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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8号行政法规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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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8号行政法规 (2013年) 第15/2008号行政法规
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

2016年2月23日
第15/2008号行政法规 (2022年)
《第16/2008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5月29日制定,并于2008年6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2/2004号法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强制申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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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一、本行政法规旨在建立传染病的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本行政法规所指的传染病为第2/2004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传染病。

第二条
申报主体

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作出首次诊断或填写死亡证明书的医生和作出实验室诊断的技术人员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向卫生局申报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发现的传染病个案。

第三条
申报类型

一、传染病的强制申报分为个案申报和群案申报。

二、以个案形式申报列于附件的传染病,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以群案形式申报未列入本行政法规附件但载于第2/2004号法律附件中的传染病。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以个案形式申报传染病的条件载于附件。

二、以群案形式申报传染病的条件由卫生局以技术指引订定。

第五条
申报期间

一、应在下列传染病具备申报条件后一小时内作出申报:

(一)载于附件的霍乱、鼠疫、黄热病、埃玻拉病毒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炭疽、急性脊髓灰质炎和狂犬病;*

(二)紧急爆发或流行的其他传染病。

二、应在附件中的其他传染病具备申报条件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报。

三、群案申报期间由卫生局以技术指引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6/2013号行政法规

第六条
申报方式

一、申报资料得以口头、邮寄、传真或电子方式送达卫生局;口头申报后最长一小时内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二、由卫生局免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表格式样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三、卫生局根据监测传染病的工作需要,可要求申报者提供申报表格以外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合作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医务人员应与卫生局合作,及时、准确、充分地提供传染病资料和检测样本,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染病状况得到持续有效的监测。

第八条
保密

所有接触申报资料和参与申报过程的人员应确保申报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报内容,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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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权

一、卫生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监督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的实行,并有权对违反本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指引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处罚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罚款

一、未在群案申报期间内提交申报资料者,或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者,科以澳门币伍佰元至澳门币贰仟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者,科以澳门币壹仟元至澳门币肆仟元的罚款。

三、未在申报期间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引起传染病扩散者,科以澳门币肆仟元至澳门币壹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申报期间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引起他人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者,科以澳门币捌仟元至澳门币贰万元的罚款。

五、自最近一次罚款科处日起一年内作出相同违法行为者,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不变。

六、罚款应自接到有关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公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第三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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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补充适用

行政上的违法行为的一般制度和程序补充适用于本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八日第397/99/M号训令

第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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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编码 疾病 申报条件*
A00 霍乱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1-A02 伤寒、副伤寒及其他沙门氏菌感染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3 志贺菌病(包括细菌性痢疾)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4.3 由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5 细菌性食物中毒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6 阿米巴病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08.0 轮状病毒性肠炎 确诊个案
A08.1 由诺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确诊个案
A15-A19 结核病 确诊个案,包括复发个案
A20 鼠疫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22 炭疽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27 钩端螺旋体病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0 麻风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3-A35 破伤风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6 白喉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7 百日咳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8 猩红热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39 脑膜炎球菌感染(有或无脑膜炎)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48.1 军团菌病[军团病]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50-A53 梅毒(所有种类) 确诊个案
A54 淋球菌感染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60 肛门生殖器疱疹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75 斑疹伤寒(包括恙虫病)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80 急性脊髓灰质炎 怀疑(包括所有急性软瘫的个案)或确诊个案
A81 克雅二氏病(亚急性海绵状脑病)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82 狂犬病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83.0 日本脑炎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83-A87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病毒性感染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90-A91 登革热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92.8 寨卡病毒病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95 黄热病 怀疑或确诊个案
A98.4 埃玻拉病毒病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A98.5 流行性出血热(汉坦病毒病)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B01 水痘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B05 麻疹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B06, P35.0 德国麻疹[风疹],包括先天性德国麻疹 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B08.4-B08.5 肠病毒感染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的极可能或确诊个案;与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有流行病学相关的脑炎、急性软瘫、心肌炎、婴儿全身性感染症或其他需加护医疗的严重病症
B15-B19 病毒性肝炎 急性甲型或急性戍型的极可能或确诊个案;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乙型个案;丁型或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丙型个案
B20-B24, Z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确诊个案,包括有症状和无症状者
B26 流行性腮腺炎 怀疑或确诊个案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 确诊个案
B50-B54 疟疾 怀疑或确诊个案
B97.21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B97.29 与其他冠状病毒相关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 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
J10-J11 流行性感冒 由H5N1病毒引起的怀疑、极可能或确诊个案,又或由其他流感病毒引起的确诊的个案
G00.0 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 确诊个案
  • 所有传染病的死亡个案均须申报。
  • 所有出现爆发或群发的传染病的怀疑个案均须申报。
  • 曾申报的个案如出现诊断变化、并发症或死亡,应重新申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6/2013号行政法规第4/2016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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