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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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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号法律
澳门理工大学法律制度

2024年2月19日
《第3/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2月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2月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2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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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订定澳门理工大学(下称“大学”)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组织及运作的基本框架。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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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享有法定的学术、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二、本法律亦赋予大学财产及纪律自主权。

三、大学致力于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并推广文化、科学及技术。

第三条 校本部及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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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的校本部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大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分校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第四条 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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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为大学校监。

第五条 监督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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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

二、监督实体行使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章程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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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设置下列机关:

(一)校董会;

(二)校长;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行使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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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根据适用法例及下条第四款所指内部规范的规定,行使以下自主权:

(一)在学术自主权方面,自行订定、规划和执行研究项目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在教学自主权方面,自行拟定所开办课程的学习计划、课程大纲及科目大纲,订定教学方法,选择知识评核程序,以及试行新教学法;

(三)在行政及财政自主权方面,行使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四)在财产自主权方面,依法管理及处分在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职权时接收、取得或承担的资产、权利及义务,但不包括处分不动产;以及管理为实现其宗旨而获给予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资产;

(五)在纪律自主权方面,对其人员及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第八条 大学的章程及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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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的章程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其内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大学的架构、各机关的组成、职权及运作;

(二)属大学自主权范围内的学术、教学、行政及财政、财产,以及纪律方面的内部组织的基本规定。

二、大学人员通则订定人员的招聘、甄选、聘用、薪酬、晋升、权利、义务、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工作表现评核、奖励制度和纪律制度。

三、上款所指的人员通则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四、大学按照其章程订定内部规范,尤其包括学生纪律规章。

第九条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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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受本法律、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等高等教育相关法例、其章程及内部规范约束,但不影响大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分校或代表处适用驻在地的法例。

二、大学受适用于公法人的法例约束,尤其包括:

(一)《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公共管理活动的规定,包括行使当局权力及管理公产的规定;

(二)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三)工程、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开支制度;

(四)公共工程承揽合同的法律制度;

(五)公共职务不得兼任的制度;

(六)行政诉讼的法律中涉及行政性质的行为及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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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享有第10/2017号法律规定的收入,以保证其教学及科研等宗旨得以实现。

第十一条 税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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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获豁免缴付与其签署的合同或参与的行为及与其活动收益有关的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

第十二条 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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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法劳动制度适用于大学人员。

二、大学人员的薪酬受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年报酬上限约束,但研究教授及由研究教授出任校长或副校长的薪酬除外。

第十三条 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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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适用第29/SAAEJ/99号批示核准的《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及《教职人员章程》的人员受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人员通则规范,其原有的权利及福利,尤其是年假、缺勤、薪酬、津贴及补助,不得因适用该通则而减少。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在大学担任职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直至有关临时定期委任期满。

第十四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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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下列规定,但不影响上条第一款及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一)九月十六日第49/91/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五款;

(二)第28/2019号行政法规《澳门理工大学章程》;

(三)第8/2022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8/2019号行政法规〈澳门理工学院章程〉》,但第五条及附件一除外;

(四)十二月六日第469/99/M号训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

(五)第1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六)第45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第1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八)第29/SAAEJ/99号批示

(九)第186/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二、在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章程生效前,上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行政法规继续生效。

三、在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人员通则生效前,第一款(四)项至(九)项所指的法规继续生效。

第十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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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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