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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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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件
  1. 关于提请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议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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