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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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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號法律
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

2024年2月19日
《第3/202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4年2月5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2月8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4年2月1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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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訂定澳門理工大學(下稱“大學”)的法律制度,以規範其組織及運作的基本框架。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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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享有法定的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本法律亦賦予大學財產及紀律自主權。

三、大學致力於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並推廣文化、科學及技術。

第三條 校本部及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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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的校本部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大學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第四條 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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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為大學校監。

第五條 監督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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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監督實體行使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章程及其他法規規定的職權。

第六條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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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設置下列機關:

(一)校董會;

(二)校長;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

(四)學術委員會。

第七條 行使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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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根據適用法例及下條第四款所指內部規範的規定,行使以下自主權:

(一)在學術自主權方面,自行訂定、規劃和執行研究項目及其他學術活動;

(二)在教學自主權方面,自行擬定所開辦課程的學習計劃、課程大綱及科目大綱,訂定教學方法,選擇知識評核程序,以及試行新教學法;

(三)在行政及財政自主權方面,行使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四)在財產自主權方面,依法管理及處分在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職權時接收、取得或承擔的資產、權利及義務,但不包括處分不動產;以及管理為實現其宗旨而獲給予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資產;

(五)在紀律自主權方面,對其人員及學生的違紀行為作出紀律處分。

第八條 大學的章程及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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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的章程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其內應載有以下內容:

(一)大學的架構、各機關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二)屬大學自主權範圍內的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財產,以及紀律方面的內部組織的基本規定。

二、大學人員通則訂定人員的招聘、甄選、聘用、薪酬、晉升、權利、義務、福利、社會保障制度、工作表現評核、獎勵制度和紀律制度。

三、上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四、大學按照其章程訂定內部規範,尤其包括學生紀律規章。

第九條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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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受本法律、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等高等教育相關法例、其章程及內部規範約束,但不影響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分校或代表處適用駐在地的法例。

二、大學受適用於公法人的法例約束,尤其包括:

(一)《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公共管理活動的規定,包括行使當局權力及管理公產的規定;

(二)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三)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四)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法律制度;

(五)公共職務不得兼任的制度;

(六)行政訴訟的法律中涉及行政性質的行為及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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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享有第10/2017號法律規定的收入,以保證其教學及科研等宗旨得以實現。

第十一條 稅務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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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獲豁免繳付與其簽署的合同或參與的行為及與其活動收益有關的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第十二條 人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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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法勞動制度適用於大學人員。

二、大學人員的薪酬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但研究教授及由研究教授出任校長或副校長的薪酬除外。

第十三條 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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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適用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及《教職人員章程》的人員受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規範,其原有的權利及福利,尤其是年假、缺勤、薪酬、津貼及補助,不得因適用該通則而減少。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大學擔任職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直至有關臨時定期委任期滿。

第十四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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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上條第一款及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一)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

(二)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

(三)第8/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但第五條及附件一除外;

(四)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

(五)第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4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第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第29/SAAEJ/99號批示

(九)第18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在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章程生效前,上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政法規繼續生效。

三、在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生效前,第一款(四)項至(九)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

第十五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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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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