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1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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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榕刑初字第128號

2015年5月20日於福州市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刑終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林某欣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於福建省壽寧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務工,住福建省壽寧縣。系被害人林某欣的母親。

以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陳林、林琰,福建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男,2013年9月28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住福建省閩侯縣。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陳某平,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陳某森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於福建省霞浦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的女兒,被害人陳某森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的兒子。

以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於福建省霞浦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住福建省霞浦縣。系被害人陳某1的父親。

訴訟代理人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女,2007年7月22日出生於貴州省從江縣,漢族,在校學生,住福建省閩侯縣。系本案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的法定代理人)林某松,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中專,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林某君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的法定代理人)石某枝,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於福建省福清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專,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林某君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張寶樹、胡紹全,福建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莊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兒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莊某1,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農民,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女兒。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莊某2,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於福建省閩侯縣,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教師,住福建省閩侯縣。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女兒。

被告人林建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於福建省長樂市,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住長樂市營前東嶼村西路124號。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閩侯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曉武,福建億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場所福州市台江區五一南路189號民防大樓13層。負責人:陳某真。

訴訟代理人胡某悅,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員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場所福州市鼓樓區湖東路99號七星大廈6層北側。負責人:劉某桐。

訴訟代理人薛小妹,福建東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行星,福建東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營業場所福建省長樂市吳航街道航鑫小區3號店。經營者:曹某釵。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曹某釵,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長樂市。

以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孫某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長樂市。

以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鄭某翔,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長樂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營業場所福建省長樂市吳航街道愛心路186號。經營者:陳某2。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榕檢公一刑訴[2014]1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併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喆、楊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建新及其辯護人黃曉武律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的訴訟代理人陳林律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張某、張某1的訴訟代理人林明星律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的訴訟代理人高毓祥律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的訴訟代理人張寶樹律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莊某1,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胡某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薛小妹律師、劉行星實習律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的訴訟代理人孫某富等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將依法予以缺席判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張某英先後三次向長樂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長樂市人民法院決定於2014年4月28日第三次開庭審理二人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決意離婚,欲實施報復。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林建新分裝了1個塑料桶和4個食用油瓶的汽油,購買和準備了斧頭、除鏽劑、旋氣釘、鞭炮、煙花、冥紙、摩托車頭盔、望遠鏡、水果刀、鍍鋅管等物品,在長樂市通達汽車租賃公司租借了雷克薩斯轎車(車牌號為閩ASXXX2,下同),並將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所租借的轎車內。 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駕駛所租借的雷克薩斯轎車帶其女兒林某妤至長樂市人民法院參加庭審。開庭前,被告人林建新用旋氣釘將其妻張某英等人乘坐的現代越野車(車牌號為閩A9XXX2,下同)的一個輪胎氣泄空。當日上午10時許庭審結束後,張某英的舅舅林某安發現現代越野車輪胎氣被泄空,隨即更換輪胎後駕車載張某英、林某妤及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沿203省道往閩侯方向行駛,被告人林建新則駕駛雷克薩斯轎車尾隨其後。當行至長樂市營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時,被告人林建新駕車強行撞擊現代越野車的左側,迫使林某安停車,後被告人林建新又駕駛雷克薩斯轎車倒車,用該車尾部連續兩次撞擊現代越野車的車頭。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下車查看時,被告人林建新頭戴摩托車頭盔、手持除鏽劑下車噴射林某旺等人,四人被迫逃離。被告人林建新從雷克薩斯轎車內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頭,在明知張某英、林某妤、林某祥三人仍留在現代越野車內的情況下,將汽油潑灑在現代越野車左側油箱蓋附近並點燃,又用斧頭猛劈該車的油箱數下欲燃爆該車。後因油箱無法劈開,被告人林建新遂將該車左後輪胎砍破後,駕駛雷克薩斯轎車離開現場前往閩侯縣。林某安等人在林建新離開後立即將張某英母女及林某祥救出車外,並將火焰撲滅。

當日上午11時21分許,被告人林建新駕駛上述雷克薩斯轎車途經閩侯縣青口鎮鏡上村閘兜橋時,故意改變行車方向,撞擊放學回家的被害人朱某、饒某潔、龍某。此後,被告人林建新駕車繼續沿閘兜橋、莊頭村、鳳港村、東南大道(又稱奔馳大道)行駛,沿途分別在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的水泥村道上撞擊騎乘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陳某1、陳某森,在莊頭村上壋76號路段先後撞擊被害人林某俤、張某2、蔡某芳,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橋22號橋墩下的村道撞擊騎自行車的被害人莊某文,在莊頭村與鳳港村交界路段廣告牌處撞擊騎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輝,在莊頭村與鳳港村村口橋頭撞擊被害人林某清,在鳳港村市場附近撞擊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林某欣、林某君、林某鋅、葉某玉以及騎電動車的史某靈和林某3,在鳳港村村民林祥謀家門口撞擊被害人林某英,在鳳港村花邊廠對面路段撞擊騎電動車的被害人林某正,在鳳港村三元村橋頭撞擊被害人林某嬌正常駕駛的本田凌派轎車(車牌號為閩A5XXX7)。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雷克薩斯轎車行至青口東南大道與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公安人員強行逼停,被告人林建新借車內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與公安人員對峙,並撥打北京、上海和閩侯縣110報警電話,表明自己報復社會製造影響的想法。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對峙後,被告人林建新被當場抓獲。上述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陳某1當場死亡,莊某文、林某靈、林某浩、林某欣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學鑑定,被害人張某全符合被車輛撞擊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陳某珍符合被車輛撞擊致肝臟等臟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併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陳某1、莊某文符合被車輛撞擊摔跌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林某靈符合車輛碾壓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林某3、林某正的損傷屬重傷;被害人史某靈、林某俤、陳某森3人損傷屬輕傷;被害人朱某、饒某潔、張某2、林某清、林某鋅、楊某輝、林某英、林某君、龍某9人損傷屬輕微傷。被害人葉某玉的傷情未鑑定。經長樂市及閩侯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閩A9XXX2現代越野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47978.1元,閩A5XXX7本田凌派轎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35753元,一輛自行車、一輛摩托車和四輛電動車受損鑑定價格為6693元。經福建省精神衛生司法中心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時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建新駕駛車輛碰撞、逼停他人所駕乘的車輛,使用斧頭劈砍他人車輛油箱並縱火意欲燃爆有多人乘坐的車輛,後又為發泄私憤、製造影響,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肆意衝撞他人,致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二人重傷、三人輕傷、九人輕微傷、一人傷情尚未鑑定),造成他人財物毀損價值共計90424.1元人民幣以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林建新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系犯罪未遂。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相關的鑑定結論、監控視頻資料、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746707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1517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513506.7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746707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0036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493414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連帶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4265元人民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640992元人民幣。

被告人林建新庭審中辯稱:1、其沒有殺人,其有精神病,不會去害人。2、將汽油點着是想讓其妻子開車門下來回家。3、其車開走時火就沒有了,不是他們將火撲滅的。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賠償要求表示願意賠償。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福建省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所「省精司鑒所(2014)法醫精鑒字第11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僅能作為參考的依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2、被告人林建新在實施故意殺人犯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林建新系初犯,希望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均辯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張某英先後三次向長樂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人林建新的婚姻關係,長樂市人民法院決定於2014年4月28日第三次開庭審理二人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決意離婚,心懷不滿欲實施報復。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林建新在家中分裝了一個塑料桶和四個食用油瓶的汽油,購買和準備了斧頭、除鏽劑、旋氣釘、鞭炮、煙花、冥紙、摩托車頭盔、望遠鏡、水果刀、鍍鋅管等物品,在長樂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租借了車牌號為閩ASXXX2的雷克薩斯轎車,並將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車內伺機作案。

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駕駛所租借的雷克薩斯轎車帶其女兒林某妤至長樂市人民法院參加庭審。開庭前,被告人林建新趁人不備用旋氣釘將其妻張某英等人乘坐的車牌號為閩A9XXX2的現代越野車的一個輪胎氣泄空。當日上午10時許庭審結束後,張某英的舅舅林某安發現現代越野車輪胎氣被泄空,隨即更換輪胎後駕車載張某英、林某妤及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沿203省道往閩侯方向行駛,被告人林建新則駕駛雷克薩斯轎車尾隨其後。當行至長樂市203省道營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時,被告人林建新駕車連續兩次撞擊現代越野車的左側,迫使林某安停車,後被告人林建新又駕駛雷克薩斯轎車倒車,用該車尾部連續兩次撞擊現代越野車的車頭。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下車查看時,被告人林建新頭戴摩托車頭盔、手持除鏽劑下車噴射林某旺等人,四人被迫逃離。後被告人林建新欲拉開現代越野車車門,因車門被反鎖打不開,被告人林建新即返身從雷克薩斯轎車內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頭,在明知張某英、林某妤、林某祥三人仍留在現代越野車內的情況下,將汽油潑灑在現代越野車左側油箱附近並點燃,又用斧頭猛劈該車的油箱數下欲燃爆該車。後因油箱無法劈開,被告人林建新遂將該車左後輪胎砍破,後駕駛雷克薩斯轎車離開現場前往閩侯縣。林某安等人在被告人林建新離開後立即將張某英母女及林某祥救出車外,並將火焰撲滅。經長樂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閩A9XXX2現代越野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47978元。

被告人林建新駕車離開現場後,以為其妻子張某英和女兒已被其燒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態發生扭曲,意圖製造影響,報復社會。當日上午11時21分許,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雷克薩斯轎車途經閩侯縣青口鎮鏡上村閘兜橋時,故意改變行車方向,撞擊放學回家的被害人朱某(致輕微傷)、饒某潔(致輕微傷)、龍某(致輕微傷)。此後,被告人林建新駕車繼續沿閘兜橋、莊頭村、鳳港村、東南大道(又稱奔馳大道)行駛,沿途分別在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的水泥村道上故意撞擊騎乘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全(致死亡,歿年47周歲,電動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488元)、陳某珍(致死亡,歿年45周歲)、陳某1(致死亡,歿年3周歲)、陳某森(致輕傷二級),在莊頭村上壋76號路段先後故意撞擊被害人林某俤(致輕傷一級)、張某2(致輕微傷)、蔡某芳,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橋22號橋墩下的村道故意撞擊騎自行車的被害人莊某文(致死亡,歿年79周歲,自行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在莊頭村與鳳港村交界路段廣告牌處故意撞擊騎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輝(致輕微傷,摩托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45元),在莊頭村與鳳港村村口橋頭故意撞擊被害人林某清(致輕微傷),在鳳港村市場附近故意撞擊被害人林某靈(致死亡,歿年8周歲)、林某浩(致死亡,歿年5周歲)、林某欣(致死亡,歿年6周歲)、林某君(致輕微傷)、林某鋅(致輕微傷)、葉某玉(傷情尚未鑑定)以及騎電動車的史某靈(致輕傷二級,電動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610元)和林某3(致重傷二級,電動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840元),在鳳港村村民林祥謀家門口故意撞擊被害人林某英(致輕微傷),在鳳港村花邊廠對面路段故意撞擊騎電動車的被害人林某正(致重傷二級,電動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610元),在鳳港村三元村橋頭故意撞擊被害人林某嬌正常駕駛的車牌號為閩A5XXX7的本田凌派轎車(受損鑑定價格為人民幣35753元)。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雷克薩斯轎車行至青口東南大道與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公安人員強行逼停,後被告人林建新躲在車內借車內有大量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與公安人員對峙,並撥打閩侯縣和北京、上海110報警電話,表明自己報復社會製造影響的想法。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對峙後,被告人林建新被公安人員強行破拆車門當場抓獲。經福建省精神衛生司法中心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時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發生在長樂市203省道營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故意殺人案的相關證據。

1、被告人林建新的供述、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林建新供述所有的事情都源於其妻子張某英要與其離婚引起的。2008年6月,他與張某英結婚,2011年兩人開始分居,張某英並向長樂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了2012年開庭,當時法院駁回了其妻子張某英的離婚訴訟。第二次開庭是2013年6月4日,這次法院再次駁回了張某英的離婚訴訟。第二次訴訟之後其妻子就開始躲避起來不見他,甚至跟其生活在一起的女兒打她電話都不接,這期間他一直都在尋找張某英,但是都找不到。一直到2014年4月10日,他又收到長樂市人民法院的傳票,他才知道其妻子又提起了離婚訴訟。他感覺到其妻子堅決要跟他離婚,既傷心又氣憤,但是他還是抱着一些希望讓其妻子回心轉意,他撥打張某英電話但是她不接,去莊頭村岳父母家找其妻子也找不到。

2014年4月27日,因為第二天張某英要和他離婚在長樂法院開庭,他不想離婚,但事實上他知道其妻子一定要和他離婚,他心裡又傷心又氣憤,心想如果其妻子非要和他離婚,他挽回不來的話就點燃汽油和她同歸於盡。當天上午起床後,他就從自己那輛摩托車中用塑料管將摩托車油箱內的汽油抽出來裝在家裡那10升裝的方形汽油桶上,這個汽油桶差不多裝了一半的汽油量(約5升),他覺得量還不夠。當天上午11時左右,他就開着摩托車去閩侯峽南加油站去加油,他給了加油站的工作人員100元錢要求將他的摩托車油箱加滿,加滿後,加油站的工作人員找了他十幾元錢,之後他就開着摩托車返回長樂東嶼村家中。在家裡他繼續用油管將摩托車內的汽油抽出來,他先將方形汽油桶繼續裝滿(約5升),又裝了四瓶1.8升左右花生油塑料瓶。他將這些裝滿的五瓶汽油和原先修摩托車抽出來的一瓶汽油(2.5升可樂瓶裝)都放在家裡客廳的地上。差不多12時許,他開摩托車準備去長樂城關租一輛小車,因為摩托車內的油已經都被他抽出來了,只剩下備用油開不到長樂城關,他就在經過長樂營前附近的「飛機加油站」加了30元的汽油,之後他騎着摩托車往長樂城關開。差不多13時左右,他在長樂城關一條很多租車店的街上發現一個租車店,他就將摩托車停放在租車店附近。他問老闆有沒有高檔的寶馬車租,老闆說他店裡沒有,後來老闆就說幫他到對面的租車店問一下有沒有好的車租,他就跟着老闆到對面租車店,後來第一家租車店老闆指着路旁的一輛黃色雷克薩斯小車問他要不要租,後來他就和他們簽訂了租車合同,具體是和哪一家租車店簽訂的合同他沒有注意看合同書所以也不知道。

租到雷克薩斯小車後他就往長樂城關開,在城關一家五金店花了25元錢買了一把斧頭,在一家賣煙花爆竹店花了180元左右買了「100發」煙花兩捆及鞭炮七、八發,之後就開車返回東嶼村家中。到家後他將買來的斧頭、煙花鞭炮從車上搬下來放在家中雜物間地上。他想明天開庭了,其妻子應該會在閩侯青口鎮莊頭村,平時其岳父母和妻子覺得他經濟上不行,他就想開着這輛好車並帶上1萬元錢去莊頭村瀟灑一下,在他們面前做面子。所以13時10分左右,他就帶着女兒駕駛租來的這輛雷克薩斯小車去閩侯青口鎮莊頭村老人館去找其妻子。車子開了十幾分鐘後經過峽南加油站時,他將雷克薩斯小車開進加油站加了130元錢的93號汽油,大概14時左右他車就開到閩侯青口鎮莊頭村老人館附近,但是他在老人館沒有找到其妻子,他就帶着女兒在老人館一邊和老人聊天一邊等其妻子。差不多到了15時左右,他帶着女兒到農光村村口一家飯館吃飯,吃完飯他就帶女兒在青口一帶逛街,差不多16時左右,他和女兒經過青口紅綠燈附近一家超市時,他就在超市裡花25元買了兩罐除鏽劑,買完後他就帶着女兒開車準備返回莊頭村。在經過莊頭村村口紅綠燈高樓附近一家摩托車修理店時,他停車到該摩托車修理店內買了一個旋輪胎氣門釘用的旋氣釘。當晚快12點的時候,他開車帶着女兒回家,回到家後,他將煙花的紅色外包裝撕掉,並將六瓶汽油、煙花鞭炮先搬到車上。兩捆煙花他放在車子的後備箱,汽油都放在副駕駛室,並用塑料布遮擋住汽油瓶,這些東西第二天也就是4月28日他都帶着開車去法院開庭了。

4月28日上午7時左右,他起床後就將望遠鏡、水果刀、衣服、安全帽、除鏽劑、冥紙等物品放在車上,之後他就帶着女兒駕駛租來的雷克薩斯小車去長樂市人民法院開庭。上午8時左右到達長樂法院,他將車停在法院附近,之後他就站在附近觀察,他發現其妻子是和她的幾個親戚一起開着一輛白色越野車到長樂法院,他就帶着女兒接近其妻子,但是他感覺其妻子很不耐煩。其妻子先走進法院安全門,他也進入安全門,進入安全門後他又返回出來,偷偷地將其妻子乘坐的那輛白色越野車的副駕駛室位置的輪胎用事先準備的旋氣釘將輪胎的氣門釘給旋鬆了,輪胎的氣就慢慢地被放出來,之後他就離開白色越野車返回到法院。上午9點法院開庭,開庭的時候他陳述了他和妻子達不到離婚的條件,不能離婚,其妻子張某英陳述一定要和他離婚,說其不負責任,不關心女兒,威脅她、恐嚇她,在法庭上其妻子說了很多難聽的話,說得他一文不值。當時他既傷心又氣憤,開完庭大概上午10點左右,一開完庭他將女兒留在法庭先離開法院。他返回到自己停車的地方,在車上他用早上帶上車的白色衣服遮擋住前胸,並將平時開摩托車所戴的頭盔戴在頭上,之後他就在車上用望遠鏡觀察法院裡面,看其妻子和她的親戚們什麼時候出來。大約等了十幾分鐘後,其妻子和她的親戚們及其女兒就從法院出來了,他們上了白色越野車準備離開,但是車輪胎的氣被其放掉了,他們走不掉,於是其妻子就和其女兒坐在公園那裡,他就在車上用望遠鏡觀察她,大概有觀察了10分鐘左右,其妻子的舅舅他們就用後備胎換到車子上,之後白色越野車就啟動了,他就慢慢地開車跟着他們。他們將車開到長樂法院附近的一家輪胎店去,他就停在附近用望遠鏡觀察他們,大約等了十幾分鐘後,他們修好輪胎就從長樂城關開出去,沿203省道往閩侯方向開,他就一直開車跟在白色越野車後面按喇叭。之後他開車從白色越野車的左側超車,後他向右轉方向盤,用其車子的車頭撞擊兩、三次白色越野車的駕駛室位置。白色越野車被撞後就靠邊停下來,他就趁機超車,之後他掛倒檔並踩油門,用其車子的尾部撞擊白色越野車頭部兩下,撞完後白色越野車上的林某祥就下來,走到其駕駛室的位置想看看其車裡的情況,他就拿起事先準備好的除鏽劑去噴他的臉,但是沒有噴到,他逃跑了。接着他就下車,手裡提着除鏽劑衝到白色越野車外,想用除鏽劑噴其妻子眼睛,但是車窗戶及車門都鎖了,他打不開。他就很生氣,就丟掉除鏽劑回到小車裡,提着其車裡事先準備好的一把斧頭和一瓶約1.8升左右的汽油返回到白色越野車,接着他將汽油潑在白色越野車左後側輪胎上面的油箱蓋附近,油就流到左後側輪胎上,接着他就從身上拿出打火機朝輪胎潑油處輕輕一接觸,輪胎附近馬上就着火了,他就馬上將手收回來。接着他用斧頭朝左後側輪胎上面的油箱蓋附近拼命地劈了三、四下,想把油箱給劈開,這樣劈開的話車子就可以火燒得更大或者爆炸,但是他只劈開了油箱蓋,油箱蓋裡面劈不開。他很氣憤,就又用斧頭劈了左後輪胎一下,之後他就離開駕駛雷克薩斯小車往閩侯方向開去。

因為開庭的時候其妻子張某英陳述她一定要與其離婚,說他不負責任,不關心女兒,威脅她、恐嚇她,在法庭上她多難聽的話都說得出來,說得他一文不值,當時他心情是既傷心又氣憤,他就想用車撞她的車和她同歸於盡。其實2012年第一次開庭後他就有和妻子同歸於盡的想法,後來其妻子又提了好幾次離婚,這個想法就越來越強烈,以至於到這次開庭他才下決心要和她同歸於盡。點燃輪胎、劈油箱時其妻子張某英和女兒都在車內,還有個其妻子的親戚在車上說:「不能這樣,會死的。」但當時他氣急了,也管不了那麼多,就想車子燒起來燒死他們,或者車子爆炸大家一起死。雖然當時女兒也在車上,但當時想,如果他與妻子都死了,留下女兒在世上也是受苦,還不如一起死。

2、被害人張某英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張某英證實她和林建新分居已經兩年多了,在這期間,她都沒有與林建新聯繫。她知道在這期間,林建新有到過其母親青口的家裡吵過幾次,說是其母親教唆其要和林建新離婚。2014年4月28日上午,其舅舅林某安開車,載她和另外三個舅舅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以及姨丈李某到長樂法院開庭與林建新辦理離婚。大約上午8點半到長樂法院,在法院門口她看到林建新和女兒,當時沒發生什麼事,女兒還和他們一起先進了法庭。在法庭里,林建新表示不同意離婚。開庭結束後,林建新先離開,他們還在法院門口等林建新將女兒接回去,但等了十幾分鐘,沒有等到林建新,她就帶着女兒和舅舅離開法院準備將女兒送到青口其母親家。當林某安準備開車時,發現停在法院附近的閩A9XXX2車車胎沒氣了,換好車胎後,他們就沿着203省道往閩侯方向開。當時開車的是林某安,林某福坐副駕駛位,第二排坐林某旺、李某、她以及女兒,林某祥坐越野車第三排。當車開到營前鎮下洋嶺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處時,突然一輛小轎車從他們車的左側側面撞擊過來,撞到林某安開的車,林某安駕車靠邊停下,那輛車就開到前方去,然後又倒車朝他們車頭撞來,並且連續撞擊兩下,然後又停在他們車前面。接着她就看到那輛車駕駛員戴着一個頭盔下來朝他們車衝過來,她一看就知道這個人是林建新。林建新過來時,其車上只剩下她和女兒,還有林某祥沒有下車。這時她在車上看見林建新手拿一黑色的氣罐噴下車的人。過了一會兒,林建新又拿了一個不知道什麼東西朝他們車走來,並用手要拉開他們的車門,因為之前車門被反鎖了打不開,林建新就用他手上不知是什麼液體朝他們車窗上、車身上潑灑過來,當時她和女兒以及林某祥三人還在車上,她看見林建新做了一個點火的動作,車外邊火就燃燒起來了,這時在車外面的林某福趕緊幫忙將車門打開,車內的三個人才從車上逃出來。

3、被害人林某祥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林某祥證實2014年4月28日上午,他與弟弟林某福等人陪同外甥女張某英到長樂法院協議張某英和林建新離婚的事。林建新不同意離婚,當天雙方也沒有辦好離婚手續。大約10時左右,開庭結束,其堂弟林某安就駕駛閩A9XXX2現代越野車載着他、張某英、張某英女兒、林某旺、林某福、李某共七人準備去閩侯青口。在法院附近發現車胎沒氣了,他們充好氣後車沿着203省道往閩侯方向開。該車是三排座,林某安開車,林某福坐副駕駛座,張某英、張某英女兒、李某、林某旺坐第二排,他坐第三排。當閩A9XXX2車開到營前下洋嶺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處時,就看到一輛車牌號為閩ASXXX2的金色雷克薩斯轎車從他們車的左側側面撞擊過來,閩A9XXX2車左側被刮到後,林某安就駕車靠邊停下,接着那輛閩ASXXX2車加速開到前方,之後就倒車往他們車頭撞過來並連續撞擊了兩下。之後林某安、林某福、林某旺和李某就下車,接着他看見雷克薩斯車的駕駛員下車後戴着一個橘黃色的頭盔朝他們車衝過來,他認出該戴頭盔男子是林建新。林建新跑到閩A9XXX2車前手拿着一個黑色氣罐去噴下車的人,他見到林建新追着去噴林某旺,林某旺往閩侯方向跑開。因沒追上,林建新就到閩A9XXX2車的左側車身要打開後車廂的車門,但沒有打開,當時林建新邊開車門邊用氣罐噴氣,因沒有打開門,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駕駛的閩ASXXX2車上拿了一個油桶後跑到閩A9XXX2車的左側車身邊。接着林建新先把那油桶內的液體朝閩A9XXX2車上潑,之後就見到林建新砸閩A9XXX2車的左側車身的動作,但沒看清拿何物砸。當時他已聞到有汽油的味道,之後他見到閩A9XXX2車的左側車身燃燒起來,當時他與張某英、張某英女兒三個人還在車上,且在車內不能打開車門。過了一會兒火滅了,是林某福過來打開車門後他與張某英及張某英女兒才從車上出來。他下車後,林建新和他駕駛的閩ASXXX2車已不在現場,這時他去查看閩A9XXX2車才發現該車左側車身油箱邊的位置被砸壞了。

4、證人林某福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林某福證實2014年4月28日上午9時許,他和張某英、張某英女兒、林某安、林某祥、林某旺、李某共七個人到長樂法院開庭。大概10時許,開庭結束後,他們在法院門口等林建新,因為今天開庭林建新女兒是林建新帶到法院的,開庭後林建新把他女兒放在法院內沒帶走。後沒等到林建新,他們離開時發現他們開來的閩A9XXX2現代越野車車胎沒氣了,右側前輪胎沒有螺帽,氣芯也被擰鬆了,他懷疑是林建新做的。於是他們就在法院旁的修車店補輪胎,過了半小時修好輪胎後他們就開車往閩侯青口走。約11時許,林某安駕車開到203省道下洋嶺下坡處,有一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車先是從他們車左側擦車而過,林某安就將車靠邊停下,接着那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車就倒車往他們車車頭連續撞了兩次,然後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車的駕駛員就下車了,這時他和林某安才下車,接着林某旺和李某也下車。他看見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車駕駛員戴着一個橘黃色摩托車頭盔,他認出該戴頭盔男子是林建新。他見到林建新手上拿着一個噴霧劑朝他們兄弟三人噴灑,他當時就想噴出來的東西肯定對人體有害,他就叫快跑。他和李某往長樂方向跑,林某旺和林某安往福州方向跑,林建新去追林某旺沒追幾步又退到閩A9XXX2車邊。林建新在他們車身的左邊用力去打開閩A9XXX2車門,但沒有打開,當時林建新邊打車門邊用氣罐噴氣,因沒有打開門,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駕駛的閩ASXXX2車上拿了一桶液體和一件東西到他們車的左側,接着林建新就拿那桶液體朝車的左側車身和車頂澆桶內的液體,他當時聞到很重的汽油味道,才知道這液體是汽油。他見到林建新潑汽油,就對林建新講有事好好說,當時他離林建新只有二、三米遠。林建新用普通話講「我們大家同歸於盡」。接着林建新用一工具砸閩A9XXX2車左側車身,因他當時在閩A9XXX2車的右側車身,沒看清林建新砸車的工具。接着他見到閩A9XXX2車左側車身燃燒起來,林建新點火的過程沒看見。之後林建新駕駛閩ASXXX2車往閩侯方向開去。閩A9XXX2車燒起來時車上還坐着林某祥、張某英及張某英女兒,他怕人在車上被燒死,就要把車上三人救出來,車門當時被鎖住了打不開。事後他聽林某安講是他用搖控鎖鎖着門,當時是怕林建新把汽油潑到車內而把車鎖上。他見到林某安去滅火,他就從車右側砸車門車窗,但一直打不開,後他使勁將右側車門拽開,將當時還在車上的林某祥、張某英及張某英女兒救出來。等人救下來時,林建新已經駕駛小車離開現場了。

5、證人林某旺的證言。林某旺證實2014年4月28日早上9點左右,他和弟弟林某祥、林某福、堂弟林某安、外甥女張某英及其女兒、妹夫李某等人因為張某英與林建新離婚的事到長樂法院開庭。10時左右,法院開庭結束,他和張某英等人從法庭出來,在法庭門口等林建新將女兒帶走,但沒有等到他來,他們只好坐上林某安駕駛的閩A9XXX2車準備開回閩侯。開了幾步發現車右前車胎沒氣了,林某安就開車到法院旁邊一家修車店補胎。過半小時,車修好了,林某安才繼續開車往閩侯青口方向。也不知道開到什麼地方一處下坡處時,有一輛小車突然從左後側撞了下他們的車,又開上前撞了下左前側,他就叫林某安快停車,林某安就將車靠右停下。這時那輛車又倒車往他們車的車頭連續撞了兩下,之後開前點停下來。他先下車,林某福和李某也下車站在一旁,這時他看見林建新從剛才撞他們的那輛車上下來,林建新手持一個噴霧器朝他們三個人噴來,眼前一片白霧狀的氣體,他趕緊往車子右前方跑了十幾米,林建新邊追他邊噴,跑了幾步沒有追上。他停下來回頭看,看見林建新手上拿了一桶不知道從哪裡來的液體朝他們坐的那輛車的左側車體上倒液體,車門關着,車上還有張某英、張某英女兒和林某祥三個人。他當時站在林建新身後十幾米的地方。不久,他們車的車體左側開始燃燒起來,接着他看見林建新手持一個工具砸左後車輪一下,砸油箱蓋一下,然後林建新就開他那輛車往閩侯方向開走了。林建新開走後,車還在燃燒,這時林某安用綠茶飲料倒入火苗滅火,火勢才小了下來。不久車門被他們用力拽開,車內的三個人才逃下車。林建新開車離開時將作案工具油桶、砸車工具都帶走了,只留下噴霧器罐扔在現場。林建新開車走時有說了句:「你們都去死吧」。

6、證人林某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林某安證實2014年4月28日上午8時許,他駕駛閩A9XXX2越野車載着張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到長樂法院參加張某英和她丈夫林建新的離婚開庭。到長樂法院門口,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陪張某英到長樂法院開庭,他一個人坐在車上等。8點多9點的時候,他看見林建新在他車邊轉來轉去轉了幾圈,後來林建新往長樂法院走了。上午10時許,張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從長樂法院出來,當時張某英還帶着她女兒。他本打算載他們回去,可發現車胎沒氣了,他換了備用胎並在附近打氣,之後載着張某英、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準備送張某英回閩侯娘家。他駕駛閩A9XXX2越野車載着張某英母女、林某福、林某祥、林某旺、李某等人沿着203省道往閩侯方向行駛,當開到203省道下洋路段快車道時,發現後面有一輛香檳色雷克薩斯轎車一直按喇叭,他就將車避讓到慢車道上,後面的雷克薩斯轎車就從快車道超過,超車的同時雷克薩斯轎車用右側車身撞其越野車左側車身,連續撞擊了二下,他就將車停下。停車後,香檳色雷克薩斯轎車向後倒車,用車尾倒車撞擊他駕駛的越野車車頭,連續撞了兩下才停下來。香檳色雷克薩斯轎車停下後,戴着摩托車安全頭盔的林建新從車駕駛室位置下來,手上拿着一個噴氣罐向他車方向走來,林某福、林某旺、李某三人就下車散開跑。林建新就去追林某旺,邊追邊噴,有追了十幾米但沒有追上。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閩A9XXX2越野車旁,林建新返回時,他立馬將車門反鎖,林建新想打開車門,但打不開,林建新就用手敲玻璃,但沒有敲開。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雷克薩斯轎車上,從車左側拿了一個裝汽油的油桶和一把斧頭回到閩A9XXX2越野車旁,想打開車門將汽油往車內潑,但是打不開車門,於是林建新就將油桶里汽油從越野車左側車頂位置潑下去。他在林建新往車頂潑汽油時下車往峽南方向退了七、八米遠,下車後他對林建新說:「有什麼事好好講,再這樣你會闖大禍的。」林建新說:「今天我要跟你們同歸於盡。」林建新潑完油後就用斧頭砍越野車左側油箱和車輪,然後用打火機點燃左後輪胎旁邊的擋泥板中間。點燃後,林建新就開車跑了,他這才知道林建新開的雷克薩斯轎車的車牌是閩ASXXX2。車着火後,他發現張某英母女和林某祥三人還在車內,他就想打開車門救三人出來,可車門反鎖打不開,後來林某祥從車內打開車門,他們三個人才逃出來。逃出來後,車還在燃燒,他們就拿車上的綠茶飲料去澆火,有澆了六、七瓶,後火被他們幾人澆滅了。當時林某福在案發現場還打了110報警。

7、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李某證實2014年4月28日上午9時,他和林某旺、林某祥、林某福、林某安到長樂法院旁聽外甥女張某英與其丈夫林建新離婚案。大約10時左右,開庭結束。開庭前張某英女兒是林建新帶來的,開庭結束後林建新先離開,他和張某英等人才將張某英女兒帶走準備回閩侯青口。他們來時乘坐的車是閩A9XXX2,開車的是林某安。他們剛從法院離開就發現閩A9XXX2車的車胎沒氣了,林某安還換了備用胎後去充氣。上午10時30分左右,他們共七人乘坐閩A9XXX2車往閩侯方向開。當時開車的是林某安,坐副駕駛位上的是林某福,車第二排從左到右依次坐的是張某英,張某英抱着她女兒、他、林某旺,車第三排坐着林某祥。大約11時左右,他們車到達203省道下洋嶺路段,車在下坡一半的路段處時他見到一輛閩ASXXX2車向他們車的左側車身靠上來,林某安就駕車向右打方向,閩ASXXX2車又靠上來,林某安就駕車停在路的右邊,這時他見到那輛閩ASXXX2車開到他們車前,然後倒車撞他們車的車頭,閩ASXXX2車倒車撞他們車二次。林某安說我們快下車,後林某安、林某福、他和林某旺先後下車。在他們四人下車的過程中他見到駕駛閩ASXXX2車的駕駛員下車,該男子頭戴一頂黃色的頭盔,他見到該男子拿着一罐噴霧劑向他們的左側車身過來,該男子一跑過來他就認出該男子就是張某英的丈夫林建新。他見到林建新用那噴霧劑對着他們下車的四人噴,他們四人互相提醒不要讓噴到,因為林某旺離林建新近,林建新還追林某旺追了一小段路,但沒追到。之後林建新又到他們車邊要去打開車門,但車門沒被打開,接下來林建新又返回到他駕駛的閩ASXXX2車邊,他見到林建新從閩ASXXX2車左側車身打開車門,但沒看清是打開前排的車門還是後排的車門。之後他見到林建新拿了一裝滿金黃色液體的油桶和一件工具,是何工具沒看清楚。接下來他見到林建新到他們車的左側車身處,林建新先去開車門但沒打開,後林建新把那油桶內裝的金黃色液體倒到他們車的車頂和左側車身,油桶內的油有無倒完他沒看清。接下來他就見到林建新拿一工具在他們車左側車身油箱附近砸車,他當時是站在車右側車身處所以沒看清林建新具體拿的是何工具砸了幾下車,之後他就見到他們車的車身燃燒起來,火是怎麼點起來的他沒看清。火一燒起來後,他就見到林建新拿着那油桶和工具跑向閩ASXXX2車,之後林建新駕駛閩ASXXX2小車往閩侯方向開去。當時他們車燒起來時車內還有林某祥、張某英和張某英女兒三人。他們在車外的四人忙着救人和滅火,火很快就被他們滅了,火滅的時候林建新已駕車離開了。

8、證人陳某3的證言。陳某3證實20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他駕車從長樂往福州方向開,當車開到長樂市營前下洋嶺下坡路段時,看見一個戴摩托車安全頭盔的男子開着一輛金色的雷克薩斯轎車,用轎車的右側車身去撞一輛白色現代越野車,兩車撞擊後,雷克薩斯轎車就超車到前面,現代越野車停下來,雷克薩斯轎車就往後倒車去撞現代越野車的車頭,連續撞擊了兩下,雷克薩斯轎車才停下來。現代越野車上下來一個50多歲的男子走到雷克薩斯小車副駕駛室的車門邊去質問雷克薩斯小車的駕駛員,雷克薩斯小車的駕駛員不知道手中拿着什麼東西用白色粉末噴這名50多歲的男子,並下車追着這名男子噴,這名50多歲的男子就跑開了。這時開雷克薩斯小車的男子返回到自己車上拿了一桶好像是汽油的東西走到現代越野車後部,用桶里的東西往車身後部上潑,並點燃着火,但才燒了一會兒就滅了,開雷克薩斯小車的男子見火滅了,又用斧頭砍現代越野車的左後部車身,有砍了幾下,把左後輪胎都砍爆了。然後,該名男子就開着雷克薩斯小車往烏龍江方向開走了。

9、證人陳某4(張某英離婚訴訟代理律師)的證言。陳某4證實他一共為張某英代理過三次離婚訴訟,這三次訴訟的立案時間分別是2012年3月9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4月3日。前兩次法院均駁回張某英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所以張某英第三次提出離婚訴訟。2014年4月28日上午9時,他到長樂法院第四法庭參與張某英離婚訴訟案開庭,約10時,庭審結束,法院讓張某英留下看庭審記錄並簽字,他就在法院門口等張某英出來,張某英出來後,說林建新孩子也不帶走,人找不到,他就告訴張某英多等會兒,免得孩子帶走,林建新又去她娘家鬧。過了約20分鐘,他們還是沒等到林建新,他就打電話問書記員林建新有否在法院,書記員說沒見到林建新。又過了10分鐘,他們還是沒等到林建新,張某英就帶着孩子先離開了。當他開車到法院門口附近時,看到張某英他們在換車胎,就問怎麼回事,張某英說不知道為何車胎破了,他就說路上小心就先離開了。林建新在三次離婚訴訟庭審過程中表現都很正常,只是一直說不希望離婚。

10、證人張某棋(林建新岳父)的證言。張某棋證實林建新和其大女兒張某英結婚7、8年左右,婚後生了一個女兒。這兩年,這兩人在鬧離婚,已在長樂法院開過三次庭,第三次開庭就是2014年4月28日早上。4月28日前三、四天,林建新都有騎摩托車載着女兒到其夫妻承包的莊頭村老人活動中心麻將館找張某英,但張某英都沒在家。4月27日下午15時許,林建新還是帶着女兒過來,因為他知道林建新和張某英第二天就要到長樂法院做離婚手續了,就跟林建新說:「你不要過來了,來也沒用。」林建新說:「我又沒說話,你也不要趕我走。」他就沒有繼續理他,過一會兒,林建新就帶着女兒離開。當晚18時左右,林建新又帶着他女兒來麻將館,並參加賭錢贏了幾百元錢。

11、證人楊某玉的證言。楊某玉證實張某英是張某棋女兒,2014年4月25、26、27日晚上,她都有看到張某英丈夫帶着女兒到張某棋承包的青口鎮莊頭村老人館玩。

12、證人張某菊(美芳五金店售貨員)的證言。張某菊證實美芳五金店有賣「有成」萬能松除鏽劑。2014年4月27日下午16時許,一個男客人帶着一個小女孩到店裡,買走2瓶「有成」萬能松除鏽劑。這名男客人年齡30多歲,中等身材,穿暗色衣服,之前沒有印象有見過。帶着一個5、6歲左右的女孩,穿着花色衣服。

13、閩侯縣青口鎮美芳超市監控視頻。證實2014年4月27日下午16時20分左右,被告人林建新在該超市購買了2瓶除鏽劑準備用於作案。該視頻與被告人林建新相關供述及證人張某菊證言相一致,能相印證。

14、證人江某雲(峽南加油站加油工)的證言。江某雲經過觀看2014年4月27日上午10時25分至11時峽南加油站的監控視頻,回憶出該段時間視頻錄像中給一個騎黑色摩托車穿白色夾克的男子加油的人就是她,當時該男子摩托車加的是93號汽油。

15、中石油福建銷售福州分公司峽南加油站監控視頻及銷售小票。證實2014年4月27日中午11時左右,被告人林建新駕駛摩托車到該加油站加93號汽油11.37升,付款87元人民幣。上述視頻及小票與被告人林建新相關供述及證人江某雲證言相一致,能相印證。

16、證人於某建(長樂榕航加油站加油工)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於某建經過觀看2014年4月27日上午11時48分至51分在長樂榕航加油站給客人加油的監控視頻,回憶出2014年4月27日中午12時左右,她在加油站當班,當時一個穿白色夾克的中年男子騎一輛黑色的二輪摩托車到A台機前,她問那名男子要加多少錢的油,他說要加30元,後她就給他加了30元的汽油,之後那名男子就駕車離開了。

於某建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林建新就是上述騎二輪摩托車的加油男子。

17、證人陳某2(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經營者)的證言。陳某2證實2014年4月27日中午12時30分許,一名男子騎着一輛男式摩托車到其租賃店,問其有否寶馬系列的好車出租。當時他店裡的好車全部出租出去了,於是他就聯繫其他的汽車租賃店,但其他店也沒有寶馬車出租。後他看見對面安順汽車租賃店有停着一輛雷克薩斯小車,他就問這輛雷克薩斯小車是否可以,那男子同意後,他就帶該男子到安順汽車租賃店去。安順汽車租賃店老闆曹某釵說客人是他的,叫他和那名男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把雷克薩斯車借調給他使用。後曹某釵把那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車的車鑰匙給他,他將車開到自己店。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他對那名男子說要押金1000元人民幣,每天租金500元人民幣,預付金要給1000元。那名男子說都是本地人,不用怕,先算租金兩天的錢,不要押金。他看那男子身份證是長樂市營前鎮東嶼村人,叫林建新,認為是本地人,所以就沒有收汽車押金。後林建新對他說,他的摩托車停在他店前,過兩天還車的時候再過來騎摩托車,他說可以。後他和林建新簽訂完租賃合同,林建新把駕駛證、身份證複印給他後,就把那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汽車開走了。

18、證人曹某釵(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經營者、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車主)的證言。曹某釵證實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其購買報牌後都放在自己經營的安順汽車租賃公司里用於出租。2014年4月27日中午13時左右,其租賃公司對面通達汽車租賃公司的陳某2對他說,他店裡有一個客人想租這輛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他就將這輛車交給陳某2,由陳某2出租給客人。陳某2出租每天500元租金,由陳某2出租並與對方簽合同,事後陳某2每天付給他450元租金,陳某2自己賺50元。

19、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登記證書。證實該車所有權人是曹某釵。

20、汽車租賃合同。證實2014年4月27日13時16分起,被告人林建新從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租賃了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

21、車牌號為閩ADXXX7兩輪摩托車的車輛登記信息、扣押清單、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實該兩輪摩托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人林建新已去逝的父親林某皋,公安機關於2014年4月28日在長樂市通達汽車租賃店門口扣押到該兩輪摩托車,經勘查,該輛摩托車油箱容量為12升,該車左側油箱下方燃油控制閥與發動機之間見有一根黑色油管,油管與發動機連接處呈鬆動狀,拔出該處管道,見管道口有燃油溢出,溢出的燃油量約為210毫升。

2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方位示意圖、現場平面示意圖、閩A9XXX2越野車側面示意圖和現場照片。證實中心現場位於長樂市203省道營前街道下洋村路段「黃石線118A1」路燈南側車道上。在「黃石線118A1」路燈南側路面上21.4米範圍內,公安機關發現並提取黑色污漬一處,四塊銀灰色塑料碎片,十六塊黑色塑料碎片,一片香檳色片狀物。在該道路北側排溝內發現並提取康師傅綠茶瓶子九瓶,其中兩瓶未開封,其餘七瓶為空瓶。

事發車輛閩A9XXX2白色現代越野車車頭及左前車輪處明顯受損,車頭左前車燈和中網等部分零部件缺失,左前保險槓脫落並垂於地面上,車的保險杆最左端處、左前翼子板凹陷,凹陷處見裂痕和刮擦痕。車的左前輪胎及輪轂上有刮擦痕,輪胎胎面上發現並提取一片香檳色片狀物。左前車門、左後車門、油箱口周邊車身上均有煙熏痕跡。左前車門與翼子板連接處有一刮擦痕跡。左前車門外開把手上方的車門邊緣及車窗玻璃框上各見一砍痕。左前迎賓踏板上靠車頭一端有一處燒焦痕跡及黑色污漬。車左後輪胎上有一處13厘米破口(砍痕)、輪胎上方輪眉上有一處砍痕。該車油箱口呈開啟狀,在油箱口邊四點鐘位置的車身上有一處砍痕。油箱口內有一黑色塑料套連接着車身和進油口,塑料套內有多處碎裂痕跡,在塑料套的一點鐘位置有三處砍痕。拆開油箱口的塑料套,油箱口金屬內壁的七點鐘位置有兩處砍痕,六點鐘位置有四處砍痕。車大燈有一處刮痕,車中網有一處裂痕,在該邊緣有一片香檳色片狀物。

23、福建省分析測試中心「(2014)閩測WS-45」檢測報告。證實經檢測,閩A9XXX2越野車油箱口旁上的白色油漆與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建新作案工具斧頭上提取的白色漆片元素種類相同,譜圖相似,無機成分相同。

24、長樂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認證(2014)164號」關於故意損毀車輛的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意見書。證實因本案造成閩A9XXX2北京現代牌越野車毀損,經鑑定價格為47978元人民幣。

25、長樂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全球眼監控視頻截圖。證實2014年4月27、28日,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在長樂市地界的運動軌跡。該運動軌跡與被告人林建新供述的行程經過相一致,能相印證。

26、張某英訴被告人林建新離婚訴訟相關材料。證實從2012年3月9日起,張某英向長樂市人民法院起訴與被告人林建新離婚,長樂市人民法院分別於2012年4月18日和2013年6月28日兩次判決駁回張某英的離婚訴訟請求。2014年4月3日,張某英再次向長樂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長樂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8日上午9時在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庭審中張某英堅決要求離婚,被告人林建新堅決不同意離婚,該案未當庭宣判。

(二)發生在閩侯縣青口鎮、祥謙鎮、尚干鎮,全程2.7公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相關證據。

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在閩侯縣轄區活動軌跡、監控視頻、視頻截圖及被警方當場抓獲的監控視頻、視頻截圖。證實2014年4月28日11時09分,被告人林建新駕駛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進入閩侯縣轄區,依次經過的地點為烏龍江橋頭三叉路口-峽南村委路口-峽南村口-枕峰村路口-枕峰村村口-枕峰新村入口-祥謙陵園對面-祥謙陵園-祥謙中學路口-蘭圃崗亭-蘭圃三叉路口-鏡上324國道38飯店橋邊-鏡上村路口-青口三盛實業門口-青口前洋村-青口莊頭橋閘兜側-青口莊頭村高速橋下-鳳港橋中間-鳳港村委會,後在203省道和東南大道三叉路口被公安機關抓獲。

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和現場照片。證實現場從閩侯縣青口鎮鏡上村閘兜橋開始由東向西經過青口鎮莊頭村再由南向北經過祥謙鎮鳳港村至尚干鎮的東南大道與203省道交界處為止,全程2.7公里,共有十一處(人、車)碰撞點。

現場一:位於青口鎮鏡上村閘兜橋上,橋的北側東往西第7根護欄下方見車輛刮碰痕跡,在距離北側護欄1米、西側橋頭4.8米的橋面上發現並提取滴狀血跡。

現場二:位於青口鎮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的水泥村道上,中壋12號大門往西7米圍牆旁搭蓋的雞舍被撞塌,廢墟下有一輛嚴重變形的上海立馬牌紅色電動車,在車的右後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在電動車前輪南側0.3米有一塊香檳色汽車前保險槓碎塊,電動車往西7米路面有一具男孩的屍體,距電動車西側13米處有一具男性屍體和一具女性屍體,距電動車西側33米處路面上有一個車燈。

現場三:位於青口鎮莊頭村上壋76號,上壋76號大門東側門柱下方被撞塌。

現場四:位於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橋22號橋墩下的水泥村道。橋墩下有一雙膠鞋,橋墩北側15米處的村道東側路邊緣石頭上發現並提取一處噴濺血跡,在距該血跡北側6米處的水溝中有一牙套。

現場五:在現場四北面60米處村道旁的田地里。路邊廣告牌下有一輛倒置在田地里的紅色二輪摩托車,摩托車車牌號為DG487,摩托車的左下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在該摩托車往北80米處有一座磚房,該房南側4.3米菜地邊有一香檳色轎車右後視鏡外殼。磚房往北15米為鳳港中橋,該橋北側15米有一個公共廁所,在廁所南側5米的路面上有一輛倒置在地上的鳳凰牌自行車,自行車嚴重變形,在自行車左後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自行車的北側路面有總長為220米的拖拉痕跡。

現場六:位於祥謙鎮鳳港村村民住房大路西49號村道上。在大路西49號門口20米範圍內路面上發現並提取五處血跡。

現場七:位於祥謙鎮鳳港村大路西49號北側145米的村道上倒置着一輛紅色賽悅牌電動車,在車的右後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在該電動車東南側地面有一個被撞壞的電動車儲物箱和一個破裂的紅色安全帽,在電動車北側有一粉紅色書包和一紅色安全帽,在電動車北側2.7米路邊碎石堆旁發現並提取一處血跡。

現場八:在現場七北面20米處的東側路邊倒置着一輛台翔牌電動車,在車的左後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在車的北側2米的路面上發現並提取一處血跡。

現場九:在現場八北面30米處的村道上。在距離鳳港村大路西49號北側200米發現並提取一處血跡,在血跡北側3米處的人行道上有一路燈杆,在路燈杆的東側人行道上發現一塊汽車後保險槓碎片,在路燈杆南側人行道上發現兩塊碎片。

現場十:位於祥謙鎮鳳港村三元橋頭南側路面,在橋頭南側2米處停放一輛白色廣汽本田CRIDER牌轎車,車牌號為閩A5XXX7,該車的左前車門被撞壞呈開啟狀態,無法正常關閉。左前側車門內側下方的踏板處發現並提取一處滴注狀血跡。該車後保險槓左側、左後車燈及後備箱被撞,在左後保險槓發現並提取一處漆痕,在車尾南側地面上發現一塊黑色電動車坐墊。在小車車頭北側1.5米處有一輛被撞壞的信田牌電動車,車上無坐墊,在車的左後側發現並提取一處車漆。

現場十一:位於尚干鎮東南大道與203省道交界處,在該處有一輛香檳色雷克薩斯ES350品牌的轎車,車牌號閩ASXXX2,該車車頭嚴重凹陷損壞,右後視鏡已損壞,右前、右後、左前的車輪已爆胎,右前、右後、左前的車窗已破損,車的左前門內側及該車門上方的車頂各有一外砍痕,車身右側有明顯的刮擦痕跡,車身的後保險槓已缺失。在該車前保險槓發現並提取三處漆痕,在左右前頁各發現並提取一處漆痕,在引擎蓋上發現並提取一處漆痕,在右前車門發現並提取一處漆痕,在尋找回的後保險槓上發現並提取一處漆痕。該車前擋風玻璃已破裂呈凹陷狀,在該破損的玻璃上以及車的右車頂、右前門、右後門及把手、左前門門框、左後門以及後備箱蓋上共發現並提取十三處血跡。

通過對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內部進行勘驗:在車內駕駛座腳墊上、副駕駛座上、副駕駛座的藍色塑料桶內發現三個景田百歲山塑料瓶。在車內發現四個打火機。在車輛右後座有4個塑料瓶(分別為1.8升金滿旺牌食用油瓶、1.8升金鶴魚牌食用油瓶、1.8升多力葵花籽牌食用油瓶、2.5升百事可樂瓶),在副駕駛座前的藍色塑料桶內有一個「茶花」「10公斤」牌白色塑料桶,均裝有疑似汽油液體。

車內的方向盤上、駕駛員膝蓋處、副駕駛座前的安全氣囊均已打開,在車內駕駛座、副駕駛座、後排座椅以及腳墊上均有玻璃碎片。在駕駛座的腳墊上發現一部手機,在駕駛座上發現一本行駛證、一個JDS牌粉紅色頭盔,在副駕駛座上有一個白色靠枕、一件KAPPA牌的白色衣服,在該衣服上發現並提取三處血跡及一處擦拭物,發現並提取一個「有成」牌除鏽靈瓶子、一把全長19厘米、刃長10厘米的刀、一副望遠鏡、一個黑色KAPPA挎包、一個品牌為STAS的黑色挎包,在挎包內發現有一串雙菱電光全紅炮、兩疊冥幣。在挎包旁有一把全長34厘米、刃口寬10.5厘米的斧頭。移開副駕駛座上的物品發現有一個棕色坐墊,在副駕駛座的右側地面有一根長117厘米、直徑4厘米的鍍鋅管,在該管內穿有一條尼龍繩。在副駕駛座前方有一個白色塑料袋,在該塑料袋發現並提取2毫升液體,移開塑料袋發現有一個長50厘米、寬34厘米、高30厘米的藍色塑料桶,在桶內發現並提取10毫升液體。打開車輛後備箱發現有兩串雙菱電光全紅炮、兩件紅色塑料袋套裝的雷雨牌煙花,該煙花均未燃放。

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DNA字(2014)第638號、1842號、734號」生物物證鑑定書。鑑定意見:

(1)送檢的鏡上村閘兜橋上血跡是龍某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91×1019。

(2)送檢的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電動車的西側7米的路面血跡、閩ASXXX2車右車頂上血跡、閩ASXXX2車右前門上血跡、閩ASXXX2車右後門上血跡1-4和閩ASXXX2車右後門把手上血跡是陳某1所留的似然比率為9.75×1020。

(3)送檢的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電動車的西側9米的路面血跡、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電動車的西側23米處路面血泊和閩ASXXX2車後備箱蓋上血跡是陳某森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53×1020。

(4)送檢的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電動車的西側13米路面男性屍體左腳下方血泊是張某全所留的似然比率為2.34×1021。

(5)送檢的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電動車的西側13米路面女性屍體頭部下方血泊是陳某珍所留的似然比率為4.03×1017。

(6)送檢的京台高速橋22號橋墩北側15米處的村道邊緣石頭上血跡、閩ASXXX2車前擋風玻璃上血跡1、閩ASXXX2車副駕駛座白色衣服上血跡1-3是莊某文所留的似然比率為1.96×1020。

(7)送檢的大路西49號南側20米村道路面血跡、大路西49號南側17米村道路面血跡和大路西49號南側4米村道路面血跡是葉某玉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22×1022。

(8)送檢的大路西49號南側10米村道路面血跡是林某君所留的似然比率為1.14×1022。

(9)送檢的大路西49號南側2.5米村道路面血跡是林某靈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70×1020。

(10)送檢的大路西49號北側150米村道路面血跡是史某靈所留的似然比率為4.52×1019。

(11)送檢的大路西49號北側170米村道路面血跡是林某3所留的似然比率為1.14×1022。

(12)送檢的大路西49號北側200米村道路面血跡是林某正所留的似然比率為4.79×1018。

(13)送檢的閩ASXXX2車前擋風玻璃上血跡2DNA檢驗獲得混合STR分型,符合陳某1和陳某森混合所留。

(14)送檢的閩ASXXX2車內副駕駛座上的景田百歲山塑料瓶瓶口擦拭物、閩ASXXX2車駕駛座腳墊上景田百歲山透明塑料瓶瓶口擦拭物和閩ASXXX2車副駕駛座上白色衣服衣領擦拭物上的DNA是林建新所留的似然比率為2.93×1017。

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1號」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張某全符合被車輛撞擊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2號」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陳某珍符合被車輛撞擊致肝臟等臟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併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3號」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陳某1符合被車輛撞擊摔跌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4號」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莊某文符合被車輛撞擊後摔跌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5號」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靈符合車輛碾壓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69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3的損傷屬重傷二級。

10、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5)2618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正的損傷屬重傷二級。

1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67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俤的損傷屬輕傷一級。

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72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史某靈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1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68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陳某森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1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74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君目前損傷屬輕微傷。

1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70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龍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1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71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楊某輝的損傷屬輕微傷。

1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73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英的損傷屬輕微傷。

1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53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張某2的損傷屬輕微傷。

1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51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清的損傷屬輕微傷。

2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50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林某鋅的損傷屬輕微傷。

2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49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朱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2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4)2152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饒某潔的損傷屬輕微傷。

23、被害人林某欣在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搶救記錄病歷材料。證實2014年4月28日,林某欣被撞後被送往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搶救,經診斷,林某欣因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中樞性呼吸衰竭、環樞關節半脫位、兩肺挫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4、福州市第二醫院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林某浩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因林某浩入院時即已死亡,因此林某浩無病歷,只有死亡證明材料。

25、被害人莊某文、林某靈、林某欣、張某全、林某浩、陳某1、陳某珍的火化證明及相關材料。

26、被害人饒某潔的陳述。饒某潔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她和朱某、龍某一起從鏡上小學放學走路回家,大約11時20分左右,她們三人走到青口鎮莊頭村一座小橋上,這時她看到前面有一輛橘黃色的小轎車朝她們開過來,當時小轎車的車速很快、她和朱某、龍某三人看到這種情況,就馬上朝橋邊的護欄上靠,對方那輛小轎車並沒有減速直接就朝她們三人撞了過來,她們三人被撞倒在地上,小轎車撞完她們朝莊頭村方向開走了。

27、被害人朱某的陳述。朱某陳述案發當天11時,她和同校的饒某潔、龍某從鏡上小學放學一起走路回位於青口鎮三盛實業公司內的宿舍。大約在11時20分左右,她們三人走到閩侯縣青口鎮莊頭村橋面上時,她看到一輛橘黃色的小車從前面七八米處朝她們正面快速開過來,當時這輛小車的車速很快並且這輛車不是走直線有點歪歪扭扭的,她看到這種情況就急忙往橋邊護欄上靠,饒某潔、龍某也跟着一起靠到橋邊護欄,她剛靠到護欄邊,那輛橘黃色的小車就朝她們三人撞了過來,她們三人都被撞倒在地,那輛小車撞完她們就直接往莊頭村方向開走了。

28、被害人龍某的陳述。龍某陳述和被害人饒某潔、朱某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29、被害人林某俤的陳述。林某俤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她準備到江邊倒垃圾,走到堤壩旁倒完垃圾後,一輛淺色小車從她後面開過來直接把她撞倒,後這輛車又很快地往前方開走了。

30、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張某2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點多,他到家門口倒垃圾,等他倒完垃圾準備進家門時,發現一輛淺褐色的小車很快地朝他開來,他意識到這車是要朝他撞過來,就趕緊跳上自家圍牆邊堆放的石板,但右腳還是被車頭撞了。車從他身邊開過去,把他家門口磚頭砌成的柱子也給撞倒了。過了五分鐘左右,村長騎摩托車過來,問他有沒有受傷,還說莊頭村委那邊被這輛車壓死兩、三個人了,他就說那輛車朝鳳港方向開了。他看見那車車頭的保險槓位置有損壞,車頭底下還掛着個東西在地上拖。他被撞後,車沒停下來,越開越快地跑走了。

31、被害人楊某輝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楊某輝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騎摩托車由鳳港村往壺山村方向行駛,當他騎到距離高速橋底下三、四十米位置時,看見一輛黃色雷克薩斯小轎車從莊頭村壺山村道疾駛過來,當時車速很快,當這輛小轎車到莊頭村往鳳港村方向的彎道時,該小車將一名騎自行車的老頭撞倒。他看到後立馬停車並示意小車駕駛員停車,但小車駕駛員沒有停車仍繼續高速向他衝過來,他連人帶車被撞到路邊的田裡。小車撞倒他後繼續高速向鳳港村開去,他從田裡爬起來後發現右手臂上有擦傷,肩部、腿部也有受傷。後來他看到那名騎自行車的老人滿頭是血躺在路邊,就打電話報警。當時,他看到轎車上就駕駛員一個人,但沒看清那個駕駛員特徵,只知道是個男的。楊某輝並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害人莊某文就是被撞倒的老人。

32、被害人林某清的陳述。林某清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25分左右,他當時走在閩侯縣青口鎮莊頭村與祥謙鎮鳳港村交界處的橋頭時,聽到身後有很響的車的發動機的聲音,於是他本能地往路旁躲,這時一輛車從他身後左側撞過來,車身從他的左腰部及左手肘處擦過。他倒在地上,發現自己的左手肘被擦傷,皮膚破裂,系在腰上的皮帶被擦斷。他抬頭看見一輛淺黃色的小車開過橋往東南大道方向開。過了一會兒,急救車來了,醫生將他扶上車,隨後急救車前往另一個地方,在莊頭村高速公路橋底下,他坐在急救車上看到一個頭髮花白的男子躺在田裡,滿臉是血,醫生及醫務人員用擔架將其抬上車,而後急救車原路返回往鳳港村方向開。隨後他看到鳳港村市場十字路口處地上有很多血,當急救車行駛到東南大道往尚干方向的轉彎處時,他看到撞傷自己的車被公安機關控制在轉彎處。

33、被害人林某君的陳述。林某君陳述案發當天中午,她從鳳港小學放學出來,與在校門口等的奶奶葉某玉、姐姐林某靈和弟弟林某浩三人一起結伴順着村道回家,快到家門口時她便感覺後面被車子撞了一下,她倒下去的時候看見走在前面的同學林某欣也被撞倒了,然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

34、被害人葉某玉的陳述。葉某玉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40分許,她到鳳港小學接三個孫子林某靈、林某君、林某浩放學,接完沿街走回家,快到家門口附近時,突然被什麼東西從身後撞了一下,她整個人被撞飛了,之後就暈了過去,什麼都不知道了。

35、被害人林某鋅的陳述。林某鋅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她和同學林某欣從鳳港小學放學回家路上,走到壺山村往鳳港村牌坊的路段時,有一輛小汽車從她和林某欣後面撞上來,這輛車撞了林某欣,後林某欣撞了她,將她撞倒在地,這輛車馬上就開走了。她起來後發現林某欣還昏倒在地上,她就趕緊跑回家了。

36、被害人史某靈的陳述。史某靈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20分左右,學校放學後,她和同事林某3出校門,兩人各騎一輛電動車,之後的事情都不記得了,醒來時人就在醫院了。

37、被害人林某3的陳述。林某3陳述2014年4月28日當天所發生的事情她都不記得了,直到2014年5月底,她頭腦有點清醒了,才發現自己躺在醫院的病床上,但不知道自己為何會躺在病床上,後來聽家人講,她是被人開車撞了受傷住院。

38、被害人林某英的陳述。林某英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15分左右,她挑着擔子從自家往東南大道的方向走,她是靠着路的左邊走,走到林祥謀家邊門的時候,她突然覺得自己的擔子被什麼撞了一下,整個人就往前摔出去撞在林祥謀家側門鐵門上後摔倒在地上,她摔倒在地上時看見一輛米黃色的小車速度很快地往東南大道的方向開去。她看見前面十幾米遠的地方他們村負責運垃圾的老頭在那裡,她就大聲喊他幫忙把這輛車給攔下來,但是這輛車速度太快沒來得及攔下來。她看見這輛車直接往東南大道方向開走了,她就站起來靠在林祥謀的邊門旁邊,這時她看見很多人從村委方向跑過來,聽他們講前面撞了好多人,因為她腳摔了很疼,就靠在那裡沒動,只看見往村委方向離其20多米遠的地方圍了好多人,具體什麼情況她不太清楚。

39、被害人林某正的陳述。林某正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騎一輛黑色信田牌電動車回家,途經鳳港村三元橋橋頭時,突然感覺有東西猛地撞了他的電動車,他整個人從電動車上飛了出去,摔在地上,他想掙扎地坐起來,看到後面有兩輛小轎車,但兩輛車的具體車牌型號和顏色沒看清楚,他還沒站起來,頭感覺很暈就昏過去了。

40、被害人林某嬌(閩A5XXX7轎車車主)的陳述。林某嬌陳述案發當天中午11時16分,她駕車從鳳港村花邊廠出來,在三元橋的旁邊停下來,因為橋比較小,橋上有人過來,她就停下來等人過完再過去。大約11時20分左右,她的車後方被重重撞了一下,她就下車,看見自己車的左側尾部被撞了,接着她看到撞她車的那輛小車,那輛小車車頭直接撞在她車的後部左側,車頭還掛着一輛黑色的電動車。她發現那輛小車車前方已經面目全非,當時還以為這輛車是從修理廠里跑出來的,開車的男子頭上戴着頭盔,車裡面就一個人,她當時想這可能是肇事逃逸的車,要把車牌記下來。這個戴頭盔的男子沒說話,準備倒車,他的小車駕駛室車窗本身放下來一半,他第二次倒車的時候,她就抓住他駕駛室車窗玻璃,說:「你還想逃,我把你的車牌都記下來了」,這個男子沒有說話,頭盔的蓋子有放下來,面無表情,他開始倒車,她整個人就摔在地上。她爬起來,那名男子開車繞過她的車往橋上開,因為她車的駕駛室車門還開着,那車將她駕駛室車門撞凹了,車門直接外翻。然後,那輛車前的電動車掉在了她的車前。這時,裡面很多村民跑出來,有人問她是不是剛才那輛車,她說是SXXX2車牌,有村民說沒錯是782,裡面撞了好幾個人了。

41、證人趙某海的證言。趙某海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和妻子劉某蘭在閩侯縣青口鎮閘兜橋附近收廢品,他看見前方有三個小女孩背着書包從莊頭村往鏡上村方向走,經過橋面時,在橋前方有一輛米黃色的小轎車很快速地往莊頭村方向開過去,車後面還拖着後保險槓,這三個女孩看見這輛車,就趕緊往橋的旁邊靠,但是那輛小車還是朝這三個女孩身上撞過去,後來這三個女孩都被撞了。這輛肇事車撞完人後往青口鎮莊頭村方向直直開走了。

42、證人劉某蘭的證言。劉某蘭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她和丈夫趙某海在閘兜橋附近收廢品,趙某海將三輪摩托車停在閘兜橋的一頭左側等她,她肩上背着一個麻袋跟着三個小女生,她們都背着書包一起從莊頭村往閘兜橋方向走。當她走到三輪摩托車旁邊的時候,那三個小女生正好走到閘兜橋上,這時從國道往閘兜橋方向的路上開來一輛小車,那三個小女生趕緊往橋的右邊欄杆靠,那三個小女孩已經避到橋的欄杆邊上了,但那車還是很兇地朝那三個小女生衝過去,她看見那三個小女生被小轎車撞了一下。等那輛小轎車開走後,她就趕緊走到三個小女生面前,有一個小女生被撞後立即站起來滿臉是血身上還有泥巴站在那裡哭,另一個小女生抱着橋的欄杆,還有一個小女生坐在地上說站不起來,後來那兩個小女生就把這個小女生扶起來,三人一起哭着走回家。

43、證人張某的證言。張某證實案發當天她沒有看到車子撞人的過程,當她到現場的時候被撞的人已經躺在地上了。死者張某全是其父親,死者陳某珍是其母親,死者陳某1是其表弟,受傷的陳某森是其兒子。案發當天上午10時許,她和父母帶着兒子陳某森還有陳某1一起騎電動車到青口鎮醫院給其兒子陳某森打預防針。打完預防針後,他們就回去,路上還遇到陳某1的外婆抱着陳某1的妹妹,於是她就讓其母親陳某珍抱着其兒子陳某森坐在其父親張某全的電動車上,陳某1當時就站在其父親張某全電動車前面,她載着陳某1外婆以及陳某1妹妹一起回莊頭村。在經過莊頭村村委附近的高速橋下時,她就先送陳某1的外婆以及妹妹回家,其父親載着其母親、陳某1和其兒子從高速橋下左拐騎去。她將陳某1的外婆送到家後,陳某1的外婆就抱着陳某1的妹妹下車了,就在這時她聽到一陣「嗡嗡」的車子加油門的聲音,於是她就朝村道上看了下,看到一輛米黃色的小轎車很快地朝村裡面開去。她當時沒在意,隨後她就騎着電動車往莊頭村自己家開去,在行駛到高速橋下的村道時,她遠遠地看到有兩個人躺在地上(當時沒看清楚,以為只有兩個人),她當時很緊張,以為是鄰居被撞了,當她騎着電動車停在被撞現場的時候,她才發現父親張某全、母親陳某珍以及表弟陳某1一動不動地躺在地上,他們都流了很多血。她很緊張,就大聲喊,喊了一會兒,無意間看到兒子躺在前面2米左右的村道上,於是她就迅速跑過去將兒子抱起來。當時其兒子頭上流了很多血,嘴巴都黑了,而且沒有哭聲,她非常緊張。她喊了一會兒旁邊出來很多的村民,她當時非常擔心兒子,就叫鄰居趕緊幫她騎着電動車載她和兒子到尚干二院,在途中她就打了110報警電話。

44、證人張某耿的證言。張某耿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閩侯縣青口鎮莊頭村高速橋底下的菜園裡給豆青苗打藥,他打完藥剛走在高速橋底下的馬路上,就看見一輛米黃色的小轎車很兇猛地朝莊頭村方向飛馳而過,小轎車尾部後面還拖着什麼東西。他又要去旁邊的菜園打藥時,就聽到前方有婦女的哭喊聲,他立刻跑到前面查看,看見有三個人躺在路旁邊的馬路上,那兩個大人一人側一邊,都死掉了,另外一個五、六歲大的小孩朝天躺在路邊,後腦勺處流了很多血,都凝固了。另外一個才幾個月大的嬰兒被一個婦女抱在身上,這個婦女哭喊着救命,後來他遇到莊頭村的秋俤,就叫他趕快叫人過來送小孩先去醫院治療。

45、證人張某俤的證言。張某俤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家中突然聽到門外傳來很大的一聲「砰」響,他趕緊從家中跑出來,看到在張某全家門口附近的馬路上張某全夫婦還有一個約五歲大的小孩躺在地上,張某全在他家圍牆邊上搭建的一個雞欄也被撞塌。那個小孩仰躺在離他家最近的馬路邊,頭部後面流了很多血,血都已經凝固了。張某全夫婦倒在他們家門口附近的馬路上,張某全是仰着倒,張某全的妻子則趴着躺在張某全旁邊,這三人一動不動,都已經死了。旁邊倒着一輛摩托車,張某全的女兒張某懷中抱着她的兒子,她的兒子頭部一直在流血,張某一直叫着「救命」,後來他就騎着張某的摩托車載着張某和她兒子到閩侯縣第二醫院去治療。

46、證人張某群的證言。張某群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家中看電視,突然聽到很大的一聲「砰」響,他馬上跑下去看,看到張某全夫婦倒在他們自己門口附近的馬路上,還有一個約五歲的小孩倒在離他家較近的馬路邊上,小孩的額頭流了很多血,腦後也流了很多的血,血已經凝固了。旁邊的雞欄也被撞塌,還有一輛電動車也被撞倒在雞欄里。接着他就報警了。

47、證人張某清的證言。張某清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騎摩托車回家,當開到莊頭村中壋高速路橋旁的時候,他看見有三個人(一男一女一小孩)躺在地上,地上還有血跡,村民張某手裡抱着一個嬰兒在大哭。他就問旁邊的村民張清怎麼回事,張清說人是被車撞的,車朝莊頭上壋方向跑了。他就叫張清打110和120,自己則騎着摩托車去追那輛逃逸的車。他一直追到祥謙鎮鳳港村,就發現馬路兩邊都是被車撞傷的人。他感覺追不上那輛車了,就問了一個鳳港村的男性村民,知道不知道那輛車的車牌,那個男子告訴他那輛車的車牌尾號是782。後他就騎車返回到莊頭村高速路橋邊事發現場,看見警察已經到了現場。

48、證人陳某英的證言。陳某英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十幾分左右,她站在家旁邊的巷子口,看見一輛淺褐色的小車左搖右晃地朝她家的方向開來,當開到鄰居張某2家門口時,她看到那輛車有意識地朝站在門口的張某2駛過去,張某2見到那輛車開過來,就直接跳上他家圍牆邊堆放的石板,那輛車子擠着石板從張某2的身邊開過去,接着又撞倒了張某2家門口磚頭砌成的柱子,然後這輛小車朝鳳港方向開去。當時這輛車沿路很快地開來,車子後面的保險杆已經脫落,前保險杆也已經損壞了,兩個車前燈也破損了。

49、證人張某惠的證言。張某惠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莊頭村東岐樓高速橋底下的鴨欄做事情,突然聽到外面「砰」的一聲,很大聲音,聽到外面有人呼喊「撞人了,撞人了」,他趕緊跑出去查看,看見有一個老依伯臉朝下趴在路旁邊的水溝里,因為當時他看見老依伯趴的地方水溝里還有氣泡發出來,就趕緊叫人說過去將他翻過來,但是沒有人敢上前將他翻過來,於是他就自己上前將這個老依伯翻過身來。他看見這個老依伯滿臉都是血,就叫旁邊一個人將這個老依伯朝天仰躺在路上,後來旁邊的人就趕緊打電話報警。這個老依伯被撞的地點是在莊頭村東岐樓高速橋底下的馬路上,當時這個老依伯被撞後,趴在距離馬路約六、七十公分的水溝里。他當時還看見有一個年約40多歲的男子,在東岐樓高速橋底下附近大罵「開什麼車,亂撞人」,還拿出自己的手機在附近拍照,在高速橋底下附近的廣告牌的田溝里,還倒着一輛男式摩托車。

50、證人施某官的證言。施某官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莊頭村東岐樓高速橋底下的菜園裡給芋苗噴農藥,看見一輛小轎車行駛過去,小轎車的後視鏡碰到一個當時騎着男式摩托車的男子,轎車還一直往前開,後來這個騎着男式摩托車男子人被碰後整個人連摩托車側倒在路邊的田地里,摩托車壓在這個男子身上,這個男子大喊救命,於是他就上前將摩托車扶起來,扶起來後,這個男子就從田裡爬上來,並用手機在那裡拍照。他看見那輛小車往鳳港村方向行駛走了。他只看清這輛肇事小車車身是米黃色的,車前面還有一輛自行車掛在車頭,後備箱下面還有什麼東西拖着,沒看清車牌號。後來他看見在這男子被撞前面約10米處的地方,有一個老依伯騎着自行車被撞了,被撞後人趴在路旁邊的水溝里,後來有人將這個老依伯翻過身來。

51、證人葉某俤的證言。葉某俤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閩侯縣青口鎮莊頭村東岐樓高速橋底下附近裝菜,裝完菜正準備回去,看見有一輛小轎車飛奔地開過去,往鳳港村方向行駛,然後前方有一個騎着自行車的老頭被這輛小轎車給撞了,這個老頭被撞飛到車面上,後來這個老頭從車面上撞飛到田地里,然後這輛小轎車還一直往前朝鳳港方向開。他就走過去看,看見這個老頭趴在田地里的水溝內,再接着就有人將這個老頭翻過身來躺在田地上,老頭滿臉是血。還有一個男子從前面跑過來,並說他剛剛還好跳得快,要不然也被這輛車給撞死了。他看見這輛肇事小轎車是米黃色的,車牌號沒看清楚。這輛小轎車是從那個騎自行車的老頭的後面撞上去,老頭被撞飛到車面上,然後又飛到田溝里。

52、證人林某城的證言。林某城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15分左右,他站在閩侯縣祥謙鎮鳳港村大路西12號自己家門口,聽見村道上傳來一陣汽車發動機的轟鳴聲,看見一輛米黃色的小轎車從他家門口快速地由鳳港村村道向東南大道方向駛去。小車的車身已經損毀得十分嚴重,後保險槓已經快要脫落,拖在地上隨着小車前進,發出十分巨大的聲響,而且這輛小車以之字形前進,速度又很快。他看見距離其家五、六十米的村道上,有幾個行人在行走,他指着這輛小車說這樣開車會碰死人的,說話間這輛小車快速地接近那幾個行人,小車超過那幾個行人後他看見小車身後的村道上躺了好幾個人,他一看壞了就趕緊跑上前,只見一名老年婦女躺在地上,滿身是血,她的身旁躺着幼童,大概只有5、6歲,臉色發黑,呼吸非常少了,看樣子已經不行了,距離老年婦女與幼童2米處的村道上躺着一名女童,滿身是血,已經沒有知覺了。距離這三個人十多米遠的村道上躺着一名女童,也是全身是血,沒了知覺。這輛小車撞了人後繼續開車向東南大道方向開去,他粗略看了一下4名受傷人員,趕緊跑回家。事後經了解才知道那名老年婦女系鳳港村大路西的村民葉某玉。

53、證人林某若的證言。林某若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左右,她和母親趙幼卿還有葉某玉及她的兩個孫女和一個孫子站在趙幼卿家門口西側的鳳港大路聊天。11時20分左右,葉某玉說要回去給她的孫子和孫女煮飯,說完,葉某玉帶着她的兩個孫女和孫子往她家方向走,這時她聽見身後有小車拖拽東西的聲音,她往回看,看見一輛已經撞得很破的米黃色小轎車快速朝她駛來。她見狀馬上抱起站在她身邊的趙幼卿往門口的巷子跑進去,她將母親抱到巷子後,就聽到這輛米黃色小車從她身後的大路開過去,還聽到一聲「砰」的巨響,她感覺這輛米黃色小車撞到東西了。她跑出去看,看見這輛米黃色小車已經開到離其母親家約20米遠的林祥謀家門口,當時,林某英正挑着扁擔走到林祥謀家門口,這輛米黃色小車朝林某英背後撞過去,林某英被小車撞到林祥謀家的外牆上,這輛小車的司機沒有下車,又馬上右轉一下,朝東南大道方向開出去。她見狀就趕緊朝林某英方向跑去,這時她才發現在其母親家後面林春生家西側鳳港大路上由南至北分別躺着葉某玉、葉某玉的孫子、葉某玉的二孫女,在林春生家後面林秋平家西側鳳港大路上由南至北分別躺着林木統的孫女以及葉某玉的大孫女,當時這五個人躺在地上都不能動了。這時她才知道剛才聽到那聲「砰」的巨響,就是那輛米黃色小車撞到了這五個人。

54、證人陳某慶的證言。陳某慶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在順發超市裡看店,突然聽到很響的噪音夾雜着汽車發動機的聲音,就走到店門口,看到一輛轎車速度很快地由青口鎮莊頭村方向沿着鳳港村道往東南大道行駛。那輛車速度非常快,當時正好一名十歲左右的女學生背着書包沿着其店鋪邊行走,那車突然異常地變了一點方向,瞄着那女生的後背衝來。只見車子快靠近那女生時,正好女生邊上的一塊大石頭擋了一下,那車子避了一下石頭從女生邊上擦過,那車子尾巴拖在地上的保險槓還是刮到女生的腳,那女生被碰倒在地上。而那輛轎車不但沒停,也不減速繼續朝前開走了。那女生碰倒在地後可能沒什麼明顯的傷勢爬起來走了。那輛車是米黃色的凌志品牌轎車,具體車牌看不清,車頭有被撞的痕跡,車尾保險槓掉落拖在車尾。

55、證人林某4的證言。林某4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十幾分許,他在食雜店看店,突然聽到汽車發動機的轟鳴聲,聲音從青口鎮莊頭村往鳳港村橋頭方向傳來。他聽到聲音後就走到店門口看,到店門口時車已經開到其食雜店門口,到門口時他看見在其食雜店對面滷肉攤旁有一個小學女生被這輛車刮了一下,摔倒在地上,這個女孩摔倒後等了一會兒被村民看見了幫她扶起來,這輛車颳倒女孩後速度很快地繼續往村口方向開去,他接着就幫忙去扶這個女孩而後打電話報警。當時這輛車的右前車翼被撞壞掉了一半下來拖在地面行駛,後側保險槓也脫落,車身顏色因為開得太快沒有看清,車牌也沒有看清。

56、證人劉某芳的證言。劉某芳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點多,她在鳳港村花邊廠上班,有人到廠里喊外面的人被車撞了,於是她就從廠里出來,看到林某3老師倒在路邊,電動自行車也被撞到一邊去。她連忙去叫林某3老師,林某3老師也用手摸了摸胸,但沒有說話,後腦有血流出來,額頭上有腫一個包,她連忙用手機報警。報完警後,她用手去按林某3老師,林某3老師沒有反應,眼睛想睜,睜不開。過了不久,120急救車來了,將林某3老師送去搶救。在林某3老師被撞不遠處,史某靈老師也被撞倒在路邊,她也過去幫忙,過一會兒史某靈老師也被120救護車送去搶救了。

57、證人林某錦的證言。林某錦證實案發當天11時20分左右,他在小吃店廚房內聽到馬路上汽車轟隆隆的聲音,就走出來看,就聽到其店斜對面有村民叫撞人了,他就跑往事發現場,看見小吃店前100多米附近有一個大人,四個小孩躺在路邊。他看見葉某玉躺在地上血流不止,她的孫子林某浩就躺倒在她前面一米多到兩米的地方,再走前面一點又看到葉某玉另外兩個孫女林某靈和林某君躺在路上,還有一個女孩林某欣也躺在路上。然後他就聽到前方在喊又有人被撞了,他就又跑到前面,看見三個村民躺倒在地上,一個是鳳港小學的老師林某3,還有一個也是鳳港小學老師史某靈,還有一個是尚干人林某正。當時很多村民都在打電話報警,他也拿手機報警,同時也撥打120急救。過了一會兒,民警和120都到了現場,他就在現場幫忙救護。

58、證人林某勝的證言。林某勝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他從家裡出來,看見在對面葉某玉家門前處路上有一輛車牌尾號為782的香檳色小轎車將葉某玉的大孫女林某靈撞倒了,他趕忙大叫並追出來,看見這輛香檳色小車朝鳳港村口方向開,開到鳳港村牛檔洋路口路段,又把騎一輛紅色電動車的史某靈老師撞倒在路的左側,史某靈老師倒在地上頭部流血了,而後這輛小車又將騎黑色電動車的林某3撞倒在路的右側地上。接着這輛車繼續往前開,再次將一名騎一輛黑色電動車的中年男人撞倒後,用車頭頂着這名男中年人在地上拖至離鳳港村牛檔洋路口200米左右的三元橋橋面一邊,後這輛小車逃竄走了。這輛小車是雷克薩斯牌小轎車,車牌尾號為782,香檳色。他看見這輛撞人的小車只有駕駛室坐着一名男子開車,車內沒有其他人。

59、證人鄭某玲的證言。鄭某玲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許,她正在小吃店裡做事,聽到外面街上有小車轟隆隆的聲音,還有村民一些喊叫聲,她就出來看。村民有人喊小車撞人了,她就過去看,看見在離其小吃店一、二百米遠的地上躺着一個大人和四個小孩,其中大人叫葉某玉躺在路邊右側,臉上流着很多血,她的孫子林某浩躺在她前面一、二米路邊右側,無法動彈,但沒有看見流血,她的另一個孫女林某君躺在林某浩前面大約五、六米遠的地方,也是躺在路邊右側,臉上有流血,當時還可以動,葉某玉的另一個孫女林某靈則躺在林某浩前面大約20米遠的地方,她是躺在路的中間,背部有流血,沒有反應。林某靈的右側則躺着另外一個小女孩林某欣,林某欣沒有反應,當時她沒有看到流血,後來村民就大喊救命,於是就有村民跑出來幫忙救護,不久派出所民警就趕過來,之後急救車也趕到現場救護。這些人怎麼被撞的她沒有看到,只看到一輛米黃色的小車往東南大道方向急馳開去,車的後部有東西在地上拖着,聲音很響。

60、證人林某英的證言。林某英證實案發當天上午11時20分許,她在自己的家裡,突然聽見鳳港街上傳來吵鬧聲,她就跑到街上,看見靠近村民林春生家的街面地上,分別倒着5個人,從村里往村口東南大道方向依次躺在地上的是:葉某玉、林某浩、林某君、林某欣、林某靈。這時旁邊同村林祥潤的妻子「依玉」對其說「是寶玉,被車撞了」。

61、證人蔡某芳的證言。蔡某芳證實案發當天中午11時10分許,她從青口鎮莊頭村家中騎電動車到莊頭村上壋堤壩頂張承燦家邊路上,看到在前方約一百米的地方路兩邊圍着很多人,一輛小車保險槓拖地朝她衝過來,當時那輛小車的速度非常快,她見不對勁馬上下車加大電動車的動力朝路旁開過去。她電動車還沒有完全開到路旁邊,那輛小車就衝過來將她電動車的尾箱給撞飛了,還好當時她人在車頭已經開到圍牆裡邊沒有被撞到,只有電動車的尾箱被撞飛了。等緩過神來走到路邊時,那輛小車已經不見了。那輛小車撞她電動車時車頭已經變形,保險槓拖在地上,外觀看上去有點像米黃色的。

62、證人連某金、鄭某霖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連某金、鄭某霖系福州市交通執法支隊祥謙治超站工作人員,他們證實2014年4月28日中午11時20分許,他們開着路政巡邏車在尚干鎮東南大道上巡邏,看到一輛車牌為閩ASXXX2的黃色雷克薩斯車輛沿着東南大道往尚干鎮政府方向行駛,車的前後保險槓已撞壞,三個車胎已破裂,車輛聲音很大,他們當時沒太關注就開車繼續巡邏。當他們巡邏回來又經過東南大道紅綠燈處時,發現這輛車停在東南大道紅綠燈靠尚干鎮政府處,他們就將巡邏車停在這輛車前面10米左右,這時路邊的群眾就說這輛車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車輛,他們就叫路人馬上去派出所報警,他們從巡邏車上下來走過去查看下這輛車,這時派出所的車輛也到達現場,他們和派出所民警一起靠近這輛車,看到車輛內駕駛員從車裡拿出一桶食用油桶裝的油還有鞭炮一捆及香煙一包放在車輛天窗上,駕駛員戴着頭盔坐在車內,還看到車內還有一桶白色油桶,桶內裝有油。他們準備拉開車門時候,駕駛員不讓他們開,看到駕駛員一手拿着打火機,當時派出所民警已將車輛天窗上油桶拿下,聞了下發現是汽油,他們發現這情況感覺駕駛員可能有極端行為,就先退出來了,後來派出所民警就打電話匯報情況。

63、證人林某平、林某忠、林某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林某平、林某忠、林某江系抓捕現場圍觀群眾,他們證實2014年4月28日中午12時許,一輛香檳色雷克薩斯小車停在東南大道剛右轉到203省道的路邊,前面停着一輛警車,警方已拉起警戒線在附近警戒。雷克薩斯小車開着天窗,天窗邊有一桶食用桶裝的油,駕駛員戴着頭盔坐在車內,警察在該車附近對駕駛員喊話,但駕駛員就是不下車,警察跟該駕駛員一直對峙着,之後又來了很多警察、消防車及消防人員。一直到約13時許,警察用斧頭破開該車玻璃,消防隊員用高壓水槍噴射小車,民警才趁機將該駕駛員制服並帶走。

64、證人劉某(閩侯縣公安局尚干派出所協警)的證言。劉某證實2014年4月28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有群眾到所里報案稱有人駕駛車輛一路亂撞,已經撞倒了十幾個人,現在車停在尚干東南大道路口。所里民警和他馬上出警趕到現場,他到現場看見一輛香檳色雷克薩斯小車停在東南大道口,有的輪胎已經爆了,車身多處受損。他們準備靠近駕駛員,駕駛員把車門都鎖起來,並把一瓶食用油的瓶子放在車頂天窗旁邊,並說瓶里裝的是汽油叫他們不要靠近。所里的民警和駕駛員聊天分散其注意力,他趁機把車頂上的汽油拿走放到路邊上。他們發現車上還有汽油瓶就先散開疏散群眾,等更多民警到現場把駕駛員制服,他從車頂拿走的那瓶汽油也被刑警隊的民警取走了。

65、證人李某俤(林建新表哥)的證言。李某俤證實2014年4月28日中午快12點的時候,他當時在江西德安到福州的動車上,一個陌生號碼打他手機,他接起來是林建新,林建新對他說:「平俤,我在下洋村下洋嶺上,我老婆和我女兒都在車上被我用汽油燒死了,我老婆的車子也被我用汽油燒掉了,你如果不相信的話等下問問村裡的人,村裡的人都知道了。」林建新當時說話的口氣很平靜,他以為林建新在騙他,也沒在意。接着林建新又說:「我今天租了一輛一百多萬的汽車,在路上撞死了很多人。」他聽了覺得林建新不會做出這麼可怕的事,就順便問了林建新一句:「那你現在人在哪裡?」林建新說:「我在閩侯青口。」後因其手機快沒電了,就掛了手機。

66、證人林某5(鳳港小學教師)的證言。林某5證實林某欣是其教的鳳港小學一年級班上的學生,平時身體健康。案發當天,林某欣正常來學校上課,沒想到放學後就被車撞了。

67、證人吳某如(鳳港小學教師)的證言。吳某如證實林某浩是其班上的學生,平時身體健康。案發當天,林某浩正常來學校上課,放學後她還送班上學生到校門口,等家長把學生接走,林某浩當時也被家長接走了。

68、閩侯縣祥謙鳳港小學學生在學證明。證實被害人林某浩在該校幼兒班就讀,被害人林某靈在該校三年級就讀,被害人林某欣在該校一年級就讀。

69、閩侯縣價格認證中心「侯價認字(2014)54號」關於汽車等的價格鑑定意見書。證實2014年4月28日,發生在閩侯縣青口鎮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造成1輛二輪摩托車、4輛電動車、1輛自行車、1輛小轎車毀損,經鑑定價格合計為42446元人民幣。其中豪達牌摩托車後座腳蹬毀損鑑定價格為45元人民幣,上海立馬牌電動車1輛毀損鑑定價格為1488元人民幣,台翔電動車1輛毀損鑑定價格為1840元人民幣,賽悅電動車1輛毀損鑑定價格為1610元人民幣,信田電動車1輛毀損鑑定價格為1610元人民幣,鳳凰牌自行車1輛毀損鑑定價格為100元人民幣,閩A5XXX7本田凌派牌小轎車毀損鑑定價格為35753元人民幣。

70、福建省分析測試中心「(2014)閩測WS-44」檢測報告。證實經檢測:(1)被告人林建新駕駛的作案車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轎車左前頁上的綠色漆痕和被撞擊的鳳凰牌自行車的綠色油漆元素種類相同,譜圖相似,無機成分相同。(2)被告人林建新駕駛的作案車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轎車的香檳色油漆和被撞擊的閩A5XXX7本田凌派牌小轎車左後保險杆上粘附的香檳色油漆元素種類相同,譜圖相似,無機成分相同。

71、福建南方司法鑑定中心「南方司法鑑定中心[2014]車痕鑒字第435號」車輛痕跡鑑定。證實經鑑定:(1)由被告人林建新駕駛的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在案發路段的青口鎮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其右前部最先碰撞與其同向行駛的(無牌)立馬兩輪電動車的後部,造成立馬兩輪電動車沖入道路右側搭蓋的雞窩棚;當該轎車行駛至青口鎮莊頭村上壋76號門口時,其車架前橫槓右端頭和右前車輪碰撞道路右側76號大門右側門柱處;該轎車往青口鎮鳳港村方向行駛至莊頭村與鳳港村間路段廣告牌處時,其左前部碰撞對向行駛的閩ADG487HAODA兩輪摩托車的車身左側造成此車墜入道路左側田間;該轎車行駛至青口鎮鳳港村村口橋頭(左灣道處)時,其正前部碰撞同向騎行的(無牌)鳳凰郵政自行車的後部,造成此自行車右傾倒,且被該轎車右側的前、後車輪推刮、碾壓;當該轎車通過鳳港村村道叉路口(中鐵十二局辦公地點門口路段)時,其左前部碰撞同向行駛的(無牌)賽悅兩輪電動車的後部右側;當該轎車行駛至鳳港村村道中國電信電杆附近時,其車右前部碰撞同向行駛的(無牌)台翔兩輪電動車的後部;當該轎車繼續往東南大道方向行駛至鳳港村三元橋橋頭附近路段時,其右前部(車架前橫槓右端頭)撞刮同向行駛的(無牌)信田兩輪電動車的後部左側;並刮帶處於右傾倒狀態的信田兩輪電動車前行,致被刮帶的信田兩輪電動車的面罩、右側方向制動手把、後貨箱架左側先後又與同向停於道路路面右側的閩A5XXX7廣汽本田轎車的後左部及車身左側發生撞刮;最後雷克薩斯轎車駛入東南大道。(2)雷克薩斯轎車前擋玻璃中部和右部先後碰撞過三個人的頭面部。

72、福建南方司法鑑定中心「南方司法鑑定中心[2014]車檢字第895號」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林建新用於作案的閩ASC872雷克薩斯轎車經檢驗:(1)轉向系統各部件完好,轉向性能合格。(2)制動系統各部件完好,前後車輪制動作用有效。車輛無法路試,動態行駛制動性能無法判定。

73、福建省分析測試中心「(2014)閩測WS-43」檢測報告。證實2014年4月28日,從被告人林建新駕駛的作案車輛閩ASXXX2雷克薩斯小轎車上扣押的煙花、鞭炮,經檢測,煙花中無規則黑色顆粒主要成分為硝酸鉀、硫磺和碳粉狀物質等的混合物,球形顆粒物主要成分為鋁粉、鎂粉、硝酸鹽(鉀、鋇等)、高氯酸鉀、硫磺、碳粉狀物質等的混合物;鞭炮的主要成分為鋁粉、高氯酸鉀、硫磺、碳粉狀物質等的混合物。

7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419、440、423號」檢驗報告。證實經檢驗:(1)從被告人林建新駕駛的用於作案的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上扣押到的茶花牌桶裝液體、金滿旺牌桶裝液體、金鶴魚牌桶裝液體、多力葵花籽牌桶裝液體、百事可樂牌液體中均檢出汽油成分。(2)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林建新位於長樂市營前鎮東嶼村63號住處一樓房間內提取的白色方形塑料桶內檢出汽油殘留物成分。(3)被告人林建新血液中未檢出酒精成分,尿液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 75、閩侯縣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警記錄、相關說明及接警錄音和被告人林建新手機15659127348通話記錄清單。證實2014年4月28日11時25分至12時38分,被告人林建新多次用手機15659127348撥打本地及北京、上海110報警電話。其間,在11時53分,被告人林建新還用該手機與李某俤通話,通話時長63秒。

76、被告人林建新的供述、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林建新供述點火燒了張某英乘坐的越野車後,他一個人駕駛雷克薩斯小車沿着203省道往閩侯峽南方向開,他當時很氣憤,想去閩侯青口莊頭村找其岳父母質問他們為什麼不支持其和其妻子在一起,為什麼他們看不上他。他要告訴他們他已經在長樂將其妻子燒死了。他經過峽南後沿着福廈路324國道往閩侯青口方向開,之後他沿着青口高架橋附近的土路開進去,開到莊頭村閘兜橋附近時,他看見橋旁邊有三個背着書包的小女孩迎面朝他走來,他當時心裡極度地氣憤,也沒去管那麼多,也不想避讓她們三個,也沒踩剎車直接就撞過去,他聽到副駕駛室方向有撞擊的聲音。之後他沿着土路繼續開,開到莊頭村村委附近的三叉路口時,他看見路旁邊有一輛電動車(或摩托車)在開,車上他感覺有兩個人,他想自己已經撞過三個小女孩了,那時心裡已經麻木了,反正撞一次和撞幾次都沒什麼分別,他都是要死的,所以他也沒減速踩剎車,就開車朝他們撞過去,他聽到小車撞擊的聲音。接着他繼續加速開車,沿着莊頭村水泥路往鳳港村方向開,車子開到莊頭村老人亭前面的分叉路口附近的土路上時,看見一個老太太在走路,他認識這個老太太,因為以前在莊頭村的時候她很疼其女兒,他也不管那麼多,車子也沒減速朝她撞過去,他聽到車子撞擊的聲音。接着他都亂了,他沿着莊頭村往鳳港村的土路一直開,沿途看見有人他就撞過去,大概又撞了八、九次,人也撞了十幾個。他記得自己最後一次撞的是在鳳港村一個小橋頭和東南大道的交界處,有一輛轎車停在那裡,被他開車撞過去。之後他就沿着東南大道往316國道開,開到紅綠燈轉彎處時他發現有很多大貨車經過,他怕撞上大貨車就踩剎車停下來。之後他就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電話,北京110電話,上海110電話,還打了其表哥李某俤電話,沒多久警察就來了將他圍住。他不想讓警察靠近,就叫喊點燃車裡汽油、炸藥之類的話。大概僵持了半個小時左右,警察就強行打開車門將他抓住了。 他去莊頭村就是想找其岳父母,因為他們看不上他,覺得他經濟不行,阻止他和其妻子在一起,他當時很氣憤,就想去找他們,告訴他們說將他們女兒燒死了,是他們導致了這個悲慘的結局。打110是他要讓全中國的人都知道,他要轟動全中國,所以他才撥打北京110、上海110。打給李某俤就是告訴他自己在尚干撞死很多人,自己死定了,他想讓他知道這件事,將這事轉告自己家人。

林建新指認了其案發前加油的「峽南加油站」,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害人林某俤就是其在第三處撞擊點撞擊的老太太;並對其駕駛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經過「峽南路口」、「蘭圃三叉路口」、「前洋村盛輝物流路口中」、「莊頭村閘兜橋」、「莊頭村村口高速橋下」、「鳳港村橋中間」這些路段的監控視頻錄像進行了辨認,確認了視頻中的雷克薩斯轎車就是其本人駕駛的;並辨認了扣押在案的水果刀、斧頭、頭盔、望遠鏡、鞭炮、煙花、5瓶(桶)汽油、雷克薩斯轎車、除鏽劑、打火機、鍍鋅管等物品系其用於作案所準備的以及在作案中所使用的物品。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接警單、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2014年4月28日,閩侯縣公安局、長樂市公安局對被告人林建新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後長樂市公安局將發生在長樂的犯罪事實移送閩侯縣公安局併案處理。

2、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林建新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林建新身份等情況。

4、被告人林建新人身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和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抓獲被告人林建新後,經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發現被告人林建新身體有多處表皮擦傷,並從其身上扣押人民幣3970元、項鍊1條、戒指1枚。

5、福建省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所「省精司鑒所(2014)法醫精鑒字第11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時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所有權人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曹某釵,曹某釵是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經營者。2014年4月27日中午13時許,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該車租賃給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經營者陳某2,陳某2當即又以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名義將該車租賃給持有C1E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人林建新。案發時,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因林某欣被害死亡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746707元人民幣。包括: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死亡賠償金616328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200元人民幣、誤工費2835元人民幣以及住宿費168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火化證、結婚證、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林某欣系農業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系被害人林某欣的父、母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林某欣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2、死亡賠償金11184.2×20年=223684元人民幣。以上合計248348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因被害致輕傷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41517元人民幣。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人民幣、護理費2567元人民幣、住宿費2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000元人民幣、營養費5000元人民幣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門診病歷、住院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因本案受傷害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9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陳某森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人民幣。2、護理費2567元人民幣。3、營養費5000元人民幣。以上合計8517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因張某全、陳某珍被害死亡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1513506.7元人民幣。包括:喪葬費24664×2人=49338元人民幣、死亡賠償金616328×2人=1232656元人民幣、被撫養人生活費20092.7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2人=200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200×2人=2400元人民幣、誤工費2835×2人=5670元人民幣以及住宿費1680×2人=336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火化證、結婚證、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系農業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系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的子女。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歿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尚餘53天才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張某全、陳某珍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喪葬費24664×2人=49338元人民幣。2、死亡賠償金11184.2×20年×2人=447368元人民幣。3、被扶養人張某1生活費8151.2÷365天×53天=1183.6元人民幣。以上合計497890元人民幣(取整),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因陳某1被害死亡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746707元人民幣。包括: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死亡賠償金616328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200元人民幣、誤工費2835元人民幣以及住宿費168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火化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陳某1系農業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系被害人陳某1的父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陳某1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2、死亡賠償金11184.2×20年=223684元人民幣。以上合計248348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因被害致輕微傷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40036元人民幣。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人民幣、護理費1486元人民幣、住宿費2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000元人民幣、營養費5000元人民幣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出院小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因本案受傷害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住院治療11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林某君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人民幣。2、護理費1486元人民幣。3、營養費(酌定)3000元人民幣。以上合計5036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因林某靈、林某浩被害死亡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1493414元人民幣。包括:喪葬費24664×2人=49338元人民幣、死亡賠償金616328×2人=1232656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2人=200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200×2人=2400元人民幣、誤工費2835×2人=5670元人民幣以及住宿費1680×2人=336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火化證、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系農業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系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的父、母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林某靈、林某浩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喪葬費24664×2人=49338元人民幣。2、死亡賠償金11184.2×20年×2人=447368元人民幣。以上合計496706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因被害致受傷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連帶賠償134265元人民幣。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8450元人民幣、護理費22815元人民幣、住宿費2000元人民幣、交通費1000元人民幣、營養費60000元人民幣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住院疾病證明書、入院、出院記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交強險保單抄件、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關於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機動車保險單、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登記證書和租賃合同、陳某2、曹某釵詢問筆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轉發福建省汽車租賃行政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發布福州4月1日起可申辦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舉證了曹某釵為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舉證了2014年4月27日13時20分,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出租給陳某2的汽車租賃合同。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因本案受傷害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72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葉某玉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8450元人民幣。2、護理費22815元人民幣。3、營養費(酌定)8000元人民幣。以上合計39265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因莊某文被害死亡訴請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連帶賠償640992元人民幣。包括: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和死亡賠償金616328元人民幣。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了戶籍證明和關係證明。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林建新和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莊某文系農業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妻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莊某、莊某1、莊某2系被害人莊某文的子女。被害人莊某文歿年79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林建新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莊某文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為:1、喪葬費24664元人民幣。2、死亡賠償金11184.2×5年=55921元人民幣。以上合計80585元人民幣,被告人林建新應予賠償。

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還要求賠償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但未舉證相關證據,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本院均不予支持。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還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理由是:

1、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C1E,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在不明知被告人林建新租車系用於犯罪情況下將閩ASXXX2雷克薩斯轎車租賃給持有適格駕駛證的被告人林建新既不違法也無過錯,與被告人林建新間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為發泄私憤,報復社會,以機動車為犯罪工具,在公共道路上肆意撞擊行人和車輛,造成七死十五傷及涉案財物毀損的嚴重後果,被告人林建新的行為是故意犯罪,不是基於過失或意外的交通事故。因此,要求基於交通事故為前提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為被告人林建新的故意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建新因不滿其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故意駕駛車輛碰撞、逼停其妻子等人所駕乘的車輛,明知其妻子、女兒等人仍在車上,仍用汽油潑灑在該車油箱附近,並使用斧頭劈砍該車油箱並縱火點燃,意欲用燃爆的方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林建新駕車離開故意殺人犯罪現場後,以為其妻子和女兒已被其燒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態發生扭曲,為發泄私憤、製造影響,報復社會,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肆意衝撞行人和車輛,造成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他人財產損失42446元人民幣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建新一人犯兩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林建新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建新辯護人提出福建省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所「省精司鑒所(2014)法醫精鑒字第11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僅能作為參考的依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經查,本案的司法精神鑑定意見書是適格的鑑定機構依職權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合法有效,依法可以作為定案證據。辯護稱被告人林建新系初犯,希望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新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雖系初犯,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應予以嚴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248348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8517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497890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248348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5036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496706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39265元人民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提出的賠償要求中合理部分為80585元人民幣,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林建新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248348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森8517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張某1497890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源248348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君5036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松、石某枝496706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玉39265元人民幣,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80585元人民幣。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長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長樂吳航安順汽車租賃行、曹某釵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被告人林建新扣押在案的財物人民幣3970元、項鍊1條、戒指1枚折合成人民幣後折抵賠償款按比例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海、陳某、陳某森、張某、張某1、陳某源、林某君、林某松、石某枝、葉某玉、陳某局、莊某、莊某1、莊某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 樑
審 判 員  傅立新
代理審判員  唐文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鄭超民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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