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二号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实践,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总结新时代国务院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将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载入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依宪依法行使职权,更好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始终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为形成高质量的法律草案奠定了坚实基础。修订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7日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共作了9处修改。主要修改是:

一、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有些代表提出,为了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进一步彰显国务院作为人民政府的定位,建议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有些代表提出,修订草案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实践 ,多处使用了“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表述,建议将本条中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以保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方面的有关内容。有些代表提出,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对国务院的监督还涉及其他方面,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建议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国务院“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 的内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些代表对进一步完善国务院会议制度、工作要求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已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已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作规则等作出细化规定。考虑到国务院组织法作为基本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对于一些具体工作的意见,可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推进实践、总结经验。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