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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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刑初字第128号

2015年5月20日于福州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欣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福建省寿宁县。系被害人林某欣的母亲。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陈林、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男,2013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平,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陈某森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的女儿,被害人陈某森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的儿子。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害人陈某1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女,2007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汉族,在校学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的法定代理人)林某松,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林某君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的法定代理人)石某枝,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林某君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张宝树、胡绍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2,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教师,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女儿。

被告人林建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长乐市营前东屿村西路124号。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武,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民防大楼13层。负责人:陈某真。

诉讼代理人胡某悦,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6层北侧。负责人:刘某桐。

诉讼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营业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航鑫小区3号店。经营者:曹某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钗,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孙某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郑某翔,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营业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爱心路186号。经营者:陈某2。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喆、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新及其辩护人黄晓武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林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张某、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林明星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的诉讼代理人高毓祥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的诉讼代理人张宝树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某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薛小妹律师、刘行星实习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的诉讼代理人孙某富等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张某英先后三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二人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决意离婚,欲实施报复。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林建新分装了1个塑料桶和4个食用油瓶的汽油,购买和准备了斧头、除锈剂、旋气钉、鞭炮、烟花、冥纸、摩托车头盔、望远镜、水果刀、镀锌管等物品,在长乐市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雷克萨斯轿车(车牌号为闽ASXXX2,下同),并将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所租借的轿车内。 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所租借的雷克萨斯轿车带其女儿林某妤至长乐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被告人林建新用旋气钉将其妻张某英等人乘坐的现代越野车(车牌号为闽A9XXX2,下同)的一个轮胎气泄空。当日上午10时许庭审结束后,张某英的舅舅林某安发现现代越野车轮胎气被泄空,随即更换轮胎后驾车载张某英、林某妤及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被告人林建新则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尾随其后。当行至长乐市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时,被告人林建新驾车强行撞击现代越野车的左侧,迫使林某安停车,后被告人林建新又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倒车,用该车尾部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车头。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林建新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除锈剂下车喷射林某旺等人,四人被迫逃离。被告人林建新从雷克萨斯轿车内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头,在明知张某英、林某妤、林某祥三人仍留在现代越野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现代越野车左侧油箱盖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后因油箱无法劈开,被告人林建新遂将该车左后轮胎砍破后,驾驶雷克萨斯轿车离开现场前往闽侯县。林某安等人在林建新离开后立即将张某英母女及林某祥救出车外,并将火焰扑灭。

当日上午11时21分许,被告人林建新驾驶上述雷克萨斯轿车途经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时,故意改变行车方向,撞击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朱某、饶某洁、龙某。此后,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继续沿闸兜桥、庄头村、凤港村、东南大道(又称奔驰大道)行驶,沿途分别在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撞击骑乘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陈某1、陈某森,在庄头村上垱76号路段先后撞击被害人林某俤、张某2、蔡某芳,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村道撞击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庄某文,在庄头村与凤港村交界路段广告牌处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辉,在庄头村与凤港村村口桥头撞击被害人林某清,在凤港村市场附近撞击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林某欣、林某君、林某锌、叶某玉以及骑电动车的史某灵和林某3,在凤港村村民林祥谋家门口撞击被害人林某英,在凤港村花边厂对面路段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林某正,在凤港村三元村桥头撞击被害人林某娇正常驾驶的本田凌派轿车(车牌号为闽A5XXX7)。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行至青口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强行逼停,被告人林建新借车内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公安人员对峙,并拨打北京、上海和闽侯县110报警电话,表明自己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的想法。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峙后,被告人林建新被当场抓获。上述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陈某1当场死亡,庄某文、林某灵、林某浩、林某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全符合被车辆撞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珍符合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等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1、庄某文符合被车辆撞击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林某灵符合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林某3、林某正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史某灵、林某俤、陈某森3人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朱某、饶某洁、张某2、林某清、林某锌、杨某辉、林某英、林某君、龙某9人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叶某玉的伤情未鉴定。经长乐市及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A9XXX2现代越野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7978.1元,闽A5XXX7本田凌派轿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753元,一辆自行车、一辆摩托车和四辆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6693元。经福建省精神卫生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建新驾驶车辆碰撞、逼停他人所驾乘的车辆,使用斧头劈砍他人车辆油箱并纵火意欲燃爆有多人乘坐的车辆,后又为发泄私愤、制造影响,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肆意冲撞他人,致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二人重伤、三人轻伤、九人轻微伤、一人伤情尚未鉴定),造成他人财物毁损价值共计90424.1元人民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建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746707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517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1513506.7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746707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36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1493414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4265元人民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40992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建新庭审中辩称:1、其没有杀人,其有精神病,不会去害人。2、将汽油点着是想让其妻子开车门下来回家。3、其车开走时火就没有了,不是他们将火扑灭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愿意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14)法医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2、被告人林建新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林建新系初犯,希望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均辩称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张某英先后三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人林建新的婚姻关系,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二人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决意离婚,心怀不满欲实施报复。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林建新在家中分装了一个塑料桶和四个食用油瓶的汽油,购买和准备了斧头、除锈剂、旋气钉、鞭炮、烟花、冥纸、摩托车头盔、望远镜、水果刀、镀锌管等物品,在长乐市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租借了车牌号为闽ASXXX2的雷克萨斯轿车,并将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车内伺机作案。

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所租借的雷克萨斯轿车带其女儿林某妤至长乐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被告人林建新趁人不备用旋气钉将其妻张某英等人乘坐的车牌号为闽A9XXX2的现代越野车的一个轮胎气泄空。当日上午10时许庭审结束后,张某英的舅舅林某安发现现代越野车轮胎气被泄空,随即更换轮胎后驾车载张某英、林某妤及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被告人林建新则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尾随其后。当行至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时,被告人林建新驾车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左侧,迫使林某安停车,后被告人林建新又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倒车,用该车尾部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车头。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林建新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除锈剂下车喷射林某旺等人,四人被迫逃离。后被告人林建新欲拉开现代越野车车门,因车门被反锁打不开,被告人林建新即返身从雷克萨斯轿车内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头,在明知张某英、林某妤、林某祥三人仍留在现代越野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现代越野车左侧油箱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后因油箱无法劈开,被告人林建新遂将该车左后轮胎砍破,后驾驶雷克萨斯轿车离开现场前往闽侯县。林某安等人在被告人林建新离开后立即将张某英母女及林某祥救出车外,并将火焰扑灭。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A9XXX2现代越野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7978元。

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离开现场后,以为其妻子张某英和女儿已被其烧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态发生扭曲,意图制造影响,报复社会。当日上午11时21分许,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途经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时,故意改变行车方向,撞击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朱某(致轻微伤)、饶某洁(致轻微伤)、龙某(致轻微伤)。此后,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继续沿闸兜桥、庄头村、凤港村、东南大道(又称奔驰大道)行驶,沿途分别在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故意撞击骑乘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全(致死亡,殁年47周岁,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88元)、陈某珍(致死亡,殁年45周岁)、陈某1(致死亡,殁年3周岁)、陈某森(致轻伤二级),在庄头村上垱76号路段先后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俤(致轻伤一级)、张某2(致轻微伤)、蔡某芳,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村道故意撞击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庄某文(致死亡,殁年79周岁,自行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庄头村与凤港村交界路段广告牌处故意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辉(致轻微伤,摩托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元),在庄头村与凤港村村口桥头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清(致轻微伤),在凤港村市场附近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灵(致死亡,殁年8周岁)、林某浩(致死亡,殁年5周岁)、林某欣(致死亡,殁年6周岁)、林某君(致轻微伤)、林某锌(致轻微伤)、叶某玉(伤情尚未鉴定)以及骑电动车的史某灵(致轻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和林某3(致重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在凤港村村民林祥谋家门口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英(致轻微伤),在凤港村花边厂对面路段故意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林某正(致重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在凤港村三元村桥头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娇正常驾驶的车牌号为闽A5XXX7的本田凌派轿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753元)。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行至青口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强行逼停,后被告人林建新躲在车内借车内有大量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公安人员对峙,并拨打闽侯县和北京、上海110报警电话,表明自己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的想法。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峙后,被告人林建新被公安人员强行破拆车门当场抓获。经福建省精神卫生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发生在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故意杀人案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林建新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建新供述所有的事情都源于其妻子张某英要与其离婚引起的。2008年6月,他与张某英结婚,2011年两人开始分居,张某英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了2012年开庭,当时法院驳回了其妻子张某英的离婚诉讼。第二次开庭是2013年6月4日,这次法院再次驳回了张某英的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之后其妻子就开始躲避起来不见他,甚至跟其生活在一起的女儿打她电话都不接,这期间他一直都在寻找张某英,但是都找不到。一直到2014年4月10日,他又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其妻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他感觉到其妻子坚决要跟他离婚,既伤心又气愤,但是他还是抱着一些希望让其妻子回心转意,他拨打张某英电话但是她不接,去庄头村岳父母家找其妻子也找不到。

2014年4月27日,因为第二天张某英要和他离婚在长乐法院开庭,他不想离婚,但事实上他知道其妻子一定要和他离婚,他心里又伤心又气愤,心想如果其妻子非要和他离婚,他挽回不来的话就点燃汽油和她同归于尽。当天上午起床后,他就从自己那辆摩托车中用塑料管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抽出来装在家里那10升装的方形汽油桶上,这个汽油桶差不多装了一半的汽油量(约5升),他觉得量还不够。当天上午11时左右,他就开着摩托车去闽侯峡南加油站去加油,他给了加油站的工作人员100元钱要求将他的摩托车油箱加满,加满后,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找了他十几元钱,之后他就开着摩托车返回长乐东屿村家中。在家里他继续用油管将摩托车内的汽油抽出来,他先将方形汽油桶继续装满(约5升),又装了四瓶1.8升左右花生油塑料瓶。他将这些装满的五瓶汽油和原先修摩托车抽出来的一瓶汽油(2.5升可乐瓶装)都放在家里客厅的地上。差不多12时许,他开摩托车准备去长乐城关租一辆小车,因为摩托车内的油已经都被他抽出来了,只剩下备用油开不到长乐城关,他就在经过长乐营前附近的“飞机加油站”加了30元的汽油,之后他骑着摩托车往长乐城关开。差不多13时左右,他在长乐城关一条很多租车店的街上发现一个租车店,他就将摩托车停放在租车店附近。他问老板有没有高档的宝马车租,老板说他店里没有,后来老板就说帮他到对面的租车店问一下有没有好的车租,他就跟着老板到对面租车店,后来第一家租车店老板指着路旁的一辆黄色雷克萨斯小车问他要不要租,后来他就和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具体是和哪一家租车店签订的合同他没有注意看合同书所以也不知道。

租到雷克萨斯小车后他就往长乐城关开,在城关一家五金店花了25元钱买了一把斧头,在一家卖烟花爆竹店花了180元左右买了“100发”烟花两捆及鞭炮七、八发,之后就开车返回东屿村家中。到家后他将买来的斧头、烟花鞭炮从车上搬下来放在家中杂物间地上。他想明天开庭了,其妻子应该会在闽侯青口镇庄头村,平时其岳父母和妻子觉得他经济上不行,他就想开着这辆好车并带上1万元钱去庄头村潇洒一下,在他们面前做面子。所以13时10分左右,他就带着女儿驾驶租来的这辆雷克萨斯小车去闽侯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去找其妻子。车子开了十几分钟后经过峡南加油站时,他将雷克萨斯小车开进加油站加了130元钱的93号汽油,大概14时左右他车就开到闽侯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附近,但是他在老人馆没有找到其妻子,他就带着女儿在老人馆一边和老人聊天一边等其妻子。差不多到了15时左右,他带着女儿到农光村村口一家饭馆吃饭,吃完饭他就带女儿在青口一带逛街,差不多16时左右,他和女儿经过青口红绿灯附近一家超市时,他就在超市里花25元买了两罐除锈剂,买完后他就带着女儿开车准备返回庄头村。在经过庄头村村口红绿灯高楼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时,他停车到该摩托车修理店内买了一个旋轮胎气门钉用的旋气钉。当晚快12点的时候,他开车带着女儿回家,回到家后,他将烟花的红色外包装撕掉,并将六瓶汽油、烟花鞭炮先搬到车上。两捆烟花他放在车子的后备箱,汽油都放在副驾驶室,并用塑料布遮挡住汽油瓶,这些东西第二天也就是4月28日他都带着开车去法院开庭了。

4月28日上午7时左右,他起床后就将望远镜、水果刀、衣服、安全帽、除锈剂、冥纸等物品放在车上,之后他就带着女儿驾驶租来的雷克萨斯小车去长乐市人民法院开庭。上午8时左右到达长乐法院,他将车停在法院附近,之后他就站在附近观察,他发现其妻子是和她的几个亲戚一起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到长乐法院,他就带着女儿接近其妻子,但是他感觉其妻子很不耐烦。其妻子先走进法院安全门,他也进入安全门,进入安全门后他又返回出来,偷偷地将其妻子乘坐的那辆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室位置的轮胎用事先准备的旋气钉将轮胎的气门钉给旋松了,轮胎的气就慢慢地被放出来,之后他就离开白色越野车返回到法院。上午9点法院开庭,开庭的时候他陈述了他和妻子达不到离婚的条件,不能离婚,其妻子张某英陈述一定要和他离婚,说其不负责任,不关心女儿,威胁她、恐吓她,在法庭上其妻子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说得他一文不值。当时他既伤心又气愤,开完庭大概上午10点左右,一开完庭他将女儿留在法庭先离开法院。他返回到自己停车的地方,在车上他用早上带上车的白色衣服遮挡住前胸,并将平时开摩托车所戴的头盔戴在头上,之后他就在车上用望远镜观察法院里面,看其妻子和她的亲戚们什么时候出来。大约等了十几分钟后,其妻子和她的亲戚们及其女儿就从法院出来了,他们上了白色越野车准备离开,但是车轮胎的气被其放掉了,他们走不掉,于是其妻子就和其女儿坐在公园那里,他就在车上用望远镜观察她,大概有观察了10分钟左右,其妻子的舅舅他们就用后备胎换到车子上,之后白色越野车就启动了,他就慢慢地开车跟着他们。他们将车开到长乐法院附近的一家轮胎店去,他就停在附近用望远镜观察他们,大约等了十几分钟后,他们修好轮胎就从长乐城关开出去,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他就一直开车跟在白色越野车后面按喇叭。之后他开车从白色越野车的左侧超车,后他向右转方向盘,用其车子的车头撞击两、三次白色越野车的驾驶室位置。白色越野车被撞后就靠边停下来,他就趁机超车,之后他挂倒档并踩油门,用其车子的尾部撞击白色越野车头部两下,撞完后白色越野车上的林某祥就下来,走到其驾驶室的位置想看看其车里的情况,他就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除锈剂去喷他的脸,但是没有喷到,他逃跑了。接着他就下车,手里提着除锈剂冲到白色越野车外,想用除锈剂喷其妻子眼睛,但是车窗户及车门都锁了,他打不开。他就很生气,就丢掉除锈剂回到小车里,提着其车里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斧头和一瓶约1.8升左右的汽油返回到白色越野车,接着他将汽油泼在白色越野车左后侧轮胎上面的油箱盖附近,油就流到左后侧轮胎上,接着他就从身上拿出打火机朝轮胎泼油处轻轻一接触,轮胎附近马上就着火了,他就马上将手收回来。接着他用斧头朝左后侧轮胎上面的油箱盖附近拼命地劈了三、四下,想把油箱给劈开,这样劈开的话车子就可以火烧得更大或者爆炸,但是他只劈开了油箱盖,油箱盖里面劈不开。他很气愤,就又用斧头劈了左后轮胎一下,之后他就离开驾驶雷克萨斯小车往闽侯方向开去。

因为开庭的时候其妻子张某英陈述她一定要与其离婚,说他不负责任,不关心女儿,威胁她、恐吓她,在法庭上她多难听的话都说得出来,说得他一文不值,当时他心情是既伤心又气愤,他就想用车撞她的车和她同归于尽。其实2012年第一次开庭后他就有和妻子同归于尽的想法,后来其妻子又提了好几次离婚,这个想法就越来越强烈,以至于到这次开庭他才下决心要和她同归于尽。点燃轮胎、劈油箱时其妻子张某英和女儿都在车内,还有个其妻子的亲戚在车上说:“不能这样,会死的。”但当时他气急了,也管不了那么多,就想车子烧起来烧死他们,或者车子爆炸大家一起死。虽然当时女儿也在车上,但当时想,如果他与妻子都死了,留下女儿在世上也是受苦,还不如一起死。

2、被害人张某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某英证实她和林建新分居已经两年多了,在这期间,她都没有与林建新联系。她知道在这期间,林建新有到过其母亲青口的家里吵过几次,说是其母亲教唆其要和林建新离婚。2014年4月28日上午,其舅舅林某安开车,载她和另外三个舅舅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以及姨丈李某到长乐法院开庭与林建新办理离婚。大约上午8点半到长乐法院,在法院门口她看到林建新和女儿,当时没发生什么事,女儿还和他们一起先进了法庭。在法庭里,林建新表示不同意离婚。开庭结束后,林建新先离开,他们还在法院门口等林建新将女儿接回去,但等了十几分钟,没有等到林建新,她就带着女儿和舅舅离开法院准备将女儿送到青口其母亲家。当林某安准备开车时,发现停在法院附近的闽A9XXX2车车胎没气了,换好车胎后,他们就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当时开车的是林某安,林某福坐副驾驶位,第二排坐林某旺、李某、她以及女儿,林某祥坐越野车第三排。当车开到营前镇下洋岭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处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他们车的左侧侧面撞击过来,撞到林某安开的车,林某安驾车靠边停下,那辆车就开到前方去,然后又倒车朝他们车头撞来,并且连续撞击两下,然后又停在他们车前面。接着她就看到那辆车驾驶员戴着一个头盔下来朝他们车冲过来,她一看就知道这个人是林建新。林建新过来时,其车上只剩下她和女儿,还有林某祥没有下车。这时她在车上看见林建新手拿一黑色的气罐喷下车的人。过了一会儿,林建新又拿了一个不知道什么东西朝他们车走来,并用手要拉开他们的车门,因为之前车门被反锁了打不开,林建新就用他手上不知是什么液体朝他们车窗上、车身上泼洒过来,当时她和女儿以及林某祥三人还在车上,她看见林建新做了一个点火的动作,车外边火就燃烧起来了,这时在车外面的林某福赶紧帮忙将车门打开,车内的三个人才从车上逃出来。

3、被害人林某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林某祥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他与弟弟林某福等人陪同外甥女张某英到长乐法院协议张某英和林建新离婚的事。林建新不同意离婚,当天双方也没有办好离婚手续。大约10时左右,开庭结束,其堂弟林某安就驾驶闽A9XXX2现代越野车载着他、张某英、张某英女儿、林某旺、林某福、李某共七人准备去闽侯青口。在法院附近发现车胎没气了,他们充好气后车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该车是三排座,林某安开车,林某福坐副驾驶座,张某英、张某英女儿、李某、林某旺坐第二排,他坐第三排。当闽A9XXX2车开到营前下洋岭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处时,就看到一辆车牌号为闽ASXXX2的金色雷克萨斯轿车从他们车的左侧侧面撞击过来,闽A9XXX2车左侧被刮到后,林某安就驾车靠边停下,接着那辆闽ASXXX2车加速开到前方,之后就倒车往他们车头撞过来并连续撞击了两下。之后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就下车,接着他看见雷克萨斯车的驾驶员下车后戴着一个橘黄色的头盔朝他们车冲过来,他认出该戴头盔男子是林建新。林建新跑到闽A9XXX2车前手拿着一个黑色气罐去喷下车的人,他见到林建新追着去喷林某旺,林某旺往闽侯方向跑开。因没追上,林建新就到闽A9XXX2车的左侧车身要打开后车厢的车门,但没有打开,当时林建新边开车门边用气罐喷气,因没有打开门,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驾驶的闽ASXXX2车上拿了一个油桶后跑到闽A9XXX2车的左侧车身边。接着林建新先把那油桶内的液体朝闽A9XXX2车上泼,之后就见到林建新砸闽A9XXX2车的左侧车身的动作,但没看清拿何物砸。当时他已闻到有汽油的味道,之后他见到闽A9XXX2车的左侧车身燃烧起来,当时他与张某英、张某英女儿三个人还在车上,且在车内不能打开车门。过了一会儿火灭了,是林某福过来打开车门后他与张某英及张某英女儿才从车上出来。他下车后,林建新和他驾驶的闽ASXXX2车已不在现场,这时他去查看闽A9XXX2车才发现该车左侧车身油箱边的位置被砸坏了。

4、证人林某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福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和张某英、张某英女儿、林某安、林某祥、林某旺、李某共七个人到长乐法院开庭。大概10时许,开庭结束后,他们在法院门口等林建新,因为今天开庭林建新女儿是林建新带到法院的,开庭后林建新把他女儿放在法院内没带走。后没等到林建新,他们离开时发现他们开来的闽A9XXX2现代越野车车胎没气了,右侧前轮胎没有螺帽,气芯也被拧松了,他怀疑是林建新做的。于是他们就在法院旁的修车店补轮胎,过了半小时修好轮胎后他们就开车往闽侯青口走。约11时许,林某安驾车开到203省道下洋岭下坡处,有一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车先是从他们车左侧擦车而过,林某安就将车靠边停下,接着那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车就倒车往他们车车头连续撞了两次,然后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就下车了,这时他和林某安才下车,接着林某旺和李某也下车。他看见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车驾驶员戴着一个橘黄色摩托车头盔,他认出该戴头盔男子是林建新。他见到林建新手上拿着一个喷雾剂朝他们兄弟三人喷洒,他当时就想喷出来的东西肯定对人体有害,他就叫快跑。他和李某往长乐方向跑,林某旺和林某安往福州方向跑,林建新去追林某旺没追几步又退到闽A9XXX2车边。林建新在他们车身的左边用力去打开闽A9XXX2车门,但没有打开,当时林建新边打车门边用气罐喷气,因没有打开门,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驾驶的闽ASXXX2车上拿了一桶液体和一件东西到他们车的左侧,接着林建新就拿那桶液体朝车的左侧车身和车顶浇桶内的液体,他当时闻到很重的汽油味道,才知道这液体是汽油。他见到林建新泼汽油,就对林建新讲有事好好说,当时他离林建新只有二、三米远。林建新用普通话讲“我们大家同归于尽”。接着林建新用一工具砸闽A9XXX2车左侧车身,因他当时在闽A9XXX2车的右侧车身,没看清林建新砸车的工具。接着他见到闽A9XXX2车左侧车身燃烧起来,林建新点火的过程没看见。之后林建新驾驶闽ASXXX2车往闽侯方向开去。闽A9XXX2车烧起来时车上还坐着林某祥、张某英及张某英女儿,他怕人在车上被烧死,就要把车上三人救出来,车门当时被锁住了打不开。事后他听林某安讲是他用摇控锁锁着门,当时是怕林建新把汽油泼到车内而把车锁上。他见到林某安去灭火,他就从车右侧砸车门车窗,但一直打不开,后他使劲将右侧车门拽开,将当时还在车上的林某祥、张某英及张某英女儿救出来。等人救下来时,林建新已经驾驶小车离开现场了。

5、证人林某旺的证言。林某旺证实2014年4月28日早上9点左右,他和弟弟林某祥、林某福、堂弟林某安、外甥女张某英及其女儿、妹夫李某等人因为张某英与林建新离婚的事到长乐法院开庭。10时左右,法院开庭结束,他和张某英等人从法庭出来,在法庭门口等林建新将女儿带走,但没有等到他来,他们只好坐上林某安驾驶的闽A9XXX2车准备开回闽侯。开了几步发现车右前车胎没气了,林某安就开车到法院旁边一家修车店补胎。过半小时,车修好了,林某安才继续开车往闽侯青口方向。也不知道开到什么地方一处下坡处时,有一辆小车突然从左后侧撞了下他们的车,又开上前撞了下左前侧,他就叫林某安快停车,林某安就将车靠右停下。这时那辆车又倒车往他们车的车头连续撞了两下,之后开前点停下来。他先下车,林某福和李某也下车站在一旁,这时他看见林建新从刚才撞他们的那辆车上下来,林建新手持一个喷雾器朝他们三个人喷来,眼前一片白雾状的气体,他赶紧往车子右前方跑了十几米,林建新边追他边喷,跑了几步没有追上。他停下来回头看,看见林建新手上拿了一桶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液体朝他们坐的那辆车的左侧车体上倒液体,车门关着,车上还有张某英、张某英女儿和林某祥三个人。他当时站在林建新身后十几米的地方。不久,他们车的车体左侧开始燃烧起来,接着他看见林建新手持一个工具砸左后车轮一下,砸油箱盖一下,然后林建新就开他那辆车往闽侯方向开走了。林建新开走后,车还在燃烧,这时林某安用绿茶饮料倒入火苗灭火,火势才小了下来。不久车门被他们用力拽开,车内的三个人才逃下车。林建新开车离开时将作案工具油桶、砸车工具都带走了,只留下喷雾器罐扔在现场。林建新开车走时有说了句:“你们都去死吧”。

6、证人林某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安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闽A9XXX2越野车载着张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到长乐法院参加张某英和她丈夫林建新的离婚开庭。到长乐法院门口,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陪张某英到长乐法院开庭,他一个人坐在车上等。8点多9点的时候,他看见林建新在他车边转来转去转了几圈,后来林建新往长乐法院走了。上午10时许,张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从长乐法院出来,当时张某英还带着她女儿。他本打算载他们回去,可发现车胎没气了,他换了备用胎并在附近打气,之后载着张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准备送张某英回闽侯娘家。他驾驶闽A9XXX2越野车载着张某英母女、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当开到203省道下洋路段快车道时,发现后面有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一直按喇叭,他就将车避让到慢车道上,后面的雷克萨斯轿车就从快车道超过,超车的同时雷克萨斯轿车用右侧车身撞其越野车左侧车身,连续撞击了二下,他就将车停下。停车后,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向后倒车,用车尾倒车撞击他驾驶的越野车车头,连续撞了两下才停下来。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停下后,戴着摩托车安全头盔的林建新从车驾驶室位置下来,手上拿着一个喷气罐向他车方向走来,林某福、林某旺、李某三人就下车散开跑。林建新就去追林某旺,边追边喷,有追了十几米但没有追上。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闽A9XXX2越野车旁,林建新返回时,他立马将车门反锁,林建新想打开车门,但打不开,林建新就用手敲玻璃,但没有敲开。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雷克萨斯轿车上,从车左侧拿了一个装汽油的油桶和一把斧头回到闽A9XXX2越野车旁,想打开车门将汽油往车内泼,但是打不开车门,于是林建新就将油桶里汽油从越野车左侧车顶位置泼下去。他在林建新往车顶泼汽油时下车往峡南方向退了七、八米远,下车后他对林建新说:“有什么事好好讲,再这样你会闯大祸的。”林建新说:“今天我要跟你们同归于尽。”林建新泼完油后就用斧头砍越野车左侧油箱和车轮,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左后轮胎旁边的挡泥板中间。点燃后,林建新就开车跑了,他这才知道林建新开的雷克萨斯轿车的车牌是闽ASXXX2。车着火后,他发现张某英母女和林某祥三人还在车内,他就想打开车门救三人出来,可车门反锁打不开,后来林某祥从车内打开车门,他们三个人才逃出来。逃出来后,车还在燃烧,他们就拿车上的绿茶饮料去浇火,有浇了六、七瓶,后火被他们几人浇灭了。当时林某福在案发现场还打了110报警。

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他和林某旺、林某祥、林某福、林某安到长乐法院旁听外甥女张某英与其丈夫林建新离婚案。大约10时左右,开庭结束。开庭前张某英女儿是林建新带来的,开庭结束后林建新先离开,他和张某英等人才将张某英女儿带走准备回闽侯青口。他们来时乘坐的车是闽A9XXX2,开车的是林某安。他们刚从法院离开就发现闽A9XXX2车的车胎没气了,林某安还换了备用胎后去充气。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们共七人乘坐闽A9XXX2车往闽侯方向开。当时开车的是林某安,坐副驾驶位上的是林某福,车第二排从左到右依次坐的是张某英,张某英抱着她女儿、他、林某旺,车第三排坐着林某祥。大约11时左右,他们车到达203省道下洋岭路段,车在下坡一半的路段处时他见到一辆闽ASXXX2车向他们车的左侧车身靠上来,林某安就驾车向右打方向,闽ASXXX2车又靠上来,林某安就驾车停在路的右边,这时他见到那辆闽ASXXX2车开到他们车前,然后倒车撞他们车的车头,闽ASXXX2车倒车撞他们车二次。林某安说我们快下车,后林某安、林某福、他和林某旺先后下车。在他们四人下车的过程中他见到驾驶闽ASXXX2车的驾驶员下车,该男子头戴一顶黄色的头盔,他见到该男子拿着一罐喷雾剂向他们的左侧车身过来,该男子一跑过来他就认出该男子就是张某英的丈夫林建新。他见到林建新用那喷雾剂对着他们下车的四人喷,他们四人互相提醒不要让喷到,因为林某旺离林建新近,林建新还追林某旺追了一小段路,但没追到。之后林建新又到他们车边要去打开车门,但车门没被打开,接下来林建新又返回到他驾驶的闽ASXXX2车边,他见到林建新从闽ASXXX2车左侧车身打开车门,但没看清是打开前排的车门还是后排的车门。之后他见到林建新拿了一装满金黄色液体的油桶和一件工具,是何工具没看清楚。接下来他见到林建新到他们车的左侧车身处,林建新先去开车门但没打开,后林建新把那油桶内装的金黄色液体倒到他们车的车顶和左侧车身,油桶内的油有无倒完他没看清。接下来他就见到林建新拿一工具在他们车左侧车身油箱附近砸车,他当时是站在车右侧车身处所以没看清林建新具体拿的是何工具砸了几下车,之后他就见到他们车的车身燃烧起来,火是怎么点起来的他没看清。火一烧起来后,他就见到林建新拿着那油桶和工具跑向闽ASXXX2车,之后林建新驾驶闽ASXXX2小车往闽侯方向开去。当时他们车烧起来时车内还有林某祥、张某英和张某英女儿三人。他们在车外的四人忙着救人和灭火,火很快就被他们灭了,火灭的时候林建新已驾车离开了。

8、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某3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驾车从长乐往福州方向开,当车开到长乐市营前下洋岭下坡路段时,看见一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的男子开着一辆金色的雷克萨斯轿车,用轿车的右侧车身去撞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两车撞击后,雷克萨斯轿车就超车到前面,现代越野车停下来,雷克萨斯轿车就往后倒车去撞现代越野车的车头,连续撞击了两下,雷克萨斯轿车才停下来。现代越野车上下来一个50多岁的男子走到雷克萨斯小车副驾驶室的车门边去质问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不知道手中拿着什么东西用白色粉末喷这名50多岁的男子,并下车追着这名男子喷,这名50多岁的男子就跑开了。这时开雷克萨斯小车的男子返回到自己车上拿了一桶好像是汽油的东西走到现代越野车后部,用桶里的东西往车身后部上泼,并点燃着火,但才烧了一会儿就灭了,开雷克萨斯小车的男子见火灭了,又用斧头砍现代越野车的左后部车身,有砍了几下,把左后轮胎都砍爆了。然后,该名男子就开着雷克萨斯小车往乌龙江方向开走了。

9、证人陈某4(张某英离婚诉讼代理律师)的证言。陈某4证实他一共为张某英代理过三次离婚诉讼,这三次诉讼的立案时间分别是2012年3月9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4月3日。前两次法院均驳回张某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所以张某英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他到长乐法院第四法庭参与张某英离婚诉讼案开庭,约10时,庭审结束,法院让张某英留下看庭审记录并签字,他就在法院门口等张某英出来,张某英出来后,说林建新孩子也不带走,人找不到,他就告诉张某英多等会儿,免得孩子带走,林建新又去她娘家闹。过了约20分钟,他们还是没等到林建新,他就打电话问书记员林建新有否在法院,书记员说没见到林建新。又过了10分钟,他们还是没等到林建新,张某英就带着孩子先离开了。当他开车到法院门口附近时,看到张某英他们在换车胎,就问怎么回事,张某英说不知道为何车胎破了,他就说路上小心就先离开了。林建新在三次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表现都很正常,只是一直说不希望离婚。

10、证人张某棋(林建新岳父)的证言。张某棋证实林建新和其大女儿张某英结婚7、8年左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这两年,这两人在闹离婚,已在长乐法院开过三次庭,第三次开庭就是2014年4月28日早上。4月28日前三、四天,林建新都有骑摩托车载着女儿到其夫妻承包的庄头村老人活动中心麻将馆找张某英,但张某英都没在家。4月27日下午15时许,林建新还是带着女儿过来,因为他知道林建新和张某英第二天就要到长乐法院做离婚手续了,就跟林建新说:“你不要过来了,来也没用。”林建新说:“我又没说话,你也不要赶我走。”他就没有继续理他,过一会儿,林建新就带着女儿离开。当晚18时左右,林建新又带着他女儿来麻将馆,并参加赌钱赢了几百元钱。

11、证人杨某玉的证言。杨某玉证实张某英是张某棋女儿,2014年4月25、26、27日晚上,她都有看到张某英丈夫带着女儿到张某棋承包的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玩。

12、证人张某菊(美芳五金店售货员)的证言。张某菊证实美芳五金店有卖“有成”万能松除锈剂。2014年4月27日下午16时许,一个男客人带着一个小女孩到店里,买走2瓶“有成”万能松除锈剂。这名男客人年龄30多岁,中等身材,穿暗色衣服,之前没有印象有见过。带着一个5、6岁左右的女孩,穿着花色衣服。

13、闽侯县青口镇美芳超市监控视频。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林建新在该超市购买了2瓶除锈剂准备用于作案。该视频与被告人林建新相关供述及证人张某菊证言相一致,能相印证。

14、证人江某云(峡南加油站加油工)的证言。江某云经过观看2014年4月27日上午10时25分至11时峡南加油站的监控视频,回忆出该段时间视频录像中给一个骑黑色摩托车穿白色夹克的男子加油的人就是她,当时该男子摩托车加的是93号汽油。

15、中石油福建销售福州分公司峡南加油站监控视频及销售小票。证实2014年4月27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摩托车到该加油站加93号汽油11.37升,付款87元人民币。上述视频及小票与被告人林建新相关供述及证人江某云证言相一致,能相印证。

16、证人于某建(长乐榕航加油站加油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某建经过观看2014年4月27日上午11时48分至51分在长乐榕航加油站给客人加油的监控视频,回忆出2014年4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她在加油站当班,当时一个穿白色夹克的中年男子骑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到A台机前,她问那名男子要加多少钱的油,他说要加30元,后她就给他加了30元的汽油,之后那名男子就驾车离开了。

于某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林建新就是上述骑二轮摩托车的加油男子。

17、证人陈某2(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经营者)的证言。陈某2证实2014年4月27日中午12时30分许,一名男子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其租赁店,问其有否宝马系列的好车出租。当时他店里的好车全部出租出去了,于是他就联系其他的汽车租赁店,但其他店也没有宝马车出租。后他看见对面安顺汽车租赁店有停着一辆雷克萨斯小车,他就问这辆雷克萨斯小车是否可以,那男子同意后,他就带该男子到安顺汽车租赁店去。安顺汽车租赁店老板曹某钗说客人是他的,叫他和那名男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把雷克萨斯车借调给他使用。后曹某钗把那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车的车钥匙给他,他将车开到自己店。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他对那名男子说要押金1000元人民币,每天租金500元人民币,预付金要给1000元。那名男子说都是本地人,不用怕,先算租金两天的钱,不要押金。他看那男子身份证是长乐市营前镇东屿村人,叫林建新,认为是本地人,所以就没有收汽车押金。后林建新对他说,他的摩托车停在他店前,过两天还车的时候再过来骑摩托车,他说可以。后他和林建新签订完租赁合同,林建新把驾驶证、身份证复印给他后,就把那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汽车开走了。

18、证人曹某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经营者、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车主)的证言。曹某钗证实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其购买报牌后都放在自己经营的安顺汽车租赁公司里用于出租。2014年4月27日中午13时左右,其租赁公司对面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的陈某2对他说,他店里有一个客人想租这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他就将这辆车交给陈某2,由陈某2出租给客人。陈某2出租每天500元租金,由陈某2出租并与对方签合同,事后陈某2每天付给他450元租金,陈某2自己赚50元。

19、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该车所有权人是曹某钗。

20、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4月27日13时16分起,被告人林建新从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租赁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

21、车牌号为闽ADXXX7两轮摩托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扣押清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该两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人林建新已去逝的父亲林某皋,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在长乐市通达汽车租赁店门口扣押到该两轮摩托车,经勘查,该辆摩托车油箱容量为12升,该车左侧油箱下方燃油控制阀与发动机之间见有一根黑色油管,油管与发动机连接处呈松动状,拔出该处管道,见管道口有燃油溢出,溢出的燃油量约为210毫升。

2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闽A9XXX2越野车侧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黄石线118A1”路灯南侧车道上。在“黄石线118A1”路灯南侧路面上21.4米范围内,公安机关发现并提取黑色污渍一处,四块银灰色塑料碎片,十六块黑色塑料碎片,一片香槟色片状物。在该道路北侧排沟内发现并提取康师傅绿茶瓶子九瓶,其中两瓶未开封,其余七瓶为空瓶。

事发车辆闽A9XXX2白色现代越野车车头及左前车轮处明显受损,车头左前车灯和中网等部分零部件缺失,左前保险杠脱落并垂于地面上,车的保险杆最左端处、左前翼子板凹陷,凹陷处见裂痕和刮擦痕。车的左前轮胎及轮毂上有刮擦痕,轮胎胎面上发现并提取一片香槟色片状物。左前车门、左后车门、油箱口周边车身上均有烟熏痕迹。左前车门与翼子板连接处有一刮擦痕迹。左前车门外开把手上方的车门边缘及车窗玻璃框上各见一砍痕。左前迎宾踏板上靠车头一端有一处烧焦痕迹及黑色污渍。车左后轮胎上有一处13厘米破口(砍痕)、轮胎上方轮眉上有一处砍痕。该车油箱口呈开启状,在油箱口边四点钟位置的车身上有一处砍痕。油箱口内有一黑色塑料套连接着车身和进油口,塑料套内有多处碎裂痕迹,在塑料套的一点钟位置有三处砍痕。拆开油箱口的塑料套,油箱口金属内壁的七点钟位置有两处砍痕,六点钟位置有四处砍痕。车大灯有一处刮痕,车中网有一处裂痕,在该边缘有一片香槟色片状物。

23、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14)闽测WS-45”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闽A9XXX2越野车油箱口旁上的白色油漆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建新作案工具斧头上提取的白色漆片元素种类相同,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

24、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证(2014)164号”关于故意损毁车辆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因本案造成闽A9XXX2北京现代牌越野车毁损,经鉴定价格为47978元人民币。

25、长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全球眼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4年4月27、28日,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在长乐市地界的运动轨迹。该运动轨迹与被告人林建新供述的行程经过相一致,能相印证。

26、张某英诉被告人林建新离婚诉讼相关材料。证实从2012年3月9日起,张某英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人林建新离婚,长乐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和2013年6月28日两次判决驳回张某英的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4月3日,张某英再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英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人林建新坚决不同意离婚,该案未当庭宣判。

(二)发生在闽侯县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全程2.7公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相关证据。

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在闽侯县辖区活动轨迹、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被警方当场抓获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实2014年4月28日11时09分,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进入闽侯县辖区,依次经过的地点为乌龙江桥头三叉路口-峡南村委路口-峡南村口-枕峰村路口-枕峰村村口-枕峰新村入口-祥谦陵园对面-祥谦陵园-祥谦中学路口-兰圃岗亭-兰圃三叉路口-镜上324国道38饭店桥边-镜上村路口-青口三盛实业门口-青口前洋村-青口庄头桥闸兜侧-青口庄头村高速桥下-凤港桥中间-凤港村委会,后在203省道和东南大道三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开始由东向西经过青口镇庄头村再由南向北经过祥谦镇凤港村至尚干镇的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界处为止,全程2.7公里,共有十一处(人、车)碰撞点。

现场一:位于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上,桥的北侧东往西第7根护栏下方见车辆刮碰痕迹,在距离北侧护栏1米、西侧桥头4.8米的桥面上发现并提取滴状血迹。

现场二:位于青口镇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中垱12号大门往西7米围墙旁搭盖的鸡舍被撞塌,废墟下有一辆严重变形的上海立马牌红色电动车,在车的右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电动车前轮南侧0.3米有一块香槟色汽车前保险杠碎块,电动车往西7米路面有一具男孩的尸体,距电动车西侧13米处有一具男性尸体和一具女性尸体,距电动车西侧33米处路面上有一个车灯。

现场三:位于青口镇庄头村上垱76号,上垱76号大门东侧门柱下方被撞塌。

现场四:位于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水泥村道。桥墩下有一双胶鞋,桥墩北侧15米处的村道东侧路边缘石头上发现并提取一处喷溅血迹,在距该血迹北侧6米处的水沟中有一牙套。

现场五:在现场四北面60米处村道旁的田地里。路边广告牌下有一辆倒置在田地里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车牌号为DG487,摩托车的左下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该摩托车往北80米处有一座砖房,该房南侧4.3米菜地边有一香槟色轿车右后视镜外壳。砖房往北15米为凤港中桥,该桥北侧15米有一个公共厕所,在厕所南侧5米的路面上有一辆倒置在地上的凤凰牌自行车,自行车严重变形,在自行车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自行车的北侧路面有总长为220米的拖拉痕迹。

现场六:位于祥谦镇凤港村村民住房大路西49号村道上。在大路西49号门口20米范围内路面上发现并提取五处血迹。

现场七:位于祥谦镇凤港村大路西49号北侧145米的村道上倒置着一辆红色赛悦牌电动车,在车的右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该电动车东南侧地面有一个被撞坏的电动车储物箱和一个破裂的红色安全帽,在电动车北侧有一粉红色书包和一红色安全帽,在电动车北侧2.7米路边碎石堆旁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

现场八:在现场七北面20米处的东侧路边倒置着一辆台翔牌电动车,在车的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车的北侧2米的路面上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

现场九:在现场八北面30米处的村道上。在距离凤港村大路西49号北侧200米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在血迹北侧3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路灯杆,在路灯杆的东侧人行道上发现一块汽车后保险杠碎片,在路灯杆南侧人行道上发现两块碎片。

现场十:位于祥谦镇凤港村三元桥头南侧路面,在桥头南侧2米处停放一辆白色广汽本田CRIDER牌轿车,车牌号为闽A5XXX7,该车的左前车门被撞坏呈开启状态,无法正常关闭。左前侧车门内侧下方的踏板处发现并提取一处滴注状血迹。该车后保险杠左侧、左后车灯及后备箱被撞,在左后保险杠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车尾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块黑色电动车坐垫。在小车车头北侧1.5米处有一辆被撞坏的信田牌电动车,车上无坐垫,在车的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

现场十一:位于尚干镇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界处,在该处有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ES350品牌的轿车,车牌号闽ASXXX2,该车车头严重凹陷损坏,右后视镜已损坏,右前、右后、左前的车轮已爆胎,右前、右后、左前的车窗已破损,车的左前门内侧及该车门上方的车顶各有一外砍痕,车身右侧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车身的后保险杠已缺失。在该车前保险杠发现并提取三处漆痕,在左右前页各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引擎盖上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右前车门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寻找回的后保险杠上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该车前挡风玻璃已破裂呈凹陷状,在该破损的玻璃上以及车的右车顶、右前门、右后门及把手、左前门门框、左后门以及后备箱盖上共发现并提取十三处血迹。

通过对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内部进行勘验:在车内驾驶座脚垫上、副驾驶座上、副驾驶座的蓝色塑料桶内发现三个景田百岁山塑料瓶。在车内发现四个打火机。在车辆右后座有4个塑料瓶(分别为1.8升金满旺牌食用油瓶、1.8升金鹤鱼牌食用油瓶、1.8升多力葵花籽牌食用油瓶、2.5升百事可乐瓶),在副驾驶座前的蓝色塑料桶内有一个“茶花”“10公斤”牌白色塑料桶,均装有疑似汽油液体。

车内的方向盘上、驾驶员膝盖处、副驾驶座前的安全气囊均已打开,在车内驾驶座、副驾驶座、后排座椅以及脚垫上均有玻璃碎片。在驾驶座的脚垫上发现一部手机,在驾驶座上发现一本行驶证、一个JDS牌粉红色头盔,在副驾驶座上有一个白色靠枕、一件KAPPA牌的白色衣服,在该衣服上发现并提取三处血迹及一处擦拭物,发现并提取一个“有成”牌除锈灵瓶子、一把全长19厘米、刃长10厘米的刀、一副望远镜、一个黑色KAPPA挎包、一个品牌为STAS的黑色挎包,在挎包内发现有一串雙菱电光全红炮、两叠冥币。在挎包旁有一把全长34厘米、刃口宽10.5厘米的斧头。移开副驾驶座上的物品发现有一个棕色坐垫,在副驾驶座的右侧地面有一根长117厘米、直径4厘米的镀锌管,在该管内穿有一条尼龙绳。在副驾驶座前方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在该塑料袋发现并提取2毫升液体,移开塑料袋发现有一个长50厘米、宽34厘米、高30厘米的蓝色塑料桶,在桶内发现并提取10毫升液体。打开车辆后备箱发现有两串雙菱电光全红炮、两件红色塑料袋套装的雷雨牌烟花,该烟花均未燃放。

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DNA字(2014)第638号、1842号、734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1)送检的镜上村闸兜桥上血迹是龙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91×1019。

(2)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7米的路面血迹、闽ASXXX2车右车顶上血迹、闽ASXXX2车右前门上血迹、闽ASXXX2车右后门上血迹1-4和闽ASXXX2车右后门把手上血迹是陈某1所留的似然比率为9.75×1020。

(3)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9米的路面血迹、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23米处路面血泊和闽ASXXX2车后备箱盖上血迹是陈某森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53×1020。

(4)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13米路面男性尸体左脚下方血泊是张某全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34×1021。

(5)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13米路面女性尸体头部下方血泊是陈某珍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03×1017。

(6)送检的京台高速桥22号桥墩北侧15米处的村道边缘石头上血迹、闽ASXXX2车前挡风玻璃上血迹1、闽ASXXX2车副驾驶座白色衣服上血迹1-3是庄某文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96×1020。

(7)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20米村道路面血迹、大路西49号南侧17米村道路面血迹和大路西49号南侧4米村道路面血迹是叶某玉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22×1022。

(8)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1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君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4×1022。

(9)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2.5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灵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70×1020。

(10)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15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史某灵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52×1019。

(11)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17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3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4×1022。

(12)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20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正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79×1018。

(13)送检的闽ASXXX2车前挡风玻璃上血迹2DNA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符合陈某1和陈某森混合所留。

(14)送检的闽ASXXX2车内副驾驶座上的景田百岁山塑料瓶瓶口擦拭物、闽ASXXX2车驾驶座脚垫上景田百岁山透明塑料瓶瓶口擦拭物和闽ASXXX2车副驾驶座上白色衣服衣领擦拭物上的DNA是林建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93×1017。

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1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全符合被车辆撞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2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珍符合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等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3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1符合被车辆撞击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4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庄某文符合被车辆撞击后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5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灵符合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6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3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10、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5)2618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正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1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67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俤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72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史某灵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1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68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森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1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74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君目前损伤属轻微伤。

1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70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龙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1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71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杨某辉的损伤属轻微伤。

1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73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英的损伤属轻微伤。

1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53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

1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51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清的损伤属轻微伤。

2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50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锌的损伤属轻微伤。

2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4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朱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152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饶某洁的损伤属轻微伤。

23、被害人林某欣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抢救记录病历材料。证实2014年4月28日,林某欣被撞后被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抢救,经诊断,林某欣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环枢关节半脱位、两肺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4、福州市第二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林某浩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因林某浩入院时即已死亡,因此林某浩无病历,只有死亡证明材料。

25、被害人庄某文、林某灵、林某欣、张某全、林某浩、陈某1、陈某珍的火化证明及相关材料。

26、被害人饶某洁的陈述。饶某洁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她和朱某、龙某一起从镜上小学放学走路回家,大约11时20分左右,她们三人走到青口镇庄头村一座小桥上,这时她看到前面有一辆橘黄色的小轿车朝她们开过来,当时小轿车的车速很快、她和朱某、龙某三人看到这种情况,就马上朝桥边的护栏上靠,对方那辆小轿车并没有减速直接就朝她们三人撞了过来,她们三人被撞倒在地上,小轿车撞完她们朝庄头村方向开走了。

27、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朱某陈述案发当天11时,她和同校的饶某洁、龙某从镜上小学放学一起走路回位于青口镇三盛实业公司内的宿舍。大约在11时20分左右,她们三人走到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桥面上时,她看到一辆橘黄色的小车从前面七八米处朝她们正面快速开过来,当时这辆小车的车速很快并且这辆车不是走直线有点歪歪扭扭的,她看到这种情况就急忙往桥边护栏上靠,饶某洁、龙某也跟着一起靠到桥边护栏,她刚靠到护栏边,那辆橘黄色的小车就朝她们三人撞了过来,她们三人都被撞倒在地,那辆小车撞完她们就直接往庄头村方向开走了。

28、被害人龙某的陈述。龙某陈述和被害人饶某洁、朱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29、被害人林某俤的陈述。林某俤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准备到江边倒垃圾,走到堤坝旁倒完垃圾后,一辆浅色小车从她后面开过来直接把她撞倒,后这辆车又很快地往前方开走了。

30、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张某2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他到家门口倒垃圾,等他倒完垃圾准备进家门时,发现一辆浅褐色的小车很快地朝他开来,他意识到这车是要朝他撞过来,就赶紧跳上自家围墙边堆放的石板,但右脚还是被车头撞了。车从他身边开过去,把他家门口砖头砌成的柱子也给撞倒了。过了五分钟左右,村长骑摩托车过来,问他有没有受伤,还说庄头村委那边被这辆车压死两、三个人了,他就说那辆车朝凤港方向开了。他看见那车车头的保险杠位置有损坏,车头底下还挂着个东西在地上拖。他被撞后,车没停下来,越开越快地跑走了。

31、被害人杨某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杨某辉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摩托车由凤港村往壶山村方向行驶,当他骑到距离高速桥底下三、四十米位置时,看见一辆黄色雷克萨斯小轿车从庄头村壶山村道疾驶过来,当时车速很快,当这辆小轿车到庄头村往凤港村方向的弯道时,该小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老头撞倒。他看到后立马停车并示意小车驾驶员停车,但小车驾驶员没有停车仍继续高速向他冲过来,他连人带车被撞到路边的田里。小车撞倒他后继续高速向凤港村开去,他从田里爬起来后发现右手臂上有擦伤,肩部、腿部也有受伤。后来他看到那名骑自行车的老人满头是血躺在路边,就打电话报警。当时,他看到轿车上就驾驶员一个人,但没看清那个驾驶员特征,只知道是个男的。杨某辉并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庄某文就是被撞倒的老人。

32、被害人林某清的陈述。林某清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25分左右,他当时走在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与祥谦镇凤港村交界处的桥头时,听到身后有很响的车的发动机的声音,于是他本能地往路旁躲,这时一辆车从他身后左侧撞过来,车身从他的左腰部及左手肘处擦过。他倒在地上,发现自己的左手肘被擦伤,皮肤破裂,系在腰上的皮带被擦断。他抬头看见一辆浅黄色的小车开过桥往东南大道方向开。过了一会儿,急救车来了,医生将他扶上车,随后急救车前往另一个地方,在庄头村高速公路桥底下,他坐在急救车上看到一个头发花白的男子躺在田里,满脸是血,医生及医务人员用担架将其抬上车,而后急救车原路返回往凤港村方向开。随后他看到凤港村市场十字路口处地上有很多血,当急救车行驶到东南大道往尚干方向的转弯处时,他看到撞伤自己的车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转弯处。

33、被害人林某君的陈述。林某君陈述案发当天中午,她从凤港小学放学出来,与在校门口等的奶奶叶某玉、姐姐林某灵和弟弟林某浩三人一起结伴顺着村道回家,快到家门口时她便感觉后面被车子撞了一下,她倒下去的时候看见走在前面的同学林某欣也被撞倒了,然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

34、被害人叶某玉的陈述。叶某玉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40分许,她到凤港小学接三个孙子林某灵、林某君、林某浩放学,接完沿街走回家,快到家门口附近时,突然被什么东西从身后撞了一下,她整个人被撞飞了,之后就晕了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

35、被害人林某锌的陈述。林某锌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和同学林某欣从凤港小学放学回家路上,走到壶山村往凤港村牌坊的路段时,有一辆小汽车从她和林某欣后面撞上来,这辆车撞了林某欣,后林某欣撞了她,将她撞倒在地,这辆车马上就开走了。她起来后发现林某欣还昏倒在地上,她就赶紧跑回家了。

36、被害人史某灵的陈述。史某灵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20分左右,学校放学后,她和同事林某3出校门,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车,之后的事情都不记得了,醒来时人就在医院了。

37、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林某3陈述2014年4月28日当天所发生的事情她都不记得了,直到2014年5月底,她头脑有点清醒了,才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但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躺在病床上,后来听家人讲,她是被人开车撞了受伤住院。

38、被害人林某英的陈述。林某英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15分左右,她挑着担子从自家往东南大道的方向走,她是靠着路的左边走,走到林祥谋家边门的时候,她突然觉得自己的担子被什么撞了一下,整个人就往前摔出去撞在林祥谋家侧门铁门上后摔倒在地上,她摔倒在地上时看见一辆米黄色的小车速度很快地往东南大道的方向开去。她看见前面十几米远的地方他们村负责运垃圾的老头在那里,她就大声喊他帮忙把这辆车给拦下来,但是这辆车速度太快没来得及拦下来。她看见这辆车直接往东南大道方向开走了,她就站起来靠在林祥谋的边门旁边,这时她看见很多人从村委方向跑过来,听他们讲前面撞了好多人,因为她脚摔了很疼,就靠在那里没动,只看见往村委方向离其20多米远的地方围了好多人,具体什么情况她不太清楚。

39、被害人林某正的陈述。林某正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一辆黑色信田牌电动车回家,途经凤港村三元桥桥头时,突然感觉有东西猛地撞了他的电动车,他整个人从电动车上飞了出去,摔在地上,他想挣扎地坐起来,看到后面有两辆小轿车,但两辆车的具体车牌型号和颜色没看清楚,他还没站起来,头感觉很晕就昏过去了。

40、被害人林某娇(闽A5XXX7轿车车主)的陈述。林某娇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16分,她驾车从凤港村花边厂出来,在三元桥的旁边停下来,因为桥比较小,桥上有人过来,她就停下来等人过完再过去。大约11时20分左右,她的车后方被重重撞了一下,她就下车,看见自己车的左侧尾部被撞了,接着她看到撞她车的那辆小车,那辆小车车头直接撞在她车的后部左侧,车头还挂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她发现那辆小车车前方已经面目全非,当时还以为这辆车是从修理厂里跑出来的,开车的男子头上戴着头盔,车里面就一个人,她当时想这可能是肇事逃逸的车,要把车牌记下来。这个戴头盔的男子没说话,准备倒车,他的小车驾驶室车窗本身放下来一半,他第二次倒车的时候,她就抓住他驾驶室车窗玻璃,说:“你还想逃,我把你的车牌都记下来了”,这个男子没有说话,头盔的盖子有放下来,面无表情,他开始倒车,她整个人就摔在地上。她爬起来,那名男子开车绕过她的车往桥上开,因为她车的驾驶室车门还开着,那车将她驾驶室车门撞凹了,车门直接外翻。然后,那辆车前的电动车掉在了她的车前。这时,里面很多村民跑出来,有人问她是不是刚才那辆车,她说是SXXX2车牌,有村民说没错是782,里面撞了好几个人了。

41、证人赵某海的证言。赵某海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和妻子刘某兰在闽侯县青口镇闸兜桥附近收废品,他看见前方有三个小女孩背着书包从庄头村往镜上村方向走,经过桥面时,在桥前方有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快速地往庄头村方向开过去,车后面还拖着后保险杠,这三个女孩看见这辆车,就赶紧往桥的旁边靠,但是那辆小车还是朝这三个女孩身上撞过去,后来这三个女孩都被撞了。这辆肇事车撞完人后往青口镇庄头村方向直直开走了。

42、证人刘某兰的证言。刘某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和丈夫赵某海在闸兜桥附近收废品,赵某海将三轮摩托车停在闸兜桥的一头左侧等她,她肩上背着一个麻袋跟着三个小女生,她们都背着书包一起从庄头村往闸兜桥方向走。当她走到三轮摩托车旁边的时候,那三个小女生正好走到闸兜桥上,这时从国道往闸兜桥方向的路上开来一辆小车,那三个小女生赶紧往桥的右边栏杆靠,那三个小女孩已经避到桥的栏杆边上了,但那车还是很凶地朝那三个小女生冲过去,她看见那三个小女生被小轿车撞了一下。等那辆小轿车开走后,她就赶紧走到三个小女生面前,有一个小女生被撞后立即站起来满脸是血身上还有泥巴站在那里哭,另一个小女生抱着桥的栏杆,还有一个小女生坐在地上说站不起来,后来那两个小女生就把这个小女生扶起来,三人一起哭着走回家。

43、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证实案发当天她没有看到车子撞人的过程,当她到现场的时候被撞的人已经躺在地上了。死者张某全是其父亲,死者陈某珍是其母亲,死者陈某1是其表弟,受伤的陈某森是其儿子。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她和父母带着儿子陈某森还有陈某1一起骑电动车到青口镇医院给其儿子陈某森打预防针。打完预防针后,他们就回去,路上还遇到陈某1的外婆抱着陈某1的妹妹,于是她就让其母亲陈某珍抱着其儿子陈某森坐在其父亲张某全的电动车上,陈某1当时就站在其父亲张某全电动车前面,她载着陈某1外婆以及陈某1妹妹一起回庄头村。在经过庄头村村委附近的高速桥下时,她就先送陈某1的外婆以及妹妹回家,其父亲载着其母亲、陈某1和其儿子从高速桥下左拐骑去。她将陈某1的外婆送到家后,陈某1的外婆就抱着陈某1的妹妹下车了,就在这时她听到一阵“嗡嗡”的车子加油门的声音,于是她就朝村道上看了下,看到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快地朝村里面开去。她当时没在意,随后她就骑着电动车往庄头村自己家开去,在行驶到高速桥下的村道时,她远远地看到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当时没看清楚,以为只有两个人),她当时很紧张,以为是邻居被撞了,当她骑着电动车停在被撞现场的时候,她才发现父亲张某全、母亲陈某珍以及表弟陈某1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他们都流了很多血。她很紧张,就大声喊,喊了一会儿,无意间看到儿子躺在前面2米左右的村道上,于是她就迅速跑过去将儿子抱起来。当时其儿子头上流了很多血,嘴巴都黑了,而且没有哭声,她非常紧张。她喊了一会儿旁边出来很多的村民,她当时非常担心儿子,就叫邻居赶紧帮她骑着电动车载她和儿子到尚干二院,在途中她就打了110报警电话。

44、证人张某耿的证言。张某耿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高速桥底下的菜园里给豆青苗打药,他打完药刚走在高速桥底下的马路上,就看见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凶猛地朝庄头村方向飞驰而过,小轿车尾部后面还拖着什么东西。他又要去旁边的菜园打药时,就听到前方有妇女的哭喊声,他立刻跑到前面查看,看见有三个人躺在路旁边的马路上,那两个大人一人侧一边,都死掉了,另外一个五、六岁大的小孩朝天躺在路边,后脑勺处流了很多血,都凝固了。另外一个才几个月大的婴儿被一个妇女抱在身上,这个妇女哭喊着救命,后来他遇到庄头村的秋俤,就叫他赶快叫人过来送小孩先去医院治疗。

45、证人张某俤的证言。张某俤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家中突然听到门外传来很大的一声“砰”响,他赶紧从家中跑出来,看到在张某全家门口附近的马路上张某全夫妇还有一个约五岁大的小孩躺在地上,张某全在他家围墙边上搭建的一个鸡栏也被撞塌。那个小孩仰躺在离他家最近的马路边,头部后面流了很多血,血都已经凝固了。张某全夫妇倒在他们家门口附近的马路上,张某全是仰着倒,张某全的妻子则趴着躺在张某全旁边,这三人一动不动,都已经死了。旁边倒着一辆摩托车,张某全的女儿张某怀中抱着她的儿子,她的儿子头部一直在流血,张某一直叫着“救命”,后来他就骑着张某的摩托车载着张某和她儿子到闽侯县第二医院去治疗。

46、证人张某群的证言。张某群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很大的一声“砰”响,他马上跑下去看,看到张某全夫妇倒在他们自己门口附近的马路上,还有一个约五岁的小孩倒在离他家较近的马路边上,小孩的额头流了很多血,脑后也流了很多的血,血已经凝固了。旁边的鸡栏也被撞塌,还有一辆电动车也被撞倒在鸡栏里。接着他就报警了。

47、证人张某清的证言。张某清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摩托车回家,当开到庄头村中垱高速路桥旁的时候,他看见有三个人(一男一女一小孩)躺在地上,地上还有血迹,村民张某手里抱着一个婴儿在大哭。他就问旁边的村民张清怎么回事,张清说人是被车撞的,车朝庄头上垱方向跑了。他就叫张清打110和120,自己则骑着摩托车去追那辆逃逸的车。他一直追到祥谦镇凤港村,就发现马路两边都是被车撞伤的人。他感觉追不上那辆车了,就问了一个凤港村的男性村民,知道不知道那辆车的车牌,那个男子告诉他那辆车的车牌尾号是782。后他就骑车返回到庄头村高速路桥边事发现场,看见警察已经到了现场。

48、证人陈某英的证言。陈某英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十几分左右,她站在家旁边的巷子口,看见一辆浅褐色的小车左摇右晃地朝她家的方向开来,当开到邻居张某2家门口时,她看到那辆车有意识地朝站在门口的张某2驶过去,张某2见到那辆车开过来,就直接跳上他家围墙边堆放的石板,那辆车子挤着石板从张某2的身边开过去,接着又撞倒了张某2家门口砖头砌成的柱子,然后这辆小车朝凤港方向开去。当时这辆车沿路很快地开来,车子后面的保险杆已经脱落,前保险杆也已经损坏了,两个车前灯也破损了。

49、证人张某惠的证言。张某惠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鸭栏做事情,突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很大声音,听到外面有人呼喊“撞人了,撞人了”,他赶紧跑出去查看,看见有一个老依伯脸朝下趴在路旁边的水沟里,因为当时他看见老依伯趴的地方水沟里还有气泡发出来,就赶紧叫人说过去将他翻过来,但是没有人敢上前将他翻过来,于是他就自己上前将这个老依伯翻过身来。他看见这个老依伯满脸都是血,就叫旁边一个人将这个老依伯朝天仰躺在路上,后来旁边的人就赶紧打电话报警。这个老依伯被撞的地点是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马路上,当时这个老依伯被撞后,趴在距离马路约六、七十公分的水沟里。他当时还看见有一个年约40多岁的男子,在东岐楼高速桥底下附近大骂“开什么车,乱撞人”,还拿出自己的手机在附近拍照,在高速桥底下附近的广告牌的田沟里,还倒着一辆男式摩托车。

50、证人施某官的证言。施某官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菜园里给芋苗喷农药,看见一辆小轿车行驶过去,小轿车的后视镜碰到一个当时骑着男式摩托车的男子,轿车还一直往前开,后来这个骑着男式摩托车男子人被碰后整个人连摩托车侧倒在路边的田地里,摩托车压在这个男子身上,这个男子大喊救命,于是他就上前将摩托车扶起来,扶起来后,这个男子就从田里爬上来,并用手机在那里拍照。他看见那辆小车往凤港村方向行驶走了。他只看清这辆肇事小车车身是米黄色的,车前面还有一辆自行车挂在车头,后备箱下面还有什么东西拖着,没看清车牌号。后来他看见在这男子被撞前面约10米处的地方,有一个老依伯骑着自行车被撞了,被撞后人趴在路旁边的水沟里,后来有人将这个老依伯翻过身来。

51、证人叶某俤的证言。叶某俤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附近装菜,装完菜正准备回去,看见有一辆小轿车飞奔地开过去,往凤港村方向行驶,然后前方有一个骑着自行车的老头被这辆小轿车给撞了,这个老头被撞飞到车面上,后来这个老头从车面上撞飞到田地里,然后这辆小轿车还一直往前朝凤港方向开。他就走过去看,看见这个老头趴在田地里的水沟内,再接着就有人将这个老头翻过身来躺在田地上,老头满脸是血。还有一个男子从前面跑过来,并说他刚刚还好跳得快,要不然也被这辆车给撞死了。他看见这辆肇事小轿车是米黄色的,车牌号没看清楚。这辆小轿车是从那个骑自行车的老头的后面撞上去,老头被撞飞到车面上,然后又飞到田沟里。

52、证人林某城的证言。林某城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15分左右,他站在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大路西12号自己家门口,听见村道上传来一阵汽车发动机的轰鸣声,看见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从他家门口快速地由凤港村村道向东南大道方向驶去。小车的车身已经损毁得十分严重,后保险杠已经快要脱落,拖在地上随着小车前进,发出十分巨大的声响,而且这辆小车以之字形前进,速度又很快。他看见距离其家五、六十米的村道上,有几个行人在行走,他指着这辆小车说这样开车会碰死人的,说话间这辆小车快速地接近那几个行人,小车超过那几个行人后他看见小车身后的村道上躺了好几个人,他一看坏了就赶紧跑上前,只见一名老年妇女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她的身旁躺着幼童,大概只有5、6岁,脸色发黑,呼吸非常少了,看样子已经不行了,距离老年妇女与幼童2米处的村道上躺着一名女童,满身是血,已经没有知觉了。距离这三个人十多米远的村道上躺着一名女童,也是全身是血,没了知觉。这辆小车撞了人后继续开车向东南大道方向开去,他粗略看了一下4名受伤人员,赶紧跑回家。事后经了解才知道那名老年妇女系凤港村大路西的村民叶某玉。

53、证人林某若的证言。林某若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左右,她和母亲赵幼卿还有叶某玉及她的两个孙女和一个孙子站在赵幼卿家门口西侧的凤港大路聊天。11时20分左右,叶某玉说要回去给她的孙子和孙女煮饭,说完,叶某玉带着她的两个孙女和孙子往她家方向走,这时她听见身后有小车拖拽东西的声音,她往回看,看见一辆已经撞得很破的米黄色小轿车快速朝她驶来。她见状马上抱起站在她身边的赵幼卿往门口的巷子跑进去,她将母亲抱到巷子后,就听到这辆米黄色小车从她身后的大路开过去,还听到一声“砰”的巨响,她感觉这辆米黄色小车撞到东西了。她跑出去看,看见这辆米黄色小车已经开到离其母亲家约20米远的林祥谋家门口,当时,林某英正挑着扁担走到林祥谋家门口,这辆米黄色小车朝林某英背后撞过去,林某英被小车撞到林祥谋家的外墙上,这辆小车的司机没有下车,又马上右转一下,朝东南大道方向开出去。她见状就赶紧朝林某英方向跑去,这时她才发现在其母亲家后面林春生家西侧凤港大路上由南至北分别躺着叶某玉、叶某玉的孙子、叶某玉的二孙女,在林春生家后面林秋平家西侧凤港大路上由南至北分别躺着林木统的孙女以及叶某玉的大孙女,当时这五个人躺在地上都不能动了。这时她才知道刚才听到那声“砰”的巨响,就是那辆米黄色小车撞到了这五个人。

54、证人陈某庆的证言。陈某庆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顺发超市里看店,突然听到很响的噪音夹杂着汽车发动机的声音,就走到店门口,看到一辆轿车速度很快地由青口镇庄头村方向沿着凤港村道往东南大道行驶。那辆车速度非常快,当时正好一名十岁左右的女学生背着书包沿着其店铺边行走,那车突然异常地变了一点方向,瞄着那女生的后背冲来。只见车子快靠近那女生时,正好女生边上的一块大石头挡了一下,那车子避了一下石头从女生边上擦过,那车子尾巴拖在地上的保险杠还是刮到女生的脚,那女生被碰倒在地上。而那辆轿车不但没停,也不减速继续朝前开走了。那女生碰倒在地后可能没什么明显的伤势爬起来走了。那辆车是米黄色的凌志品牌轿车,具体车牌看不清,车头有被撞的痕迹,车尾保险杠掉落拖在车尾。

55、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某4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十几分许,他在食杂店看店,突然听到汽车发动机的轰鸣声,声音从青口镇庄头村往凤港村桥头方向传来。他听到声音后就走到店门口看,到店门口时车已经开到其食杂店门口,到门口时他看见在其食杂店对面卤肉摊旁有一个小学女生被这辆车刮了一下,摔倒在地上,这个女孩摔倒后等了一会儿被村民看见了帮她扶起来,这辆车刮倒女孩后速度很快地继续往村口方向开去,他接着就帮忙去扶这个女孩而后打电话报警。当时这辆车的右前车翼被撞坏掉了一半下来拖在地面行驶,后侧保险杠也脱落,车身颜色因为开得太快没有看清,车牌也没有看清。

56、证人刘某芳的证言。刘某芳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她在凤港村花边厂上班,有人到厂里喊外面的人被车撞了,于是她就从厂里出来,看到林某3老师倒在路边,电动自行车也被撞到一边去。她连忙去叫林某3老师,林某3老师也用手摸了摸胸,但没有说话,后脑有血流出来,额头上有肿一个包,她连忙用手机报警。报完警后,她用手去按林某3老师,林某3老师没有反应,眼睛想睁,睁不开。过了不久,120急救车来了,将林某3老师送去抢救。在林某3老师被撞不远处,史某灵老师也被撞倒在路边,她也过去帮忙,过一会儿史某灵老师也被120救护车送去抢救了。

57、证人林某锦的证言。林某锦证实案发当天11时20分左右,他在小吃店厨房内听到马路上汽车轰隆隆的声音,就走出来看,就听到其店斜对面有村民叫撞人了,他就跑往事发现场,看见小吃店前100多米附近有一个大人,四个小孩躺在路边。他看见叶某玉躺在地上血流不止,她的孙子林某浩就躺倒在她前面一米多到两米的地方,再走前面一点又看到叶某玉另外两个孙女林某灵和林某君躺在路上,还有一个女孩林某欣也躺在路上。然后他就听到前方在喊又有人被撞了,他就又跑到前面,看见三个村民躺倒在地上,一个是凤港小学的老师林某3,还有一个也是凤港小学老师史某灵,还有一个是尚干人林某正。当时很多村民都在打电话报警,他也拿手机报警,同时也拨打120急救。过了一会儿,民警和120都到了现场,他就在现场帮忙救护。

58、证人林某胜的证言。林某胜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从家里出来,看见在对面叶某玉家门前处路上有一辆车牌尾号为782的香槟色小轿车将叶某玉的大孙女林某灵撞倒了,他赶忙大叫并追出来,看见这辆香槟色小车朝凤港村口方向开,开到凤港村牛档洋路口路段,又把骑一辆红色电动车的史某灵老师撞倒在路的左侧,史某灵老师倒在地上头部流血了,而后这辆小车又将骑黑色电动车的林某3撞倒在路的右侧地上。接着这辆车继续往前开,再次将一名骑一辆黑色电动车的中年男人撞倒后,用车头顶着这名男中年人在地上拖至离凤港村牛档洋路口200米左右的三元桥桥面一边,后这辆小车逃窜走了。这辆小车是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车牌尾号为782,香槟色。他看见这辆撞人的小车只有驾驶室坐着一名男子开车,车内没有其他人。

59、证人郑某玲的证言。郑某玲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正在小吃店里做事,听到外面街上有小车轰隆隆的声音,还有村民一些喊叫声,她就出来看。村民有人喊小车撞人了,她就过去看,看见在离其小吃店一、二百米远的地上躺着一个大人和四个小孩,其中大人叫叶某玉躺在路边右侧,脸上流着很多血,她的孙子林某浩躺在她前面一、二米路边右侧,无法动弹,但没有看见流血,她的另一个孙女林某君躺在林某浩前面大约五、六米远的地方,也是躺在路边右侧,脸上有流血,当时还可以动,叶某玉的另一个孙女林某灵则躺在林某浩前面大约20米远的地方,她是躺在路的中间,背部有流血,没有反应。林某灵的右侧则躺着另外一个小女孩林某欣,林某欣没有反应,当时她没有看到流血,后来村民就大喊救命,于是就有村民跑出来帮忙救护,不久派出所民警就赶过来,之后急救车也赶到现场救护。这些人怎么被撞的她没有看到,只看到一辆米黄色的小车往东南大道方向急驰开去,车的后部有东西在地上拖着,声音很响。

60、证人林某英的证言。林某英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1时20分许,她在自己的家里,突然听见凤港街上传来吵闹声,她就跑到街上,看见靠近村民林春生家的街面地上,分别倒着5个人,从村里往村口东南大道方向依次躺在地上的是:叶某玉、林某浩、林某君、林某欣、林某灵。这时旁边同村林祥润的妻子“依玉”对其说“是宝玉,被车撞了”。

61、证人蔡某芳的证言。蔡某芳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10分许,她从青口镇庄头村家中骑电动车到庄头村上垱堤坝顶张承灿家边路上,看到在前方约一百米的地方路两边围着很多人,一辆小车保险杠拖地朝她冲过来,当时那辆小车的速度非常快,她见不对劲马上下车加大电动车的动力朝路旁开过去。她电动车还没有完全开到路旁边,那辆小车就冲过来将她电动车的尾箱给撞飞了,还好当时她人在车头已经开到围墙里边没有被撞到,只有电动车的尾箱被撞飞了。等缓过神来走到路边时,那辆小车已经不见了。那辆小车撞她电动车时车头已经变形,保险杠拖在地上,外观看上去有点像米黄色的。

62、证人连某金、郑某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连某金、郑某霖系福州市交通执法支队祥谦治超站工作人员,他们证实2014年4月28日中午11时20分许,他们开着路政巡逻车在尚干镇东南大道上巡逻,看到一辆车牌为闽ASXXX2的黄色雷克萨斯车辆沿着东南大道往尚干镇政府方向行驶,车的前后保险杠已撞坏,三个车胎已破裂,车辆声音很大,他们当时没太关注就开车继续巡逻。当他们巡逻回来又经过东南大道红绿灯处时,发现这辆车停在东南大道红绿灯靠尚干镇政府处,他们就将巡逻车停在这辆车前面10米左右,这时路边的群众就说这辆车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他们就叫路人马上去派出所报警,他们从巡逻车上下来走过去查看下这辆车,这时派出所的车辆也到达现场,他们和派出所民警一起靠近这辆车,看到车辆内驾驶员从车里拿出一桶食用油桶装的油还有鞭炮一捆及香烟一包放在车辆天窗上,驾驶员戴着头盔坐在车内,还看到车内还有一桶白色油桶,桶内装有油。他们准备拉开车门时候,驾驶员不让他们开,看到驾驶员一手拿着打火机,当时派出所民警已将车辆天窗上油桶拿下,闻了下发现是汽油,他们发现这情况感觉驾驶员可能有极端行为,就先退出来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打电话汇报情况。

63、证人林某平、林某忠、林某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平、林某忠、林某江系抓捕现场围观群众,他们证实2014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小车停在东南大道刚右转到203省道的路边,前面停着一辆警车,警方已拉起警戒线在附近警戒。雷克萨斯小车开着天窗,天窗边有一桶食用桶装的油,驾驶员戴着头盔坐在车内,警察在该车附近对驾驶员喊话,但驾驶员就是不下车,警察跟该驾驶员一直对峙着,之后又来了很多警察、消防车及消防人员。一直到约13时许,警察用斧头破开该车玻璃,消防队员用高压水枪喷射小车,民警才趁机将该驾驶员制服并带走。

64、证人刘某(闽侯县公安局尚干派出所协警)的证言。刘某证实2014年4月2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有群众到所里报案称有人驾驶车辆一路乱撞,已经撞倒了十几个人,现在车停在尚干东南大道路口。所里民警和他马上出警赶到现场,他到现场看见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小车停在东南大道口,有的轮胎已经爆了,车身多处受损。他们准备靠近驾驶员,驾驶员把车门都锁起来,并把一瓶食用油的瓶子放在车顶天窗旁边,并说瓶里装的是汽油叫他们不要靠近。所里的民警和驾驶员聊天分散其注意力,他趁机把车顶上的汽油拿走放到路边上。他们发现车上还有汽油瓶就先散开疏散群众,等更多民警到现场把驾驶员制服,他从车顶拿走的那瓶汽油也被刑警队的民警取走了。

65、证人李某俤(林建新表哥)的证言。李某俤证实2014年4月28日中午快12点的时候,他当时在江西德安到福州的动车上,一个陌生号码打他手机,他接起来是林建新,林建新对他说:“平俤,我在下洋村下洋岭上,我老婆和我女儿都在车上被我用汽油烧死了,我老婆的车子也被我用汽油烧掉了,你如果不相信的话等下问问村里的人,村里的人都知道了。”林建新当时说话的口气很平静,他以为林建新在骗他,也没在意。接着林建新又说:“我今天租了一辆一百多万的汽车,在路上撞死了很多人。”他听了觉得林建新不会做出这么可怕的事,就顺便问了林建新一句:“那你现在人在哪里?”林建新说:“我在闽侯青口。”后因其手机快没电了,就挂了手机。

66、证人林某5(凤港小学教师)的证言。林某5证实林某欣是其教的凤港小学一年级班上的学生,平时身体健康。案发当天,林某欣正常来学校上课,没想到放学后就被车撞了。

67、证人吴某如(凤港小学教师)的证言。吴某如证实林某浩是其班上的学生,平时身体健康。案发当天,林某浩正常来学校上课,放学后她还送班上学生到校门口,等家长把学生接走,林某浩当时也被家长接走了。

68、闽侯县祥谦凤港小学学生在学证明。证实被害人林某浩在该校幼儿班就读,被害人林某灵在该校三年级就读,被害人林某欣在该校一年级就读。

69、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侯价认字(2014)54号”关于汽车等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4月28日,发生在闽侯县青口镇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造成1辆二轮摩托车、4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1辆小轿车毁损,经鉴定价格合计为42446元人民币。其中豪达牌摩托车后座脚蹬毁损鉴定价格为45元人民币,上海立马牌电动车1辆毁损鉴定价格为1488元人民币,台翔电动车1辆毁损鉴定价格为1840元人民币,赛悦电动车1辆毁损鉴定价格为1610元人民币,信田电动车1辆毁损鉴定价格为1610元人民币,凤凰牌自行车1辆毁损鉴定价格为100元人民币,闽A5XXX7本田凌派牌小轿车毁损鉴定价格为35753元人民币。

70、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14)闽测WS-44”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1)被告人林建新驾驶的作案车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轿车左前页上的绿色漆痕和被撞击的凤凰牌自行车的绿色油漆元素种类相同,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2)被告人林建新驾驶的作案车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轿车的香槟色油漆和被撞击的闽A5XXX7本田凌派牌小轿车左后保险杆上粘附的香槟色油漆元素种类相同,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

7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痕鉴字第435号”车辆痕迹鉴定。证实经鉴定:(1)由被告人林建新驾驶的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在案发路段的青口镇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其右前部最先碰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无牌)立马两轮电动车的后部,造成立马两轮电动车冲入道路右侧搭盖的鸡窝棚;当该轿车行驶至青口镇庄头村上垱76号门口时,其车架前横杠右端头和右前车轮碰撞道路右侧76号大门右侧门柱处;该轿车往青口镇凤港村方向行驶至庄头村与凤港村间路段广告牌处时,其左前部碰撞对向行驶的闽ADG487HAODA两轮摩托车的车身左侧造成此车坠入道路左侧田间;该轿车行驶至青口镇凤港村村口桥头(左湾道处)时,其正前部碰撞同向骑行的(无牌)凤凰邮政自行车的后部,造成此自行车右倾倒,且被该轿车右侧的前、后车轮推刮、碾压;当该轿车通过凤港村村道叉路口(中铁十二局办公地点门口路段)时,其左前部碰撞同向行驶的(无牌)赛悦两轮电动车的后部右侧;当该轿车行驶至凤港村村道中国电信电杆附近时,其车右前部碰撞同向行驶的(无牌)台翔两轮电动车的后部;当该轿车继续往东南大道方向行驶至凤港村三元桥桥头附近路段时,其右前部(车架前横杠右端头)撞刮同向行驶的(无牌)信田两轮电动车的后部左侧;并刮带处于右倾倒状态的信田两轮电动车前行,致被刮带的信田两轮电动车的面罩、右侧方向制动手把、后货箱架左侧先后又与同向停于道路路面右侧的闽A5XXX7广汽本田轿车的后左部及车身左侧发生撞刮;最后雷克萨斯轿车驶入东南大道。(2)雷克萨斯轿车前挡玻璃中部和右部先后碰撞过三个人的头面部。

7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检字第895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林建新用于作案的闽ASC872雷克萨斯轿车经检验:(1)转向系统各部件完好,转向性能合格。(2)制动系统各部件完好,前后车轮制动作用有效。车辆无法路试,动态行驶制动性能无法判定。

73、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14)闽测WS-43”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4月28日,从被告人林建新驾驶的作案车辆闽ASXXX2雷克萨斯小轿车上扣押的烟花、鞭炮,经检测,烟花中无规则黑色颗粒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球形颗粒物主要成分为铝粉、镁粉、硝酸盐(钾、钡等)、高氯酸钾、硫磺、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鞭炮的主要成分为铝粉、高氯酸钾、硫磺、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

7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419、440、423号”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1)从被告人林建新驾驶的用于作案的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上扣押到的茶花牌桶装液体、金满旺牌桶装液体、金鹤鱼牌桶装液体、多力葵花籽牌桶装液体、百事可乐牌液体中均检出汽油成分。(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建新位于长乐市营前镇东屿村63号住处一楼房间内提取的白色方形塑料桶内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3)被告人林建新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 75、闽侯县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相关说明及接警录音和被告人林建新手机15659127348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4月28日11时25分至12时38分,被告人林建新多次用手机15659127348拨打本地及北京、上海110报警电话。其间,在11时53分,被告人林建新还用该手机与李某俤通话,通话时长63秒。

76、被告人林建新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建新供述点火烧了张某英乘坐的越野车后,他一个人驾驶雷克萨斯小车沿着203省道往闽侯峡南方向开,他当时很气愤,想去闽侯青口庄头村找其岳父母质问他们为什么不支持其和其妻子在一起,为什么他们看不上他。他要告诉他们他已经在长乐将其妻子烧死了。他经过峡南后沿着福厦路324国道往闽侯青口方向开,之后他沿着青口高架桥附近的土路开进去,开到庄头村闸兜桥附近时,他看见桥旁边有三个背着书包的小女孩迎面朝他走来,他当时心里极度地气愤,也没去管那么多,也不想避让她们三个,也没踩刹车直接就撞过去,他听到副驾驶室方向有撞击的声音。之后他沿着土路继续开,开到庄头村村委附近的三叉路口时,他看见路旁边有一辆电动车(或摩托车)在开,车上他感觉有两个人,他想自己已经撞过三个小女孩了,那时心里已经麻木了,反正撞一次和撞几次都没什么分别,他都是要死的,所以他也没减速踩刹车,就开车朝他们撞过去,他听到小车撞击的声音。接着他继续加速开车,沿着庄头村水泥路往凤港村方向开,车子开到庄头村老人亭前面的分叉路口附近的土路上时,看见一个老太太在走路,他认识这个老太太,因为以前在庄头村的时候她很疼其女儿,他也不管那么多,车子也没减速朝她撞过去,他听到车子撞击的声音。接着他都乱了,他沿着庄头村往凤港村的土路一直开,沿途看见有人他就撞过去,大概又撞了八、九次,人也撞了十几个。他记得自己最后一次撞的是在凤港村一个小桥头和东南大道的交界处,有一辆轿车停在那里,被他开车撞过去。之后他就沿着东南大道往316国道开,开到红绿灯转弯处时他发现有很多大货车经过,他怕撞上大货车就踩刹车停下来。之后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电话,北京110电话,上海110电话,还打了其表哥李某俤电话,没多久警察就来了将他围住。他不想让警察靠近,就叫喊点燃车里汽油、炸药之类的话。大概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警察就强行打开车门将他抓住了。 他去庄头村就是想找其岳父母,因为他们看不上他,觉得他经济不行,阻止他和其妻子在一起,他当时很气愤,就想去找他们,告诉他们说将他们女儿烧死了,是他们导致了这个悲惨的结局。打110是他要让全中国的人都知道,他要轰动全中国,所以他才拨打北京110、上海110。打给李某俤就是告诉他自己在尚干撞死很多人,自己死定了,他想让他知道这件事,将这事转告自己家人。

林建新指认了其案发前加油的“峡南加油站”,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林某俤就是其在第三处撞击点撞击的老太太;并对其驾驶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经过“峡南路口”、“兰圃三叉路口”、“前洋村盛辉物流路口中”、“庄头村闸兜桥”、“庄头村村口高速桥下”、“凤港村桥中间”这些路段的监控视频录像进行了辨认,确认了视频中的雷克萨斯轿车就是其本人驾驶的;并辨认了扣押在案的水果刀、斧头、头盔、望远镜、鞭炮、烟花、5瓶(桶)汽油、雷克萨斯轿车、除锈剂、打火机、镀锌管等物品系其用于作案所准备的以及在作案中所使用的物品。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4月28日,闽侯县公安局、长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林建新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后长乐市公安局将发生在长乐的犯罪事实移送闽侯县公安局并案处理。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林建新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建新身份等情况。

4、被告人林建新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林建新后,经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林建新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并从其身上扣押人民币3970元、项链1条、戒指1枚。

5、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14)法医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所有权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钗,曹某钗是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经营者。2014年4月27日中午13时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该车租赁给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经营者陈某2,陈某2当即又以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名义将该车租赁给持有C1E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林建新。案发时,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因林某欣被害死亡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746707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200元人民币、误工费2835元人民币以及住宿费168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火化证、结婚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林某欣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系被害人林某欣的父、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林某欣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2、死亡赔偿金11184.2×20年=223684元人民币。以上合计248348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因被害致轻伤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41517元人民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人民币、护理费2567元人民币、住宿费2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000元人民币、营养费5000元人民币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门诊病历、住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因本案受伤害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某森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人民币。2、护理费2567元人民币。3、营养费5000元人民币。以上合计8517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因张某全、陈某珍被害死亡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1513506.7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24664×2人=49338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616328×2人=1232656元人民币、被抚养人生活费20092.7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2人=200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200×2人=2400元人民币、误工费2835×2人=5670元人民币以及住宿费1680×2人=336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火化证、结婚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系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的子女。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殁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尚余53天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张某全、陈某珍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丧葬费24664×2人=49338元人民币。2、死亡赔偿金11184.2×20年×2人=447368元人民币。3、被扶养人张某1生活费8151.2÷365天×53天=1183.6元人民币。以上合计497890元人民币(取整),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因陈某1被害死亡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746707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200元人民币、误工费2835元人民币以及住宿费168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火化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1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系被害人陈某1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陈某1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2、死亡赔偿金11184.2×20年=223684元人民币。以上合计248348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因被害致轻微伤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40036元人民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人民币、护理费1486元人民币、住宿费2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000元人民币、营养费5000元人民币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出院小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因本案受伤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君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人民币。2、护理费1486元人民币。3、营养费(酌定)3000元人民币。以上合计5036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因林某灵、林某浩被害死亡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1493414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24664×2人=49338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616328×2人=1232656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2人=200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200×2人=2400元人民币、误工费2835×2人=5670元人民币以及住宿费1680×2人=336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火化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系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的父、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林某灵、林某浩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丧葬费24664×2人=49338元人民币。2、死亡赔偿金11184.2×20年×2人=447368元人民币。以上合计496706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因被害致受伤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连带赔偿134265元人民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8450元人民币、护理费22815元人民币、住宿费2000元人民币、交通费1000元人民币、营养费60000元人民币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住院疾病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交强险保单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保险单、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登记证书和租赁合同、陈某2、曹某钗询问笔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发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举证了曹某钗为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条款。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举证了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出租给陈某2的汽车租赁合同。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因本案受伤害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7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叶某玉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8450元人民币。2、护理费22815元人民币。3、营养费(酌定)8000元人民币。以上合计39265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因庄某文被害死亡诉请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640992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和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人民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了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

上述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建新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庄某文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庄某1、庄某2系被害人庄某文的子女。被害人庄某文殁年79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庄某文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1、丧葬费24664元人民币。2、死亡赔偿金11184.2×5年=55921元人民币。以上合计80585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应予赔偿。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还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但未举证相关证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均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还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

1、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在不明知被告人林建新租车系用于犯罪情况下将闽ASXXX2雷克萨斯轿车租赁给持有适格驾驶证的被告人林建新既不违法也无过错,与被告人林建新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为发泄私愤,报复社会,以机动车为犯罪工具,在公共道路上肆意撞击行人和车辆,造成七死十五伤及涉案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建新的行为是故意犯罪,不是基于过失或意外的交通事故。因此,要求基于交通事故为前提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人林建新的故意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新因不满其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故意驾驶车辆碰撞、逼停其妻子等人所驾乘的车辆,明知其妻子、女儿等人仍在车上,仍用汽油泼洒在该车油箱附近,并使用斧头劈砍该车油箱并纵火点燃,意欲用燃爆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离开故意杀人犯罪现场后,以为其妻子和女儿已被其烧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态发生扭曲,为发泄私愤、制造影响,报复社会,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肆意冲撞行人和车辆,造成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他人财产损失42446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建新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建新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新辩护人提出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14)法医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查,本案的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书是适格的鉴定机构依职权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合法有效,依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辩护称被告人林建新系初犯,希望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系初犯,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以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248348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8517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497890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248348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5036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496706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39265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合理部分为80585元人民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林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248348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森8517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497890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源248348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君5036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496706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玉39265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80585元人民币。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钗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人林建新扣押在案的财物人民币3970元、项链1条、戒指1枚折合成人民币后折抵赔偿款按比例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海、陈某、陈某森、张某、张某1、陈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叶某玉、陈某局、庄某、庄某1、庄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樑
审 判 员  傅立新
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超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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