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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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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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福建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5年7月2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编辑]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编辑]

(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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