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立法于民国25年1月24日(现行条文)
1936年1月24日
1936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月30日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2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3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第一条 (定名原由)

  铁道部为实现兴筑新路整理旧路计划,再发行公债二千七百万元,专充玉萍铁路南萍段之用,定名为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

第二条 (发行日)

  本公债于民国二十五年二月一日发行。

第三条 (发行面额)

  本公债按票面额九八发行。

第四条 (利率)

  本公债年息定为六釐,按票面额核计,自发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五条 (偿还期限)

  本公债自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还本付息表规定数额,用抽签法开始还本。分十年六个月二十一次,至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数还清。
  前项抽签,于每次还本期前二十日举行之。
附表: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第六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铁道部委托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并指定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

第七条 (基金专户存储)

  本公债之还本付息,以铁道部直辖国有铁路馀利为基金,由铁道部按照本公债还本付息表所列数额,每月提交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指定承借南萍段铁路建筑款项之银行,专户存储,以备到期给付。

第八条 (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之成立及组织规程)

  本公债基金由铁道部派代表三人,财政部、审计部各派代表一人,发行银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组织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其组织规程,由铁道部拟订,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条 (本公债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本公债不得移作别用。

第十条 (票面种类)

  本公债票面定为一万元,一千元两种。

第十一条 (保证准备金)

  本公债为无记名式,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担保品,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二条 (伪造及毁损信用行为者之惩治)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