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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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年3月1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3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人大对外工作,按照“四个机关”定位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新时代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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