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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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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2002年8月5日
有效期:2002年8月6日至今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3月2日發佈,並於2002年8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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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第四款(概則)(一)項的子項(2)的行文修改如下:

(2)決定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所規定的風球,並立即知會下列機構: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保安協調辦公室/民防行動中心;
  • 港務局;
  • 海關;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同一款 (二)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後,各負責單位-澳門半島:文化局(大炮台)與港務局(東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塢)及路環島:海關(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應立即進行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別規則)(二)項的子項(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預測將會危及在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上行駛的車輛的天氣情況。

第二條 修改《熱帶氣旋信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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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信號》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嘉路一世船塢、東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第三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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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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