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15號法律
外观
本法規已于2018年被第9/2018號法律废止。 |
第13/2015號法律 修改《民政總署章程》 2015年12月7日 |
《第13/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11月25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1月3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12月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编辑]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職責﹝……﹞
(一)﹝廢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四)﹝原(十三)項﹞”
第二條 廢止
[编辑]廢止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一)項。
第三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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