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8号法律
外观
第4/2008号法律 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有关刑事诉讼及刑事性质的规定 2008年6月2日 |
《第4/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5月2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5月2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废止
[编辑]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十四条g项、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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