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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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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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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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現將審議的總體意見和修改建議報告如下:
代表們一致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近幾年來,香港社會出現的亂象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選舉制度機制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缺陷,為反中亂港勢力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消除制度機制方面存在的隱患和風險,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和有效管治,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
代表們一致贊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認為決定草案充分考慮了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是就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推動適合香港實際的民主政治發展作出的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決定草案明確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決定草案的內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在充分肯定決定草案的同時,代表們也對決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8日晚召開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決定草案共作了10處修改,主要修改是:
一、有些代表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中,集中闡述作出此決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也是以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通常做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同意這一意見,建議在決定草案導語段段首增加以下內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二、部分代表、有關方面建議,在決定草案第二條中「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後增加「候任人」。根據香港基本法,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只是行政長官人選,必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為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現行附件一也是這樣規定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有些代表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本決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應當及早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有的代表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香港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有關方面予以重視,統籌安排和推進。有些代表還就其他一些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些問題有的已經在決定草案起草審議過程中經過了反覆研究,有的可以通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或者在其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修改的本地有關法律中予以明確和細化,有的可以在實際工作中予以考慮,可不在決定草案中作出規定。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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