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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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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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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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的总体意见和修改建议报告如下:
代表们一致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近几年来,香港社会出现的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管治,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代表们一致赞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是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发展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决定草案明确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决定草案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充分肯定决定草案的同时,代表们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共作了10处修改,主要修改是:
一、有些代表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中,集中阐述作出此决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是以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通常做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在决定草案导语段段首增加以下内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二、部分代表、有关方面建议,在决定草案第二条中“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后增加“候任人”。根据香港基本法,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只是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为行政长官。香港基本法现行附件一也是这样规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有些代表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应当及早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有的代表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予以重视,统筹安排和推进。有些代表还就其他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决定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有的可以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或者在其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的本地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有的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可不在决定草案中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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