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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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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8號法律
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有關刑事訴訟及刑事性質的規定

2008年6月2日
《第4/2008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8年5月20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5月2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8年6月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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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十四條g項、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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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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