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93號法律
外觀
本法規已於1999年被第1/1999號法律確認停止生效。 |
第4-A/93號法律 二月二十六日 修改《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1993年3月1日 |
《第4-A/93號法律》經共和國議會於1993年2月2日通過,共和國總統蘇亞雷斯於1993年2月22日頒布,於1993年2月26日刊登於《葡萄牙政府公報》,並於1993年3月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d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獨一條——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內,增加一新條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條
高等法院之過渡組成一、在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使澳門法院具有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之命令前,澳門高等法院由院長及四名法官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高等法院之全會運作時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名,而每一分庭運作時法官人數須為三名。
應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繆博誠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頒佈。
命令公佈。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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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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