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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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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2014年6月30日
有效期:2014年7月1日至今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4年5月9日制定,並於2014年6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附表三及附表四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自2019年11月26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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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課程框架,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職業技術教育及特殊教育的課程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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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適用於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六條所指的公立學校,以及該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

第三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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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正規教育課程框架”是指由政府所訂定的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課程的基本架構,其內容主要包括課程發展準則、學習領域的劃分、教育活動時間的安排,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階段尚包括主要科目的設置;

(二)“半學日”是指學校在午膳時間前或後提供教育活動不少於七十分鐘,但在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或評核日則除外;

(三)“一學日”是指學校在午膳時間前及後提供教育活動各不少於七十分鐘,但在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或評核日及其他教育活動日則除外;每個考試或評核日,不論其時間長短均視為一學日;其他教育活動日如在一日中達七十分鐘或以上者,亦視為一學日;

(四)“教育活動”是指由學校按預定計劃組織的、教育者及學生共同參與的、旨在促進學生身心發展的活動,包括教學活動、餘暇活動及其他教育活動;

(五)“教學活動”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學目的及教學計劃,透過有關的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指導學生學習知識,發展能力,養成良好的態度及價值觀的教育活動,主要包括課堂教學及考試或評核;

(六)“餘暇活動”是指教學活動以外的另一類教育活動,旨在根據不同基礎的學生的需要,充分發展其潛能、個性及各種有益的興趣,促進其全人發展及自我實現;

(七)“其他教育活動”是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

(八)“學習輔助措施”是指由學校在教育活動時間內所開展的、旨在幫助學生克服學習上的困難及幫助其充分發展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幼兒教育課程發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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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教育課程旨在促使幼兒達到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的目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政府、學校及教師發展幼兒教育課程時尤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幼兒提供全面的、啟蒙性的教育;

(二)課程須切合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及其學習特點;

(三)關顧各幼兒在體格、認知發展及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異及其教育需要;

(四)重視課程內容的綜合;

(五)善用幼兒的好奇心及生活經驗,促使其主動學習;

(六)以遊戲為基本的學習活動方式;

(七)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小學教育課程發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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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學教育課程旨在促使學生達到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定的目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政府、學校及教師發展小學教育課程時尤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幫助學生獲得全面、均衡及多元化的學習經驗,促進其全人發展,培養學生的終身學習能力;

(二)課程須切合學生的年齡特點及其身心發展規律;

(三)關顧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其教育需要,讓學生的潛能及個性得以充分發展;

(四)重視課程內容的整合及科目的相互滲透;

(五)善用學生的生活經驗,促進其主動學習;

(六)重視小學教育階段與幼兒教育階段及初中教育階段的課程銜接。

第六條 初中教育課程發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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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中教育課程旨在促使學生達到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的目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政府、學校及教師發展初中教育課程時尤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用各種學習環境,組織多元化的活動,幫助學生獲得全面、均衡及多元化的學習經驗,促進學生全人發展,培養其終身學習能力;

(二)課程須切合學生的年齡特點及其身心發展規律;

(三)關顧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其教育需要;

(四)提升學生的身心素質,尤其是心理素質,增強其抵禦不良影響及承受挫折的能力,促進其健康發展;

(五)提升學生的溝通、協作能力及獨立學習的能力;

(六)為學生提供參與社會實踐的機會,培養其社會實踐的能力及興趣,發展學生的生涯規劃能力;

(七)重視初中教育階段與小學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課程銜接。

第七條 高中教育課程發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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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教育課程旨在促使學生達到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的目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政府、學校及教師發展高中教育課程時尤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擴闊學生的知識基礎,為其提供多元化的課程,讓學生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以配合不同學生的志向及興趣;

(二)促進學生全人發展,培養其終身學習能力;

(三)課程須切合學生的年齡特點及身心發展規律;

(四)關顧學生的個別差異及其教育需要;

(五)培養學生正面的價值觀及態度,提升其生涯規劃能力,為其接受高等教育、就業及未來的發展奠定基礎;

(六)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提升其公民意識及能力;

(七)重視高中教育階段與初中教育階段的課程銜接。

第八條 學習領域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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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習領域的設立,旨在促進課程統整,確保學生在各教育階段獲得多元化、均衡及完整的學習經驗,以促進其全人發展。

二、學校須確保幼兒教育課程至少涵蓋下列學習領域:

(一)健康與體育;

(二)語言;

(三)個人、社會與人文;

(四)數學與科學;

(五)藝術。

三、學校須確保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課程至少涵蓋下列學習領域:

(一)語言與文學;

(二)數學;

(三)個人、社會與人文;

(四)科學與科技;

(五)體育與健康;

(六)藝術。

四、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學習及發展需要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需要:

(一)在幼兒教育階段設計跨學習領域的綜合性的學習主題及單元;

(二)在小學教育階段、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各學習領域內設置一個或以上的科目,亦可設置跨學習領域或跨學科的綜合性科目,為學生提供全面、均衡的課程。

五、學校須在高中教育階段開設選修課程,選修科目應盡可能多樣化,並可包括語言、社會與人文及經濟類科目、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目、體育及藝術類科目、技能導向教育科目。

六、學校應盡可能讓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根據個人的興趣及未來升讀高等教育課程或就業的需要,選修上款所指的某一類科目,亦可同時選修不同類別的科目。

七、在遵守相應教育階段的課程發展準則,以及確保學生達到基本學力要求的前提下,經教育暨青年局預先批准,學校可修改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中所定的科目。

第九條 學校年度及教育與教學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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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年度是指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期間。

二、在每學校年度,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總時間不得少於一百九十五學日,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在遵守相應教育階段的課程發展準則及教育活動總時間的前提下,小學教育六年級、初中教育三年級及高中教育三年級不受上款所指的學日數目限制。

四、在相鄰的兩節課之間,須為學生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五、在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學校須確保學生每周進行體育運動的時間不少於一百五十分鐘,但在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或評核周則除外。

六、上款所指的體育運動時間包括課程計劃表中“體育與健康”的教學活動時間。

七、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教育與教學活動時間的上限及下限,分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

第十條 餘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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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學生均須參加餘暇活動,學校須確保有關的餘暇活動分別符合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的規定,並保證學生選擇參加不同種類餘暇活動的可能性。

二、餘暇活動可由學校組織及安排,亦可由學校與校外其他機構協作舉辦。

三、學校應調用各種合適及必需的教育資源,以開設多樣化的餘暇活動,並指導學生自主選擇有關活動。

四、學校須訂定餘暇活動的目標及計劃,並將餘暇活動列於學校年度教育活動計劃內。

五、學校須訂定餘暇活動的評核準則,並對學生參加餘暇活動的情況作出評核及記錄。

六、學生參加餘暇活動的評核結果不得作為學生升、留級的依據。

第十一條 學校的課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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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遵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基本學力要求的前提下,學校可自主開發其課程,尤其就下列各方面作出決定:

(一)學校的課程目標;

(二)各年級課程的結構,包括教育活動時間的規定,幼兒教育階段教學主題、單元的設立及時間安排,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各學習領域內的科目及餘暇活動的設置及時間安排,以及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其他教育活動的設置及時間安排,尤其是舉辦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及運動會;

(三)學生須達到的學力要求;

(四)具體的教學內容、教學活動、餘暇活動的方式及教學進度;

(五)幼兒教育階段保育措施的安排;

(六)教材的選用、改編或開發;

(七)課程評核的方式及準則;

(八)校曆表。

二、學校的課程開發應重視及體現學校的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並回應學生及社會的發展需要。

第十二條 學習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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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應採取學習輔助措施,輔助學習有困難或不足的學生,以及應支持學有餘力或具特長的學生。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的需要,採取靈活及多樣的學習輔助措施,尤其是下列措施:

(一)集體或個別的輔導活動,其目的是解決學生學習上的問題及輔助其完成作業;

(二)向學生提供指導及學習建議的計劃;

(三)善用課餘時間的特別計劃;

(四)選擇性課程,使用具針對性的教學策略,或對課程內容、課時及教學空間作不同的安排;

(五)具針對性的課程資源,包括以資訊技術為載體的課程資源。

三、為執行學習輔助措施,學校在有需要時可請求公共實體提供合作。

四、學校所採取的各類學習輔助措施,應根據學生的學習規律安排在學年教育活動期間進行。

五、學校的教學領導機關應定期對所採取的學習輔助措施的成效作總結性評核。

第十三條 課程實施中教師的安排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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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的安排與組織應考慮課程計劃及學生的需要,以保障和促進學生學習以及教育的成功。

二、學校可按年級、班別、學習領域、科目或課程進度安排及組織教師。

三、在不影響專門學習領域或科目教師隊伍的設立的情況下,安排與組織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階段的教師時,應確保教學活動的全面性及活動的良好組織。

四、在確保綜合教育及對多科目知識的探討的前提下,在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階段,學校應盡可能確保以一位教師教授一個科目或一個學習領域的方式開展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課程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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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課程評核的目的如下:

(一)檢視課程編製的合理性及課程管理的有效性,以促進學校的課程發展,提升教師的課程素養;

(二)檢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的成效,提升教學質量。

二、學校課程評核應以相關教育階段的課程框架及基本學力要求為依據。

三、學校課程評核藉學校所進行的內部評核,以及校外實體所進行的外部評核而作出。

第十五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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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的第二條。

二、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的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三、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下列規定:

(一)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的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二)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的第一條至第五條;

(三)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的第一條至第七條;

(四)七月二十二日第18/SAAEJ/93號批示;

(五)五月二十五日第19/SAAEJ/99號批示的第二款至第四款、附件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第十六條 生效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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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各教育階段的所有年級實施。

三、第四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分別按下列規定在各教育階段實施:

(一)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兒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

(二)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一至三年級實施,並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

(三)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四)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一 幼兒教育課程計劃表 (第九條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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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級
教學活動 學習領域 每周的教育活動時間1
(分鐘)
幼兒教育階段的教育活動總時間1
(分鐘)
健康與體育 1200至1650 140400至193050
語言
個人、社會與人文
數學與科學
數學與科學
非教學活動

說明:

  1. 教育活動時間不包括午膳及午睡時間。
  2. 學校可設計跨學習領域的綜合性的學習主題及單元。
  3. 幼兒教育階段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多於九百分鐘,而每節課最少二十五分鐘,最多四十分鐘。
  4. 在幼兒教育一年級不得包含寫字教學。
  5. 學校可根據其需要,在本附表所規定的時間外開辦餘暇活動。

附表二 小學教育課程計劃表 (第九條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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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年級
教學活動 學習領域 科目 小學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小學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分鐘)
語言與文學 第一語文2(教學語文) 49920-83200 1080至1400 224640至291200
第二語文3 41600-58240
數學 數學 33280-49920
個人、社會與人文 品德與公民 不少於8320
科學與科技 常識 不少於33280
資訊科技 不少於8320
體育與健康 體育與健康4 不少於16640
藝術5 藝術 不少於33280
其他科目6 0-66560
餘暇活動 小學教育階段不得少於14240分鐘
其他教育活動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7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5.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設置綜合的“藝術”科目,亦可設置分科的“視覺藝術”及“音樂”科目,且可包括“舞蹈”及“戲劇”科目。
  6.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7.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附表三* 初中教育課程計劃表 (第九條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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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級
教學活動 學習領域 科目 初中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初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分鐘)
語言與文學 第一語文2(教學語文) 20600-37080 1120至1600 115360至164800
第二語文3 20600-37080
數學 數學 20600-28840
個人、社會與人文 品德與公民 不少於8240
地理 不少於5440
歷史 不少於6920
科學與科技 自然科學4 不少於12360
資訊科技 不少於4120
體育與健康 體育與健康5 不少於8240
藝術6 視覺藝術 不少於4120
音樂 不少於4120
其他科目7 0-49440
餘暇活動 初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7040分鐘
其他教育活動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8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分科的“生物”、“物理”及“化學”等科目。*
  5. “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6.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7.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列為必修或選修科目,且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8.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19號行政法規

附表四* 高中教育課程計劃表(第九條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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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級
教學活動 學習領域 科目 高中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分鐘)
高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分鐘)
必修 語言與文學 第一語文2(教學語文) 18600-26040 1200至1720 111600至159960
第二語文3 18600-26040
數學 數學 14880-26040
個人、社會與人文 品德與公民 不少於3720
地理 不少於2800
歷史 不少於2800
科學與科技 自然科學4 不少於5600
資訊科技 不少於3720
體育與健康 體育與健康5 不少於7440
藝術6 視覺藝術 不少於2800
音樂 不少於2800
其他科目7 0-48360
選修8 語言、社會與人文及經濟類科目
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目
體育及藝術類科目
技能導向教育科目
不少於27840
餘暇活動 高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6240分鐘
其他教育活動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9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相關分科的科目。*
  5. “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6.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7.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8. 學校可根據學生未來升讀高等教育課程或就業的需要及學生的個人興趣,開設屬於本附表“選修”欄目所列類別或跨類別的科目,供學生選修。
  9.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19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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