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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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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7年8月28日
《第28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7年8月28日作出,並於2017年8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法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強颱風“天鴿”的災後援助和建設工作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結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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