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12號法律
第12/2012號法律 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2012年9月10日 |
《第12/201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2年8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2年9月3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2年9月1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编辑]由第3/2001號法律通過、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
第十四條
直接選舉透過普遍、直接、不記名和定期的選舉,為第四屆立法會選出議員十二人;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議員十四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間接選舉透過間接、不記名及定期的選舉,為第四屆立法會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人;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二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
第二十二條
選舉方式一、第四屆立法會間選議席按下列選舉組別產生:
(一) ......
(二) ......
(三) ......
(四) ......
二、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間選議席按下列選舉組別產生:
(一)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四名議員;
(二)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兩名議員;
(三)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三名議員;
(四)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產生一名議員;
(五)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兩名議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選舉組別,由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相關界別的選民登記冊內的法人組成。
四、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二十二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不得簽署一份以上第五款(一)項所指聲明書,否則該等聲明書無效,而相關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八、(原第七款)
九、(原第八款)
十、(原第九款)
第二十四條
選舉標準將選票轉為議席是按照第十七條所載的規則為之。
第四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及候選名單一、 ......
二、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三、 ......”
第二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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