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刑普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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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普字第100号

竹山县人民法院
1958年2月11日

本院于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由付院长孙锡洪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孙良山、蔡永恒组成审判庭。代理书记员代正美担任记录。在公诉人刘青春的参加下,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裴永田破坏统购一案。

查受审人裴永田,男,卅七岁,中农成份,小贩出身,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现住宝丰区黄栗乡,社员职业,无前科。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自一九五六年八月以来,以被告为首的组织黑市贩运集团,先后套购土布、黄连达五次之多。该集团总计土布八十四匹,黄连九十八斤十两,山羊二十七头,猪娃十来头,耕牛一条,麝香一两四钱,其中被告购土布三十匹,黄连三十五斤十两,猪娃四个,羊子十四头,麝香七钱,经税站查证该集团共偷漏国家税收一百二十二元另三分,被告一人只漏税五十四元四角,被我税站查获后责令追交,被告无?抗拒。

根据以上事实,该被告组织黑市贩运集团,套购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并偷漏国家税收,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依法处罚特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裴永田有期徒刑一年(自1958年1月26日起至1959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锡洪

人民陪审员 蔡永恒

人民陪审员 孙良山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代正美

一九五八年三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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