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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4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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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4号行政法规
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

2014年6月30日
有效期:2014年7月1日至今
《第15/201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5月9日制定,并于2014年6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15/2014号行政法规》附表三及附表四经《第33/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自2019年11月26日起生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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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规订定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课程框架,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的课程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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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适用于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公立学校,以及该条第三款(一)项所指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

第三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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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正规教育课程框架”是指由政府所订定的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课程的基本架构,其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发展准则、学习领域的划分、教育活动时间的安排,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尚包括主要科目的设置;

(二)“半学日”是指学校在午膳时间前或后提供教育活动不少于七十分钟,但在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或评核日则除外;

(三)“一学日”是指学校在午膳时间前及后提供教育活动各不少于七十分钟,但在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或评核日及其他教育活动日则除外;每个考试或评核日,不论其时间长短均视为一学日;其他教育活动日如在一日中达七十分钟或以上者,亦视为一学日;

(四)“教育活动”是指由学校按预定计划组织的、教育者及学生共同参与的、旨在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馀暇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

(五)“教学活动”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及教学计划,透过有关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指导学生学习知识,发展能力,养成良好的态度及价值观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及考试或评核;

(六)“馀暇活动”是指教学活动以外的另一类教育活动,旨在根据不同基础的学生的需要,充分发展其潜能、个性及各种有益的兴趣,促进其全人发展及自我实现;

(七)“其他教育活动”是指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

(八)“学习辅助措施”是指由学校在教育活动时间内所开展的、旨在帮助学生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及帮助其充分发展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幼儿教育课程发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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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教育课程旨在促使幼儿达到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定的目标。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政府、学校及教师发展幼儿教育课程时尤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幼儿提供全面的、启蒙性的教育;

(二)课程须切合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及其学习特点;

(三)关顾各幼儿在体格、认知发展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及其教育需要;

(四)重视课程内容的综合;

(五)善用幼儿的好奇心及生活经验,促使其主动学习;

(六)以游戏为基本的学习活动方式;

(七)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课程发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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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教育课程旨在促使学生达到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定的目标。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政府、学校及教师发展小学教育课程时尤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帮助学生获得全面、均衡及多元化的学习经验,促进其全人发展,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

(二)课程须切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及其身心发展规律;

(三)关顾学生的个别差异及其教育需要,让学生的潜能及个性得以充分发展;

(四)重视课程内容的整合及科目的相互渗透;

(五)善用学生的生活经验,促进其主动学习;

(六)重视小学教育阶段与幼儿教育阶段及初中教育阶段的课程衔接。

第六条 初中教育课程发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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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中教育课程旨在促使学生达到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定的目标。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政府、学校及教师发展初中教育课程时尤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善用各种学习环境,组织多元化的活动,帮助学生获得全面、均衡及多元化的学习经验,促进学生全人发展,培养其终身学习能力;

(二)课程须切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及其身心发展规律;

(三)关顾学生的个别差异及其教育需要;

(四)提升学生的身心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增强其抵御不良影响及承受挫折的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及独立学习的能力;

(六)为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培养其社会实践的能力及兴趣,发展学生的生涯规划能力;

(七)重视初中教育阶段与小学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的课程衔接。

第七条 高中教育课程发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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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教育课程旨在促使学生达到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定的目标。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政府、学校及教师发展高中教育课程时尤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扩阔学生的知识基础,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课程,让学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以配合不同学生的志向及兴趣;

(二)促进学生全人发展,培养其终身学习能力;

(三)课程须切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及身心发展规律;

(四)关顾学生的个别差异及其教育需要;

(五)培养学生正面的价值观及态度,提升其生涯规划能力,为其接受高等教育、就业及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六)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升其公民意识及能力;

(七)重视高中教育阶段与初中教育阶段的课程衔接。

第八条 学习领域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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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领域的设立,旨在促进课程统整,确保学生在各教育阶段获得多元化、均衡及完整的学习经验,以促进其全人发展。

二、学校须确保幼儿教育课程至少涵盖下列学习领域:

(一)健康与体育;

(二)语言;

(三)个人、社会与人文;

(四)数学与科学;

(五)艺术。

三、学校须确保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课程至少涵盖下列学习领域:

(一)语言与文学;

(二)数学;

(三)个人、社会与人文;

(四)科学与科技;

(五)体育与健康;

(六)艺术。

四、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习及发展需要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需要:

(一)在幼儿教育阶段设计跨学习领域的综合性的学习主题及单元;

(二)在小学教育阶段、初中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阶段的各学习领域内设置一个或以上的科目,亦可设置跨学习领域或跨学科的综合性科目,为学生提供全面、均衡的课程。

五、学校须在高中教育阶段开设选修课程,选修科目应尽可能多样化,并可包括语言、社会与人文及经济类科目、数学及自然科学类科目、体育及艺术类科目、技能导向教育科目。

六、学校应尽可能让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及未来升读高等教育课程或就业的需要,选修上款所指的某一类科目,亦可同时选修不同类别的科目。

七、在遵守相应教育阶段的课程发展准则,以及确保学生达到基本学力要求的前提下,经教育暨青年局预先批准,学校可修改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中所定的科目。

第九条 学校年度及教育与教学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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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年度是指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二、在每学校年度,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总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九十五学日,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三、在遵守相应教育阶段的课程发展准则及教育活动总时间的前提下,小学教育六年级、初中教育三年级及高中教育三年级不受上款所指的学日数目限制。

四、在相邻的两节课之间,须为学生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五、在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学校须确保学生每周进行体育运动的时间不少于一百五十分钟,但在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或评核周则除外。

六、上款所指的体育运动时间包括课程计划表中“体育与健康”的教学活动时间。

七、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时间的上限及下限,分别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

第十条 馀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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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学生均须参加馀暇活动,学校须确保有关的馀暇活动分别符合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的规定,并保证学生选择参加不同种类馀暇活动的可能性。

二、馀暇活动可由学校组织及安排,亦可由学校与校外其他机构协作举办。

三、学校应调用各种合适及必需的教育资源,以开设多样化的馀暇活动,并指导学生自主选择有关活动。

四、学校须订定馀暇活动的目标及计划,并将馀暇活动列于学校年度教育活动计划内。

五、学校须订定馀暇活动的评核准则,并对学生参加馀暇活动的情况作出评核及记录。

六、学生参加馀暇活动的评核结果不得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课程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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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遵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基本学力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可自主开发其课程,尤其就下列各方面作出决定:

(一)学校的课程目标;

(二)各年级课程的结构,包括教育活动时间的规定,幼儿教育阶段教学主题、单元的设立及时间安排,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各学习领域内的科目及馀暇活动的设置及时间安排,以及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其他教育活动的设置及时间安排,尤其是举办专门的艺术、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及运动会;

(三)学生须达到的学力要求;

(四)具体的教学内容、教学活动、馀暇活动的方式及教学进度;

(五)幼儿教育阶段保育措施的安排;

(六)教材的选用、改编或开发;

(七)课程评核的方式及准则;

(八)校历表。

二、学校的课程开发应重视及体现学校的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并回应学生及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学习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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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应采取学习辅助措施,辅助学习有困难或不足的学生,以及应支持学有馀力或具特长的学生。

二、学校应根据学生的需要,采取灵活及多样的学习辅助措施,尤其是下列措施:

(一)集体或个别的辅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及辅助其完成作业;

(二)向学生提供指导及学习建议的计划;

(三)善用课馀时间的特别计划;

(四)选择性课程,使用具针对性的教学策略,或对课程内容、课时及教学空间作不同的安排;

(五)具针对性的课程资源,包括以资讯技术为载体的课程资源。

三、为执行学习辅助措施,学校在有需要时可请求公共实体提供合作。

四、学校所采取的各类学习辅助措施,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规律安排在学年教育活动期间进行。

五、学校的教学领导机关应定期对所采取的学习辅助措施的成效作总结性评核。

第十三条 课程实施中教师的安排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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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安排与组织应考虑课程计划及学生的需要,以保障和促进学生学习以及教育的成功。

二、学校可按年级、班别、学习领域、科目或课程进度安排及组织教师。

三、在不影响专门学习领域或科目教师队伍的设立的情况下,安排与组织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阶段的教师时,应确保教学活动的全面性及活动的良好组织。

四、在确保综合教育及对多科目知识的探讨的前提下,在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应尽可能确保以一位教师教授一个科目或一个学习领域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课程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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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课程评核的目的如下:

(一)检视课程编制的合理性及课程管理的有效性,以促进学校的课程发展,提升教师的课程素养;

(二)检视课程实施及学生学习的成效,提升教学质量。

二、学校课程评核应以相关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及基本学力要求为依据。

三、学校课程评核藉学校所进行的内部评核,以及校外实体所进行的外部评核而作出。

第十五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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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的第二条。

二、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的第一条、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三、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废止下列规定:

(一)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的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

(二)七月十八日第39/94/M号法令的第一条至第五条;

(三)十一月十日第46/97/M号法令的第一条至第七条;

(四)七月二十二日第18/SAAEJ/93号批示;

(五)五月二十五日第19/SAAEJ/99号批示的第二款至第四款、附件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第十六条 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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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以下数款规定的适用。

二、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各教育阶段的所有年级实施。

三、第四条至第八条、第九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按下列规定在各教育阶段实施:

(一)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儿教育阶段各年级实施;

(二)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学教育阶段一至三年级实施,并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学教育阶段各年级实施;

(三)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阶段一年级实施,并逐年向上延伸一个年级;

(四)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阶段一年级实施,并逐年向上延伸一个年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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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幼儿教育课程计划表 (第九条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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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级
教学活动 学习领域 每周的教育活动时间1
(分钟)
幼儿教育阶段的教育活动总时间1
(分钟)
健康与体育 1200至1650 140400至193050
语言
个人、社会与人文
数学与科学
数学与科学
非教学活动

说明:

  1. 教育活动时间不包括午膳及午睡时间。
  2. 学校可设计跨学习领域的综合性的学习主题及单元。
  3. 幼儿教育阶段每周的教学活动时间不得多于九百分钟,而每节课最少二十五分钟,最多四十分钟。
  4. 在幼儿教育一年级不得包含写字教学。
  5. 学校可根据其需要,在本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外开办馀暇活动。

附表二 小学教育课程计划表 (第九条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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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年级
教学活动 学习领域 科目 小学教育阶段各科目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每周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小学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总时间1
(分钟)
语言与文学 第一语文2(教学语文) 49920-83200 1080至1400 224640至291200
第二语文3 41600-58240
数学 数学 33280-49920
个人、社会与人文 品德与公民 不少于8320
科学与科技 常识 不少于33280
资讯科技 不少于8320
体育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4 不少于16640
艺术5 艺术 不少于33280
其他科目6 0-66560
馀暇活动 小学教育阶段不得少于14240分钟
其他教育活动 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7

说明:

  1. 教学活动时间不包括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时间,而每节课最少三十五分钟,最多四十五分钟。
  2. 如为“中文”,须包括普通话。
  3. 如为“中文”,可包括普通话。
  4. “体育与健康”每周教学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七十分钟。
  5. 学校可在此学习领域设置综合的“艺术”科目,亦可设置分科的“视觉艺术”及“音乐”科目,且可包括“舞蹈”及“戏剧”科目。
  6. 学校可根据其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以及社会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增设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科目,尤其是体现课程内容整合及科目间相互渗透的科目。该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内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学习领域,但不得与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7. 如专门的艺术、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运动会、校庆活动、开学礼、结业礼、毕业礼、联欢活动等。学校可自主决定及安排其各学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动时间,但应注意有关安排的合理性,关顾到与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的时间安排的协调性。

附表三* 初中教育课程计划表 (第九条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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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级
教学活动 学习领域 科目 初中教育阶段各科目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每周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初中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总时间1
(分钟)
语言与文学 第一语文2(教学语文) 20600-37080 1120至1600 115360至164800
第二语文3 20600-37080
数学 数学 20600-28840
个人、社会与人文 品德与公民 不少于8240
地理 不少于5440
历史 不少于6920
科学与科技 自然科学4 不少于12360
资讯科技 不少于4120
体育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5 不少于8240
艺术6 视觉艺术 不少于4120
音乐 不少于4120
其他科目7 0-49440
馀暇活动 初中教育阶段不得少于7040分钟
其他教育活动 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8

说明:

  1. 教学活动时间不包括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时间,而每节课最少三十五分钟,最多四十五分钟。
  2. 如为“中文”,须包括普通话。
  3. 如为“中文”,可包括普通话。
  4. 学校可设置综合的“自然科学”科目,亦可设置分科的“生物”、“物理”及“化学”等科目。*
  5. “体育与健康”每周教学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七十分钟。
  6. 学校可在此学习领域增设“舞蹈”及“戏剧”科目,以及订定其教学活动时间。*
  7. 学校可根据其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以及社会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增设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科目,尤其是体现课程内容整合及科目间相互渗透的科目。该等科目可列为必修或选修科目,且可涉及本附表内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学习领域,但不得与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8. 如专门的艺术、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运动会、校庆活动、开学礼、结业礼、毕业礼、联欢活动等。学校可自主决定及安排其各学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动时间,但应注意有关安排的合理性,关顾到与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的时间安排的协调性。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3/2019号行政法规

附表四* 高中教育课程计划表(第九条第七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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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级
教学活动 学习领域 科目 高中教育阶段各科目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每周的教学活动时间1
(分钟)
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总时间1
(分钟)
必修 语言与文学 第一语文2(教学语文) 18600-26040 1200至1720 111600至159960
第二语文3 18600-26040
数学 数学 14880-26040
个人、社会与人文 品德与公民 不少于3720
地理 不少于2800
历史 不少于2800
科学与科技 自然科学4 不少于5600
资讯科技 不少于3720
体育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5 不少于7440
艺术6 视觉艺术 不少于2800
音乐 不少于2800
其他科目7 0-48360
选修8 语言、社会与人文及经济类科目
数学及自然科学类科目
体育及艺术类科目
技能导向教育科目
不少于27840
馀暇活动 高中教育阶段不得少于6240分钟
其他教育活动 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以外的教育活动9

说明:

  1. 教学活动时间不包括每学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试时间,而每节课最少三十五分钟,最多四十五分钟。
  2. 如为“中文”,须包括普通话。
  3. 如为“中文”,可包括普通话。
  4. 学校可设置综合的“自然科学”科目,亦可设置相关分科的科目。*
  5. “体育与健康”每周教学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七十分钟。
  6. 学校可在此学习领域增设“舞蹈”及“戏剧”科目,以及订定其教学活动时间。*
  7. 学校可根据其教育理念及办学特色,以及社会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增设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科目,尤其是体现课程内容整合及科目间相互渗透的科目。该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内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学习领域,但不得与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8. 学校可根据学生未来升读高等教育课程或就业的需要及学生的个人兴趣,开设属于本附表“选修”栏目所列类别或跨类别的科目,供学生选修。
  9. 如专门的艺术、文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营会、运动会、校庆活动、开学礼、结业礼、毕业礼、联欢活动等。学校可自主决定及安排其各学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动时间,但应注意有关安排的合理性,关顾到与教学活动及馀暇活动的时间安排的协调性。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3/2019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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