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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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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更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

2000年2月21日
《第18/200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2月15日制定,并于2000年2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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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称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并保留原葡文名称缩写“AMCM”;核准其通则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中提及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者皆视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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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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