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顺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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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顺化条约
癸未和约
大南国(越南阮朝)、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大南嗣德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1883年8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第二〇五,广西巡抚倪文蔚奏报法越已订和约折(光绪九年九月初九日到,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发)


条约原文为《大南实录》所不载,仅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广西巡抚倪文蔚奏报法越已订和约折中的附录中刊载了条约的汉文文本,因涉及中越宗藩关系,清朝方便在条约文本中已将不合规制的内容做了改动,如“大南皇帝”改为“大南国王”,未书越南嗣德年号,仅书“癸未”干支,第二十七款涉及货币单位的为喃字,无法输入,特此注明。

汉文原文[编辑]

第一款 大南国认大法国保护,由此相与交际周远,宜从西方诸国之公法例。其义是大南国有与何国交通,必由大法国掌管其事,不论何国,即如大清国,亦均不得预及,南国之政惟恃大法国方可。

第二款 断交平顺省合与六省南圻为大法所有。

第三款 大法另立屯住在横山,自上趋下至泳厨,与在顺安汛口之镇海、禾匀、邰阳、镇浪、蛤洲、鹭洲及新垒各屯,大法国自当修整,随如已意。

第四款 大南国所派现在北圻征伐之军,即刻召囘,除却平辰无事,额内之官军仍住。

第五款 宜即撤囘在北圻之官军,各归己之原莅,又派官员填补缺额;又宜与大法国两边商议,凭给实授与大法国现经设立官员。

第六款 平顺以至北圻界限,各省之官员各行其职,亦犹旧辰政治,不受大法官员看管,除如商政造作诸所须有通晓之人,如大法之人者耆管方可。

第七款 界限中向上之所叙者,除却施耐汛旧已开通,今即通行晓谕诸国周知,沱春台今亦已准许开商政。至如诸海口,俟后察有两国利益者,另议。大法官之让地,至如各海口已准开商者,则大法朝廷量设官员居住,仍亦听从在京公使大臣之令。

第八款 大法国量设服台一所,或在(吴每)(山延),或在岣崂、兽照,如博物官覆禀所叙。

第九款 大南国另与大法国商议同受所损修筑官路一条,自在柴棍直抵河内,并要常常修补这路,要得洁好,又大法国许博物人看造桥梁凿山通路之事。

第一〇款 大法国即竖电报一条,沿此官路,所有收发电报之钱,则法官专认,所得利钱,摘取一分与大南国朝消用。大南国宜量让土分,以作电报之人员建造房屋居住。

第一一款 在大南国京城,则大法国量设公使大臣一员,系是大官,但不预及南国在内政事,专行其保护之职,专主外国来与大南国商说之事,仍亦听从钦差全权大臣之令,而全权大臣亦将自己之权许与公使。凡有所事,则该公使大臣得入面奏,大南无理可辞,则请勿辞。

第一二款 在海防,河内各设公使一员,与北圻诸大省城并北圻沿海诸城,俟后量设一员,而无有让地如前者,傥有紧急之事,则诸小省亦各量设一员,亦须听从大省使员之令,亦犹大南之法。

第一三款 各省大小公使,必须各有随候之官,从事人员并大法兵,或是南兵为之肃卫,以免别碍。

第一四款 各公使官不可预理乡民之务,南国之官不论何项之官员临民,各随其便,仍亦听从公使官照顾;傥有该处南官而与使官不好,则该使官得专请换调。

第一五款 各大法官不论何等何项,在诸大位,如传书、电报、商政、银库、造作、学场各司,凡有何事,欲行咨与南官者,必由公使专咨而已。

第一六款 各诸公使大臣专处西方诸国之人,而与南国之人相讼,或是南国之人而与东方外国之人相讼者,则由公使官分理;傥公使官已经理断,两造犹自不服者,则这案寄囘柴棍覆阅。

第一七款 各诸公使必须勤敏;其诸大小省巡防之事,如这各城庯聚集增大,则巡防亦如之。

第一八款 各省公使协与大南布政省官看视其征收出入之诸税。

第一九款 各省商政则交与大法参办官专收税例,沿海与边界有何处所,而或有勤急之事,则更设商政。至如大法官兵现在北圻经已办其商政之事者,则不得再有何说。

第二〇款 北圻诸辖并诸海口,经已开商者,则大法国人或与伏从大法之人者各得从容自便,并与已之货物各得自便往来,或起造庯行者,各随其便;与诸外国之人或欲恳求大法国与之长久保护者,或乞暂辰保护亦听。

第二一款 若有何人欲入大南寻学技艺,或有何故而入者,须乞南圻元帅、或北圻钦差、或在京公使诸大臣,准给引文,仍又就在所在南官候取已呈字样者,方听入国。

第二二款 傥大法国见其预防之事犹然恳急者,则珥沿岸多置住兵以利行人往来安稳,傥有益者,则量置屯堡长戍亦可。

第二三款 大法国自许其从兹已后,必保大南之封疆永固,国祚延长;更又自愿帮助大南,以免国中内外之贼寇,并助大南追讨对理;与诸外国之事,大南国王(皇帝)该治国中,除已在约中等款,馀一皆如旧。大法国当以驱逐黑旗之党出于北圻境外,并用诸方势使得珥河人民遂于商贾。

第二四款 大法国又自许助大南国寻其博物技艺教师,通晓诸人与各项官员,如大南国王(皇帝)欲用此等之人者,则大法为之代访。

第二五款 大法国视其南国之民亦若己之民子,不论现局国中、国外并在他邦异域者,亦必为之扶持庇护。

第二六款 从前大南尚欠大法银数若干,今尽销毁不问,亦如已清算了,原以大南好心割平顺省赠与大法故也。

第二七款 凡国中商政、电报并在北圻商政公司各项杂税,则一年之内摘取若干,分交大南国朝廷支用者,另行商议,仍摘交之数少者,亦不下二百万𠀧()姑,至如各项银元,系迷虽姑所用,与各项银钱在南圻六省所用者,则大南国亦所通用。

向上,交约各款,均奏与大法、大南两国批准,俟何日可互交者,即行照办。至互交后,两国派全权大臣会在大南国都城商议这约中之诸细款,并要知诸矿公司、盐田、林木并诸杂项之税,值价许征。

癸未(嗣德)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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