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3月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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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團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了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完善這部法律是貫徹黨中央關於推進國家機構組織制度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立法實踐,十分必要、意義重大。修訂草案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法律依據,總結新時代國務院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將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等重要內容載入組織法,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過法律規定予以體現,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國務院依憲依法行使職權,更好推動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始終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嚴格依照立法權限和程序,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向社會全文公布徵求意見,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廣泛凝聚立法共識,為形成高質量的法律草案奠定了堅實基礎。修訂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代表們也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7日晚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共作了9處修改。主要修改是:
一、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國務院工作的總體要求。有些代表提出,為了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更好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進一步彰顯國務院作為人民政府的定位,建議根據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第三條第二款中增加「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相關內容。有些代表提出,修訂草案結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相關實踐 ,多處使用了「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表述,建議將本條中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以保持一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方面的有關內容。有些代表提出,修訂草案對國務院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作出規定,對國務院的監督還涉及其他方面,如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社會和輿論監督等,建議在法律中有所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本條中增加國務院「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 的內容。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有些代表對進一步完善國務院會議制度、工作要求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的內容已在憲法和相關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有的已通過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工作規則等作出細化規定。考慮到國務院組織法作為基本法律,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對於一些具體工作的意見,可在今後工作中繼續推進實踐、總結經驗。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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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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