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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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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号行政命令
2009年4月6日
有效期:2009年4月3日至今
《第15/2009号行政命令》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4月2日发布,并于2009年4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风暴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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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风暴潮警告》。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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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风暴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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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介

五月至十月为本澳的台风季节。

由于热带气旋中心气压低,使海水高度上升,但一般不高于一米。热带气旋中心的强风往内辐合,会推高水位,导致海水高度可比正常水位高出六至十米。

热带气旋引起的风暴潮,是对沿岸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主要原因。

每当热带气旋逼近,极易在本澳一些低洼地区造成严重水浸,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兹制定三级制的风暴潮警告。

二、风暴潮警告级别说明

因应气象特点及考虑到本澳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实况,订定以下警告级别:

第一级警告/黄色——估计水位高于路面0.5米以下。

第二级警告/红色——估计水位高于路面0.5至1米。

第三级警告/黑色——估计水位高于路面1米以上。

上述数值以内港路面为依据。

警告分级别发出,是为了让市民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警告级别、相关说明及安全提示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及英文载于附表。

三、安全提示

发出风暴潮警告时,公共及私人实体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风暴潮警告发出后,呼吁本澳居民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检查可能受水浸影响或损害的物品;
——将物品搬离或置于免受水浸影响的位置;
——尽量避免步行及驾驶至水浸地区;
——避免将车辆停泊于水浸地区及注意停泊在地下停车场的车辆是否受影响;
——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及逗留于安全地方。

级别
Degree
说明
Meaning
安全提示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
1

Yellow
估计水位高于路面0.5米以下。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below 0.5 meter above road level.
检查可能受水浸影响或损害的物品。
将物品搬离或置于免受水浸影响的位置。
尽量避免步行及驾驶至水浸地区。
避免将车辆停泊于水浸地区及注意泊在地下停车场的车辆是否受影响。
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及逗留于安全地方。

Check the safety of objects which might get wet or damaged by water.
Move objects to a level out of water reach.
Circulation of pedestrians and vehicles in flooding areas should be strictly avoided.
Parking of the vehicles in flooding areas should be avoided and pay attention of vehicles locate at underground parking spaces.
Finish all precautionary measures and keep in a safe place.
2

Red
估计水位高于路面0.5至1米。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0.5 to 1 meter from road level.
3

Black
估计水位高于路面1米以上。
The water level is expected to be above 1 meter from road l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