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93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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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1999年被第1/1999號法律確認停止生效。
第4-A/93號法律
二月二十六日
修改《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1993年3月1日
《第4-A/93號法律》經共和國議會於1993年2月2日通過,共和國總統蘇亞雷斯於1993年2月22日頒布,於1993年2月26日刊登於《葡萄牙政府公報》,並於1993年3月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d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獨一條——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內,增加一新條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條
高等法院之過渡組成

一、在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使澳門法院具有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之命令前,澳門高等法院由院長及四名法官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高等法院之全會運作時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名,而每一分庭運作時法官人數須為三名。


應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繆博誠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頒佈。

命令公佈。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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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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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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