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顺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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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顺化条约
癸未和约
大南国(越南阮朝)、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大南嗣德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1883年8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第二〇五,廣西巡撫倪文蔚奏報法越已訂和約摺(光緒九年九月初九日到,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發)


条约原文为《大南实录》所不载,仅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廣西巡撫倪文蔚奏報法越已訂和約摺中的附录中刊载了条约的汉文文本,因涉及中越宗藩关系,清朝方便在条约文本中已将不合规制的内容做了改动,如“大南皇帝”改为“大南国王”,未书越南嗣德年号,仅书“癸未”干支,第二十七款涉及货币单位的为喃字,无法输入,特此注明。

汉文原文[编辑]

第一款 大南國認大法國保護,由此相與交際周遠,宜從西方諸國之公法例。其義是大南國有與何國交通,必由大法國掌管其事,不論何國,卽如大清國,亦均不得預及,南國之政惟恃大法國方可。

第二款 斷交平順省合與六省南圻為大法所有。

第三款 大法另立屯住在橫山,自上趨下至泳廚,與在順安汛口之鎮海、禾勻、邰陽、鎮浪、蛤洲、鷺洲及新壘各屯,大法國自當修整,隨如已意。

第四款 大南國所派現在北圻征伐之軍,卽刻召囘,除卻平辰無事,額內之官軍仍住。

第五款 宜即撤囘在北圻之官軍,各歸己之原蒞,又派官員填補缺額;又宜與大法國兩邊商議,憑給實授與大法國現經設立官員。

第六款 平順以至北圻界限,各省之官員各行其職,亦猶舊辰政治,不受大法官員看管,除如商政造作諸所須有通曉之人,如大法之人者耆管方可。

第七款 界限中向上之所敘者,除卻施耐汛舊已開通,今卽通行曉諭諸國週知,沱春臺今亦已準許開商政。至如諸海口,俟後察有兩國利益者,另議。大法官之讓地,至如各海口已準開商者,則大法朝廷量設官員居住,仍亦聽從在京公使大臣之令。

第八款 大法國量設服臺一所,或在(吳每)(山延),或在岣嶗、獸照,如博物官覆稟所敍。

第九款 大南國另與大法國商議同受所損修築官路一條,自在柴棍直抵河內,並要常常修補這路,要得潔好,又大法國許博物人看造橋梁鑿山通路之事。

第一〇款 大法國卽豎電報一條,沿此官路,所有收發電報之錢,則法官專認,所得利錢,摘取一分與大南國朝消用。大南國宜量讓土分,以作電報之人員建造房屋居住。

第一一款 在大南國京城,則大法國量設公使大臣一員,係是大官,但不預及南國在內政事,專行其保護之職,專主外國來與大南國商說之事,仍亦聽從欽差全權大臣之令,而全權大臣亦將自己之權許與公使。凡有所事,則該公使大臣得入面奏,大南無理可辭,則請勿辭。

第一二款 在海防,河內各設公使一員,與北圻諸大省城並北圻沿海諸城,俟後量設一員,而無有讓地如前者,儻有緊急之事,則諸小省亦各量設一員,亦須聽從大省使員之令,亦猶大南之法。

第一三款 各省大小公使,必須各有隨候之官,從事人員並大法兵,或是南兵為之肅衛,以免別礙。

第一四款 各公使官不可預理鄉民之務,南國之官不論何項之官員臨民,各隨其便,仍亦聽從公使官照顧;儻有該處南官而與使官不好,則該使官得專請換調。

第一五款 各大法官不論何等何項,在諸大位,如傳書、電報、商政、銀庫、造作、學場各司,凡有何事,欲行咨與南官者,必由公使專咨而已。

第一六款 各諸公使大臣專處西方諸國之人,而與南國之人相訟,或是南國之人而與東方外國之人相訟者,則由公使官分理;儻公使官已經理斷,兩造猶自不服者,則這案寄囘柴棍覆閱。

第一七款 各諸公使必須勤敏;其諸大小省巡防之事,如這各城庯聚集增大,則巡防亦如之。

第一八款 各省公使協與大南布政省官看視其征收出入之諸稅。

第一九款 各省商政則交與大法參辦官專收稅例,沿海與邊界有何處所,而或有勤急之事,則更設商政。至如大法官兵現在北圻經已辦其商政之事者,則不得再有何說。

第二〇款 北圻諸轄並諸海口,經已開商者,則大法國人或與伏從大法之人者各得從容自便,並與已之貨物各得自便往來,或起造庯行者,各隨其便;與諸外國之人或欲懇求大法國與之長久保護者,或乞暫辰保護亦聽。

第二一款 若有何人欲入大南尋學技藝,或有何故而入者,須乞南圻元帥、或北圻欽差、或在京公使諸大臣,準給引文,仍又就在所在南官候取已呈字樣者,方聽入國。

第二二款 儻大法國見其預防之事猶然懇急者,則珥沿岸多置住兵以利行人往來安穩,儻有益者,則量置屯堡長戍亦可。

第二三款 大法國自許其從茲已後,必保大南之封疆永固,國祚延長;更又自願幫助大南,以免國中內外之賊寇,併助大南追討對理;與諸外國之事,大南國王(皇帝)該治國中,除已在約中等款,餘一皆如舊。大法國當以驅逐黑旗之黨出於北圻境外,並用諸方勢使得珥河人民遂於商賈。

第二四款 大法國又自許助大南國尋其博物技藝教師,通曉諸人與各項官員,如大南國王(皇帝)欲用此等之人者,則大法為之代訪。

第二五款 大法國視其南國之民亦若己之民子,不論現局國中、國外並在他邦異域者,亦必為之扶持庇護。

第二六款 從前大南尚欠大法銀數若干,今盡銷毀不問,亦如已清算了,原以大南好心割平順省贈與大法故也。

第二七款 凡國中商政、電報並在北圻商政公司各項雜稅,則一年之內摘取若干,分交大南國朝廷支用者,另行商議,仍摘交之數少者,亦不下二百萬𠀧()姑,至如各項銀元,係迷雖姑所用,與各項銀錢在南圻六省所用者,則大南國亦所通用。

向上,交約各款,均奏與大法、大南兩國批準,俟何日可互交者,卽行照辦。至互交後,兩國派全權大臣會在大南國都城商議這約中之諸細款,並要知諸礦公司、鹽田、林木並諸雜項之稅,值價許征。

癸未(嗣德)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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