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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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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2000年2月21日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2月15日制定,並於2000年2月2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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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稱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並保留原葡文名稱縮寫“AMCM”;核准其通則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者皆視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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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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