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人民法院刑普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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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刑普字第100號

竹山縣人民法院
1958年2月11日

本院於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由付院長孫錫洪擔任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孫良山、蔡永恆組成審判庭。代理書記員代正美擔任記錄。在公訴人劉青春的參加下,在審判庭公開審理了受審人裴永田破壞統購一案。

查受審人裴永田,男,卅七歲,中農成份,小販出身,漢族,湖北省竹山縣人,現住寶豐區黃栗鄉,社員職業,無前科。

本案業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

自一九五六年八月以來,以被告為首的組織黑市販運集團,先後套購土布、黃連達五次之多。該集團總計土布八十四匹,黃連九十八斤十兩,山羊二十七頭,豬娃十來頭,耕牛一條,麝香一兩四錢,其中被告購土布三十匹,黃連三十五斤十兩,豬娃四個,羊子十四頭,麝香七錢,經稅站查證該集團共偷漏國家稅收一百二十二元另三分,被告一人只漏稅五十四元四角,被我稅站查獲後責令追交,被告無?抗拒。

根據以上事實,該被告組織黑市販運集團,套購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的物資,並偷漏國家稅收,已構成刑事犯罪,應予依法處罰特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裴永田有期徒刑一年(自1958年1月26日起至1959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襄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錫洪

人民陪審員 蔡永恆

人民陪審員 孫良山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代正美

一九五八年三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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