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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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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2013年)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

2016年2月23日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2022年)
《第16/2008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5月29日制定,並於2008年6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強制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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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建立傳染病的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傳染病為第2/200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傳染病。

第二條
申報主體

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作出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和作出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

第三條
申報類型

一、傳染病的強制申報分為個案申報和群案申報。

二、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附件的傳染病,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以群案形式申報未列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但載於第2/2004號法律附件中的傳染病。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以個案形式申報傳染病的條件載於附件。

二、以群案形式申報傳染病的條件由衛生局以技術指引訂定。

第五條
申報期間

一、應在下列傳染病具備申報條件後一小時內作出申報:

(一)載於附件的霍亂、鼠疫、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炭疽、急性脊髓灰質炎和狂犬病;*

(二)緊急爆發或流行的其他傳染病。

二、應在附件中的其他傳染病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三、群案申報期間由衛生局以技術指引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13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申報方式

一、申報資料得以口頭、郵寄、傳真或電子方式送達衛生局;口頭申報後最長一小時內提交書面申報資料。

二、由衛生局免費提供的申報資料的表格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衛生局根據監測傳染病的工作需要,可要求申報者提供申報表格以外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合作

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醫務人員應與衛生局合作,及時、準確、充分地提供傳染病資料和檢測樣本,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

第八條
保密

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並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報內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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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權

一、衛生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並有權對違反本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處罰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紀律責任。

第十條
罰款

一、未在群案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者,或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科以澳門幣伍佰元至澳門幣貳仟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科以澳門幣壹仟元至澳門幣肆仟元的罰款。

三、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傳染病擴散者,科以澳門幣肆仟元至澳門幣壹萬元的罰款。

四、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他人健康嚴重受損或死亡者,科以澳門幣捌仟元至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五、自最近一次罰款科處日起一年內作出相同違法行為者,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不變。

六、罰款應自接到有關行政處罰通知書或公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第三章 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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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補充適用

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和程序補充適用於本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八日第397/99/M號訓令

第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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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疾病 申報條件*
A00 霍亂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1-A02 傷寒、副傷寒及其他沙門氏菌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3 志賀菌病(包括細菌性痢疾)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4.3 由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5 細菌性食物中毒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6 阿米巴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8.0 輪狀病毒性腸炎 確診個案
A08.1 由諾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腸炎 確診個案
A15-A19 結核病 確診個案,包括復發個案
A20 鼠疫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22 炭疽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27 鉤端螺旋體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0 麻風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3-A35 破傷風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6 白喉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7 百日咳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8 猩紅熱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9 腦膜炎球菌感染(有或無腦膜炎)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48.1 軍團菌病[軍團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50-A53 梅毒(所有種類) 確診個案
A54 淋球菌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60 肛門生殖器疱疹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75 斑疹傷寒(包括恙蟲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0 急性脊髓灰質炎 懷疑(包括所有急性軟癱的個案)或確診個案
A81 克雅二氏病(亞急性海綿狀腦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2 狂犬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3.0 日本腦炎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3-A87 其他中樞神經系統病毒性感染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0-A91 登革熱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2.8 寨卡病毒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5 黃熱病 懷疑或確診個案
A98.4 埃玻拉病毒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8.5 流行性出血熱(漢坦病毒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1 水痘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5 麻疹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6, P35.0 德國麻疹[風疹],包括先天性德國麻疹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8.4-B08.5 腸病毒感染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的極可能或確診個案;與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有流行病學相關的腦炎、急性軟癱、心肌炎、嬰兒全身性感染症或其他需加護醫療的嚴重病症
B15-B19 病毒性肝炎 急性甲型或急性戍型的極可能或確診個案;經實驗室確診的急性乙型個案;丁型或經實驗室確診的急性丙型個案
B20-B24, Z2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確診個案,包括有症狀和無症狀者
B26 流行性腮腺炎 懷疑或確診個案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結膜炎 確診個案
B50-B54 瘧疾 懷疑或確診個案
B97.21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97.29 與其他冠狀病毒相關的嚴重急性呼吸道感染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J10-J11 流行性感冒 由H5N1病毒引起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又或由其他流感病毒引起的確診的個案
G00.0 流感嗜血桿菌腦膜炎 確診個案
  • 所有傳染病的死亡個案均須申報。
  • 所有出現爆發或群發的傳染病的懷疑個案均須申報。
  • 曾申報的個案如出現診斷變化、併發症或死亡,應重新申報。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13號行政法規第4/201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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