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漳州等七個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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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漳州等七個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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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關於漳州等七個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
[編輯]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編輯](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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