾伤之田。灾伤之田则自当依其分数减税。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犹一二等之不常有也。

按即今年分九等之规。非不详密。然年之下上以下。即灾之六分以上也。其实一事。而两立并用。故给灾既至九分。而分年亦可至下下。则是一田而叠减矣。近世政弊。分年例以下下。则所谓灾伤者。反为法外之法矣。是以给灾之岁则国无所收。不给灾之岁近世因有不给灾之岁。亦非旧规也。则被灾者偏枉。是知年分九等之法。欲密而反疏也。今之常赋至轻。而杂役反重。不均不公。贿赂公行之弊。皆由于此。未若年分三等而继以灾伤之为善也。

诸等一顷收税之数。二十取一。而以皮谷一斛出米五斗为式。○今皮谷一斛。多不能出米五斗。约为十五而取一矣。官取十五之一则虽计输纳耗费。民间所出。裕为十一也。

一顷。上年出谷税米上年。中年。下年。

一等四百斛。今二百石十斛。八斛。六斛。

二等三百六十斛。九斛。七斛二斗。五斛四斗。

三等三百二十斛。八斛。六斛四斗。四斛八斗。

四等二百八十斛。七斛。五斛六斗。四斛二斗。

五等二百四十斛。六斛。四斛八斗。三斛六斗。

六等二百斛。五斛。四斛。三斛。

七等一百六十斛。四斛。三斛二斗。二斛四斗。

八等一百二十斛。三斛。二斛四斗。一斛八斗。

九等八十斛。二斛。一斛六斗。一斛二斗。

六分灾。七分灾。八分灾。九分灾。

一等四斛。三斛。二斛。一斛。

二等三斛六斗。二斛七斗。一斛八斗。九斗。

三等三斛二斗。二斛四斗。一斛六斗。八斗。

四等二斛八斗。二斛一斗。一斛四斗。七斗。

五等二斛四斗。一斛八斗。一斛二斗。六斗。

六等二斛。一斛五斗。一斛。五斗。

七等一斛六斗。一斛二斗。八斗。四斗。

八等一斛二斗。九斗。六斗。三斗。

九等八斗。六斗。四斗。二斗。

右收税实数内。量分为漕税留税。留税则冬纳。漕税则春纳。漕税者。漕至京者。如今田税也。留税者。留本邑以为经费者。如今大同留下米也。量其处大小官吏禄俸凡百经用。又量储科外之需。以为留税之数。如经用入三千斛则定留四千斛。以备科外别需。年终用馀则每归之常平仓。以备兵荒。其馀为漕税。两者有定分。留税则冬纳于本官。漕税则春纳于仓所。○如两界等处。虽尽留田税以为军储而不漕京。然亦必分冬春两等以收。

或曰于此九等之下。又置别等。以原税十五斗为率。以处田之分外薄薄者则如何。曰土田之品。已论于上矣。设今有如许薄收之田。则自当为灾。不别置等而自为减税。何为更设烦级。若不必置。而又置别等。其烦乱之弊极非细。右科实至公不可易之式。若更欲增损之则失其中正而反启害民之端矣。凡厚敛之害。固为虐民之大者。至于太轻。亦非正法。经用有阙则必有科外之赋民重受病矣。是以什一为天下之中正。而多则桀寡则貊。○右九等。百亩原税二十斗。虽知其本轻。而虑或所出薄于所计则谓之轻税而民实被困。犹不能无疑。及见丽制一结税三十斗。其下田一结。即此法之九十馀亩。而公私俱足。知其如此然后。心乃安焉。只为后世政乱。朝家多定科外之赋。贪官因而为暴。豪强专利。猾胥索贿。虐民之事。不一其端。故民不乐其生耳。断知右科实为中正而不可轻重于此。但当量入为出。而慎无一毫科外杂役可也。

今旱田例不给灾。甚为未妥。苟其灾伤。勿论水田旱田。皆当从实给灾。又一顷内田之两头。虽或有灾伤轻重。非水田与旱田及两人分受者。则酌其轻重。同科定分。不得内分为异。即俗所谓内灾。此如田品等第之例。

又按前代灾伤。八分以下皆免税。固是优民之意。然八九等田则八分灾所收。与全灾不相远。一等田则八分灾所收。亦为二十斗。不可无九分灾以差均之也。不然则一顷田内。分亩给灾然后乃可。然内灾之法。猾吏益易行私。而簿书烦碎。田政之紊乱。皆由于此。苟田政紊乱。赋敛不公。则求以优民而适所以害民。此所以内灾之必不可用。而九分灾之不得不用也。况九分灾虽不免税其十分而取一则固自若也。实与民共其豊凶而为至公之法矣。古井田法亦如此大抵作法则当止于至公耳。若特为优恤。则唯在其时酌宜而已。

或曰若给陈灾则收税固当减矣。其顷保夫助布则当如何。曰公田之法。虽计田出兵。然只是以地均人而已。军役则自是身役。本无与于灾伤也。

漕税留税两色之分。不可不详审以定。若少其留下之数。而州县有事。责令办得。则因缘生弊。不无税外之敛格外之役。民受叠征而国以病矣。此最当深虑于始也。且夫州县有嬴则与积于京仓无异。必四方皆有积储然后。可无忧于兵荒矣。

一。凡定田等第。必须详审土品肥塉。又须参以水田之水源有无。旱田之平衍燥湿。一一从实定等。如水田土品。本当六等。而水源足则降为七等之类。皆当审量其实定之。○今人家所居之地。例作一等田。又令驿田多从高等。以充结数。事甚未妥。驿田当一从其实。闾里顷则已见本条。

一。一顷内有两边肥塉之异者。量其肥塉。酌中定等。今亦一田内。虽有一头肥一头瘠者。不分为两等也。○虽一顷之内。水田旱田同入。则各从其实分等。

水田旱田。皆当审其所出之多寡。依式等第。凡旱田比水田。亦宜有间。旱田虽一年两耕。然旱田之出。终不及水田。以上上旱田。比上上水田。以下下旱田。比下下水田。皆有不及。是以水田虽瘠。罕有九等。旱田虽沃。亦无一等。量地定等者。当识此意。

一。一二等。但设等以待其地耳。不必每道而有之。三四等。亦不必每邑而有之。馀皆推此。一从其实。一二等绝无。而或有三四等亦不常有。大㮣一从其地所出多寡之实以定。则自得其平矣。○海泽筑堰田虽美。比常田遆降二等定之。

一。田品等第。初头所定。或有未精者。则许令追正。赋税之轻重。民生之苦乐。专在等第。其或不均。永为无穷之害。必须精尽而后已。若有不精者则许令民告官。必待一里之人比较诸田。公论齐进。然后守令亲踏审。实报观察使改正。○法行既久。庶无不齐之后。则必待式年。不得辄许改易。

一。新垦荒田者。初年免税。有受闲陈田。不以此论。树木成林处。二年免税。此谓平地可作恒田者。若山火粟田则勿以此论。海泽筑堰田。三年免税。凡新垦未收税者。亦勿出兵。

一。凡税。水田以稻米。旱田以粟米及黄豆。凡旱田税以粟米黄豆。每田皆四分粟米。六分黄豆。○论以国用则粟米为急。而黄豆用处不广。然粟米若多则受旱田者。其税恐重。故定之以此。若四方生谷不一。或有粟米黄豆无轻重处。则更当量宜从便。今例关西旱田税。四分粟米。六分黄豆。岭北则二分粟米。一分黄豆。未知便于民与否。若果宜土便民而合于均一之意。则如此变通亦可。

田税黄豆。国家经费外。旧有折作䌷若绵布麻苎布等上纳之规。如此亦可。

一。山火粟田。逐年计量其地。依顷亩法收税。大凡山火粟田。比平田稍厚。故流民争趋之。今或以下粟种一升地。税粟二斗。然南北土性不同。下种疏密亦异。不可一㮣论。而亦不可一㮣定等。从其绳步之数。依法计以顷亩。量定其等以收税。高不上三等。下不至七等。此南北土地不容一㮣以定故如此。若一邑之内。则不便于用两等也。○专治火粟无籍名者。依闲户出役三日。又以亩计顷。一顷出一夫役一日。

按山火粟田法当禁之。非但为游民逃役之渊薮。山林川泽。各有其用。俱有当处之宜。材木不养。禽兽失所。亦非王者之政也。峡地鲜田处。土民所业及。虽犯山坂。可作恒田者外。凡诸山望。皆当禁其焚耕也。

一。凡田每岁九月初。从其节气守令审定年分等第。邑内及四面。各分等第。观察使更审启闻。议政府六曹汉城府同议更启收税。年分三等收税之数见上。○平安道清北邑及咸镜北道。减三之一。西北极边邑及济州三邑减半。○其灾伤田。因病未耕全陈田并听。田夫状告。乡正亲审。八月望前告守令。田夫若因事故未自状告者。统长里正状告。若统长里正未告。乡正亦可自为状报。守令又亲审核实报观察使。观察使置簿后。所报立案。还授守令。九月初具数启闻。以摆拨及悬铃。即遣差官。预为择定以待。即时发遣。及田野未收前。每道分左右。地广处量分三四。一则依今例以其都事因差。凭考上项置簿及立案。复审启定租税。全灾伤及全陈田则免税。过半灾伤田则其灾伤至六分者六分免税。四分收税。以至九分。幷依此例。如有田夫冒告陈灾及当该官吏通同妄冒者。一亩至十亩笞一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徙边为兵。其妄冒田移给无田者。其年租没官。守令则一顷削一月禄半。每一顷加一月。十三顷以上罢黜。其知情妄冒者。一顷以上尽夺告身。○其新垦田。亦开报观察使。垦初已为告官置簿矣。此时守令开具以报。其当免税者幷悬頉。与上灾陈田。同时启闻。

旧例灾伤考审时。凡田夫各立牌田中。书字号负数田夫名。以为表验之地。十数年前犹见之。今则无立牌者矣。百事至此哉。

或曰今所谓年分者。守令不知为何事。而下吏主之。虽是豊年。例以下下。已无足言矣。所谓灾伤文书者。年年全誊量案三件。成册上于监营户曹。其费无穷。官吏不胜书役。此亦如此耶。曰岁秋文书。只是抄开陈灾及新垦田而已。岂有如许事。此本近世之弊也。曰固当如是。但审核田野。必展量案。四连俱存。然后乃为昭然无疑。敬差官巡审时。只持此文则或不无奸吏冒瞒摘埴之弊否。曰差官巡审时。各邑皆当持全案出待地境。今虽誊上全案。虚置监营。而差官不持以行。若令持行则一道田案。其数极多。岂可胜载乎。非徒无益。反大有弊也。

一。逐年编计其岁各顷租税实数每十石。十斗为石即斛也。排定总首俗所谓矣主领纳租税。凡官支柴草炭及冰丁。亦以此依今例磨炼。如今八结。草几束柴几束冰丁几名之类。○王子功臣赐税田草柴炭并纳本官营镇。乡校田驿田则并纳税去处。牧子田站店津渡田则并免。

或曰此以八顷置一总首。领纳租税等事可矣。曰如此则各顷所收。轻重不同。奇零难齐。不便于事也。曰是固然矣。但初以结法则仍以结用固也。本以顷法而终以石用。则其或失其条理之当耶。曰今之结法。初虽定结。逐年除陈灾。从实作结。则年年改易。亦不得仍用本结矣。顷法定之以顷而总之以石。此是体用之宜。事理固当如此。或曰定田以顷则收税亦以顷。似是理之自然。而必总之以石然后乃得其宜何也。曰凡物之理。体用相因。方圆相函。是故河图体圆而用方。洛书体方而用圆。盖事事物物。皆如此也。

一。凡经费一以经税。更无他赋。常赋外不得一毫侵征于民。如今贡纳进上一应徭役。刷马人夫等事。皆自经费定式计支。依今京大同例行用。详见后录。

一。凡无职事者为闲户。每一户岁役三日。凡不受田。无籍名闲游者。为闲户。每岁守令查簿。岁役无过三日。若日数多则倂定以出。○此谓游惰无常业而不籍于士农工商之版者。若鳏寡孤独废疾者。勿以此论。

或曰既以田均民。自无漏役之人。而又为查出无职事者。则有役者之子弟同居者。或被侵扰。不亦无多事之弊否。曰既谓闲户则同居自不当被侵。若异居别户者则虽其子弟。自是无职事者尔。古者既使人无不受田。而又有夫家之征之法。正以其扶树田政而无相侵也。

按今杂役之不可无者。皆当有雇直。入于经费中。然州县事势。亦不能全无役人处。如关牒传送等事。难以尽入经费。故今大同。以烟户调周。而今之烟户出役者。皆是有身役田役者。故未免为叠役矣。此定闲户之征。不以布而以役。则非但无田者无过重之苦。本官凡有此等事。亦可以此调役矣。

一。凡有堤堰民利营修公作等事。役以顷夫。每田三顷出一夫。岁役三日。必报观察使乃调。守令不得擅调。凡受田者为顷夫。每三顷出一夫。若役过三日。则亦量其日数。倂定出夫。如四日役则四顷幷定出一夫。八日则八顷幷定出一夫。凡馀田之类。合亩通计以出。○大夫士,外舍生亦在其中。武选,将官,军官,忠义,忠顺卫士,诸色正军,即户主○伺候等无保军同牧子,驿吏卒。凡吏隶役于官者皆免。○守令若有常赋外一毫侵征及擅调顷夫者。以枉法论。监司不察举者亦有罚。

凡调民力役。有年三日。平年二日。无年一日。凶札之岁则免。上闲户之役同。但此则三夫。幷三日或二日一日。闲户则每一人。三日或二日一日也。○若凶岁给粟募人则不在此例。详赈饥条。

古者用民之力。一夫岁三日。而今止如此。乃合事情。若逾一日则为过重而不便矣。尝试思之。盖古者岁虽三日。井田法一成之田。方十里。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以至一同方百里亦然。是乃除出顷夫。免其税役而专责以治洫浍之事也。而今令每顷之夫。皆出田税。而各治其封沟。且古者修治城郭道路之事。皆入其三日之内。而即今道路修治。委诸民间。督令各治其附近而不入公役之内矣。大㮣此法皆因今而制宜。故如此然后。合于事宜。而能不失古意也。为国者若未能全复古。则不可徒籍。古语不察其实而过用民力。自病其根也。

一。唯城池大役则乃调以军士。其仍旧修补。役不甚巨者。用闲户或顷夫。计役日数。除其试操番上。必启禀乃调。观察节度使不得擅调。非城池大役则不得役军士。凡役军士。只发诸色正军。计其日数。准除试射习操上番。皆官给料。其保夫则勿役。使其助布如常例。详见军制条。观察节度使擅调者。依擅调军兵律。○堤堰城池凡下役事。僧徒则自当依例赴役。而亦当量定其日数。详见汰僧条。

○世嫡有亲有荫,忠义忠顺卫式。

世嫡王子,功臣嫡长子系勿限世。

亲。国家袒免以上亲。王妃小功以上亲。先王先后亲同世子嫔期以上亲。

荫。功臣及正二品以上职者。子及孙嫡长曾孙。堂上以上职者。子及嫡长孙。堂下诸监寺院正。诸卫副将及议政府六曹台谏侍从成均馆官员。并六品以上。各道都事守令各邑长官教官儒学教导教授者之子。○堂下职必任满三考然后乃许荫。

按今则荫法虽及子婿弟侄。而只许其中取才而已。别无他事。故虽如此而不知其得失。若实为均施之典而施于受田。则一人官至卿大夫。举族尽受士夫之田。事理恐未妥。虽宋之任子。恩不及于兄弟。论以古世禄之意。则只及世嫡。虽众子亦不及矣。及于弟侄。未知其可。且弟既受田则兄独不受。亦为未妥当。思古义以断之。○或曰君臣分虽绝严。首足一体之意。未尝不行于其间。试以禄制言之。君虽十卿禄。而大夫士亦未尝不有其禄。况古制待重臣极隆。今公卿之荫。不及兄弟。而国家议亲。及于王妃小功亲。无乃非古义耶。曰荫法与国家待宗室。乃一义耳。是故宗室荫封止于玄孙。而亦无旁及之例。至于议亲则别是一义。人臣无议其亲于国之义。

忠义卫宗姓众子孙及功臣众子孙属焉。

忠顺卫九品以上及陞朝进士之子属焉。○右二卫士。勿论庶孽皆同。

按今忠义卫无限世。若嫡长则永世勿限固也。其馀则当有限世。不可以无穷也。定以五世或七世为限似当。

○各营镇军资田及各邑学田数。其制见上。军资田则凡军士𩝝飨赏格及军器军需之类。皆取资于此。学田则凡儒生所供盐酱鱼菜灯油及学宾支供。诸生大祭齐会时所供及学中书册纸笔器用。斋室铺陈之类。皆取资于此。○凡田优倍以定者。年分收税。例多下年。或有陈灾故也。驿马诸田皆然。

水营七百斛地。

佥使镇三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则三十六顷。至九等则一百八十顷。

万户镇二百四十斛地。一等田则二十四顷。至九等则一百二十顷。

此从今拟定舟师数见兵制为例。如营镇军数。合有增减。则更当称宜以定。京兵都监军资田亦仿此。或以为水营镇军资。不必多定其田。若减其田数。而以其附近鱼箭盐盆之属。定数以给。则公私两便。此言似矣。而有不然者。夫鱼箭盐盆船只。其税亦有高下多少之不同。虽欲酌定其数。难以适齐。况其有无。四方不同。安可以此为恒定之式耶。且鱼盐之政。比田政尤易生弊。若散主于各镇。则征敛不一。沿民必被其害矣。是以凡杂税之权。尤不可使散主诸处也。

监营三百斛地。一等田则三十顷。至九等则百五十顷。

兵营六十斛地。一等田则六顷。至九等则三十顷。

佥使镇四十斛地。一等田则四顷。至九等则二十顷。

万户镇三十斛地。一等田则三顷。至九等则十五顷。

兵营则有本军保纳料馀米。其数甚多。足以支犒飨赏格等需。此只补用于军器措备。故少定其田。然比水营镇。犹为有馀也。陆军佥使万户镇皆然。凡营镇或因添戍。有防军而无保米者。则当另以其处国储放料。又添给犒赏之费。

州郡则不置军资田。犒飨赏格军器之类。皆以经费或常平米布会减。若未罢还上则其耗谷足以支用于此。盖各营镇画定军资田。而各邑以元储会减者。营镇军有常额。而各邑则不可以定数故也。

府州学四百八十斛地。一等田则四十八顷。至九等则二百四十顷。

都护府学三百七十斛地。一等田则三十七顷。至九等则一百八十五顷。

郡学二百六十斛地。一等田则二十六顷。至九等则一百三十顷。

县学一百五十斛地。一等田则十五顷。至九等则七十五顷。

今府州宜改大府都护府。都护府宜改为府。详郡县之制。又见学制条。

右皆各其附近。先尽其营镇校属所受。然后及于他田。 画定其界。不得分占两处。更勿以陈垦有所推移增减。每年本邑守令。一同他田审定年分灾伤。依公税轻重计斛。移纳所属。其收纳时。本邑守令亲往监纳。其年元数及各项用下数。每四时各其主者开报监司学校所用亦开报。兵水使。亦岁尽报于监司。监司幷本营所下数启闻。

此外今各衙门屯田悉罢之。

京中太学中学及四学所需。以漕税。诸道营学所需。以其留税。经费支下。不置田。

麻田崇义殿定祭田八十斛地。又定守护军二十人。各受田一顷。免其保布。

崇义监既为六品。则当受其品田。又崇义监别有禄。以其本品禄。依致仕官禄例免其税。

平壤崇仁监事同。此但东国万世报祀箕子。宜与夫子并隆。祭币当自经费支备。不别置祭田也。

或以为诸田各有各属。则其末流不无各有所收。轻重不同之弊。不若均作民田。不立名属。量定各处当用米数。照上中下年定为差等。以米分给。为用之便也。此言固然。但驿田津田不得不别出。则虽除此等田。不无名色之别者矣。且此等皆为常料外别需之备也。难以定数。营镇官员军士。既有常禄。而其军器犒飨试射赏格等事。难以定数。学额儒生既有常廪。而其公需公费等事。难以定数。若令定数则凶灾之岁。国计多缩。难为永久之规矣。虽云名色有别。该属之司。但得支用其入。而其年分灾伤与收纳等事。皆自本官总之。则庶无别生弊端。而该属之司。亦可随年豊歉以为之计。灾年所收虽少。凡有所用。亦可当豊年之多。实两便于公私也。尝考周礼。亦有诸田名目之别。盖事理当如此。所属之司。若有争诘。年分轻重之弊。依赐税田例。本田税一样收于本邑。以邑仓米豆换给亦可。

一。听民去狭乡就宽乡。地少人众处为狭乡地旷人稀处为宽乡。其乐迁宽乡者。去本居五百里外者复五年。税兵俱免千里外者复八年。凡迁者。告本居官司出立案。所徙处到付施行。一迁之后。不得更移。

有罪当谪者。亦徙旷地。有罪而徙者。只令受田。无复免。或曰今以罪谪配者。率多一二年而还。如何其如此。曰古者法令简整。故人重犯法。而其劝惩赏罚。亦自诚实。非有大罪则初不谪徙。若当谪徙则令配定居。非但惩罪革心。亦使无不得其所。就其业也。后世则政烦民散。人既易犯。又轻谪数赦。有同儿戏。来来去去。无不失所。而益使无恒心。是何法令哉。若大本既立。而事皆以实。则此等事亦自得其当矣。

一。凡山皋不可耕垦处。许傍近居人作园。种植桑楮漆竹果木之类。勿税之。果则枣栗杮梨柏子等。尤为紧要。各随其土所宜木。地广则均分作园。凡种植之地。许其子孙传守。○若平田可常耕处则虽作漆林楮林果林之类。依常田定顷。随等收税。税以谷钱。

凡勿税者。一切勿征也。今或有种植处则往往官司征敛其物。如此者论以枉法。

一。山林柴草之场。与众共之。海泽鱼盐之地。给民为业。毋得有占断。唯养材禁山则定其山直。依法紏禁而已。海泽鱼箭则给民为利。只依法收税而已。各司诸宫家及豪势之类。切不得折受立案。以主占擅利。○丽制樵柴之地。定品科受。各有其结。然柴场与田地。事体本异。不当如此。宜令公而无禁。蒭牧樵柴。与众共之。

今诸宫家及诸上司所占外方鱼箭之类。当悉罢之。其弊无穷。其所遣监官道掌称号之类。来坐各处。侵虐渔人。罔有纪极。其去纳属处者至鲜微。而依势掠夺。不啻劫盗。海边居民流散。风俗无状者。以此故也。王子女既厚其禄。则其他占利等事。直当罢之。皆给民为业。自纳其税。总于户曹。令本邑守宰。依式收纳。本官若常税外。别有所征者。则依田科横敛例。一尾以上。皆以枉法论。盐铁杂税皆同此。○近世贵势占利之弊渐极。以至吏胥乡豪辈。亦皆效尤。海边鱼场。称以立案。坐擅为主。渔人无下手处。必添给私税。然后乃得结箭。如此者皆依律论罪。

或曰各司诸宫家柴场。今皆有之。若罢则无乃阙需耶。曰诸宫家既厚其禄。又有赐税。富之至矣。何患于乏柴。各司亦定铺陈柴炭炬烛等价米。出自经费。岁有常支。则自可以此措备矣。樵采之地。本当与民共之。人得取资。不宜各有分占。遥擅其利也。丽时柴科。亦非古制之意。设令计给定限山薮。树木之场。何可明其经界耶。启侵争之弊。长攘夺之风。莫此为甚。

杂说[编辑]

○各色工匠坐贾行商公廊即市廛船只铁冶鱼箭盐盆之数。各成案籍。皆定常税。凡工匠商贾及船只铁冶鱼箭盐盆之类。每三年改成籍。藏于本曹本道本邑。○凡工商唯专业者。乃录案收税。若为农为兵有本职役者。虽或暂为手巧。因事贸易。勿以工商论○。其应籍工商而隐漏者。同户籍漏脱律。守令里正不察者。同户籍致脱律。知情通同者。与犯人同罪。○铁冶船只鱼箭盐盆之类。随设置籍收税。若毁罢则本邑论报除税。依田政新垦全陈例。其隐漏者同田地隐漏律。其利没官。守令乡正里正符同者亦同罪。铁冶船只鱼箭盐盆每一坐准田一顷。○京各司及外方营邑。如有定属工匠。则亦皆籍于该曹。但除其税不上纳。

各色工商税。即今匠人布。每年绵布一疋。每一名绵布一疋。或钱一百二十文。此即其身役税也。勿论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工匠若作公役。则计役。日数减税。役十日全免一疋。过十日则皆给料及价。○各衙门常役工匠。免其税。有常廪。○国制私贱不籍于工匠案。亦可依此无公税。

按大典工匠分等第。收税有差。未知其等第之分。何以为之也。若以技精者或造重器者为高等。则斯二者当奖以劝之。不宜重税而抑之也。大凡工匠之事。非劳力甚。则必技巧精然后。能取倍利。未有劳等于人。巧同于众。而利独厚者也。宜一㮣定税。而其器用之尤当精致者。量免其税可也。如弓矢人铳剑甲胄。而册匠墨匠笔匠刻字匠乐器匠扇子匠绫罗匠之能者。○大典京中工匠亦有税。然今则京中工匠皆无常税。而只官有役则随闻捉致役之。称以官役。少给其价。外方则勿论有税无税。直随所闻威勒役之而已。公府既如此。势家两班又从而效之。偿不当直。是以业工匠者。犹恐其技之闻于人。此所以百工无度。麤恶不成样也。因以通国成俗。则人习心目。不复知其所以麤恶矣。

又按工商之不可无。与士农无异。但业之者过多则害于农。多则重其税以抑之。少则轻之。以开通货之路。即今本国制造未精。物货不通。在所当轻。

又按汉桓谭曰高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仕宦为吏。夫不使民二业。古之道也。二业固所当禁。然若欲人人令而禁之。则虽严法以临之。不可得也。苟田制既行。而学校修举。则四民自有定业。既有定业矣。无苛以侵之。有均以安之。则自能乐其业尽其力。及世而不迁也。

外方铁冶𨱎冶税。每冶一年绵布一疋。以钱代纳下同○钱每绵布一疋准钱一百二十文下皆仿此○以本产则正铁十斤𨱎缺斤

铸铁冶。每冶春绵布一疋。秋一疋。

水铁冶。大冶春绵布二疋。秋二疋。

中冶春绵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小冶春绵布一疋。秋一疋。

二十人至二十五人为大冶。十五人以上为中冶。十四人以下为小冶。

旧例黄海京畿忠清道则以水铁纳税。每大冶水铁百斤。中冶七十五斤。小冶五十斤。勿收布钱。如此亦可。

按大典冶匠𨱎铁匠。每一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十斗。铸铁匠。每一冶春绵布一疋。秋米十五斗。水铁匠。大冶春绵布一疋半。秋米六石八斗。中冶春绵布一疋。秋米六石二斗。小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四石六斗。似是匠人身税。合于此中。而今闻其身役价布则别收之云。然则恐为过重也。

既以铁冶定税。则产铁之场。勿复征其地税。即今所敛一切罢之。

右乃冶之税也。犹田之有税。其身役税则即上匠人布同。他工匠不在此数中。凡盐盆鱼箭船税皆仿此。其他瓮匠之类。只有其身役之布。勿别立瓮窑税。

坐贾每名。一年绵布一疋。以钱代纳

公廊税。每一间。春米二斗秋二斗。

凡公廊基。每南北六步。东西十步为一座。俗称一间。

大典虽有公廊定税。而今则市贾公廊。皆无常税。敕使及祭祀藏冰及凡修理等杂役。随事支役。苦歇无复有定云。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张子解之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而抑之。少则不必廛也。公廊之税。当以此为法也。

行商每年给公文即路引收税。绵布一疋。每一名绵布一疋。或代钱。勿论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公文如今船只公文之例。而皆具居住容貌年岁。以防奸伪。若远输大商人众者则随人数纳税。

道路要隘有关。津梁镇驿有常讥。本王制然也。如此然后。此法乃得行矣。今我国关隘无关。道路津驿又荡漫无讥。此亦从当修举者。

按大典陆商给路引。计朔收税。每朔楮货八张为式。然方今农商混淆。人无定业故云然。若四民各有其职。则当岁有定税。而其间久速勤惰与否。则在乎其人耳。

孟子曰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讥而不征。关道路之关。市都邑之市。关市之吏。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又曰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盖行商既纳其常税于本处官司。则其所经到之处。但有讥验文引。而不当复征其税也。今两界监营东莱等处。京外行商之出其地者。其文引有无则莫之问。而例令纳布。所当整釐者。

船只每年给公文收税。公文亦如今例具主名居住及船只大小长广几尺。以防奸伪。

海船大船。绵布六疋。以钱代纳。

大次船。绵布五疋。

中船。绵布四疋。

中次船。绵布三疋。

小船。绵布二疋。

小次船。绵布一疋。

此本税外如鱼场地税杂色征敛等。一切尽罢。若公有任使。则量减其税。过准则依例给价。

江船。大船绵布三疋。

中船绵布一疋。

小船绵布一疋。

若以今汉江船论。通海州者为大船。其但通水上者。只可为中船以下。

海船。以营造尺。长六十尺。腰广二十二尺以上为大船。除头尾。横板从上面据前后左右船牵绳以量。下同。长五十三尺。腰广十九尺以上为大次船。长四十六尺。腰广十六尺以上为中船。长三十九尺。腰广十三尺以上为中次船。长三十尺。腰广十尺以上为小船。长二十尺。腰广六尺以上为小次船。若小小刀居船勿论。

○若东海则船之大小异制。当更量宜定式。

江船。长六十二尺。腰广十一尺以上为大船。长五十尺。腰广九尺以上为中船。长三十八尺。腰广六尺以上为小船。若小小渔船勿论。

各津渡船免税。

右海船。岁税一疋。以至六疋者。即今鱼场地税等杂色征敛。一切尽罢。而定其常税也。今船人所渔之海。皆有征敛。谓之鱼场水税。捕石首鱼则纳石首鱼税。捕青鱼则纳青鱼税。以至民鱼真鱼苏鱼虾醢。凡有措为。苟有其处所者。则逐色征纳。或以本色。或以米布。而或定监官。敛取于海中。或给场表定浦直收之。一次所纳。不下常布数同。五十疋为同而每次如是。今石首鱼税。大船石首鱼六同。每一千尾为一同。其中有御供一同。必四五倍以入。故至于十馀同。又有卵醢四斗。又人情布四五十疋。青鱼税。大船十八同。每二千尾为一同。诸处攘取。故至于四十馀同。其馀鱼税。或以本色或以绵布。虽多寡难定。大率与此不相远。

船人辈尽纳无馀。或称贷以益之。夫泽梁无禁。古之义也。既有身役。又有船税。而又从而征其所渔之海。是岂为民上之道哉。况于其间。贪官猾胥之辈。乘时攘取。无异劫盗。至于商船所过所迫处。称以地税。而率有征纳。所以船户触处逢征。不堪其苦。是宜酌定船税。而此等杂敛。一切尽罢也。或曰如此则船户之役。均正无苦。而国家亦无漏失之弊矣。但今本税不为重。而右般杂敛。业之者则纳。不业则无。今一㮣定税。则虽不业者。亦将同税。以此而论则轻其本税而存今鱼场等税。其或可耶。曰是不然也。夫鱼海波涛远近聚散之船。非公府所可遥筭。以不可遥筭之事。委诸四方猾吏之手。征其诸色之物。其奸欺之日滋。征敛之竞虐。事为之烦乱。此必然之势也。是以税归国家者。万不其一。而徒使举国船户。残害于众奸。弊政之大。莫此为甚。不但船户之苦。鱼采不殖。商贾不行。物价腾踊者。皆由于此。古人所谓天下本无事。庸人扰之为烦者。正此类之谓也。若夫有船而不业者。非所当虑也。民之有船。将以为业也。今四民混淆。到处征敛。故或有如此者。若反是道。民岂肯有船而不业哉。设令有懒惰不业者。则此乃可罚而不当蠲者也。曰此诚至矣。但四方事势。或有不同者则奈何。曰事势苟有不同者。则亦当随宜酌定。然四方为利。虽或不同。凡业船者。非渔则商利之所在。随处有敛。是则四方必无异矣。曰朝家虽革此弊。奈远外守令边将。私自征敛何。曰苟自朝家尽革其弊。则守令边将无借口之地。自不得征敛。然弊习已久。不可不严立科条。或有违者。随觉论以赃律则孰敢犯乎。曰既除此税。则各浦各镇点检商船之事。亦可废乎。曰点检商船。本以讥察奸伪。非有系于征敛。何可废也。讥而不征。此本王者之政也。

鱼箭分九等定税。

一等箭。绵布十八疋。以钱代纳

二等箭。绵布十六疋。

三等箭。绵布十四疋。

四等箭。绵布十二疋。

五等箭。绵布十疋。

六等箭。绵布八疋。

七等箭。绵布六疋。

八等箭。绵布四疋。

九等箭。绵布二疋。

今鱼箭尽属诸宫家诸上司。故当初各其仆隶辈。随闻告诉。自京以定税。大小无准。或有纳石鱼十二三同。卵醢八九斗者。准以六升绵布则可六十馀疋。或有纳六七同。三四同者。或有纳麤布五六十疋者。当六升绵布五六疋。然此皆宫家上司所遣仆隶辈来捧也。其本纳则不能半。又此虽云有定数。后或增益。亦无定式。以故沿民只知有贿赂。而流移为事。多有陈废已久。而世传为子孙邻族之役者。

鱼箭分等。守令与乡官。会其沿户头头人。细询各年获利多寡。采得公论。又亲审其实。然后较其数岁之中。酌以什一之意。以定税成册上报。若山溪鱼梁之类无征。不以此论。

凡鱼利亦岁有得失。而不得上下其税者。事异田地。难以年分故也。必须以布钱为税。然后随其贵贱。自为平矣。若以鱼为税则必有乐岁寡取。歉岁取盈之弊矣。布钱之中。钱尤为便好无弊。

盐盆分三等定税。

大盆。春绵布二疋秋二疋。以钱代纳

中盆。春绵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小盆。春绵布一疋秋一疋。

今闻扶安茂长等官盐税。则不分大小盆。每一盆幕岁纳盐八石。或五升布八疋。而幷计其间杂征。则不下十七八石。盐户不胜其苦云。

右鱼箭盐盆二者。以国之西海为准以定。东海则无鱼箭。煮盐以铁釜。当以釜之大中小。量宜定式。

今鱼盐之税。敛之无节。诸宫戚京上司。无不分占。各自遣人敛取。本道本官又别为添征。吏胥辈因以侵责。凡诸被虐。不一其端。其苦比农民尤甚。是以沿户率皆称贷未偿。流移为事。而人心伦恶。物价腾踊。铁冶诸店之弊。大㮣皆然。

此外凡山泽之利。皆与民为利。使之兴行。而其合有税者。以税田什一之意。推以定式。则自可得其轻重之宜矣。税田虽是什一。㮣以二十而一。然后实得为什一矣。又须知此。盖凡山泽之产。皆天地生物以养人之具。而亦非人功不就者也。先王虽建山泽之官。只是掌其政令厉禁而已。非若后世之征榷取财也。但利之所在。民必趋之。利重而无税则民多弃本事末。且农民有税而末作无税。亦非至公之法。故未免有税。若鱼盐铁之类。有常利者。量其利之厚薄。而轻重以定税。其馀微细之利虽舍之。而民不弃农趋之者。则一切勿征。如车辆茶酒之类。本皆后世谋利之弊政。车则国俗不知使用。当使兴行。不当税。唯京中有以车为业者。当量定其役。岁无过数日可也。茶又本国不兴行。噵之使兴可也。酒则但当以时禁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