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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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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號行政命令
2009年4月6日
有效期:2009年4月3日至今
《第15/2009號行政命令》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4月2日發佈,並於2009年4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風暴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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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風暴潮警告》。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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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風暴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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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介

五月至十月為本澳的颱風季節。

由於熱帶氣旋中心氣壓低,使海水高度上升,但一般不高於一米。熱帶氣旋中心的強風往內輻合,會推高水位,導致海水高度可比正常水位高出六至十米。

熱帶氣旋引起的風暴潮,是對沿岸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構成威脅的主要原因。

每當熱帶氣旋逼近,極易在本澳一些低窪地區造成嚴重水浸,威脅市民的生命財產,並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保障人命財產的安全,茲制定三級制的風暴潮警告。

二、風暴潮警告級別說明

因應氣象特點及考慮到本澳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實況,訂定以下警告級別:

第一級警告/黃色——估計水位高於路面0.5米以下。

第二級警告/紅色——估計水位高於路面0.5至1米。

第三級警告/黑色——估計水位高於路面1米以上。

上述數值以內港路面為依據。

警告分級別發出,是為了讓市民能及時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警告級別、相關說明及安全提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及英文載於附表。

三、安全提示

發出風暴潮警告時,公共及私人實體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風暴潮警告發出後,呼籲本澳居民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檢查可能受水浸影響或損害的物品;
——將物品搬離或置於免受水浸影響的位置;
——盡量避免步行及駕駛至水浸地區;
——避免將車輛停泊於水浸地區及注意停泊在地下停車場的車輛是否受影響;
——採取一切預防措施及逗留於安全地方。

級別
Degree
說明
Meaning
安全提示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
1

Yellow
估計水位高於路面0.5米以下。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below 0.5 meter above road level.
檢查可能受水浸影響或損害的物品。
將物品搬離或置於免受水浸影響的位置。
盡量避免步行及駕駛至水浸地區。
避免將車輛停泊於水浸地區及注意泊在地下停車場的車輛是否受影響。
採取一切預防措施及逗留於安全地方。

Check the safety of objects which might get wet or damaged by water.
Move objects to a level out of water reach.
Circulation of pedestrians and vehicles in flooding areas should be strictly avoided.
Parking of the vehicles in flooding areas should be avoided and pay attention of vehicles locate at underground parking spaces.
Finish all precautionary measures and keep in a safe place.
2

Red
估計水位高於路面0.5至1米。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0.5 to 1 meter from road level.
3

Black
估計水位高於路面1米以上。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above 1 meter from road l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