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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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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立法於民國25年1月24日(現行條文)
1936年1月24日
1936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3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第一條 (定名原由)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二條 (發行日)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第三條 (發行面額)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四條 (利率)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五條 (償還期限)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附表: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六條 (還本付息指定銀行)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七條 (基金專戶存儲)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八條 (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之成立及組織規程)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本公債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第十條 (票面種類)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第十一條 (保證準備金)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十二條 (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之懲治)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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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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